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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十一)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十二)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符合第(一)(二)(六)(七)(十一)(十二)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十)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不能提取。
住房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自动提取还贷的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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