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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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一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二篇

关于印发《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

细则》的通知

韶浈乐党政办字[2008]7号

各村(居)委、驻镇有关单位: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浈江区乐园镇党政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与服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镇长、主管计生工作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人、镇辖派出所、工商分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管理与服务对象。【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对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对男性流动人员,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层级管理与责任。

(一)、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2、建立流动人口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管理与服务;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建立建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更新档案信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5、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6、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指导村(居)委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对村(居)委、用工单位计生责任人、计生协管理员进行计生管理服务职能培训和指导,开展对村(居)委、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评估。【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二)村(居)委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建档和上报工作;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3、协助镇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镇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5、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6、配合区、镇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日常管理与制度。

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1、凡居住在本镇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其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

2、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从居住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户籍外省的育龄人员、本省未婚女性)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3、流入辖区内的已婚育妇女是管理的重点对象,应自觉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执行现居住地镇、村(居)委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4、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子女后应在90天内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了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在40天内应落实结扎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5、外来已婚育龄妇女(除结扎一年以上者外),从居住之日起,每4个月不少于一次环情孕情检查。

6、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村(居)委《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处罚违约金。

7、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㈡出租屋管理申报制度

1、出租屋业主应与村(居)会签订《出租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履行管理责任。

2、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婚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查环查孕而未接受检查、违反计生政策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居住。

3、出租屋业主房屋出租后十五日内要将承租人基本情况用表格形式向村(居)委会申报,并作为奖罚依据。

4、出租屋业主要将承租人在出租屋居住期间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变动情况及时报告所在村(居)会。

5、出租屋业主应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通知督促应查环查孕人员每季度参加村(居)组织的环情孕情检查,督促承租育龄人员办理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报务证》,发现计划外怀孕人员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并配合镇、村(居)委查处。

6、出租屋业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承租人在出租屋政策外生育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㈢用工单位及雇主管理制度

1、镇辖单位、业主招用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雇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聘用、容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当年度政策外怀孕、出生未作处理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人员。

2、用工单位和雇主、法人代表是计生责任第一人,要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查证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3、用工单位和雇主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做好对育龄人员所持的《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影印件的存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4、用工单位和雇主要主动配合、协助镇计生办、所在地村(居)委开展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督促流动人员落实各项义务。

㈣流动人口办证、查证、验证工作制度

1、流出人员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除已婚未育的妇女外,应当落实节育或绝育措施。

(2)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省务工、经商、居住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省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育龄人员可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外出经商、务工、居住的育龄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应告知户籍地村(居)委,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村(居)委应建立其外出计划生育档案。

2、流入人员

(1)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要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村(居)委申报登记并办理验证手续。

(2)对未持有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可持身证等有关证件,到现居住地村(居)委由本人提出申请,免费办理有效期为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生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3)对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不合格证件人员,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4)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镇计生办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 在本镇范围内有效,并需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㈤流动人口定期巡查制度

1、村(居)委会计生管理责任人要按分片包干地段,定期进行巡查,对辖区内的出租屋、住宅小区、商铺、窝棚等地段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情况每月巡查一次以上。

2、巡查时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免费发放宣传资料。

3、巡查中要核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准确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婚姻等变动情况,对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登记,做到不漏报、错报,严禁政策外生育。

4、对未持《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证件不合格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限期补办有关计生证明,同时协助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5、巡查时要动员督促应参加查环查孕的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查环查孕,督促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节育情况。对使用药具的已婚育龄夫妇做好避孕药具免费上门发放工作。

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制度

1、流动育龄人口流入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或雇主应将其入住信息申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接到申报后,村(居)计生专干或分片包干责任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3、每半个月村(居)计生专干应将所采集到的信息以报告单形式报送镇计生办,镇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信息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4、村(居)包片责任人每月要对户籍重点管理育龄人员进行筛查,发现外出对象要及时进行信息追踪,并上报村(居)计生专干登记建档,每月底村(居)计生专干将收集到的流出人员信息包括流出时间、流向地点,填写信息报告单报镇计生办,镇计生办在三个工作日内把流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㈦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1、村(居)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流动人口报表。

