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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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一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淮 南 润 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程序文件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二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河北销售石油产品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管理制度

Q/XBX-LZZJ-W-29-19-2008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1.目的

制定本制度目的是对质监中心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检定进行管理,确保所有计量检测设备正常、稳定的工作,确保所有检测数据准确、有效。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的管理。

3.职责

3.1设备管理员负责计量设备的统计、编号、标志管理。

3.2设备管理员负责质监中心所有计量检测设备的送检工作和有关计量设备档案的管理。

4.工作要求

4.1计量检测设备的统计

设备管理员及技术负责人编制检定及校准《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台帐》,该台帐包括仪器名称、出厂编号、位号、规格型号、国别厂家、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检定周期、检定部门、检定日期、级别、备注,设备管理员编制质监中心《设备台帐》,该表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设备位号、技术指标、制造厂、购置日期、保管人、备注,设备管理员每年一次对上表进行跟踪和修改。

4.2检测设备的编号

所有出具分析数据的设备都有唯一的标识编号,计量检测设备编号为仪器编号,分析检测设备编号为“YXX”,其中“Y”表示此编号为班组编号,“XX”表示设备的流水号;

4.3设备标识

每一台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设备标志有四种:合格、准用、停用、设备完好标识。

4.3.1“合格”——经检定/校准确认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正常使用期间,使用绿色的合格标识。

4.3.2“准用”——一经检定/校准部分计量技术指标合格,降级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黄色的准用标志。

4.3.3“停用”—— 经检定/校准确认不合格、未经计量检定、封存、暂时不用或超出确认间隔的计量检测设备、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及设备损坏者使用红色的停用标志。

4.3.4“设备完好标识”——仅起到特定功能(如加热、制冷、旋转、搅拌)的设备,没有明确的计量特性,正常使用期间,使用黄色设备完好标识。[明确标识填写即查即用]。

4.3.5设备标志应当粘贴在设备主要部件的明显位置以表明该设备的状态,标志是唯一的,同一设备的某些附件由于长期不用的原因,应粘贴停用标志。

4.4设备档案

4.4.1所有带编号的计量检测设备都应建立档案并由技术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建立,由档案员管理。

4.4.2检测设备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a) 技术概况: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启用日期等。 b) 安装调试记录:包括安装调试日期和测试内容及质量记录。

c) 故障事故和使用维护记录: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

d) 检定校准记录:包括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e) 操作维护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说明书。

4.4.3档案应保管完好,并永久保存(在设备报废后也应再保存1年),检测设备档案还应有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或仪器设备自校验记录。检测设备档案号为此设备编号,档案号应位于档案盒的醒目位置。

4.4检测设备仪器检定或校准的管理

4.5.1检测设备管理:分为A、B、C三级管理。

A级:计量标准及一、二级能源、经营计量检测设备。用于质检、安全、医疗环保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检测设备。

B级: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三级能源、经营及质检、安全、医疗、环保等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检测设备。

C级:用于生产一般监控、生活民用及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采取一次性校准或检定的方法。对一些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可只做功能性校准。

4.5.2所有计量设备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统一要求进行计量检定。计量员负责编制年度计量检测设备送检计划表,设备员负责编制年度设备自校验计划表,报炼油厂计量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定期组织进行检定或校准。在距检定日期一个月或半个月以前,由设备管理员统一送检。

4.5.3新购入的计量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使用中的计量检测设备须按预定的周期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4.5.4设备管理员、技术人员应参加新购进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填写仪器设备档案,填写仪器设备校准记录。

4.5.5对检定(校准)不合格或使用中损坏的计量检测设备,设备管理员应做好降级使用或报废工作。

4.5.6检定中使用的计量参考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将其定期送至上一级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并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4.5.7所有计量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自校或检定。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已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不得正式投入检测活动。当发现计量检测设备经自校、检定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告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后,并做好停用标志。

4.5.8计量检测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所使用计量检测设备的技术性能,检测、校准方法,正确使用计量检测设备,杜绝误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数据失效。

4.5.10计量检测设备搬运、防护和贮存:计量检测设备的领取、送检和使用,应遵照生产厂家规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杜绝野蛮装卸和运输。贮存要满足计量检测设备存放的环境条件要求。

4.6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4.6.1计量标准器具是用于量值传递,特殊情况必须用于产品质量检测时,应经质监中心主任批准。

4.6.2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送检工作,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员或计量员负责。

