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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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一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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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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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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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二
《被骗多少钱才可以报警并会被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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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多少钱才可以报警并会被立案呢 核心提示:被骗多少钱才可能立案呢?根据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具体关于被骗多少钱才会立案的问题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被骗多少钱才可以报警并会被立案呢?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由此可知,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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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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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三
《电话诈骗揭秘》

电话诈骗揭秘

“实施电话诈骗需借助两条渠道,一是通信线路,二是银行网络。由于这两条渠道一直监

管不力、放任不管,用民警的话说,„运营商、银行简直是助纣为虐‟”,这是陈伟才第三次在全国两会关注电话诈骗。

人们关注陈伟才,更多是因为这个做了20年警察的人大代表从去年开始转行到格力“卖空调”,而陈伟才这次“两会”最关注的,无疑是他昨日短短八分钟发言的前期工作准备。 陈伟才是昨日上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两高报告的最后一个发言代表,他以“虽然离开警队,但警察情结、群众疾苦挥之不去”这样动情的话开头,当他拿出随身带来的“道具”———一块两面分别显示《2013年被骗100亿元电话诈骗利益分配图》和《跨境电话诈骗犯罪集团架构图赃款流向图》的图表,开始讲述他的主题———《行动起来,切断利益输送链,从源头和渠道上治理电话诈骗》,全场的镜头全部对准了他。

在陈伟才的发言稿中,电话诈骗让人“痛心疾首”是有一系列数据可以佐证的———公安部统计,2013年电话诈骗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元,比2012年分别上升77%、25%,其中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的占90%以上。

这一系列数据的背后,陈伟才最想表达的其实是———运营商在这个“诈骗蛋糕”中获得10%的利益,银行则在这个蛋糕中获得3%的利益,为了这13%的利益,事主需要付出100%的代价。

陈伟才认为,解决电话诈骗乱象无非要解决两件事———第一是把虚拟改号的电话拦截下来,不能让这些伪号接通电话用户,这个是“源头”,如果能做到这步,他说,为了这种“小利”,以公众被骗1000万元为例,运营商只赚100万元,而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还需跨境进行,国家为此要开支200万元。

如果“源头”拦截不成功,这些虚拟改号可以“无

障碍”进入手机怎么办?“如果„死猪‟不怕开水烫,就

只能找银行了,就是即便钱骗到进了账户,不要让

他取走”,陈伟才认为,拦截电话诈骗的第二道“关

卡”是银行,他认为银行应该“管好”银行卡,而非现

状的无限制发放银行卡。

据饼图显示,100亿元被骗走的话,过程中银

行收取多级转账、取现手续费等费用,会有3亿元

左右的收益。

从2010年提出手机实名制到2013年提出对运

营商和各地非法电话企业的纵容,再到今年提出“切断利益链”,陈伟才三个建议的关键词仍是希望“电话诈骗”能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

作结语之际,除了对“两高”提出从源头和渠道治理电话诈骗,陈伟才“呼唤”汤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挽回部分损失”。他说,目前已有民事诉讼的成功案例,让事主获得银行20%的赔偿,他认为,事主多打一点官司,电话诈骗一定会减少。

两大问题

(一)运营商的问题

网络改号电话泛滥成灾;捆绑电话业务管理混乱;一些员工非法出租网络电话线路参与犯罪;手机实名制未落实,警方每打掉一个电话诈骗团伙,都能缴获成百上千张无记名手机卡,仅温州一家淘宝店,每年销售的电话卡就达3 0 0万张,都无需实名登记;

(二)银行的问题

银行卡发卡泛滥、实名制未落实,深圳侦办“4·4”被骗2264万元一案中,缴获1720张作案用银行卡,无一张是实名办理登记。台湾警方经常发现从大陆运来一整包一整包的银行卡;银行网络在境外转账、分解资金毫无限制,赃款数分钟内在境外被卷走。

