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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一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
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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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总则
第一部份 财务会计制度
一、财务总监、会计员、出纳员、核算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二)会计员工作职责 (三)出纳员工作职责 (四)核算员工作职责 二、财务计划管理规定 三、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四、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三)借支管理规定 五、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 (一)应收帐款的计算 (二)结帐收款 (三)催收贷款
第二部份 收银管理制度 一、收银员、收银主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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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厅收银员职责 (二)餐厅收银主管职责 二、餐厅结帐程序 三、挂帐签单制度
第三部份 仓库管理制度 一、建立后勤仓库 (一)计算库房面积 (二)仓库的温度、湿度要求 (三)仓库的照明要求 (四)仓库的通风要求 (五)对设备、器材的要求 二、仓库主管、仓库员职责 (一)仓库主管职责 (二)仓库员职责 三、仓库管理制度 (一)物料的分类 (二)物料的验收 (三)入库存放 (四)保管与抽查 (五)物资的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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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点 (七)记帐 (八)建立档案制度 四、仓库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标准 (二)原料验收程序 五、仓库库房管理规定 六、酒吧管理制度
第四部份 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部经理、采购员管职责 (一)采购部经理职责 (二)采购员职责 二、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申购单提出程序和审批 (三)物资采购 (四)物资验收入库 (五)报销及付款程序 (六)定价程序 (七)退、换货程序 (八)新货物样品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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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份 其他制度 一、公司的交际接待制度
二、贵价货品(鲍、翅、燕等)的管理规定
第六部份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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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二
《大型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0月20日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基本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制定具体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和结构,有效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通过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活动,正确处理各项财务关系;建立健全财务预算体系,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分级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所占股权比重和拥有的实质控股权情况,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或其他财务管理、监督方式。
第八条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制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股东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 审议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管理层、经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
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三) 组织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 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公司各种重大合同、协议,审批合同项下开支;
(五)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核算职责: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缴国家税收;认真做好的财务分析、评价,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二) 管理职责:参与公司经济合同的研究、审查,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为公司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指导、协助控股公司的财务工作;参与编制和实施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负责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
(三) 预算职责:通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总体规划公司年度经营活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四) 控制职责: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成本费用控制工作,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 监督职责: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保障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六)培训职能:做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预算计划编制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二)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各项核算工作;建立必要的资料积累、分析和存档的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在财务工作方面的指导、监督。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三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全集(word版)》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框架目录
1 概述
1.1 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释义及修订
1.6 定义
2 财务管理组织及岗位设置
2.1 财务管理及会计组织结构图
2.2 部门职能
财务会计机构职能
财务战略规划职能
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研究、策划集团公司的财务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筹资策略、多元化投资战略、税务规划等;负责和投资部门一起规划集团公司资本运作方案;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与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规范;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指标。 资金管理职能
负责管理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分配,重点强调现金头寸的管理,控制公司资金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也保证资金的盈利性与风险的权衡。
财务预算、计划与分析职能
协调并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或相关预测的编制,并在其他部门的预算或相关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或预测。参与评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参与公司融资、投
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不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及财务预警;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提出建议;对公司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提供财务意见。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分析、汇报。
会计核算、报告与财务信息披露职能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保持会计记录、准备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内部管理报表;负责收集财务信息,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信息披露。
财务监督与考核职能
按会计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监督管理。参与审核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对集团公司费用预算、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及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公司财务部下司会计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资产管理职能
为保证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制订或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固定资产、备品配件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工程审核制度、设备及工程验收制度、设备内部调拨制度、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备品配件预算制度、备品配件盘点制度、安全库存量制度、备品配件验收入库制度、备品配件库龄分析制度等。
其他综合管理职能
负责提交并执行董事会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方案;
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保管有价证券;负责保管财务公章;
组织、协调公司各项外部检查和审计工作,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阅、年度外汇年检等;