4.6.3计量标准器具保存环境应满足其说明书的要求,应保持其技术状态处于最佳状态。

4.6.4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

4.6.5 计量标准器应按计量法的要求进行标准考核,接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量值传递,并能溯源到省级基准。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三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管理规程

目的:明确仪器管理。

范围: 公司技术中心所有仪器。 内容: 1、各级职责: 1.品控部:

1.2.1负责实验室仪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事宜。 1.2.2组织落实仪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2.3编制汇总上报仪器购置计划、仪器检修计划、仪器使用情况等。 1.2.4督促检查仪器的各项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1.2.5组织仪器的购置验收、编号、建卡、立档、移装、封存、保养维修、评级、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1.2.6负责填报仪器管理的各项报表。 2.2技术资料:

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配件图。 3、仪器检修管理:

3.1根据仪器使用情况每三个月做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是否有水滴、污物等落入电机和控制元件上,检查紧固螺钉是否有松动。

3.2仪器需要加注润滑脂的每六个月应加注一次润滑脂,填充量约占轴承间的三分之一。 3.3仪器超长期使用,自然磨损属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切勿带“病”使用。 3.4仪器不可超负荷运行。 3.5仪器每年进行一次校正检修。 4、仪器资料及报表管理:

品管部要收集做好下列报表,并报有关领导或传递有关部门。 4.1仪器技术状况汇总表(仪器完好率、泄漏率和仪器主要缺陷);

4.2仪器检修状况汇总表(大修项目、实际完成项目、计划外项目、计划检修工时、实际完成检修工时、维修费用等);

二、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使用、维护、故障操作规程

目的:适用于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安全使用、维护、保养。

范围:建立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内容:

仪器维修、保养、故障操作规程 1.使用

1.1 插上电源,打开开关,打开试样室盖,按“A(吸光度)/T(透射比)/C(浓度)/F(斜率)”键,选择“T%”状态,选择测量所需波长,预热30分钟。

1.2 用参比液润洗比色皿(装样品的比色皿要用样品液润洗),装样到比色皿的3/4处(以确保光路通过被测样品中心),用吸水纸吸干比色皿外部所沾的液体,将比色皿的光面对准光路放入比色皿架,用同样的方法将所测样品装到其余的比色皿中并放入比色皿架中。

1.3保持在“T%”状态,将装有参比液的比色皿拉入光路,当关上试样室盖时,屏幕应显示“100.0”,如否,按“OA/100%”键;打开试样室盖,屏幕应显示“000.0”,如否,按“0%”键,重复2-3次。

1.4 关上试样室盖,按“A/T/C/F”键,调到“Abs”状态,屏幕应显示“0.000”,如否,按“OA/100%”键,打开试样室盖,再关上试样室盖,屏幕应继续保持显示“0.000”,重复2-3次。

1.5 拉动拉杆,将其余测试样品一一拉入光路,记下测量数值。

1.6测量完毕后,将比色皿清洗干净,擦干,放回盒子,关上开关,拔下电源,罩上防尘罩。

2.维护

2.1 开关试样室盖及拉动拉杆时动作要轻缓。 2.2 使用比色皿时手指应拿磨砂玻璃面。

2.3 不要在仪器上方倾倒测试样品,以免样品污染仪器表面,损坏仪器。 2.4 一定要将比色皿外部所沾样品擦干净,才能放进比色皿架进行测定。 2.5 每次调整波长后,应重新调零,调百。

2.6 仪器工作数月或搬动后,要检查波长准确度,以确保仪器的使用和测定精度。 2.7 为确保仪器稳定工作,电源电压一定要稳定。

2.8 为了避免仪器积灰和沾污,在停止工作的时间里,用防尘罩罩住仪器,同时在罩子内放置数袋防潮剂,以免灯室受潮、反射镜镜面发霉或沾污,影响仪器日后的工作。

2.9 每次测定结束后都要用蒸馏水将比色皿清洗干净。

三、BG-IV均质器使用、维护、故障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BG-IV均质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范围:适用于BG-IV均质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 内容: 1.使用