两大建议

为从源头和渠道上治理电话诈骗,建议:

一、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出售、购买伪造信用卡行为,按照刑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

二、最高法通知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和审判涉及电话诈骗的民事诉讼。

由于用户交付来电显示费用,按电话条例要求,运营商应提供“准确的号码”,而却提供虚假号码致用户被骗,适用《侵权责任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全国被骗用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证据包括:

1.民事诉讼状;2 .身份证明材料;3 .银行账户信息;4 .支付诈骗款项的凭证;5 .电话用户资料;6 .与诈骗相关的短信、通话清单。

机关重重步步惊心

电话诈骗团伙如何炼成?

跨境电话诈骗犯罪集团的“老大”是团伙总头目,以台湾人为主,一般的组成是“合伙股东” 跨境电话诈骗犯罪集团的“老大”是团伙总头目,以台湾人为主,一般的组成是“合伙股东”。

团伙总头目分别“单联”以下几方:与网络电话技术保障组联系,获得通讯支持;与话务团伙窝点联系,并出资组建;与取款头目联系,监控诈骗款动向;与洗钱组联系,诈骗成功之后立刻获得分成。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电话诈骗犯罪已演化为3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团伙运作变成了体系运作,原来取款的发展坐大为地下钱庄,专门负责替若干个诈骗窝点转取赃款;原来做技术维护的发展坐大为电话线路“供应商”,专门负责租赁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诈骗网络平台并与传统通讯网对接,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叫服务和线路维护,出租给若干个骗子使用;原来拨打诈骗电话的,专司骗术,负责设窝点,拨打电话诱骗百姓上当。也就是说,当前的电话诈骗犯罪一般由3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主体组成,每实施一起诈骗案件都需这3个犯罪主体合作完成。三个团伙之间大多互不见面,以租金、提成等金钱为连接纽带。

几通电话如何骗得受害人转账?

话务团伙窝点专业到什么程度?如果事主回拨会有电话录音自动回复,在通话过程中甚至有“情景配音”

为什么人们会将钱转到一个素不相识人的账户?陈伟才列举出目前最普遍的诈骗手法———“邮包涉毒”,过程大概如下:事主接到一个固定电话号码呼叫,被告知“你有包裹,但是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如有疑问,请回拨×××号咨询(一般是单号或固定电话号码)”,如果事主回拨,就会与诈骗团伙接上线。

然后,事主会被告知“资料不详,报上姓名以便核对”。然后,下一个话务员拨通事主电话,谎称是警方“发现包裹涉毒”。随后,“检察院”、“法院”的电话陆续拨入,最终告诉事主“如果你不是涉毒,就是个人信息被冒用”,以“你的账户已经被犯罪分子操控”等理由,说服事主将钱转到“国家银行管理局有公检法监控的安全账户”,这个“安全账户”,其实就是诈骗团伙收钱的账户。

通过连续五六个不同“角色”的电话接入,并且全部都是显示当地官方号码,事主通过拨打114“核实”之后,信以为真,将钱汇入指定的“安全账户”,最终上当受骗。

操办这个流程的是“话务团伙窝点”,这个团伙一般由约20人组成,全部是团伙头目从中国各省份招聘回来的,统一培训,在每次诈骗中,每个人只扮演一个角色,可谓绝对专业版的cosplay。

话务团伙窝点一般布点在东南亚各地,全部从大陆招聘到当地进行专业培训和专业角色扮演,专业到什么程度?如果事主回拨会有电话录音自动回复,在通话过程中甚至有“情景配音”,比如“公安”打过来,背景音乐会听到其他“公安”也在打电话“处理警情”。

骗到钱后如何“逃避”银行冻结?

台湾街头,团伙里的摩托车手一接到指令,就奔向各个有中国银联A T M机的银行网点取钱

当事主将钱汇到骗子指定账户之后,如果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大可“冻结”账户,对骗子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如何以最快的速度将这些账户上的钱拿到手上?

