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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一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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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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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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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二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10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Feb.2010
No.1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张颖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摘
要: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如果盲目沿用固有的管辖规定,会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效
果。为了方便侦查取证,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需要在沿用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手法的多样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犯罪的高科技性等特点进行新的解释和变动。传统的管辖规定将被害人所在地排除在管化、
辖地之外,然而通过研究发现把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更能满足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诈骗;立案管辖;被害人所在地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0)01-0076-04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作为网络经济副产品的网络犯罪现象也在急剧增加,而网络诈骗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诈骗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其作案地点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确定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上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传统的管辖规定很难满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加以及时更新,从而更快更好更准确地立案,为更好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奠定基础。
一、诈骗犯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诈骗案件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此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如何分工,便成为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即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地域管辖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表明,处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辅的原则。
(二)级别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实质上是有关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其他复杂因素,使同级公安机关对于同一案件的立案侦查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来予以解决。
(三)指定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一种情形,同级机关由于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不便通过地域管辖或相互协商解决的,如案件发生在管辖机关不甚明确的地域(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界处),或者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
收稿日期:2009-11-20
作者简介:张颖超(1987-),女,河南禹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诉讼法专业讯问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机关不明确等,这时,就应当由共同上级机关予以指定。第二种情形,即案件情况特殊的,则需要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管辖困境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如犯罪隐蔽、复杂,被害人多且不特定、而且犯罪地点具有虚拟性与跨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网络诈骗犯罪对传统诈骗犯罪的管辖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依照传统管辖原则,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会出现报案难、求助难等问题,这样长期下去,被害人将不愿意报案,从而必将导致隐案的大量产生,这对于掌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发案情况和规律非常不利,从而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效果。
了一个难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的问题。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物理空间所分割的许多领域在它面前已失去意义。网络的触角不断地伸向各地,人们之间的交往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并没有某个实际的可触摸的空间地点,以及某种身体的位移变化,所以网络空间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更具有偶然性而难以确定。要在网络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立案管辖权面临的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犯罪,可能会分几个过程完成,而一个特定的公安机关到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哪一过程享有管辖权,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就网络空间的活动者而言,他对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是确定的,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某一次具体的网络诈骗行为可以是多方的,被害人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之间,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几乎任何一次诈骗行为都可能是跨地域的,从而可能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而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
三、对网络诈骗犯罪立案管辖的构思
传统管辖权理论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套成熟严密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虽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借助网络来实施犯罪,但行为的性质仍属诈骗犯罪的范畴,故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确定,应在原有的管辖确定原则上加入对网络技术特性的考虑,建立一种既适合于传统行为方式又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
(一)犯罪地的确定
网络犯罪往往是通过数字技术和高科技设备,跨越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在一般情况下是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而且行为地和结果地依靠传统手段也极难确定。因此,必须利用技术手段甄别,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以便准确地适用管辖原则。
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因此,犯罪地为犯罪分子上网实施
(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难
以确定
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之所以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因为该因素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具有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正是因为其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关联度。首先,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的相对稳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位置,行为的发生,意志的指向等。而网络空间恰恰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虚拟空间,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并登录的,因此侦查人员无法在网络空间中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登录发生的确切地址,也难以找到物理空间中的住所、有形财产。这样,传统诈骗的管辖基础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丧失,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又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因此,网络管辖权很难依据传统规则加以确定。网络的无形使得当事人的住所、行为等因素的确定都面临着难题,使得传统的管辖基础产生动摇。
综上,网络空间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地理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意义,而建立在地理区域划分基础上的传统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也因此失去了适用的根据。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性使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
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特征给地域管辖提出
77