1.1均质瓶内放入待均质物品25g,再放入消毒过的刀轴并旋紧均质盖。

1.2将滑套拉到顶,把轴的偏头部装入连接头的槽内将滑套拉到底,然后把均质瓶旋紧在瓶座上。

1.3把转速调到需要的一档,再开总电源,然后把定时器调到一分钟处,本机即开始工作,1min到,机器自动停止转动,均质完毕。要退出均质瓶则把保险丝顺序反做。

1.4要退换均质瓶时,先要切断电源,然后拧松固定螺丝。反之,使用时要拧紧固定螺丝,方可启动。

2.维护

2.1本机一般是用于水油溶液,不适用于过粘的胶浓液,不能长时间超负荷使用,以免烧毁。

2.2电动机、调速器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不能受潮,要定期检查,拆修不得用金属榔头敲打,严禁将腐蚀性化学药品、蓄电池等与本机同放。

2.3使用时必须按上地线,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调速器旋钮退回到停字位置,不用时拔出电源插头,以策安全。

2.4轴承应经常保持润滑,每日需加润滑油一次,用螺丝刀捻下前段油杯及撬开上端油盖加油数滴在油毡上,不宜多加。

2.5定期检查电刷磨损情况,调整电刷压力,电刷磨损过度的应及时调换,如发现换向器有磨损电刷粉迹,可用纱布蘸酒精擦干净,电刷塞入时必须注意电刷接触面弧形方向,并须防止电刷握内轧住,以免发生火花或电刀不能转动。

四、BSA124S电子分析天平使用、维护、故障操作规程

目的:适用于BSA124S电子分析天平安全使用、维护、保养。

范围:建立BSA124S电子分析天平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内容:

仪器维修、保养、故障操作规程 1.使用

1.1调整地脚螺栓高度,使水平仪内空气汽泡位于圆环中央。 1.2开机:接通电源,按开关键直至全屏自检。

1.3预热:天平在初次接通电源或长时间断电后,至少预热30min,为取得理想的测量结果,天平应保持在待机状态。

1.4校正:首次使用天平必须进行校正,按校正键,天平将显示所需校正砝码质量,放上砝码直至出现g,校正结束。

1.5称量:使用除皮键,除皮清零。放置样品进行称量。

1.6关机:天平应一直保持通电状态,不使用时将开关键至待机状态,使天平保持保温状态,可延长天平的使用寿命。

2.维护

2.1皮重和称物质量和不得超过称量范围。 2.2使用前应按规定通电预热。

2.3将天平置于稳定的工作台上避免震动、气流及阳光照射。

2.4称量易挥发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时,要盛放在密闭容器中,以免损坏和腐蚀电子天平。

2.5在清洗时,不能使用强力清洁剂,应使用中性清洁剂(肥皂)浸湿的清洁布擦拭(擦拭不要让液体渗到天平内部),然后使用干净的清洁布擦拭。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四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办公自动化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仪器设备的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北京工商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型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专用设备是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下、2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按照《北京工商大学低值品耐用品管理办法》由各二级单位独立建账并实施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一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使用状态、利用程度等进行分析,为学校建设、发展和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做好仪器设备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各院、系、部在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指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建账、数据上报、资产清查等常规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论证与购置

第六条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申报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针对性、计划性,凡使用各类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填写《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表》。

1、三年购置规划:各单位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划。各单位的购置

规划由各单位领导班子(行政单位)或学术委员会(教学单位)讨论通过后,依据申报类别分别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批。财务处将各归口管理单位审批通过的购置规划进行统一汇总,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年度购置计划:各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三年购置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购置计划,填写《北京市级行政单位经费支出项目申报书(A)》,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至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北京工商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4、专控商品及耗电量较大(1000瓦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分别办理专控批准手续和校内用电批准手续,方可列入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5、进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使用单位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申请的相关文字材料。

6、用科研经费(含横向课题)、单位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或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项目负责人或各单位“一支笔”批准,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5000元(含)以上,需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实施,批量1万元(含)以上的,要经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实行论证、审批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优化学校仪器设备布局,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应按要求进行论证和审批:

1、 购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格3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进行论证、申报,并将论证审批材料进行备案。

2、购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格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会同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

3、购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在使用单位论证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申请表。

4、购置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由使用单位组织校内外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第八条 仪器设备论证内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是否具备使用条件(包括拟购置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仪器设备安装的场地、使用环境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工作或实验人员的配备情况;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一级归口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及时将采购中标确认情况知会财务处采购中心,由财务处采购中心依据中标结果,联系使用单位与中标企业商洽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采购实施后,如需办理进口免税,使用单位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及时提供设备免税相关材料。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新购置的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档案馆和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验收的时间要求: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后一周内组织验收;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北京工商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下,必须保证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成。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到货验收是指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核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等;技术验收是指由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功能测试等。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随机文本材料原件应按档案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之日起,仪器设备进入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技术保障。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五
《xxx公司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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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研发中心的仪器设备为集团资产,是保证水质监测、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管理的效益和层次,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审批、采购、入库、建档、使用、调拨(包括合理配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减少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实验监测、科研及办公服务。