“你知不知道现在电话诈骗三分钟钱就能去到美国和台湾”,陈伟才描述诈骗款被取走的“神速”。要完成“快速取钱”需要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要让洗钱组对“安全账户”的钱进行转账拆分,比如100万元,要拆分成50个账户,每个账户存2万元(因为银行ATM机每日取款额度是有限制的)。洗钱组一般通过网银完成这些操作。

洗钱组将钱从“整”拆为“零”,并由“取款团伙”接手将钱取出。一个“有能耐”的团伙可以在1小时内全部取出2000万元,取款头目下面可能会有10个“车手组”分头作业,每个“车手组”会有若干个车手。台湾街头,团伙里的摩托车手在各个有中国银联A T M机的银行网点前“飞车”取钱,由于每张卡只能取2万元,一个车手一般不能去太多的地方,否则会耽误时间,而且他们基本只选择摩托车而非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因为这样“足够快”。

万一未在规定时间将钱取出,而被事主报案并进行账户冻结,取款团伙是要向团伙总头目赔偿的,因为由于他的“手慢”,让整个团伙“失利”。

用于转账的众多银行卡来自何方?

提供身份信息及证件的群体,除了群众演员、建筑工人,甚至还有大学生

无论是诈骗分子对事主指定的“公检法安全账户”,还是取款团伙每次只能取2万元的银行账户,取款的“载体”全部来自中国大陆境内的银行卡。

如果骗取1000万元,需要500万张银行卡才能分拆账户并取出存款。而且取款后的卡一般都作废,巨量银联卡从何而来?

据参与过这类案件的警察说,目前这种银行卡办理服务非常成熟。以北京为例,那些聚集在北京电影厂门口的群众演员也是办卡对象,办卡方式有两种———如果是本人自己去办卡再上交给买卡嫌疑人,这样大概获利200元,但如果只是提供身份证需别人代办,则可能只收入50元。

据称,这些提供“身份信息”的群体中,除了群众演员,还包括工地的建筑工人甚至有大学生。而农村的提供者则更加“简单粗暴”,农民直接将身份证卖给收卡人,然后挂失身份证重新补办,收卡人则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去办卡,而银行对“是否本人来办卡”的识别是有限的。

显示“官方电话”为何会是骗子?

团伙技术人员远程进入我国程控网,将境外网络电话显示号码修改为“官方电话”

为什么来电显示为公检法部门的“官方号码”,却是“诈骗电话”?完成这项统筹工作的是“网络电话技术保障组”。这个保障组通过向掌控电话资源的团伙购买或承租电话网络资源,“资

源”最初的源头来自运营商,一级运营商一路向下发展至二三四五级运营商甚至个人,最后“保障组”从他们手上购买“资源”,并向话务团伙窝点提供“资源”和技术支撑。

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目前境外改号网络电话进入中国大陆的渠道有三个:一是通过广州、上海、北京三个国际端口局落地进入我国程控网。如“9·28”专案,专案组共截获2400万条诈骗电话数据,这些改号的网络电话,就是骗子经新加坡电话公司、香港M 800公司在广州国际端口局联通公司对接落地。

二是各地电话企业违法开办网络电话业务,将境外改号诈骗电话落地对接进入程控网。如“3·10”专案,专案组截获84万条诈骗电话数据,这些改号的网络电话,都是骗子经广东清远联通公司、广州国际端口局联通公司落地打进百姓家。

三是铁通香港公司非法落地境外改号电话并接入内地程控网。如“10·11”专案,专案组仅半年时间就截获2100万条诈骗电话,这些改号为境内公检法机关号码的网络电话,都是从铁通香港公司落地,通过各地铁通公司进入程控网。

取款团伙取款后如何“分赃”?