犯罪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上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尤其是对于由行为人流窜作案的网络诈骗案件来说,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必要时”是指当主要犯罪地并不是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时,如果案件仍由最初受理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那么就很难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误,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犯罪地是指诈骗数额最大的,危害性最严重,应受刑罚处罚最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的确定
犯罪行为地,即犯罪分子上网实施犯罪的地点,是指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这便于确定其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
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来确定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是具有可行性的。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
网络犯罪行为地,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传统诈骗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2.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传统的诈骗犯罪确立了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原则,这样设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方便侦查取证。
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一般有与被害人正面接触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物理空间里留下一些痕迹物证,有时还会有证人等的存在,这样在犯罪地和其居住地就可以相对比较容易地获取证据。而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这种优势基本不存在,而被传统管辖原则拒之门外的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却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因为,第一,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一致。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使得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即使是通过IP地址等一些技术手段确定了犯罪行为地,由于犯罪分子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其证据多是一些数据资料等,因此很难在物理空间中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而被害人所在地则可能会有比较多的证据,被害人可能是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被诈骗的,也可能有与犯罪分子在网上“交流”的过程,还可能会有犯罪分子的照片、聊天记录或其他一些有价值信息等。作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也会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这些信息可以为以后的侦查工作所收集并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相一致。第二,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节省诉讼资源。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来源有单位和个人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等,实践中以被害人举报为多数,而被害人通常会选择
2.犯罪结果地的确定
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地。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当诈骗所得钱款汇入犯罪分子开设的账户上之后,就可以认为犯罪分子已经取得了财产,因而其开设账户所在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就可以行使立案管辖权。
(二)对地域管辖原则的构想
1.沿用传统地域管辖原则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有时会发生对同一起案件数个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的特殊情形,对此就应当对其进行变通处理,以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于隔地犯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当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属于同一地区时,由该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可,并不会发生数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非常明显,因此经常出现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完全分离的情形,这样便会产生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共同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对涉及不同地区的数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对于所受理的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数罪时,且数罪的犯罪地均为同一地区,则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立案侦查权应当是无疑的。但是,有时在案件中存在数罪的情形下,数罪的发生不在一个地区,而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
去自己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使得犯罪分子犯罪地和居住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可能相隔很远,利用指定管辖可能会导致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是公安部,在不能确定案情是否重大以及涉案金额是否巨大时就要求公安部进行指定管辖,这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综上,建议在网络诈骗管辖中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之一,即如果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方便的,由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适当变通使用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这条规定有其局限性。从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来看,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多数县级公安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公安机关侦破网络犯罪的技术条件还不具备,这就导致了任何一件网络犯罪案件都有可能成为"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因此,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不论是否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都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应由省以上公安部
门负责侦查,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四)增加对指定管辖原则的要求
关于传统的指定管辖原则已经在第一部分论述,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主要是指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但是有时由于他们缺乏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不可能承担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这时就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具有相应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同时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虽然现在已经提出了很多方法来协调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然而,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应该通过加强地域协作来实现。网络诈骗毕竟是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一般分布较广,而且被害人数量众多,因此地域间的协作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是必须的。
总之,网络环境下的立案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慎重地遵循和发展既有的管辖基础和管辖规则,在具体行使该管辖权时,应要求有关机关本着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确立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尽量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最方便侦查取证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TheFunctional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
ZHANGYing-chao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China100038)
Abstract:Aboutthe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followingthetraditionalregulationswilladverselyaffecttheeffectofcombatingandpreventinginternetfraud.Inordertoinvestigateandcollectenoughevidence,thejurisdictionoversuchcasesrequireanewinterpre-tationonthebaseof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becauseofthediversityofthemodusoperandi,thevirtualofthecrimespaceandsoon.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excludesthelocationofthevictim;however,onaccountoftheparticularityofsuchcases,itisbettertomakethelocationofthevictimasjurisdictionforfightinginternetfraud.
