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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文件要求,经中心研究决定,将对《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原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九)款“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改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二、将原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款“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改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原缴存地再就业的,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此政策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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