2、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管理、动态跟踪,个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3、档案资料包括:

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三篇

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一、领导重视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负责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报酬落实,能及时、主要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政策落实好。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没因计划生育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事件。

三、宣传教育好。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育龄夫妇都懂得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的好处,知道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规定,基本掌握避孕节育方法。

四、管理服务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底数清楚;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少,孕后补救及时,无大月份引产。计划生育协会经常开展活动,村级报表无差错。

五、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按程序运行有度,管理规范。

六、干群关系好。干部依法办事,没有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违法乱纪、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党团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广大群众理解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职责

一、广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村的育龄妇女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三、积极组织、认真协助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三查两补一治”活动,为广大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四、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服药对象的回访工作。

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倡导婚育新风,协助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证制度

1、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三职干部、治保委员、计生委员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和即时召开会议,学习文件、讨论问题、布置工作、解决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村级设立协会中心户,定期开展学习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

3、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生育指标申报审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申报、审批生育指标,生育者持证生育,杜绝政策外生育。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是:

1、育龄夫妇若申请生育一孩,需将户口簿、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同交到村委会;若申请生育二孩,育龄夫妇填写《生育二孩申报审批表》,需将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病残鉴定书、离婚判决书、合影照片等有关证件一同交到村委会。

2、村计生领导小组集体办公讨论,在仔细核实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生育政策适用条款后,由村计生干部和主要负责人在申报审批表上鉴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要将申报表和有关证件上报(镇)计生办,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申报表要退回本人。

3、一孩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二孩生育以及再生育指标由计生局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及《再生育证》。

4、符合《收养法》规定,要求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表,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村委会、民政办、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三、户外公布制度

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内容有: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奖励扶助政策、违法生育的处理以及当年人口出生情况、办证程序,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计报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村计生专职干部、组计生信息员,一月开一次会,交流信息、安排工作,形成计生信息网络系统。

2、规范基础帐卡登记,按户口原则、居住原则、工作管辖原则填写育龄妇女帐卡,上门入户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手术证明,特别注意育龄对象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的跟踪服务,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错项、帐卡相符、变更及时、记录准确、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墨迹一致、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3、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报表会议,仔细汇总统计数字、认真填写信息报告单,并与妇幼卫生、公安治保部门相核对,保证生育节育情况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虚报,确保报表准确率达到100%。

五、“四生”服务制度

1、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坚持一个年度开展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两补(补环、补救)一治疗(治疗妇科病)”活动,计划外怀孕早发现早处理,杜绝大月份引产,年补救手术例数控制在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2%以内,确保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坚持经常性工作,说服动员育龄妇女生育小孩后在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既不能上环又不能结扎的对象,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不发失效药和变质药。

2、开展“三结合”活动,为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扶助计生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三结合”典型户,建一个“三结合”示范基地,安排计生户就业创收。

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入流出人口的计生管理,做好日常管理登记,填好流动人口管理报表。

1、流入人口的管理:首先要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的要坚持不留住、不留用的管理原则,并督促其回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对在本地务工经商的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流入人口管理帐,详细

掌握其原籍地址、现住地址、从业地址及其婚育状况,对已婚育龄妇女坚持一月一查验制度,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禁止政策外生育;流入人口管理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流出人口的管理:对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口,首先要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流出人口管理登记,详细掌握其现居住从业地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外的婚姻、生育状况,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严禁借外出之机违反政策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程序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发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是:

1、办证对象:(1)拟离开户口所在县(市)30日以上,在本省或外省(区、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18—49岁育龄妇女;

2、办证要求:(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3)交验居民身份证;(4)提交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