第三条 良好的仪器设备管理秩序是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第四条 各研究室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工作,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人员须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参与、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的管理工作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业务学习和培训,接受设备管理部门的考核。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易损易耗品列入低值易损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实验台等。

5、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6、符合前面五项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定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申购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公司发展、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1、仪器设备的申购

申购仪器设备必须有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办公需求等经论证制定,购置计划的制定须有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则需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备案。购置计划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改,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等部门审批后,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方可受理。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设备购置技术信息表或论证报告,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购单位负责人和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分管副总批准。

2、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海天水务集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进行。

需要招标的设备由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招标中心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应以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委托函提供的为准。设备采购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原则上应按照专家论证的结果进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招标结果与专家论证结果不相符时,应以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的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入库、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专职人员参与验收、签字后,提交正规的书面验收报告。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索赔或退换。

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件仪器设备以及大宗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填写《海天水务集团仪器设备验收单》,办理入库等手续,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抽查验收。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单件仪器设备以及大宗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申请,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填写《海天水务集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办理有关归档、入库等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2)严格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登记本进行登记。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财务部门应根据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在业务关系上受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领导。未经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公司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重新调配、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

第十四条 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仪器设备管理的监督,对长期闲置不用、管理使用不当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将其收回,重新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时许到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移交、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按规定进行赔偿后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上述后果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责令进行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公司财务,列专户管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提高工作,为各研究室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事先通知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研究室与设备管理处。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六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0目的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为做好本公司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0 职责

3.1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技术部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须指定专人管理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3.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做好日常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

4.0 具体内容

4.1总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能力。

4.2设备的划分标准

4.2.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4.2.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有仪器设备列入地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2.3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于的设备,包括各种各样仪器和机械设备等。

4.2.4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4.2.5自制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应按需要的材料、配件成本和加工费计价,经技术部验收合格,按固定资产管理。

4.3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批程序

4.3.1经费预算,技术部在年度末根据科研、生产等实际需要,提前做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预算,报采购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部递交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最后由公司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设备经费预算后,技术部开始编制下一年度设备计划。

4.3.2仪器设备计划,设备预算计划经技术部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上交采购部,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部进行采购。

4.3.3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计划中必须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公司内相同仪器设备台套数、安装和使用条件等。

4.3.4仪器设备进入采购环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公司采购批准立项。

(2)设备经费、安装配套经费已全部落实。

(3)设备负责人明确。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做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填写统一规定的文件、表格,并经领导批准。

(5)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且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4.3.5 编制原则,设备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研和生产的实际需要为基础认真进行。使用部门要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投资效益。在申报计划时要做

到三不:即公司现有的设备能基本满足需要的不重复购置;公司能自己制造的不外订;国内设备满足需要的不引进国外设备的原则。

4.4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4.4.1公司采购部统一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采购要严格执行技术部送达的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必须征得技术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购置计划。

4.4.2采购部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组织招标,签定合同,监督供货,协调解决安装调试(试用)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公司内外单位的问题,协调解决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问题。

4.4.3技术部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编制申请计划,提供技术标准,接受论证质询答辩,参加评标,负责接货、开箱清点检验、安装调试、试用、技术验收,总结报告仪器设备使用绩效情况。

4.4.4仪器设备到后实行公司、部门两级验收制度。公司验收包括开箱查验和试用验收,由采购部组织;部门验收由技术部组织。

4.4.5仪器设备验收查验的基本内容是:

(1)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外表是否完好;

(2)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资料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3)技术指标、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力量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前十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如发现与技术协议、合同不符合情况,应及时向采购部报告。

4.4.6自制、捐赠、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也要办理验收手续,如无价格,由采购部会同使用部门共同协商核价建帐。

4.5仪器设备的管理

4.5.1技术部全面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凡构成仪器设备的,不论资产来源如何均归技术部管理,并对所管设备的保管、养护、使用、维修等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4.5.2技术部要建立设备分户明细账,领用部门要有设备保管帐。要坚持保养、使用、改造、维修进行记录的制度,技术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所保管的设备每年清点一次,做到物、账相符。

4.5.3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如:定人定机制、交接班制、定期检查保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努力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账物相符,摆放整齐。