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和社会购买力的报批手续;
负责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委派财务主管人员提名和考核,提出聘任、调动和解聘建议;
负责公司的税务相关工作,如税务申报、与税务局联系等。
2.3 财务部岗位职权
2.3.1.财务部总经理
岗位使命
组织并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等重要经营问题的研究、分析、论证。
主要岗位职责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
领导制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及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组织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内部审计、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进行税务规划,审核制定公司内部的税务安排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
组织对集团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并为规划、绩效考核等工作的进行提供事实依据;
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资金运作与调配流程与规范,制定融、筹资方案并监督执行; 组织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制定工作;
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对集团公司外汇申领,各类除社会保险外的其他保险进行审核;
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外部机构建立多样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建立并保存集团公司财务档案,并按公司及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档案,以确保部门运行的有效和集团内知识、信息的共享;
制定和完善部门内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预算等,确保部门工作有序、高效、协调、规范;
负责下属主管的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工作表现实施沟通、培训、奖惩和工作调整,帮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中讨论的事务具有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财务人员和全资公司财务经理的人员招聘、辞退有主要建议权;考核、奖惩和晋升有决策权;
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有审核权;
对部门内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有审核权;
对财务管理事务,有权要求集团本部相关人员和外派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对集团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现金支出有审批权;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支出有审核权; 对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融资、财务杠杆比例一定幅度以上变化有审批权。
2.3.2财务分析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分析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专门的分析测算,编写财务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季度、年度分析结果;
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对子公司(包括成员企业及参股公司)的投资及成员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意见,为制定集团公司投资规划,新设、收购、合并、转让、撤销子公司和投资项目以及子公司和投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提供财务决策依据;
负责定期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
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评标,对建设项目验收提出建议。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在财务分析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3财务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预算等财务管理工作,以支持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财务分析、财务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监督审核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规划发展部对成员企业、直属单位进行经营绩效管理;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成本核算,并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负责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财务分析,为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制度,指导子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财务分析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并将有关结论和意见向集团领导进行报告;
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价格、收费工作;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收益分析。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建议权;
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有主要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有审核权;
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有审核权;
在财务分析、预算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4预算控制主管
岗位使命
承办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参与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定价。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财务预算的规程及制度,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编制、汇总;
负责监督、指导成员企业的预算编制工作;
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落实和指标完成状况进行跟踪,评价和分析,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向集团高层领导和成员企业提出预警信息和调整建议;
负责集团公司成本核算;
负责对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进行调研、并对收费价格提出建议。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本部各部门和成员企业上报的预算有建议权;
在预算、收费价格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3.5资金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资金调配、计划制订及资金运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解释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费用、现金、报销规定;
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内部资金报表;
负责为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统一开立账户,并实施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和结算;
负责根据相关法规,代表集团公司做好对成员企业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利息的催收和回收以及贷款项目跟踪工作;根据国家政策,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办理对成员企业的担保以及项目跟踪工作;
负责对各成员企业债务、担保和抵押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对整个集团公司的债务、担保和抵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负责收集、研究国内外市场信息,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调配、计划制订及资金运作提出建议;
负责具体实施集团公司资金运作方案;
负责通知收到各单位的账款情况,答复各单位银行账务查询;
负责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财会清算相关制度,管理集团公司资金清算日常工作和收付款业务的顺利进行;
负责集团公司进行外汇申领工作;
负责资金管理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资金管理的工作有建议权
在资金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6融资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债信维护工作,具体实施筹资方案。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具体实施融资及债信维护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金融市场主要筹资工具及各金融市场的情况,对集团公司融资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议;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融资计划,具体实施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筹集,保证日常还本付息正常进行,维持公司的债信;
负责维持与境外投资者、评级机构和境外监管部门的联系,做好评级接待工作;
负责联系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并就重大变化对集团公司的影响提出建议;
负责融资业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筹资方案有建议权;
在融资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工作配合。
2.3.7资金资本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的资金及融资管理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集团公司有关融资、资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相关文件;
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及单位之间的资金划转和结算;
