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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关于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金融企业会计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公司的信贷工作正常开展,本着“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财会主管岗位职责:
1、按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本公司财会工作,组织编制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审核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会计人员依法建账、依法核算,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并依法对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查)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表),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促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参与拟定项目申报文件、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协助公司领导做好项目的审查、申报、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6、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条 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财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簿,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往来账项的结算等工作。
2、审核收支的原始凭证,保证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定期对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4、按时办理有关证、照年审工作,交纳有关税费。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6、自觉遵守会计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刻苦学习业务和参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8、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逐笔顺序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票、据。
3、严格遵守和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保证账款符。
4、协同会计做好财务收支监督工作,及时结账和传递会计凭证。
5、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四条 按照企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和审核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的格式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格式;会计账簿的设置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编报。
第五条 会计根据出纳签章收款后的收入凭据定期汇总填制收入记账凭证,同时登记收入明细账,之后及时交给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然后再交会计保管。
第六条 会计根据审公司无误的原始支出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后交出纳付款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后再交会计登记支出明细账,并保管凭证。
第七条 会计定期汇总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第八条 会计根据银行收、付款票据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后交出纳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之后交会计保管。
第九条 会计根据实物保管部门编制的财产变动情况表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对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第十条 会计根据工程结算单等填制有关结算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审核记账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记账人、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审核完毕后还需签上审核人的名字盖章。
第十二条 记账原则:按记账凭证的时序登记日记账,按记账凭证的明细科目登记明细分类账,按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
类账。
第十三条 月底、年底会计根据有关余额作必要调账后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书,尽可能地说明、分析本公司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根据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控制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主管具体督促贯彻、检查本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对公司长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但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条 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印章,由会计与出纳分开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收款收据和空白支票设登记簿登记,由会计保管、核销。会计领、开收据,所有收入款项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由出纳负责收款,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后方为合法收入凭据。会计应及时与出纳核实收入款项。支票由会计签发,由出纳具体输办理。发票、支票不得事前签好公私章,预留印签。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报废进行分类明细账登记,会计会同总务处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卡、实相符,并按期编报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
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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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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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4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7
第四章 流动资产核算与管理„„„„„„„„„„„„„10
第五章 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16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18
第七章 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22
第八章 流动负债核算与管理„„„„„„„„„„„„„23
第九章 长期负债核算与管理„„„„„„„„„„„„„26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管理„„„„„„„„„„„„27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29 第十二章 收入与利润分配„„„„„„„„„„„„„„„31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32 第十四章 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35 第十五章 票据管理„„„„„„„„„„„„„„„„„„37 第十六章 税务管理„„„„„„„„„„„„„„„„„„38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39 第十八章 附则„„„„„„„„„„„„„„„„„„„„42 附件目录:
附件一: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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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优化企业的资产质量,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好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实现企业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是指***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企业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按部门岗位职责开展日常工作;子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详见《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证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只有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严禁聘用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二次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节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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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一)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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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非人民币经济业务,在登记原币的同时按规定的记帐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汇率以年初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基准,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若有重大变化,视具体情况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三十五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和深圳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一律使用印有“深圳市财政局监制章”的统一格式。设于外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视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统一格式。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经审核生成明细分类帐及总分类帐。
(二) 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记帐规则:
(一) 记帐必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 转帐时,用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 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科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及子公司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科目的代码、层次等,对常规科目要求上下一致,对因行业不同而可能存在的科目差异,应有预见性,留出足够的空间供添加。
(三) 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
(四) 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应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九条 对帐:
(一) 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相核对。
(二) 帐帐核对:是指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相核对等,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三) 帐实核对:第一类是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是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XX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实行在全公司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汇缴所得税的基础上,在公司内部实行逐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计盈亏、指标考核的财会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是法定的独立财会核算单位和对外财务报表的报送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一)会计主体: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持续经营: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半年度、季度、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货币计量:公司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包括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收入、费用和利润(包括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业;该经济利益注入或者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公司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于以下质量要求 :
(一)可靠性要求: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科目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简明。
(四)可比性要求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办法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正确编制会计报表,正确计算会计指标,以保证各部门的核算口径相互一致,会计资料相互可比,以便于会计数据的比较、分析和汇总。
(五)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载,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要求: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会计凭证的编制和传递、款项的划转等不得延误和积压,帐务必须当日处理完毕,报表必须按期按时及时报送。对于有特定需要和时效的会计信息,各部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收集、及时处理和及时传递,以保证公司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利用和上报。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会计核算、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公司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本单位或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或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公司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帐凭证。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应由制
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四条 会计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务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公司各级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第十五条 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必须实行钱帐分管、日帐日清、有帐有据、总分核对、数据勾稽的内控措施和核算规则。会计核算质量要求达到帐帐、帐证、帐款、帐实、帐表和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严禁在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另立帐册;不得伪造、变造和篡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加强对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各单位应根据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会计业务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制单人员与复核以及操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应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离岗时应按规定退出计算机的操作界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会计档案,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应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在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银行信贷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应向审计人员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三章 财务计划、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计划是公司在一定时期争取达到的目标利润,是计划实现的收入、支出、利润、融资、投资以及资本投入等目标的组合。财务计划为企业运作的管理与控制提供了依据。公司财务计划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与调整:
