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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安全生产知识,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是为大家分享辽宁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答案,欢迎参考!2017年辽宁省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网络答题:必答题部分
1.《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哪些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答:1、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
4.哪些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答:1、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2、矿山开采单位3、金属冶炼单位
5.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谁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
6.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什么安全原则?(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7.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
8.劳动过程中的“三违”指的是?(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需有哪些人员在场?(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10.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分为哪几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1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2.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有哪些?(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他)。
1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1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哪些内容?(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
16.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亚急性中毒)。
1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几类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哪些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
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哪些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0.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
21.有限空间有哪些特点?(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
2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主要危害有?(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有害气体中毒、粉尘爆炸、火灾)
23.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法律赋予他们享有什么权利?(停止作业、紧急撤离)
2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哪些健康资料?(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
25.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哪两类?(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6. 安全费用管理的原则是?(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的依据有哪些?(人员死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人员重伤数量)
2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9.请列出5种以上大类特种作业目录中的特种作业类型?
答: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30.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指标包括什么内容?
答: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31.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化工泄漏管理主要包括泄漏检测与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两个方面。
32.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由哪个部门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答: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许可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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