4.5.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制定保管人和操作人,由专人负责保管、掌握和指导使用,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见附件一)。同时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4.5.5 为了防止设备的技术资料丢失,影响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一般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说明书等文件,统一由设备管理人集中保管,建立设备资料查阅手册;国外引进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一律交技术部保管。随机配套的仪器、仪表、元器件、工具等,应随主机保管,并有配件清单。

4.5.6 设备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半年以上的,必须像接管(或代管)人员进行交接,交接清楚后到技术部备案,方可离职。

4.5.7 设备的维修、研发和开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要配制一定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同时积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开展这项工作,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

4.5.8 凡对仪器设备进行较大的修理、修复、研制、开发工作,由技术部批准后实施。技术部要对维修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查明原因,按实际技术状况确定维修内容。大型精密设备的维修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不得自修或外修。外修一般以返原厂修理为主,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大修周期、保用时

间、质量标准、罚款细则等条款。在修理过程中可以对设备的局部结构进行改动,但必须有书面技术方案和报告,经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实行。

4.5.9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保证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实验室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4.5.10 因科研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公司者,必须经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同意,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要追究责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带,确需外带的,须报公司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4.5.11 公司内各部门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拔,由技术部办理调拔手续。

4.6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与赔偿

4.6.1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具有下列情况;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2)技术落后,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出于意外灾害和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维护修理费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置者,或无修复价值的。

4.6.2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违犯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损失,弄清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后方可按报损处理。

4.6.3 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公司各部门进行评估鉴定,报总经理批准后,采购部进行处理。

4.6.4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和当事人认识态度,酌情结予处分或赔偿。

5.0 附则

5.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技术部所有。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七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教育教学功能,提高教学仪器管理使用水平,达到用设备促教学目的,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本学区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1、要设总帐、明细帐、台帐,分别由财务、教务处、各室管理人员记载及保管,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2、自购或调拨的教学仪器设备到校后,一周内核准品种、数量,进行检查登记上帐。

3、要分类、编号入帐,做到帐目、标签、实物三统一,做到物物有帐,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仪器设备要分科分类存放,标签齐全清楚,排列有序。

5、仪器设备设施要按使用说明书做好防潮、防尘、防震、防压、避光、避磁等工作。

6、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设地窖或专柜存放,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时要加强管理。

7、存放贵重仪器设备的房间或专柜应有可靠的安全防盗措施。

8、实验前要备好实验器材,实验课后要及时归还。

9、借用或非教学使用仪器设备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时要检查仪器完好情况,任何设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

10、在实验教学中,因非正常使用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由当事人赔偿;非教学损坏,丢失仪器需照价赔偿。

11、教学仪器设备不能修复需做报损处理时,由管理人员填写报损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好相关手续。

12、药品只允许在实验教学和相关科技活动中使用。严格药品使用手续,领用药品要先填写“消耗凭证”,一般药品由实验人员和任课教师共同签字,有毒药品需教务主任签字,剧毒药品必须由校领导签字。要及时填写药品消耗记录。

13、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做到帐物清楚,帐帐相符。

14、保持仪器设备室及仪器设备的卫生。

台城学区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八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目的

对全公司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范围

适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档、使用、维护、标识、修理、报废等项管理。

三、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维修、停用、降级的审批,总经理负责仪器设备申购、报废的批准;

3.2 各检测科室负责本室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使用、日常维护以及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的编写;

3.3 质量控制科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标识管理;

3.4 综合管理科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

四、程序

4.1 购置

4.1.1 检测科室需购置仪器设备,应填《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4.1.2 批准后的《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交综合管理科采购,并同时将购置合同归档。

4.2 验收

4.2.1 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经调试、验收合格,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由仪器设备管理员会同检测科室验收,仪器使用人在《仪器设备档案》的仪器启用验收记录中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

(1)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检查主机、附件与合同及装箱单是否一致,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2)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程、使用说明书等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

4.2.2 验收后处理

(1)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按本程序4.3条款建档。

(2)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综合管理科与供方进一步协商处理。

4.3 建档

4.3.1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并登记。

4.3.2 各检测科室协助仪器设备管理员做好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收集工作,包括:申购表,购置合同及购置调研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或自校规范,维护方法,校准、检定证书或自校记录,比对报告,期间核查记录,功能检查记录,使用维护记录,维护计划,自校仪器量值溯源图以及仪器设备档案中包含的所有信息。

