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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来源:
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仅就劳动合同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中不涉及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加班问题属于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依然按原有的《劳动法》执行。即《劳动法》的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加班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进一步解释: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核心内容: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近日下发通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今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对于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通知指出,9月3日放假期间工作可以补休或者领取双倍工资。
通知明确,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拓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调休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有关纪念活动顺利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3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今天学习啦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劳动用工合同书范本大全,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用工合同书范本:标准版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广州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法加班工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用工合同书范本:餐饮企业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法加班工资】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六)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跟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八)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十五)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用工合同书样本(三):三绿化养护
绿化养护劳动用工合同文章作者:老黄牛文章加入时间:2009年8月28日15:14绿化养护劳动用工合同XX花木公司简称甲方聘用乙方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200年月日起到200年月日止,其中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最高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
劳动用工合同书范本: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八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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