负责拟定资金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提高集团公司资金周转率;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四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发挥财务人员的管理、服务、监督、参谋职能。信合集团财务人员的管理目标是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境界和高度团结的团队,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为集团公司的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1.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公司集团下属各公司、厂部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各公司、厂部财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
2.财务人员实行聘用制,由集团财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察,公司聘用。如有缺任,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现优胜劣汰,竞争上岗。
3.建立完善的财务人员责任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定期进行。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目标,本着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原则,对财务人员按绩效考评办法予以考评。考核情况送人力资源部备案,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财务人员续聘、奖惩、晋升的依据。对考核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财务人员,财务部在充分听取和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处理。 集团公司财务报告制度
财务报告的编写
1.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向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提供财务报告,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报表等有关资料。
2.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3.公司的扎账时间为每月31日,集团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在次月7日上报会计报告。
4.驻外各单位的扎账时间为每月31日,次月5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财务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在次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领导上报汇总(合并)报表。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五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体系及各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是指以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为对象,通过对财务等住处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评等职能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体系:(即财务工作的组织结构) 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
总经理 财务处长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定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特制订了本公司会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节 总论
1.1公司必须依法设置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及完整性。
1.2公司负责人(总经理班子)对我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3公司财务处,会计工作人员必须依据《会计法》及《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4公司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5公司任何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否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1.6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及物质的奖励。
第二节 会计核算
2.1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2.2财务部门及会计人员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3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a.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
b.财物收发,增减及使用;
c.债权债务发生;
d.资本的增减;
e.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f.财务会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2.4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随意改变资户,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户,负债,所有者权益;
b.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c.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及计量方法虚列、多列、 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d.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
利润。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规范
一、 会计凭证的填写
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据取得原始凭证,否则不得 进行会计核算。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1真实可靠 如实填列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涂改,
挖补;
1.2内容完整 填写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日期按实际发生日填写,名称要写全称,品名、用途要填写明确,人员签间必须齐全;
1.3填制及时 每当一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都要立即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积压、不误时、不事后补制;
1.4书写清楚 要文字工整、不草、不乱、不糙,复写的凭证要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
1.5 顺序使用 凭证要顺序或分类编制,要次序使用,跳号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2.原始凭证的附加要求
2.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
2.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 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全联保存;
2.4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写退货发票,附有 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5职工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出差时,由本人填写借款单,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人员审核,并签名,后办理借款;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2.6 经公司批准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2.7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二、记帐凭证的填列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记帐凭证,要填列及时,每月结束必须将所有记帐凭证填列完。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六
《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七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1、 中国高科(2006)第51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管理办法
(试行)》
2、 中国高科(2006)第39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票和收据管理制度》
3、 中国高科(2006)第15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规定》
4、 中国高科财(2006)第13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则》
5、 中高科财字(2006)第38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组织构架的暂行规定》
6、 中高科财字(2006)第36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工作规则》
7、 中高科财字(2006)第35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则》
8、 中国高科会字2006(06) 《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资产质量,防止应收款的沉淀及坏帐损失,促进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应收款范围
1. 按会计科目分列: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外)、预付
帐款(待发票转帐除外)。
2. 长期投资产生的应收股利。
3. 经同意转让股权的长期投资。
4. 在清理、催债中形成的实物资产。
二、应收款登记
1.在约定时间未收回的应收款和赊销期超过30天的应收款形成后,即由业务部门(业务员)填写“应收款专项管理登记表”, 一式三份,一份主管领导,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业务部门自己留存。 由此纳入专项管理范围。
2. 对纳入专项管理的每笔应收款,业务经办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必须设立台帐,详细记载收发货(款)情况;财务部收到货款应及时书面告知业务员或业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内部对帐,定期与客户对帐(填写债权债务确认单);其所有原始资料均由资料部门或财务部门保管,业务人员留存复印件。
三、应收款分类
对纳入专项管理的应收款,按其实际情况可分为:
1. 正常应收款;
2. 非正常应收款(D级应收款);
3. 疑难应收款(A、B、C级疑难应收款)。
四、应收款回收
1.对每一笔应收款到期时,应由经办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负责 收款或催款工作,包括已逾期的应收款联系与交涉。
