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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周年的;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九)职工名下无房产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支取);符合第四条(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六条 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七条 享受低保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第八条 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根据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标准最高上限为每月600元。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条 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20%的预付款凭证。
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的,需提供《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缴款凭证。
第十二条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如已办理抵押的,需提供房管部门签章的复印件及购房贷款借贷合同。
第十三条 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单位统一办理的需提供集资建房批文和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 、缴款凭证。
第十四条 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发票。
第十五条 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街道(镇)及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第十六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贷款借贷合同、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第十七条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家庭大额支出凭证、最近三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记录。
第十八条 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病历 、出院小结、医药费结算单、医药费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的无房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第二十一条 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周年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相应的提取材料。如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的,应提供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分中心审核时要求职工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必须如实提供。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二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病历及医药费发票日期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办理支取业务时,需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基层管理站公积金管理员核实后提交相关业务。分中心预审后,职工携带支取审批表及支取相关材料到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办理销户业务时,需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基层管理站公积金管理员核实后提交相关业务。分中心预审后,由管理员每月底集中报送销户审批表到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三十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一)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直系亲属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
(二)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提取公证书。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造假欺骗行为的,由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追回,并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提取及贷款业务。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由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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