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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顺利升级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业务运行规定,现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办理规则,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务必在业务办理中严格执行。
一、业务程序。汇缴业务应当按月及时办理,一月一缴存;遵循先业务核定后缴款支付,核定金额与缴款金额保持一致,每笔业务使用一笔资金支付的原则。
二、计算精度。职工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分。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职工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三、付款主体。缴款的付款人必须与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名称相一致,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向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资金。
四、付款方式。单位向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划转资金的支付方式必须选择转账、网银或电汇方式,不得采用现金、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缴款。
五、标注账号。单位向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划转资金时,必须在支付票据的用途栏中准确标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六、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单位向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划转资金时,必须划转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银行和账号内,不得随意变更,若需调整,须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审核、办理单位汇缴业务,不依照执行将无法办理业务或退回缴款,同时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连续性的认定和使用。
特此通知。
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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