2.对应收款收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实行A B制管理,即 必须由二个或二个以上人员非常清楚该笔应收款的详细情况,二人共同参与收款事项,A者属主经办人员,B者属协办人员。
3.对到期而又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业务部门应立即告知主管领 导和财务部采取积极措施;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同时告知集团公司财务部;如果超过信用期90天仍未全部收回的应收款,应及时填写“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统计表”,并按“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4.凡纳入专项管理的应收款,由业务部门按其实际情况拟定收款、催收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执行,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随后由公司“专人”负责,公司财务部则对每一笔进行跟踪管理,每月要与“专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核对一次;“专人”还应填写“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详细记录当月催收情况并对其妥善保管;做到每笔应收款资料完整,情况清楚明了。为以后可能诉讼作好资料准备。每月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该项工作的进程,主管领导应指导下一步工作方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该项工作负责检查与监督。
5.公司(业务部门)在执行催收应收款计划中遇到困难,可以向集团公司清欠办、法务部提出(书面)协助或法律支持,集团公司清欠办、法务部有义务给予帮助(一个星期内给予回复)。
6.公司(业务部门)对不能按计划收回的应收款或无力去解决应收款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附全部有关资料经公司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分管总裁批准后转至集团公司清欠办处理;该公司即从主角转为配角,配合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事项。
7.对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处理的应收款,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考核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时,应把其全额视作坏帐,在当年实现净利润中减去这部分。如果在以后年度中,经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处理后
又收回全部或部分,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考核该公司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时,应按实际收到数额减去相关费用后,再视作净利润还原给该公司。
五、应收款的责任
1.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应收款登记条件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以及传递登记信息的,其责任人将按违规处罚。
2. 对纳入专项管理的应收款,应明确每一笔的责任人或经办人 亦称之为“专人”。
3. 实行应收款A、B制管理的,A者是主责任人,B者一般情况从 轻或不追究其责任。
4. 对业务部门因工作粗枝大意或责任性不强造成工作不到位,失去了追索机会,将根据公司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5. 对隐匿应收款详细资料,导致应收款坏帐,首先根据公司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如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处罚规定
1. 第五条第1款违规处罚:在发生第一项时扣除月平均工资5%,如涉及二人,二人同时处罚,处罚后需立即补整;如应补整而未补整之后又发生第二项时,则加倍处罚,按月平均工资10%扣罚;如仍未补整,又发生第三项时,则按月平均工资20%扣罚;以此类推。
2. D级应收款要求在信用期超过90天之内收回。如果没有按期 收回,责任人或经办人则按“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执行。
3. D级应收款要求在信用期超过90天之内收回。如果没有按期 收回,该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在该笔应收款91—18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5%;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181—27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10%;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270天以上,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15%;一年
内如仍收不回,前面扣除的工资则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注:是承担领导责任)
4. D级应收款要求在信用期超过90天之内收回。如果没有按期 收回,该公司主管领导在该笔应收款91—18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2%;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181—27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4%;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270天以上,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6%;一年内如果仍收不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前面扣除的工资则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注:是承担领导责任)
5. 部门与公司领导扣罚工资以十二个月为限,有一笔扣一份,有二笔扣二份,以此类推。
七、执行与监督
1.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具体执行;
2.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清欠办负责检查与监督;如 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将对其进行补罚,并对执行部门进行处罚。
附:1.“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登记表”
2.“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
3. 应收款程序、责任、图示表
4. 债权债务确认单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八
《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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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上网——从天财会计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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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4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7
第四章 流动资产核算与管理„„„„„„„„„„„„„10
第五章 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16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18
第七章 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22
第八章 流动负债核算与管理„„„„„„„„„„„„„23
第九章 长期负债核算与管理„„„„„„„„„„„„„26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管理„„„„„„„„„„„„27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29 第十二章 收入与利润分配„„„„„„„„„„„„„„„31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32 第十四章 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35 第十五章 票据管理„„„„„„„„„„„„„„„„„„37 第十六章 税务管理„„„„„„„„„„„„„„„„„„38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39 第十八章 附则„„„„„„„„„„„„„„„„„„„„42 附件目录:
附件一: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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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优化企业的资产质量,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好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实现企业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是指***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企业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按部门岗位职责开展日常工作;子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详见《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证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只有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严禁聘用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二次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节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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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一)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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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非人民币经济业务,在登记原币的同时按规定的记帐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汇率以年初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基准,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若有重大变化,视具体情况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三十五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和深圳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一律使用印有“深圳市财政局监制章”的统一格式。设于外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视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统一格式。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经审核生成明细分类帐及总分类帐。