大图所示利润比例是公安部门根据近年来的诈骗数据汇总分拆而得

整个跨境电话诈骗犯罪集团的利益链是这样的:

第一,话务团伙窝点的话务员收入一般是“底薪加提成”,有说法称是5000元左右的“底薪”,提成则按照“成功率”和诈骗额度等因素进行提成。

第二,洗钱组从“公检法安全账户”取钱后,一般自提5%的利润,然后将剩下的钱“传给”取款团伙。

第三,取款团伙其实要做两件事,一是要准备巨量的银联卡,“下线”自然是收卡的人;二是要快速取款,取款未遂“车手”甚至有可能被警察逮住。所以“成本高”,而回报也相对高,取款团伙会获得12%的利润。

第四,取款团伙取到“散钱”之后并且提取利润,然后将剩下的赃款重新“化零为整”传到统一账户,回到下一轮的洗钱组手上,这些洗钱组按此前的分赃方案,将账款按照比例分别汇入团伙总头目、网络电话技术保障组、网络改号线路提供者的账户,前者占利润的40%,后两者则占10%。

电话诈骗利益分配图

2013年被骗100亿

银行(转账、取现手续费及余额) 3%

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四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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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就是指用虚假的手段、和不正当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交诈骗。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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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五
《受电话诈骗的亲身体会》

昨天晚上刚刚看完一个师姐的被诈骗的经历,认为这么容易识破的网络诈骗手段这么也能够上当,此时此刻只有同情一下这位师姐。关于网络诈骗新闻也看得不少,认为自己肯定不会被骗的。如今亲身经历了电话诈骗,后天就考试了,现在连复习的心情和动力都没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昨晚接到一个广州联通的陌生电话18520471287(此时手机安全管家之类的软件并没有提示诈骗),男的,普通话,开口就叫出我的名字。

他:“是黄XX吗?”

我:“你好,我是。”

他:“这个是我私人手机号码。明天早上到我的办公室一下。”

我: “噢噢,请问你是?”

他:“我的声音都听不出来了?”

我:”听不出(我在想哪个领导,不敢确认,如果我说错了,岂不是很糗,然后想了想)。”

他:“连我的声音都听不出,你明天不要给我打电话了(此时用恐吓对方的口吻,逼出你说出其中一个领导的名字)。”

我:“不好意思,一时想不起来,是不是曹老师(此老师是我老师的指导老师孙老师,学科组长也就是“老板”,是本人比较尊敬的一位老师。)”

他:“是呀,怎么才想起来,哈哈。明天九点来我办公室一下,或者九点半吧,来之前给我个电话。”

我:”噢,好的!请问曹老师找我有什么事呢?”

他:”明天过来在说吧,现在电话里说不清楚。”

挂了电话之后,觉得很奇怪,怎么曹老师是这样说话,让我猜他是谁?心想,可能是他为人比较幽默吧。以为有什么任务给我,一般是孙老师给我任务,毕竟是他发工资给我,给他干活也是应该的。本想打电话给孙老师确认一下,可能我的手机号码是孙老师给他的,所以就没有打给孙老师了。刚好我没有存下曹老师的手机号码。

到了第二天早上,8:58刚好到研究所,就接到他的电话。

他:“黄XX,到办公室了吗?”

我:”嗯嗯,刚刚到所里。”(此时正在爬楼梯,气喘吁吁。)

他:”你在外面先等我一下,我现在有个领导要接见,在处理完之后再打你电话。”

我:”噢噢,好的!”

此时此刻在想,第一次约我到办公室,会给我什么任务呢?如果给我任务的话,先推脱一下,等考完试之后再说,然后立马打电话给孙老师。

然后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等了十分钟之后他马上来电。

他:”XX啊,你现在方不方便,让你帮我电事情,而且这件事比较着急。” 我思考了一会说道:”噢噢,没什么事情,你说吧。”(此时肯定没有事情啦,在等你叫我去你办公室呢。)

他:”是这样的,这位领导需要5000元现金,你现在有没有现金。”

我:”没有那么现金,不过我可能到银行取出来。”(也没想那么多,我这么尊敬的老师肯定值得信任,而且是现金,取出来后带上去就是了。)

他:“那这样,你到银行去取出来后,拿个信封装起来,然后拿到我办公室。这件事情很急,马上去处理。”

我:”噢噢,好的!”