3、办证机关: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为办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在收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应当当场建议补充;对不具备办证条件,应当当场口头告知,事后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程序

1、查验对象:18—49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2、查验机关: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加盖查验机关印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退还当事人;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有关手续。【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人户分离人员中,凡工作稳定、情况清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办理,以居住地为主;无稳定工作单位、情况不明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因婚嫁而户口未随迁的,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 办证所需资料:

1、男女双方结婚证。

2、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3、男女双方户口簿或者是身份证。

4、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单位初婚无子女证明。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审批表的填写。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二孩)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再婚家庭),申请生育的理由依据(条例)的有关条款填写,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章(情况属实,同意报批),逐级上报(附件: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镇计生办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区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农村独女户,需提交夫妻双方及独女户三人户口簿、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需提交一方或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由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结婚证、原有小孩户口和有关原件及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第一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群众座谈意见及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

(5)夫妻为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6)夫妻一方是二代以上独生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需提供镇计生办走访10户以上的群众调查证明。

(7)成建制农转非的,需提供公安或政府的文件。

(8)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生办10户以上的群众调查证明。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专指三孩):

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及另一方无子女的证明;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生育证办理程序

(1)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二孩的对象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审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的家庭、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3)所在镇调查核实签署意见;

(4)区计生局审批发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在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依据奖励扶助政策及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和初审,对初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10天,村委会同时组织村民小组评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报表》,无异议后于3月31日前报区计生局。

4、区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区计生局对乡镇(街办)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进行审查确认,复核通过后,返回各村再次张榜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取财政局和资金发放委托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报国家、省、市计生委备案。

5、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区计生局每年1月对上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每年12月底的自然年报时,各乡镇(街办)把奖励扶助对象中当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户口性质变动等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报区计生局。

村(居)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对人与户口跨乡(镇、街道)分离30天以上的18—49周岁的流入、流出人员,村(居)委会必须登记造册,与其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二、办证制度。流动出人口外出前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查证制度。村(居)委会对流入人口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督办补办。

四、三查制度。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村委会负责督促其按时寄回现居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掌握其在外地的计划生育信息。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做好环情、孕情、病情检查。

五、信息通报制度。对流入的育龄妇女要向其户籍地通报信息。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参加环情、孕情、病情检查后,要填写《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给当事人的户籍地。

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一、台帐登记制度。村对育龄妇女建立登记台帐,反映其基本信息和婚姻、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

二、例会制度。每月1—5日,村级召开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例会,村(居)级干部、包片的计生专干、联系村(居)的行政干部、村(居)民小组信息员、中心户长、妇幼保健员等参加村(居)级计划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四篇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工作会议,半年进行工作检查,年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二、与招聘流动人口的企业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协议书,确定一把手责任制,确保不出问题。

三、坚持政策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因人而宜,知情选择,保证育龄夫妇都采取一中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督促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五、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并组织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篇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

第一条:凡外来(流动)人口到本村租住房屋的,都必须持原籍证明和照片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向村委会申请备案(在房东的带领下)否则不许居住。

第二条:外来(流动)人口在本村居住,必须遵守本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许在村里打架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zhèng须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二张、租房协议书一份。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社区注销暂住登记,并交回<暂住证>。

六、流动人口应到社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社区将对其进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七、流动人口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外来人员经常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协会制。

八、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社区须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九、<暂住证>在同一市区范围内有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五篇

[篇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一颁发,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一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农民的投入少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却提高了,社保更显得人性化,也符合了当代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值得支持的。

2013年出台了新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给了很多农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农民。这个政策无疑给了老农保一个定心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些年来,城乡化程度很高,很多农村的中年人、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剩下农村的老弱病残,以及留守儿童。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农民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要照顾子女留下来的小孙女、小孙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生活开支增大的负担,而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的具体机制,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面对增值来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未来20年我国城市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民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轨”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

