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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成都市公务员(指成都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成都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成都市公务员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政策
成都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执行。
第四条 经费保障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死亡抚恤补差、工伤保险待遇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等待遇,纳入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第五条 统筹模式
公务员工伤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纳入成都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 参保登记
公务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各级机关(单位)分别到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缴费规定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以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务员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暂按一类行业0.2%的费率执行,不实行费率浮动。
第八条 工伤认定
公务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公务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公务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市级机关(单位)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受理与认定。区(市)县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由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受理与认定。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
公务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公务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规定执行。
公务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与鉴定。其中,市本级参保公务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直接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与鉴定;各区(市)县参保公务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参保地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代为受理,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
公务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执行。
公务员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死亡抚恤“公伤”待遇发生竞合时,实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优先,不得重复享受。对按照计算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按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
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的公务员,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公务员按照规定程序被辞退或者辞去公职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其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第十二条 工作变动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后,调离原机关(单位)但属于成都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应当由新的工作单位接续参加工伤保险,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公务员在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老工伤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办法实施前被认定为工(公)伤并通过民政抚恤途径给予保障的,继续按原渠道享受公伤抚恤待遇。
各级机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办法实施前认定为工伤但未通过民政抚恤途径给予保障的,可按成都市老工伤政策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补缴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施行后,武侯区、简阳市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两地原缴纳结余的工伤保险费上解并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已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后续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未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驻蓉中央、省垂直管理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部门自行负担;其公务员和编制内工勤人员参保登记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其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由其工伤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与认定。
成都市各级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工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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