他:”大概需要多久?”

我:”半个小时之内吧。”

他:”好,处理完给我电话。”

心想,可能是他现在没那么多现金,又不方便去取钱,让我做个跑腿给他送钱过去。然后我立马从支付宝转账到中国银行卡上,等待两个小时内到款。过了十分钟,应该差不多可以去ATM机取钱出来。在途中,又接到他的来电。

他:”XX,到银行了吗?”

我:”还没,在路上。”

他:”是这样的,最近查的比较紧,给现金不方便。我给你个帐号,到柜员机汇钱给他。”

我:”噢噢,好的。我用支付宝直接汇钱过去更方便,你把他的账户名和帐号发到我手机上就可以了。”

他:“好的好的,赶紧呀。”

心想,这还不更简单,可以舒舒服服的在办公室直接用支付宝汇钱给他。此时的我已经完全放下了警惕,而且事情这么急的情况下,所以根本就没有想过是诈骗行为。他把事情说的很紧急,你马上处理不可,这时我应该体现工作效率的时候。

然后就是一直等待支付宝到银行卡的帐。在这过程中,他发了帐号给我,并提醒我赶紧处理。然后他又打了一个电话给我说这件事情一定要保密。这时我在想,领导送礼金的事情见怪不怪(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曹老师本人非常正直,绝不是做出这种事情的人)。

5000元成功从支付宝转到银行卡。由于要从支付宝转账,所以又转回到支付宝里面去。成功汇款之后给他打了电话通知他到账。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他那边也成功到账了,然后打电话给我。

他:“XX,这笔帐他已经收到了。但是,我觉得还不够,这个应该还不满足,要不这样吧健龙,你在他给汇一万元。”

我:”哈,这么多呀,可是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还好我是个穷逼)

他:“那你现在有多少钱?”

我:”我卡上只剩下两千多。”

他思考了一会说道:”这样吧,你把这两千先汇过来吧,赶紧的。”

我:”噢噢,好的!”然后挂掉电话。此时才觉得这件事有蹊跷,我立马打电话给孙老师。孙老师听完我告诉他整件事情之后,立马断定这是电话诈骗,经常有人冒充领导实行诈骗行为。然后叫我立马在网上输入他的帐号和错误的密码三次,将他的帐号冻结,然后报警立案。

之后还不断打电话给我催我把钱汇给他的那个所谓的“领导”,我就只好给他继续“演”下去,跟他说已经在筹钱中,让他等一下。

去派出所报案,希望警察能够尽他们应有的责任,尽快将电话诈骗团伙缉拿归案,尽量避免更多像我一样的受害者受骗。其实现在的人的警觉心越来越高,也没多少人受骗,怪就怪我自己实在太单纯,太笨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马上就要考试了,马上收拾心情做最后的冲刺吧,我不是一个人在奋斗,大家加油!

派出所回来的路上,跟我一起去报案的师弟问我,你要不要告诉你父母,然后我说当然要,而且还要把这经历写下来,然后让更多的人知道。虽然这件事对我来说很糗,但对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希望大家以后都要小心留意提高警惕。只要涉及金钱交易,必须小心再小心,最好能够当面交易。而且要告诉自己的长辈,特别是公公婆婆,在受害者当中,这些人占多数。前阵子我婆婆也被人骗了钱,

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六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摘要: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法律咨询、欢迎阅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了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诈骗罪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如果你不慎涉及诈骗罪相关行为,建议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诈骗罪法律咨询,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解决一切法律烦恼。【法律在线咨询,就上法律直通车。】

电话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七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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