Keywords:Internetfraud;Functionaljurisdiction;Locationofthevictim
79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口 罗 敏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
摘 要: 网络诈骗犯罪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 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 具有高科技性、 高智能性、
方式多样性、 作案隐蔽、 地域跨度大等特点。尤其是其隐蔽性 、 跨地域性 , 使得警方对案件的立案追溯显现 出
一
定漏洞。 目前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 案 中遭遇 到地域 管辖 不明、 群 众报案 态度 消极 、 取证 困难等
困境 。
关键词 : 网络诈骗犯 罪; 立案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17.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 685X (2013)02 — 0024 —03
网络诈骗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
的一种新型诈骗形式 , 它借助现代发达的互联 网与
计算机技术、 各类信息设备、 无线技术与多媒体终
端 , 或对传统的诈骗术进行重新包装 , 或利用计算机
与网络知识创造出新 的诈骗模式 , 继而通过信息 网
络跨地区、 跨 国散 布诈骗信息。网络诈骗虽脱胎 于
传统诈骗, 但是其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诈骗。
一
般多为团伙作案 , 涉案金额巨大 , 涉及 地区广 , 立
案 、 取证 、 追诉都较传统案件有一定难度。
一
、 网络诈骗的基本概念
(一 ) 网络诈 骗 的定 义
根据刑法理论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
较大的行为。其最突 出的特点是 : 行 为人设法使被
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 , 以致“自觉地 ” 将 自己所有
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或者放弃 自己的所有
权 , 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由此可知 , 网
络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 其他
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超出诈骗罪的范围, 网络只是其
诈骗的手段和途径 。对于网络诈骗 的概念 , 应该缩
小解释为“ 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 以非法占有为 目
的, 用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 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
(二) 网络诈骗的形式及特点
网络诈骗的形式复杂,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
种 : 通过 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 , 要求其缴纳手续费
等 ; 直接 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发送银行账号 , 期待接收
者“ 碰巧 ” 要 向他人 汇款 ; 利用虚假 的 电子商务 网
站 , 骗取受害人交款后不发货或发 出价格悬殊的商
品; 设置虚假 IP 电话服务、 下载服务等, 通过 sP 运
营商吸取被害人话费。另外还有通过网络的投资诈
骗 、 商业与工作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存在着
一
些共性 , 而这些共性正是警 方对 于此类案件立案
及侦破的关键。
1. 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化 、 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首先呈现 出专业化特征。 _3 他们拥有
网站 、 信息群发器 、 网页内嵌恶意代码等软件及硬件
基础 , 并且行为人都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知识 , 能够
操作甚至制造这些工具。而另一些违法者专 门制作
销售此类工具 , 或是为诈骗行为人进行洗钱 , 形成一
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 容易形成专业 的诈骗组织。并
且网络诈骗手段偏智能化。行为人通常使用较为高
效的设备, 几个人、 几台电脑, 一天之内就能够发出
数万条诈骗短信 ; 或是利用软件 , 使受害者的来 电显
示为“ 110” “ 10086” 等特殊号码, 增强可信性。
2. 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广 、 影响大。
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 、 智能化使得诈骗信息
收稿 日期 : 20 13 —02 —15
作者简介: 罗 敏(1988 一) , 女, 陕西安康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研究生,究方向为刑法学。
一
24 —
20 13 年第 2 期 罗 敏 :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 困境及对策研究
能够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 , 同时行为人使用的技
术手段极易使被害人上当受 骗 , 导致此种犯罪能在
短时间内诈骗巨额资金, 受害者广泛, 社会影 响
恶劣。
3.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通过网络进行诈骗 , 行为人可 以使用各种伪造
的身份来加强受害人的信任, 如实用软件将己方号
码改为“ l10 ” 。另外 , 我 国的互联 网并未实行 实名
制 , 行为人不仅可以任意登录网络 , 甚至可以用代理
服务器或是多重加密的代理服务器来隐藏 自己的真
实 IP 。 [ ]
二、 网络诈骗犯罪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困境
自网络诈骗出现以来, 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
势 , 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 但是对此类诈骗案
件的刑事立案侦破却屈指可数。笔者认为, 这与我
国公安 机关 在 立 案制 度 中存 在 一定 困境 有 重要
关 系。
(一)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案 中由于案 研
件地域管辖不明, 而存在推诿现 象
我国刑诉法规定 了犯罪地公安机关 管辖为主、
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但在实践
中, 网络诈骗案件波及范围极广, 而且近年呈现出跨
国犯罪的趋势 。行 为人 为逃避刑事追究 , 常常将服 务器架设在 国外 , 甚至身在 境外进行遥 控操纵 , 同 时 , 其诈骗行为的受 害人遍布全 国各地 。这就造成 了一种困境 , 看似各地 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管辖权 , 但单独某个地区的涉案金额与受害人数很少, 造成
该地的公安机关“ 不愿管” , 虽然立案 , 却并 没有抽 出人力 、 物力来对案件进行侦查。导致许多单个诈
骗数额不大 、 单独地 区受害人数较少 的网络诈骗案
件无人问津。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 网络诈骗犯 罪案件 时, 获
得的立案材料来源较 少, 多数群众报案 态度消极
一