制定定位,加强领导。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新农保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省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篇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老年人因老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人也是一个被人们普遍忽视的庞大弱势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都高于城镇。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的比例为4、7﹕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情况及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在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探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1998年,这项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创新发展几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群众和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热情,一些社会保障专家和官员对苏南地区自发的社区型的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保障方案。这些基层意见在国家“七五”计划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据此,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以民政部为主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雏形”,其中包括发展社区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后,在上海郊区、苏南地区等一些富裕的乡镇进行试点。

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导发动这种中央地方互动的工作体系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主导能力在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同年,民政部开始选择20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1年5月选择山东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县(市)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县(市)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搞好试点,民政部召开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总结初期探索的经验教训,讨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稳步发展阶段。1995年10月,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轨道。该意见强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要求:“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同时提出:“要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基金管理监督体系。”该意见是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下发的专门文件,不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而且为今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探索创新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200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目前,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呈现出回升势头。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441、94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2亿元,301、79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试点工作较好的地区,农民群众积极参保,部分参保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最早开展试点的山东省烟台市,目前已有190万农民参保,参保率达到当地农村劳动人口的90%,逐年缴费成为参保农民的自觉行动,积累保险基金17亿元,有2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

二是全国基金积累总额持续增长,人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00年到现在,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增长幅度年均超过两位数。在2005年的基金总额中,责任金295、5亿元,约占基金总额的95%,调剂金14、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5%,基金总量大于责任金总量,有较强的偿付能力。2005年全国人均账户积累额已经达到570元,比上年人均增加40元。全国人均年领取养老金707元,每月的保障水平达到59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是基金投资结构趋于合理,运营方式逐步规范,资产质量逐步提高。2005年全国农保基金的投资结构中,银行存款为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41%;购买国债为50、6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6%;交财政管理92、58亿元,占基金总额的30%。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交财政管理三项共占基金总额的87%。其他投资为40、1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3%。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现在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部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在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创新:参保对象一般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劳动力;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为单位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主要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增值,积累期个人账户基金分段计息;缴费期死亡或正常退保的,个人账户积累本息可以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分性别),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平均领取分摊计算给付标准,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不满十年死亡的可以继续支付到十年为止或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十年以上的支付到死亡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符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心理,也符合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一是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现实;二是实行个人账户模式,基金所有权清晰,解除了农民对过去“一平二调”的担心;三是完全实账管理,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没有固定的替代率,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会让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一是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以社区保障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取向,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即以个人账户为主,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如常熟市2001年出台<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实行统账结合、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张家港市按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选择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0%。上海郊区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二是东莞的做法。广东省东莞市2002年建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农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指数变动。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年至2005年,缴纳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五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全部加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全部记入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余额/120、

三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06年起,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调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2005年底,已有4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400多亿元。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厂两制”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即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城保,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农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参保办法和业务规程。各地的探索和试验,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并带动和促进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需求迫切和有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的两难局面

目前一方面面临农民群众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对我们的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农民群众想参保缴费,但是我们目前的人员机构配置、政策供给却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有关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什么范围搞、应该怎样搞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许多必要的配套政策无法出台,政府财政缺少投入,影响这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管理体制未理顺,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管理体制不顺,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农保管理工作断档,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基金安全增值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增值渠道单一。按目前规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二是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三是现行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不利于基金风险的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凸显

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但这种保险不是以其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础和来源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以安置补偿费一次性缴费、再确定退休后的定额发放标准。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值得推广的创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一些权威专家对这一创举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执行其保障水平只是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规定,保障水平显然偏低。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当前,如果将400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动态投入将形成104440亿元的资金缺口,既超越了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越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要实行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该制度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增长机制,就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而这正是目前所缺乏的。

缺乏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下一步,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加强规划,推进试点,健全财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制度。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相应的部署。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农保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并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村级干部、计划生育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务农农民等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部分乡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逐步加大政府支持和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农保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机制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规范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电脑工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真纳国家相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篇四: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
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六篇