(二) 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记帐规则:
(一) 记帐必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 转帐时,用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 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科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及子公司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科目的代码、层次等,对常规科目要求上下一致,对因行业不同而可能存在的科目差异,应有预见性,留出足够的空间供添加。
(三) 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
(四) 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应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九条 对帐:
(一) 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相核对。
(二) 帐帐核对:是指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相核对等,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三) 帐实核对:第一类是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是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集团管理财务制度篇九
《某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关联交易,规范子公司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物价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及股票投资、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等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4 总则
4.1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财务事项具有审批权,但不得超越制度范围、突破计划或定额。
4.2 子公司无独自对内、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的权力,需要时,经集团
公司批准。
4.3 经集团公司批准,给予子公司定额内灵活使用一定资金的权力。
4.4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关键岗位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委派,负责组织子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子公司会计业务真实、合规、合法。
4.5 财务部派出人员有监督子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对子公司超出制度、权限的行为拒绝执行,并报告集团公司。
4.6 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7 子公司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规范会计行为。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相关指标进行监督考核。财务部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4.8 子公司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各种税金,维护国家及投资者权益。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9 子公司中层人员、财务负责人收入实行年薪制,分别由子公司、集团公司按月预发收入,年终由集团公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上述人员的重点项目等专项奖励,均须报集团公司批准。除预发的月度收入、专项奖励外,子公司中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子公司支取任何名目的收入,否则,按违纪处理。
5 管理要求
5.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5.1.1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有效、合法。
5.1.2 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1.3 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及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手续齐全。
5.1.4 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5.1.5 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投资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财务制度、税法相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报财务部备案。
5.1.6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
5.1.7 子公司发生重大及异常会计核算事项时,须提前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协助处理,子公司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财务部备案。
5.2 会计核算
5.2.1 子公司统一执行集团公司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5.2.2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委托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5.2.3 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间如下:
a) 月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月2日17时前、纸质报表(含财
务分析)于次月5日前报送财务部;
b) 年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年元月10日前、纸质报表(含财
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于次年15日前报送财务部;
c) 审计报告:于次年3月20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
印件报送财务部。
5.3 资金管理
5.3.1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在保证子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统一调度子公司资金存量进行集中运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并对子公司资金流动实施监控。
5.3.2 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货币资金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定向支付,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超计划的资金支出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并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计划内大额的资金调动和支付,须提前、按周向财务部提报使用申请,以备统一安排资金。
5.3.3 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本公司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及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经开户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报财务部备案。
5.3.4 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5.3.5 子公司按年度编制新建与技改项目、零购固定资产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超计划支出报集团公司批准。
5.3.6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子公司必须落实反担保,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跟踪、监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担保借款的使用方向、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及时向集团公司通报情况,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5.3.7 经报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投资,子公司要对投资资金的安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5.3.8 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日均占用额结算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相互间占用的资金利息,结算方式由财务部确定。
5.3.9 子公司货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资金定额由集团财务部核定。各子公司资金定额为(根据子公司日常流量具体核定)。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资金定额,超出定额的部分于当天、最迟于次日10时前划回集团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于次周一下午4时前交回;法定节假日收取的款项,必须妥善保管,现汇超定额部分在开户银行营业后的当天10时前划回集团公司,承兑汇票于节假日结束上班第一天10时前交集团公司。
5.3.10 子公司次日8时之前将本单位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表通过“邮件”或“OA”发送至集团财务部。
5.3.11 计划内发生大额货币支付时(现金付款 万元以上、银行付款 万元以上),财务人员须向财务部报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
5.4 物价管理
财务部对非利润承包的子公司实行物价监督,子公司应将主要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报财务部审核、备案;泰顺房产房屋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5.5 成本及费用管理
5.5.1 子公司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经财务部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5.5.2 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5.5.3 强化各项支出授权审批制度。各子公司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其中差旅费执行集团公司标准,特殊情况报经集团公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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