般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是报案、 举
报 、 控告 、 自首 以及公检法机关 自行发现 。而 网络的 虚拟性 、 隐蔽性 , 将网络诈骗伪装成正常行为 , 如果 没有受骗 , 很难发现其诈骗本质。多数群众受传统
思想的影响,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对于线索性质的
中奖短信等, 倾向于不报案; 或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受
骗, 就没有必要与公检法机关发生接触; 甚至许多受
害人 , 在受骗金额较小的情况下 , 也不愿意报案。这 就使得许多诈骗案件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刑事追诉
无法进行 。
(三 ) 公安 机 关面 临 网络 诈骗 犯 罪时 , 往 往取 证 困难
取证难是网络类犯罪的一大特点, 网络诈骗也
不例外。
首先, 立案的标准是“ 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 ” 但是在局部地区, 可能只有少数的受 害者 , 其涉案金额或受害者人数达不到诈骗罪 “ 数
额较大” 、 “ 多次诈骗” 和发送诈骗短信次数等规定 , 而诈骗行为人往往采用国外架设服务器、 盗用他人
身份信息购买号码、 隐藏真实 I P 等诸多手段逃避追
究 , 依靠县 (市 )级公安机关 的技术设备与手段 , 很 难查清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达到立案的标 准, 因此对
这样的案件往往做不立案处理, 更不会作为重大刑
事案件 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
其次, 公安机关往往将破案率作为一项重要的
考评指标 , 在某些地 区, 如果破案率不达标 , 就会影 响来年的各项工作。我国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并不充
足 , 技术能力与设备配置在面对网络诈骗案件时往
往捉襟见肘 , 特别是跨地区取证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 固定 , 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时 , 表现 出很大的劣势 。 近年来侦破的几起跨国电信诈骗案, 往往由省公安
厅牵头, 联合办案, 耗时数月才能侦破。这些困难也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不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现象。
再次 , 跨 国网络诈骗涉及到国际司法互助的问
题, 即使有关国家启动了联合调查, 但国际犯罪调查
涉及的手续繁琐 , 过程冗长 , 嫌疑人一旦觉察 , 能够 立 即删除相关的电子证据 , 甚至物理性地损坏硬盘
等存储设备 , 使得证据彻底销毁 。同时对于嫌疑人
的调查 、 抓捕等 , 要耗费大量的财力 、 人力 , 这也是 网 络诈骗难于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原因之一。
三、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制度的思考
网络诈骗虽然是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 , 但有其
特性 , 如果 固守刑事立案 的一般制度 , 就会出现立案 难 、 立而不侦的状况 。针对这些困难 , 可以尝试一些 解决方案 。
(一)公安机 关科 学确定犯 罪行为地
为了避免过多 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 , 造
成相互推诿的状况, 同时体现效率原则, 犯罪行为地
的确定应以简为主。网络空间不 同于物理空间 , 规
模化的网络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往往使用的是星型
拓扑网络结构 , 此时的犯罪地可 以认 为是主服务器
所在地 , 因为主服务器起 到了控制 、 指挥 的作用 , 对 主服务器进行操作的人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
一
25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年第2 期
分子。如果诈骗集团使用了环形拓扑网络, 各台服
务器处于互补的状态 , 那么犯罪行为地就没有主次
之分 , 各台服务器的操作者都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
因此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同样的, 对
于小规模 的单 台服务器诈骗案件 , 也应当由服务器
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
(二 )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制度 , 受害人住所地公
安机 关应该 辅助 办案
实践中受害人受骗 数额达到诈骗 罪 的起刑点
时, 受害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往往 会受理 , 这就有可能多家公安机关立案 , 造成相会推 诿或是资源浪费, 而诈骗数额较小时, 受害人的控告
可能就会被不立案处理 , 导致证据遗失。
我 国目前公安机 关 已经建立 了统一 的公安 网
络 , 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 网络诈骗 的专项 内容 。公 安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控告时可以先上网找寻是否 已
有公安机关立案 , 如有 , 则应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据移 送; 如果没有 , 可 以自己立案。全国公安机关联网互
动 , “ 一家立案 , 全 国帮助 ” , 对于证据搜集 、 嫌疑人 的侦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应适 当提 高立案级别
我国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 、 设备配置
等还处于较低水平 , 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 , 一旦嫌 疑人采用了技术手段或是身处国外遥控操作, 会给
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带来 巨大的困难。因此在 目
前的情况下 , 可以考虑适当提高 网络诈骗案件的立
案级别 , 或 由技术 、 力量较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 立案 , 或在基层公安 机关立案后予 以移交 。这样就 容易形成联合办案机制, 更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
罪 。
(四)公安机关应保障办案费用, 大力培养公安
技 术 队伍
从 目前 的状况来看 , 我 国公安机关在 打击 网络
犯罪方面仍有不小的技术 障碍。从长远看 , 对 网络
诈骗案件的打击仍应 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 , 因为基
层公安机关数量最多 , 其管辖多为犯罪地管辖 , 有利 于证据的收集保存。所 以, 应 当加强基层公 安机关
的技术力量 , 培养基层公安 网络技术人才 , 同时也要 保证其办案经费 的充 足供应 , 满足设备 的购买 、 维 护、 更新费用的需要, 使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中
软 、 硬件均占优势 。
此外, 对于网络诈骗案件跨国化的趋势, 我们可
以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 , 建立快速反应机
制 , 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
【 参考文献】
[1]宋 程. 网络诈骗 原 因与对策浅析 [J]. 甘肃警
察职业学院学报 , 2009(3 ) : 54 — 57 .
