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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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住房公积金主要业务(服务)操作规范

  一、单位开户登记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受理范围实行属地化原则。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提交材料

  1、填写《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开户基本信息登记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3、单位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还应提供社保局出具的《单位参保职工参保信息表》原件扫描录机;

  5、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五)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二、变更登记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及其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

  2、变更单位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政府批文原件,原件扫描录机;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变更机构组织代码的,应提供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原件扫描录机;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的: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单位缴存变更所需材料:

  单位经(代)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账户转移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事项。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1、同城转移: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范围进行转移。

  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异地转移:是指职工调出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异地公积金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账户封存与启封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启封事项。

  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账户封存、启封均应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补交事项。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补助部分一并缴存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正常的缴存由单位经办人员到银行网点办理。如单位发生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等情形,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一式两联);

  (四)办理流程

  缴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缴存基数调整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填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核对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缴存基数确认。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审核事项。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1、单位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1份);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议)。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提取办理

  (一)办理事项

  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退休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三)所需材料

  1、职工购买住房的—购买新房

  (1)提供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局印制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3)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注: 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之日起计算。

  2、职工购买住房的—购买二手房

  (1)提供已办理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契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3)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6)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注: 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3、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棚户区改造房的

  (1)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3)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注:以上申请办理期限为1年,自购房合同房管局登记备案日起计算。

  4、建造、大修(危房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供同级建设、规划、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批文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在农村自建房的应提供本人的用地许可证、《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工程预算书;

  (3)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在农村自建房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6)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鉴定级别应为D级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7)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注:以上申请办理期限为2年,自最后一个审批文件生效日起计算。

  5、拆迁安置的

  (1)提供拆迁合同和补差款收据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3)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注:提取金额不超过补差金额;申请期限为2年,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2)偿还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余额清单或1个月(含)之内的银行结清票据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7、支付房租的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3)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租住商品房的

  (1)提供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2)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及出租人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3)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4)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8、退休的

  依据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凭申请人身份证办理原件,原件扫描录机。不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9、出境定居的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各1份。

  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各1份。

  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3)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12、丧失劳动能力的

  (1)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3)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13、患重大疾病的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2)提供住(出)院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3)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和医保局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据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4)是配偶患病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子女患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5)提供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原件,原件扫描录机,复印件1份;

  (6)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银行卡(一类卡)原件,原件扫描录机。

  注:申请提取期限为1年,自出院之日起计算;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中心支付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审核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备注:

  1、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除销户类提取外(如退休),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的,账户内应保留不少于200元余额。

  3、已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偿还满1年以后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4、职工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总额。

  5、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600元/月)。

  6、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7、家庭房产信息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8、提取业务可在中心任何受理点办理。

  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A、购买一手房(新房)贷款

  1、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

  2、提供借款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提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出示书面证明);

  4、提供借款人经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提供借款人首付款税务发票;

  6、提供借款人银行卡(限本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江西银行);

  7、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受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扫描录机。

  B、购买二手房贷款

  1、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

  2、提供借款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提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出示书面证明);

  4、提供借款人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提供借款人萍乡市辖区内存量房交易合同、完税证明;

  6、提供借款人银行卡(限本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江西银行);

  7、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受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扫描录机。

  C、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共同要件:

  1、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

  2、提供借款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提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出示书面证明);

  4、提供借款人中国人民银行或受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5、提供借款人银行卡(限本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江西银行);

  6、房屋建筑工程预算书。

  其他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1、自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发给的用地许可证;

  2、翻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3、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鉴定级别应为D级。

  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扫描录机。

  (四)办理流程

  填写《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十、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一)办理事项

  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3、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1)两年内(含两年)无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未还的贷款或贷记卡;

  (2)未有因借贷违约被起诉的情形;

  (3)经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1、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

  2、填报《商转公申请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各1份;

  3、提供借款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提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出示书面证明);

  5、提供借款人银行卡(限本市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江西银行);

  6、中国人民银行或受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7. 提供借款人贷款余额证明;

  8、如借用他人产权作抵押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扫描录机。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资料并填写《商转公申请表》→中心审核→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承办银行面签→办理贷款抵押、质押→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注:1、申请期为3个月,自银行借款结清日起计算;

  2、如借款人提取公积金,贷款额度应核减提取金额。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六)办理窗口

  市本级分中心及芦溪、上栗、莲花、湘东办事处营业柜台。

  十一、组合贷款

  (一)办理事项

  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萍乡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3、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1)两年内(含两年)无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未还的贷款或贷记卡;

  (2)未有因借贷违约被起诉的情形;

  (3)经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

  2、提供借款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提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出示书面证明);

  4、提供借款人经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提供借款人首付款税务发票;

  6、提供借款人银行卡(限本市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江西银行);

  7、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扫描录机。

  (四)办理流程

  填写《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六)办理窗口

  市本级分中心及芦溪、上栗、莲花、湘东办事处营业柜台。

  十一、还贷

  (一)办理事项

  1、正常还贷,按时足额划拨还贷资金到还款账户。

  2、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3、提前还贷,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一年后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三)所需材料

  1、提前还清贷款

  (1)填报提前还款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2、委托提取还贷

  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如果夫妻双方办理,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四)办理流程

  1、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2、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中心录机备案;

  3、申请资料齐全,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二、信息查询

  (一)查询渠道

  查询渠道:我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公积金账户查询方式,主要包括业务大厅柜台查询、客户服务热线12329、官方网站(http://www.pxgjj.com.cn)查询。

  (二)查询内容

  查询的内容和信息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缴存基数、比例,个人贷款信息、提取记录、账户状态等。

  (三)政策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热线:12329

  欢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并提出宝贵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22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913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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