[篇一: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

任村妇女主任工作以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带领好全村广大妇女,解放思想、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的素质,帮助引导她们走致富之路,长期稳定低生育水平,以宣传教育为主,提高干部群众的国策意识,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全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政治思想上

坚持经常学习。作为一名女性,只有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作为一名村干部,只有学好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去实践,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一是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在提高素质能力上下功夫。把学习作为武装和提高自己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的良好习惯。把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一方面积极参加集中组织的学习活动,另一方面根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搞好个人自学,不断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二是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在争创一流业绩上下功夫。继续把“服从核心,服务中心”作为自己的工作中心。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主创新的开展工作,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在转变工作作风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努力做到由只注意做好当前工作向善于从实际出发搞好超前服务转变;由被动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向主动服务、创造性开展工作转变;由只注意搞好对内服务向把对上服务和对下服务、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统一起来转变,努力为东三家村党总支做好参谋助手,为村全体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此,我真诚的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能给予我大胆的批评和指正,以帮助我更加全面的了解自己、认识自己,我将不胜感激。

谢谢大家!

[篇四: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全体党员、村民代表:

我是柘荡村妇女主任,自担任这项工作以来,我在街道、村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团结带领全社区广大妇女不断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与号召。现将本年度主要工作作相关汇报: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及时适应工作岗位

首先,作为一名女性,我觉得只有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尤其是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本村的妇女工作的负责人,只有学好相关知识才能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更好地去实践与开展工作,为群众服务。特别是参加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后,我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又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以及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作为一名党员,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注意理论结合实际,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社区领导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并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了政令畅通。

3、能够切实做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地与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进行交流与沟通,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切实维护前卫居民委员会的整体利益。

4、能够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地处理好个人与工作的关系,正确对待同志,关心村民的生活。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全力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5、能够认真落实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了廉洁自律。

二、恪尽职守,勤奋做好组织上分配的各项工作。

1、妇女工作。妇代会既是妇女的代言人,又是广大妇女的知心朋友,更是妇女姐妹工作和感情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我在前卫镇妇联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总方针,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妇代会工作,一是加强维权,保护合法权益。对妇女同志来访,做到“热心、耐心、关心、爱心、尽心”等五心原则,充分运用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广大妇女、儿童伸张正正义,打击邪气,消除偏见。妥善处理每一项纠纷,直到来访者满意为止。真正当好妇女的守门人,做好妇女的贴心人。二是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使妇女的致富能力日益增强,社会地位明显提高。

今后,在各级党组织的正确引导下,我必须积极学习,弥补自身的不足,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配合社区党支部,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引导广大妇女群众提高自身素质,奔向致富之路。

[篇五: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与参会的同志们:

大家好!

光阴似箭,一晃三年过去,这三年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以及在坐各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本人尽心尽力,较园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今年全村基本情况,总人数3510人,已婚育妇888人,半年度新婚的37对,出生的43人,死亡的21人,已上环的237人,用避孕药具235人。

工作具体情况:

1、做好了“服务育龄群众百日行”活动,做横幅6条,写标语100多份,对年满60周岁已办理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发放享受国家待遇720元/年的10位对像落实到位。

2、每年3月份由信息员宣传发动。有500多育妇,购买了防癌保险。

3、认真做好了全员信息的录入,做到没有一户和一人漏报漏管。

4、今年“三·八节”在三区召开了一个妇女群众大会。有乡妇联主席和计生协会全体领导及村支委员参加。还有我们男女组长精心组织本组人员参加,虽然天下雨,气温低,但还是有很多村民群众参加;会上有乡党委章xx书记重要讲话。村支部书记邓xx发言。体现了领导对我们妇女的关怀。用最少的钱把节日气氛带到了顶峰。同时也达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效果。使会议举办得圆满成功。