[2 ]梅文华. 五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术[J]. 市场观察 ,
1996 (12) : 33.
[3 ]陈玉友. 网络诈骗若干 问题探 究[J]. 吉林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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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褚 红 云.当前 网络 诈骗 犯 罪手 法 与特 点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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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聂立泽 , 张西俊. 网络诈骗犯 罪被 害与被 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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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 sea rch on th e T ro u b le o f F ilin g A C a se
o n N e tw o rk F rau d C rim e a n d C o u n term ea su re s
LU 0 M i n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四
《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五
《遇到网络诈骗该怎么办?-《专家说法》》
遇到网络诈骗该怎么办?—《专家说法》
作者:刘春晓
导读:如今是信息传播的时代,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知晓天下事,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软件来进行聊天互动,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已经逐步经济化,网络平台也是一个谈生意赚钱的地方了,很多不法分子也利用了网络这块温床,进行欺诈骗取钱财。面对网络诈骗行为我们如何应对?本期专家说法栏目邀请到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律顾问,南方电视台长期特邀法律嘉宾刘春晓律师与我们一起探讨网络诈骗的应对问题。个人网络信息泄露,骗子冒充本人诈骗钱财怎么办
?
如今的生活已经离不开qq、微信等聊天工具了。不过个人信息泄露的事情很让人堪忧。如果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冒充本人向身边亲朋好友借钱,而且成功骗取一大笔钱财之后,被骗的好友向我问责索赔,我要怎么办好呢?
如果你网络上的身份信息外泄的话,是有补救措施的,举个例子:
如果很早就知道身份信息外泄,你隔了一年之后才对于这个信息进行更正说明,这个时候,对于这个受害人的受害行为间接上起到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另一种情况你的身份信息泄露之后你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你对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的情况给予的一定的告知,给予了一定的更正和说明,譬如我们的其他相应的聊天工具msn、微信等进行了说明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骗子虚构感人故事募捐,被骗的钱可否拿回?
情感诈骗是骗子常用的一种手段,很多无知少年和上了年纪的人群往往容易受骗。 他们的作案手段一般是这样的:他们会写一封感人至深的求助信,通过群发系统在网上到处散发。在信上可能会有一个子虚乌有的患白血病的小女孩在病床上等待你的帮助,有时他们甚至还会在网上建立一个主页专门来报道这件事,把故事编得好像真的一样。善良的人们往往不加防备,纷纷慷慨解囊,不料却中了骗子的圈套。
问:如果被骗了,是否能够要回我的钱?
首先,这个网络上发布了一个虚假的感人的故事,然后提供了一个工作账户,向社会来募捐,那这个事实主要是捏造的话,因为肯定是有人汇了钱来构成诈骗,所以对于这些坏人来说已经构成了诈骗,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要做的就是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来报案,把你汇出款项的证据预估定,你是交了现金还是转账;
其次,公安机关查获了这个案件以后,他对于这个违法所得追缴,这个追缴是需要返回给受害人。但是另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他花掉了怎么办?这个花掉了就没有办法了,他要为他这个诈骗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他要坐牢。
骗子假装身份约会网友偏财又骗色,受害者怎么办?
一些非常卑鄙的骗子会约会一些无知少女外出会面,趁其不防,偏财又偏色,遇到这种情况,受害者要怎么办?
