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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一)
民办培训学校
规章管理制度
目录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1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三)基本修养
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备课基本要求
(二)上课基本要求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四、学生管理制度„„„„„„„„„„„„„„„„„„„
(一)校规
(二)学生道德规范
(三)学生守则
(四)课堂守则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六)考核制度
(七)考场规则
(八)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
(二)食物中毒
(三)其它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 制度。
1
、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 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2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 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 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3
、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 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
、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 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5
、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
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
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
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
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
、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 用。
7
、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 工作上。
8
、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5
、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性原则,尽量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勤动脑, 勤动口,勤动手,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能举一反三,灵活运 用。
6
、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 术,要求正确,清楚、端正,富于启发性。
7
、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
特殊情况例外
,不抽烟,不坐
教,不拖堂。
8
、结合本校课程实际,灵活调整短期插班学生课程,合理安排上课时间。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1
、课内外作业的设计要遵循“精、活”的原则,既加强“双基”的训练,又要注重能力的 培养。要注意作业的层次性与发展性,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实效。
2
、作业要求严格,对作业要统一规范。要求学生做到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作业。注意培养和 训练学生养成细心审题,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的良好习惯,要注明作业时间。还要培养学生 改错订正作业的好习惯。
3
、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要注明批阅日期。字体端正明了,作业错误要更正,批语要多 鼓励学生,指导学生自行改正。在电脑上批改的,可在作业后面写上批改结果。 4
、要做好批改记录,要重视作业的及时讲评,要对学生的作业了解全面,掌握典型,分析
综合。
5
、建立优秀学生表扬奖励制度,培训结束,要对表现较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励学 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一)校规
1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
2
、衣装整洁、朴素、美观大方,不允许穿奇装异服。
3
、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喝酒,禁止随地吐痰。
4
、在教学楼内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
、爱护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
赔偿。
6
、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分 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7
、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的学生,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8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由继续教务处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9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其相应的证书。
(二)学生道德规范
1
、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
2
、刻苦学习,不畏困难
勤于思考,虚心请教,努力掌握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争取成
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
、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活动,热情帮 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
、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勇于向不良言行作斗 争。
(三)学生守则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为振兴中华,为中国逢勃发展而学习
2
、刻苦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树立理论联 系实际的学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实际生产技能。
3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4
、遵守、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四)课堂守则
1
、按时上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就坐。
2
、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座,衣着整齐,不得敞胸露 怀、穿短裤、背心、拖鞋。未经老师,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3、上课时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不准随便说话,不得吃东西、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需向老师询问或回答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问答。上课时间关掉移动电话。
4、保持教室卫生,禁止乱扔纸屑、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内吸烟。
5、爱护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 仪器和设备。
6、每天上课前,做好擦黑板等工作。放学前认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 电扇等。【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1、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记录,每日填写,月底汇总,报给教务管理人员。教学班的考勤表是 教学档案归档内容之一,由教务存档保留。
2、上课时间、统一组织的辅导时间和自习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所在单位需要学生回 去办事,应由单位与学校教务联系,由学校酌定。凡是单位直接找学生本人联系或招回的, 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按考勤规定记考。
3、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和交验病假条。假满后及时销假。请 假手续是:先向班主任请假,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生效。
4、准假权限。病假原则上尊重医生意见。事假、公假一天以内者,班主任有权批准;三天 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教务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者,校长批准。
5、对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要给予处分并通知家长。 凡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但时间超过20分钟者,均按旷课一节处理。旷课累计 达十节者,令其退学,不退还其所交所有费用。
(六)考核制度
1、每科成绩按平时、作业、考试三项内容进行考核,平时成绩占10%,作业成绩占10%考试成绩占80%。
2、每门课缺课1/3者(无论病、事、公假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3、理论专业课不及格者,不允许参加实操考试。专业基础课两门以上不及格者,不允许参 加专业课的考试。
(七)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
2、考生要按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不允许进入考场。
3、考生除携带必备的考试用具(蓝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外,其他书籍、资料、纸张、 改正液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用具不得互相借用,考场内不准吸烟。
4、考生答题时必须使用蓝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用铅笔、红色笔答题一律无效。答题字 迹要工整,卷面要整洁。
5、考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交卷,听到铃声后要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听 从监考人员的指导,凡拖延时间,不按规定交卷者,考生试卷无效,并按违纪处理。 6、计算机上机考考生,不得带U
盘或与考试有关物品等进入考场,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
内保存交卷,听到铃声后要停止答卷,离开机房。
7、考试期间如发现交头接耳、翻阅资料、传递物品、偷看他人试卷、替他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内随便走动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其试卷作废,并注明“作弊”字样。妨碍他 人考试者立即逐出考场,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8、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必须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方可交卷,交卷后考生要 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保持考场安静。
(八)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 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 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 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7 五、安全应急预案
为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快速准确地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习水三中安全应急预案
请各处室、各班认真学习,恰当地处理突发事件。
一、火灾事故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为学校保卫处。
2、报警程序:
1)发生火灾时,现场老师马上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并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同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
(2)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事情:一是组织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救助人员、扑灭火灾;
二是迅速向教育局领导汇报;
三是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学校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2)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学校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3)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4)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等。
(5)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6)如果可能,要迅速启用广播系统,学校领导用广播指挥师生疏散或灭火
4、扑救方法: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二)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
(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3
(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4
(五)、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5
(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6
(七)、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7
(八)、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8
(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9
(十)、学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0
二、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日常安全制度…………………………………11
(二)、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12
(三)、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3
三、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安全管理制度…………………………………14
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法制科。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各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四)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 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 政策环境
第十条 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 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
年限。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每学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每学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 内设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
第五章 教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他民办学校应聘时要提供前一学期劳动聘用解除证件,方可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身具备的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严禁民办文化补习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就乱招生、乱广告。
民办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进行招生。
民办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公办学校不得设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阻止学生的正常流动。
对县内职业学校招生实行“随时注册入学”制,各学校要提供信息、提供方便。
县内民办学校可以向县教育局招生部门了解中招信息,中招办要提供中招考生的名单、成绩,以便招生。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委托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明确列出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确定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七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情况应每学期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民办学校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发票。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跨学段(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预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严禁民办学校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形式向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办理: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生注册交费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特殊变故、应征入伍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凭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3)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含军训时间)14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60%;学校开学28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的50%,住宿费不退;学校开学28天以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再退还本学期的学费、住宿费。中途转学的退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条开学时间的计算依据广丰县教育局下发的校历安排确定。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赞助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管理使用。在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金和校产归学校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或挪作他用。学校终止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要求从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学校章程中明文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没有明文规定的,视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应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有办学结余的。
(3)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形成书面提取方案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与该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该校的财务状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认真执行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坚持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做到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办学的社会效益。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特色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类合格人才。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或优秀学校。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捐资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县政府予以表彰。对评估未达标的学校,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评估合格的民办学校方可享受县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的收入、经费支出、财务管理、办学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丰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四)
[篇一: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篇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三: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篇四:2014年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管理制度(五)
[篇一: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统一安排。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二、新生入校时凭住宿费收据到宿管中心交纳家具押金,由宿管中心发放钥匙才能入住,入住后一周内每位学生交一张一寸彩色相片办理住宿证(以班为单位),签定<学生住宿协议>。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在住宿期间如违反协议,按协议条款处理。
三、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日期内到宿管中心各小区办公室交还房间钥匙、住宿证、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后方可退还住宿押金(在校期间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扣罚款项的,应先扣后还);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住房者,宿管中心和保安部门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宿舍门锁、钥匙统一由宿管中心配备、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