5、对于新婚的育龄妇女,鼓动他们做新婚体检及优生优育的检查。并及时做建档建册工作;对住进安置的常住户实行了庭院式管理,一个妇女组长负责几栋安置房的计生管理办法;

6、孕检工作,每年孕检,到位率均为90%以上见面率为99%,做好计划外怀孕的思想工作,宣传好节育措施,生育一孩要求上环。二孩结扎。

7、庆祝“5·29”协会成立30周年,写横幅6条,“回眸计生三十年”宣传板获得了三等奖,发宣传资料100条份。接待资料人员100余人,今年5·29对79年办理独生证,黎xx、余xx、李xx、李xx、赵xx三户独生子女家庭表扬和奖励,通过协会活动,使协会真正架起联系群众的桥梁,增进协会凝聚力,通过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帮村民办实事,使村民受到直接的需求服务,处处都能感到温馨和谐的气氛。

8、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旅店式管理的办法,去年国家作出了“三年三步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的部署,运用智能客户端软件,准确采集录入信息。

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村支两委成员搞好拆迁、安置和其它工作等。

以上是我工作情况的简单汇报,虽然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工作肯定存在着不足,请各位直言不讳的指出,我会诚恳接受,我一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珍惜父老乡亲们赋予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得力助手,做育龄群众的知心朋友。)

总之,我能在大桥村委会工作多年,是上级领导的关心和爱戴,是在坐各位男女组长、村民代表同志们支持和帮助,借此机会,向各位表示最挚的感谢!

谢谢大家!

[篇六: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红崖子村妇女主任张伟艳,在2014年的工作中我积极参与和完成乡上和村上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的工作总结如下:

红崖子村现有7个队,共计1473人,总户数是446户,其中回族:男245人,女228人;汉族:男511人,女487人;已婚育龄妇女258人。

一、在乡计划生育站的指导下,我首先对红崖子村7个队的村民进行挨门入户的排查摸底,我把以前的常住人口底册同农户的户口本进行对照,对已上户底册上没有登记的人员及时登记,对有人无户和有户无人的情况也做了详细记录,对流动人口也登记造册做了记录。同时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指导正确的避孕措施,对每个育龄妇女填写避孕药具免费发放随访表,认真填写了健康服务证,对做b超检查和妇科检查情况都做了详细登记。

二、在计划生育方面我还做了以下工作:

(一)首先“以人为本”热情接待上门群众,积极开展上门服务,耐心向群众讲解计生政策及计生保健知识,我建立了新婚、怀孕后随访记录,对新婚夫妇和怀孕后的妇女进行上门指导,指导他们在新婚后应怎样做到优生优育和正确的保健知识。同时建立了优生检测记录卡,对已怀孕的妇女定期上门指导,让她们在乡上计生服务站办理了妇幼保健卡和免费住院分娩卡,并让她们对每次的检查做了详细记录,以便生孩子时作为依据和我们有利于指导他们应注意的事项。

(二)在避孕药具方面。我村实行了定人、定时、定量送药具到育龄妇女手中,我首先对各队的药管员进行避孕药具知识培训,每月初把避孕药具分别送到药管员手中。同时我建立了避孕药具知情宣传随访发放表和知情选择花名册,对育龄妇女进行了避孕药具知识培训,同育龄妇女签订了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知情同意书。

(三)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生协会和流动人口方面,我做了以下工作:

我村建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公开工作记录簿,召开了人口计生政府公开领导小组会议、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发放了群众监督评议卡,举办了4次计划生育宣传培训班。同时同村民签订了村民自治协议,建立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档案,同各村队队长共同管理流动人口。我村这一年来共办理一孩生育证6个,二孩生育证8个,共有独生子女13户,发展了“少生快富”户4户,奖励扶助2户。

三、在村队工作中我积极参与了动物防疫、挖沟清淤、村庄环境整治、土地确权和党建工作。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也有做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积极学习,认真总结,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oyuzixun/667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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