4.3.3 综合管理科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确保仪器设备档案的完整性。

4.4 使用

4.4.1 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应满足标准、技术规范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环境条件,注意电源电压、温湿度、电磁干扰、有害气体、噪声与振动等因素,不应存在危及仪器设备及其辅助设施安全使用的外界因素。

4.4.2 仪器设备应办理领用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或放置地点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仪器设备档案中记录。

4.4.3 凡对检测结果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

4.4.4 当使用说明书不够详细、不足以指导操作,或会对检测工作带来危害时,由仪器设备使用科室负责编写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技术负责人批准。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的主要内容为:

(1)设备开机前要求:包括环境条件要求和配件安装、接线等要求。

(2)接通电源开机后要求:包括开机步骤,预热时间、有关数据显示要求、状态记录等。

(3)仪器设备状态检查及自校操作要求:包括仪器设备零位、满量程调整及检查,与标准样品的比对及数据记录等。

(4)正常测试时的具体操作步骤。

(5)测试结束后仪器设备的操作要求:包括仪器设备及配件的复位,相关数字指示、显示复零要求等。

(6)设备使用完毕后操作要求:包括关闭水、气、电源的顺序,电源插头的连接及必要的后处理等。

(7)仪器设备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8)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处理。必要时,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应包括维护和期间核查要求的内容。

4.4.5 操作特殊类型仪器设备及大型仪器设备人员应由总经理授权,仪器使用者应经过技术培训,熟悉使用说明书或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内容,防止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和设备事故。

4.4.6 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是否在合格或准用有效期内,并检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使用后应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表》中作好登记。《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表》用完后应交质量控制科存档。

4.4.7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贴上“停用”标志,必要时进行有效隔离。相关检测科室应核查由于上述缺陷对以前所进行检测工作的影响,并应执行《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

4.4.8 外单位借用仪器应经总经理批准,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做好借用前和归还时的功能检查工作,必要时按《期间核查程序》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

4.4.9 必要时应进行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可信度,详见《期间核查程序》。

4.4.10因工作需要需运输仪器设备时(如外出采样、现场检测、送检、外借等情况),在运输前后均应检查其功能,运输途中进行保护性包装,运输工具要合适,做到防震、防尘、防雨、防潮。搬动时应轻拿轻放,有放置位置提示要求的,按位置提求要求摆放,无放置位置要求的,按正常使用状态摆放。

4.5 维护

4.5.1 根据仪器设备性能和说明书要求,在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中明确维护要求和维护方法。

4.5.2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注意防震、防虫、防潮,使用后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保管好所有的附件和工具。

4.5.3 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用时,也应定期维护,并按说明书要求定期通电,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4.6 标识管理

4.6.1 本公司控制下的所有仪器设备应有校准状态标识,根据下述状态,分别贴上相应标识:

(1)合格证(绿色)

(a)经计量检定、校准或比对证明性能指标符合要求者;

(b)不必检定/校准,经检查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冰箱、电磁加热搅拌器、超声波清洗机、真空泵、振荡器等)。

(2)准用证(黄色)

(a)经检定、校准或检验,证明其性能指标在一定量限、功能内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且写明限用范围;

(b)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3)停用证(红色)

(a)损坏的仪器设备;

(b)计量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c)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

(d)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

4.6.2 每台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有效证书负责填写相应标识及其内容后交仪器设备使用科室粘贴。

4.7 停用

4.7.1 经使用科室负责人同意、报技术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科备案,可对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贴上“停用”标识。

4.7.2 停用后重新启用的仪器设备应向技术负责人申报,经检定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后方可使用。

4.8 修理

4.8.1 经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或检测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4.8.2 修复的仪器必须经过检定/校准或检验,证明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7.3 修理情况需登入仪器设备档案。

4.9 报废

设备仪器管理办法目的篇九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木材科学 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文 件

浙江省木材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实验室依托单位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备的管理,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

第三条 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根据实验室建设合同要求,实验室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教授进行论证、评议后,报实验室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实验室相关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定期向实验室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七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管理人员及使用单位设备主管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加强领导,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

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培养操作及维修人员,准备好实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进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

第九条 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实验室综合档案室。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效验和标定,对精密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高的目标。要对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公用”、“中心化管理”,在完成科研任务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核心层单位只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实验室设置仪器设备专项运行费,并对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实验室设备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在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利用率;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3、取得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4、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5、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7、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8、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由使用部门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对去年的情况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核,参照《浙江林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计分表》填写,然后组织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经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实验室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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