一、指导思想
加强管理,扩大营业额,控制费用,创造利润;加强业务学习,坚持员工技能培训,采取多样化形式,把学习业务与交流技能相结合起来,开拓视野,丰富知识,全面提升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建立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机制,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经营指标
1、第一年要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以稳健为基础保证公司的良好发展。
2、第二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实现收入翻一番,控制费用支出,达到利润稳中有长。
3、第三年及今后年度,在业务开展成熟条件下,股东逐渐增资至3亿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提升公司的营业额和知名度,树立首批融资性担保公司良好发展的形象。
三、工作措施
1、抓好基础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搞好各类客户分类细划,摸底排查工作。对客户进行分类细化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等管理措施,对所属客户进行分类,落实任务层层分解,明确目标及责任人,以确保全年既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捕捉信息,开拓市场,争当业绩顶尖人。面向市场,扩展团队队伍,广泛招纳能人志士为我所用。
3、加强代位代偿组织管理工作,做好代偿追讨及核销工作,努力达到代偿零化。
4、严格客户的融资性担保年保费率标准,杜绝漏算和少算。并进一步规范标准,坚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四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浙财会字(2009)44号文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财务核算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按年末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第六条 公司按规定计提坏账核算。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具体政策如下:对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外。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按账面价值与可
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经营环境变化、技术陈旧、实体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提取的经费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份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计算是按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 应付股东利润。
三、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公司购入的经营性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用、家具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短折旧年限计算,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按以下年限执行: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4、 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第十七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九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保险箱、铁皮箱、密押机、计算机、记账机、验钞机、微机及打印机、压数机、打孔机、
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纳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对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收付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收款凭条,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条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业务清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开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制为5000元,超过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七条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须预支现金的,须填领款单,经总经理批准,领款人要在出差回来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必须分开保管,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
管,印章代管须建立印章接交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主管必须每月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查核对,公司的一切财务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
第三十条 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如贷款的发放,收回,利息缴入等。
五、支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单笔超过2000元的报董事长审批。报销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第三十二条 购买日常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耗材之支出,及属于公司经营性出的,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正式发票,由财务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属于非公司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工资、奖金支出,由人事部门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发放,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可发放。
六、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账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账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要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账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二0一三 年 月 日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五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 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 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 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 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 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 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 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 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 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
第一节 流 动 资 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 业、贴现、应 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 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 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 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 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 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 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 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 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 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 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 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 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
入时的实际成本 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 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 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 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 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 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 ,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 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 贷 款
第十二条 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 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 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 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 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 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 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
发放委托贷款时, 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 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 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 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 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 长 期 投 资
第十五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 过1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 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 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 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 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 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 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 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 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 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 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 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 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 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 利
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 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 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 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 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 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 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 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 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 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 损益。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 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 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 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 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 ,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 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
第四节 固 定 资 产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合于 本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六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七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
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
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
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
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
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
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
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
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
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
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
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
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
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
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
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
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八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法规标题: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九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税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9]11号)和《南郑县兴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核算单位。
第三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责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股东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一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管权。
第十二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接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四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责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六条 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时,其差额部分再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管、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铁皮柜、保险箱、验钞机、微机及打印机筹。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二十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
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在用的各类设备;
2、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6、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计算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