如果他捏造了一些事实,制造了一些虚假的光环,来骗取少女的信任,得到了自己的一些利益,这个利益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骗色,目前我们国家的话暂时还不能立案,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如果他在骗色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暴力,这里是涉嫌构成一个强奸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轻者是3年以下,重者是3年以上,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如果骗取了别人钱财的话,
只要是他在与少女交往的过程中有捏造事实,粉饰自己身份的一个行为,达到获得少女手上钱财的一个目的,就构成诈骗罪,不过诈骗罪是有一个起刑的数额,譬如说一块钱的金额诈骗是不能立案的,现在广州立案的数额是3000块钱。3000块钱以下的话就要用一些其他的方法来处理。
网友防止网络受骗,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无论是少女还是任何人来讲,都要杜绝贪念,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一蹴而就的事情,不要想着不劳而获,也不要想以一个很小的成本来获得一个很大的利益,这个是根本不存在的。
第二个,当有人要你处分你自己的财产和一些重要的权利的时候,你要想清楚,你从他那里获取的对价是不是真实的可行的,就是可以得到的。是不是空中的楼阁,水中的月亮,或者说是触手可及的,这个是很重要。
第三个,当你处分了你的财产,或者做了某个行为的时候,你要知道你的行为的救济途径在哪里,如果说你向相关机构报案或者是打官司,你有没有证据,能够提供哪些证据,你现有的证据能不能让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作为法院审判判决的一个标准,这个是需要我们去做的。
专家结语
法律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可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律还有待完善,广大网友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意志,杜绝贪恋,在网络这个虚拟大环境下要注意收集证据,时刻抱有维权的意识,谨慎进行网络的金钱和情感交易,遇到不法的网络行为,要敢于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权。
来源: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六
《2014年中国网络诈骗研究报告》
2014年
中国网络诈骗研究报告
数 据 篇
2015年3月13日
摘 要
2014年,360网购先赔服务共收到全国用户有效理赔申请报案38785例,其中,交易纠
纷类报案15734例,报案总金额为957万元,人均损失608元;网络诈骗类报案23051例,报案总金额为4771万余元,人均损失2070元。与2013年相比,网络诈骗的报案数量增长了3.56%,人均损增了42.9%。
虚假兼职、虚假购物和退款欺诈是2014年最为流行的三类网络诈骗,报案数量分别为
10560起、3255起和2863起。
广东(2832起)、山东(1962起)、江苏(1590起)、河南(1492起)和浙江(1457起)
这5个省级行政区的被骗用户最多。
2014年全国网络诈骗报案数量最多的十个城市是:北京市(1215)、广州市(1165)、
上海市(1013)、深圳市(935)、重庆市(894)、成都市(806)、郑州市(796)、武汉市(776)、杭州市(753)、济南市(644)。括号中数量表示该城市在2014年向360网购先赔服务报案的数量。
2014年全国网络诈骗报案人均损失最高的十个城市是:嘉兴市(6767元)、徐州市
(4661元)、上海市(4297元)、杭州市(3885元)、南阳市(3316元)、镇江市(2643元)、西安市(2600元)、 湘潭市(2535元)、 菏泽市(2391元)、十堰市(2369元)。 社交工具是网络诈骗信息传播的最主要途径,占网络诈骗信息传播途径的54.2%;其次
是电子商务网站,占36.9%;分类信息网站和搜索引擎分别占比4.8%和4.1%。
从报案用户的性别差异来看,男性受害者占63.7%,女性占36.3%,男性受害者占比大
大高于女性。但从人均损失来看,男性为1869元,女性为2422元,女性被骗后的人均损失比男性多出553元,高出29.6%。
从报案用户的出生年代上看:90后的网络诈骗受害者占所有受害者总数的52.2%,其
次是80后占比36.8%,70后占7.8%。
关键词: 网络诈骗、虚假兼职、虚假购物、退款欺诈
目 录
第一章 网络诈骗形势综述 ................................................................................................................. 1
第二章 网络诈骗案情分类对比 ......................................................................................................... 4
第三章 网络诈骗受害者地域分布 ..................................................................................................... 7
第四章 网络诈骗案发时间分析 ......................................................................................................... 9
第五章 网络诈骗信息传播途径 ....................................................................................................... 10
第六章 网络诈骗受害者特征 ........................................................................................................... 13
一、 受害者性别特征 ................................................................................................................... 13
