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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权渠道,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省仲裁条例》)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依法立案、及时立案的理念,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坚持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宗旨,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信力。
二、工作要求
(一)案前调解
1.法律释明。立案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案件进行法律释明,尽力促成双方和解。法律释明应遵循依法、公正、中立、适度原则,不得过度解释,不得预测仲裁结果,不得误导当事人。
2.案前调解。立案人员收到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开展案前调解。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争议,应及时立案。
3.调解建议。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立案人员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立案登记
5.立案审查。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仲裁委员会应从争议范围、管辖、证据等方面进行立案审查,不得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6.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单独编号,统一格式为“济×劳人仲不+〔年份〕+序号”;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文书。
接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录入台账和仲裁办案系统。
7.管辖协调。对多个仲裁委员会均具有管辖权的仲裁申请,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相关仲裁委员会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严禁不经沟通协商让申请人来回跑腿。
8.仲裁代理。仲裁委员会应严格审查仲裁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对不符合《省仲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履行告知义务。
(三)案件送达
9.送达地址确认。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及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名捺印,由仲裁委员会会按照《省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送达。对于需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保存好原始记录并归入卷宗存档备查;对于需邮寄送达的案件,应统一使用EMS,快递单据和回执单应归入卷宗存档备查;对于需通过报纸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10.举证通知。仲裁委员会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时,应及时送达《举证通知书》。
(四)配套服务
11.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通过仲裁办案系统、门户网站和服务平台等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和流程告知,拓宽服务渠道。逐步推行网上预约立案,确保线上线下有效配合,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12.建立完善多元处理机制。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以立案咨询窗口为依托,充分发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调解组织、社会监督员等作用,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行仲裁建议书制度,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完善专业性调解机制,形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13.落实调裁审衔接制度。充分发挥预防调解联络员的作用,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落实调解建议书、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三、保障措施
14.明确责任分工。立案工作应由仲裁机构专庭(专人)负责,明确立案咨询、材料审查、立案审批、立案登记等各岗位(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15.强化监督追责。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严肃立案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加强外部监督,要主动公开立案流程、受理范围、服务承诺、工作制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责任追究,对推诿扯皮、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的工作行为,要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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