二、 受害者年龄特征 ................................................................................................................... 15
三、 受害者星座特征 ................................................................................................................... 17
附录1 好搜欺诈推广全赔计划年报 ................................................................................................... 19
附录2 网购交易纠纷商品类目分析 ................................................................................................... 20
附录3 网络诈骗基本类型说明 ........................................................................................................... 21
第一章 网络诈骗形势综述
据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49 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 3.61 亿,为全球各国网购人群规模之最。
在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网购交易中的诈骗犯罪也在不断升级。2014年,360网购先赔服务共收到全国用户有效理赔申请报案38785例,其中,交易纠纷类报案15734例,报案总金额为957万元,人均损失608元;网络诈骗类报案23051例,报案总金额为4771万余元,人均损失2070元。与2013年相比,网络诈骗的报案数量增长了3.56%,人均损增了42.9%。
钓鱼网站、诈骗电话、诈骗短信是网络诈骗的重要手段和工具。2014年,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共截获新增钓鱼网站262.1万个,拦截钓鱼网站攻击406亿次。从类别上看,不论是新增量还是拦截量,虚假购物类钓鱼网站的占比都超过了50%。
1
2014年,用户通过360手机卫士标记各类诈骗电话号码2560万亿个(全年去重)。约占用户标记骚扰电话总量(1.28亿个,不算响一声)的20%。
2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七
《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
姓名:梅雄焱
班级:工管1104班
学号:1102010403
2013/1/8
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逐渐成为大学生活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环节。与此同时,网络诈骗也随之兴起,对我们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那么,什么是网络诈骗呢?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的历史悠久,手段层出不穷,网络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为诈骗提供了便利。
[案例1]某校学生小刘在宿舍上网,登陆QQ后发现在国外留学的好友也在网上,于是就主动跟好友聊起天来,聊了一会儿,“好友”把视频打开了,小刘一看就是好友的影像,但此时视频马上就关闭了,“好友”接着说,自己的哥哥在生意上有点麻烦今天急需用钱,让小刘先给他哥哥汇款三千元。小刘想也没想,就赶紧去银行办理了汇款业务,汇完款后小刘给好友打了电话,好友说什么钱呀,小刘说你不是让我给你哥哥汇款三千元吗?这时她才发现被骗了。
[案例2] 某大二学生小A最近是“背”了点。在一次网络购物中,他被整整骗去了5000元。回忆受骗过程,小A满是痛苦:在点开了某网站卖家给的链接后,他进入了一个类似“工行网上银行”的网站,当按要求输入自己的卡号和密码时,页面却弹出“对不起,您的操作已超时,请返回重新支付!”的提示。于是他重复刷新,反复输入口令和密码,而实际上,他每输入一次,卖家就会从卡上划走1000元,最后,整整5000元便不知不觉地流走了。 在网上如果遇到骗子: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的口诀,比如对方要求你现在把钱给我寄过来,你就记住不决断晚交钱,说等一等,明天再说;第二句话“睡一觉过一天”是说一般睡一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都明白了,当时觉得比较晕,叫忽悠,睡一觉就好了;最后是找同学、室友、亲人谈一谈,大家聊一聊。有这三句话就保了三个险。
3、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学校保卫处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同时我们要采取网络安全措施有:
1、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且要经常升级
2、注意经常给电脑体检、杀毒以及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
3、禁止浏览器运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
4、不要上一些不太了解的网站,不要执行从网上下载后未经杀毒处理的软件,不要打开msn或者QQ上传送过来的不明文件等,加强对各类QQ病毒的防范和清除措施。 不管骗子的诈骗手段有多高明,牢记以下几点可以使你摆脱骗子的陷阱:
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要靠自己的双手来获得属于自己的财富,不要想着走捷径,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
2、不要轻易接受别人免费给你的东西,要多留个心眼,想想他为什么要给你?他能从中获得哪些利益?
3、网络是虚拟的,从事网上交易的人也可能是虚拟的。在与对方交易时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资料告诉对方;并且你要要求对方能证明他身份的资料。网上交易付款时要通过第三方来交易,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的账户。
最后提醒大家,无论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同学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多提高一些警惕,多留点心眼,就一定会发现狐狸尾巴。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八
《网络诈骗调查分析报告》
网络诈骗调查分析报告 班级:13食品质量与安全,13食品科学与工程
小组成员:李圣敏,陈爱生
一.调查背景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当前,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而包括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
二.调查时间
2015年4月9日
三调查方式
典型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个案调查 ,在网上提问,由网友回答, 访谈
四参与调查投票数
50票
五调查基本结论
根据网友调查(下文有详细数据)和综合调查,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1.高达91.98%的网友都曾经遇到过网络诈骗;
2.刷单和“中奖陷阱”仍是互联网上最常见的诈骗形式;
3.95.74%的网友表示网络生活被网络诈骗所影响;
4. 80.58%的网友没有上当受骗的经历;
5. 选择举报网络诈骗行为的网友只占26.87%
六原因分析
造成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网络犯罪收益大,风险小。网络诈骗的“投入产出效益比”是非常高的,而其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的侦破较之普通诈骗要困难的多。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小的风险使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前仆后继,有恃无恐。 其二、网络程序漏洞多,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以可乘之机。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无一不是发现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程序上的漏洞而实施的。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这些程序漏洞其实都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这就如同家有万贯家财却又没有锁门,只等着别人进家来偷来抢。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使原本就有犯罪意向的潜在犯罪人以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世界。
其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
其四、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
七诈骗类型 1开通网上银行诈骗
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信息:声称只要往银行存一定数额存款,他们就能帮你在银行贷到几倍、十几倍贷款。受害人往往认为钱是存在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别人无法窃取。而一旦钱存入银行,该笔款项就会被犯罪分子从网上银行转走。比如:你想贷款200万,对方会让你存入40万到自己的账户。条件是他们要在旁边监视,还要看你的身份证。当你一疏忽,对方就会用你的身份证去银行柜台开通网上银行。虽然你没有告诉对方密码,但钱款很容易被他们转走。
2、提供虚假中奖信息诈骗
“您好,为庆祝香港德威电子有限公司成立十周年,特进行了手机号码抽奖,经公证处公证,您的手机号码获得了二等奖,奖品为索尼笔记本电脑或等值奖金10000元,兑奖联系电话×××”,收到这样的手机短信你可得多留一个心眼,很可能是诈骗短信,当你打电话过去,对方会先让你交个人所得税2000元,这笔钱由他们代收,然后是运费等等,就这样,犯罪分子直到花样玩尽,或到受骗网民醒悟过来才收手。
3、提供彩票号码信息诈骗
不法分子在网站上发布假中奖信息,声称是内幕人士,能预先知晓下一期“六合彩”中奖号码,但中奖号码只会告诉他们的会员,成为会员必须先交纳300元会费。当有侥幸心理的网民交纳了这笔费用后,却并不能取得相关的彩票信息,骗取大量会员费后,将网站取消,经过改头换面后,又以新的网站方式出现。
4、注册手机号码诈骗
大多数人在浏览网页时,网页有时弹出一小框,让你输入手机号码注册成会员,订阅某种服务,而且多以色情为诱饵,充斥暴露画面,宣称只要通过手机注册,就能观看或下载色情图片和电影,并提供包月服务,每月最低收取10元。一旦注册成功,进入该网页,会发现没有所谓色情图片和电影,或正常影片。而注册后退订非常麻烦,要么告诉你“年内不能退订”,或给一个退订号码,如“0000”,当用短信发送“0000”后,得到的往往不是退订信息,而是变相又买了对方一项业务。
5、网络交友诈骗
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聊天交友,编造自己的身份,说自己是某某公司老板,生意遍及全国各地甚至海外,骗取对方的信任以及感情,然后以种种理由借钱骗取钱财,比如编造说自己被人绑架、去外地谈业务钱包丢失、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等等为借口,骗取对方的钱财。
六、利用网络通讯手段发送信息诈骗
一是利用互联网群发短信诈骗;二是通过盗取QQ号等网络通讯工具,对其好友群发借钱的诈骗信息,一般金额不大,容易让人受骗;三是利用网络上流动的QQ尾巴病毒,向好友发送借钱的消息.
九,防范措施
1、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要深思,克服贪念、捡便宜的趋利心理,不能对从天而降的“利益”欣喜若狂,否则就会失去理智,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馅饼,也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网络上炒股、炒期货;价格低得出奇的商品要慎之又慎,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蒙受损失。
2、遇到自称是亲朋好友或者亲属朋友的电话、QQ借钱,切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可因情感或义气而跟着感觉走,接到此类电话、短信或网络求助应当多余家人商量,理智地去核实对方的身份,万万不可随便将钱汇入对方提供的帐户。
3、生活中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防止被盗;遇到短信要求查询核实帐户的,千万别按短信提示的方法去做,应及时到银行询问核实情况。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九
《网络诈骗课件》
网络诈骗多少钱够立案篇十
《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