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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一)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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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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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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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二)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口 罗 敏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
摘 要: 网络诈骗犯罪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 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 具有高科技性、 高智能性、
方式多样性、 作案隐蔽、 地域跨度大等特点。尤其是其隐蔽性 、 跨地域性 , 使得警方对案件的立案追溯显现 出
一
定漏洞。 目前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 案 中遭遇 到地域 管辖 不明、 群 众报案 态度 消极 、 取证 困难等
困境 。
关键词 : 网络诈骗犯 罪; 立案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17.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 685X (2013)02 — 0024 —03
网络诈骗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
的一种新型诈骗形式 , 它借助现代发达的互联 网与
计算机技术、 各类信息设备、 无线技术与多媒体终
端 , 或对传统的诈骗术进行重新包装 , 或利用计算机
与网络知识创造出新 的诈骗模式 , 继而通过信息 网
络跨地区、 跨 国散 布诈骗信息。网络诈骗虽脱胎 于
传统诈骗, 但是其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诈骗。
一
般多为团伙作案 , 涉案金额巨大 , 涉及 地区广 , 立
案 、 取证 、 追诉都较传统案件有一定难度。
一
、 网络诈骗的基本概念
(一 ) 网络诈 骗 的定 义
根据刑法理论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
较大的行为。其最突 出的特点是 : 行 为人设法使被
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 , 以致“自觉地 ” 将 自己所有
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或者放弃 自己的所有
权 , 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由此可知 , 网
络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 其他
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超出诈骗罪的范围, 网络只是其
诈骗的手段和途径 。对于网络诈骗 的概念 , 应该缩
小解释为“ 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 以非法占有为 目
的, 用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 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
(二) 网络诈骗的形式及特点
网络诈骗的形式复杂,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
种 : 通过 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 , 要求其缴纳手续费
等 ; 直接 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发送银行账号 , 期待接收
者“ 碰巧 ” 要 向他人 汇款 ; 利用虚假 的 电子商务 网
站 , 骗取受害人交款后不发货或发 出价格悬殊的商
品; 设置虚假 IP 电话服务、 下载服务等, 通过 sP 运
营商吸取被害人话费。另外还有通过网络的投资诈
骗 、 商业与工作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存在着
一
些共性 , 而这些共性正是警 方对 于此类案件立案
及侦破的关键。
1. 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化 、 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首先呈现 出专业化特征。 _3 他们拥有
网站 、 信息群发器 、 网页内嵌恶意代码等软件及硬件
基础 , 并且行为人都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知识 , 能够
操作甚至制造这些工具。而另一些违法者专 门制作
销售此类工具 , 或是为诈骗行为人进行洗钱 , 形成一
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 容易形成专业 的诈骗组织。并
且网络诈骗手段偏智能化。行为人通常使用较为高
效的设备, 几个人、 几台电脑, 一天之内就能够发出
数万条诈骗短信 ; 或是利用软件 , 使受害者的来 电显
示为“ 110” “ 10086” 等特殊号码, 增强可信性。
2. 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广 、 影响大。
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 、 智能化使得诈骗信息
收稿 日期 : 20 13 —02 —15
作者简介: 罗 敏(1988 一) , 女, 陕西安康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研究生,究方向为刑法学。
一
24 —
20 13 年第 2 期 罗 敏 :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 困境及对策研究
能够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 , 同时行为人使用的技
术手段极易使被害人上当受 骗 , 导致此种犯罪能在
短时间内诈骗巨额资金, 受害者广泛, 社会影 响
恶劣。
3.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通过网络进行诈骗 , 行为人可 以使用各种伪造
的身份来加强受害人的信任, 如实用软件将己方号
码改为“ l10 ” 。另外 , 我 国的互联 网并未实行 实名
制 , 行为人不仅可以任意登录网络 , 甚至可以用代理
服务器或是多重加密的代理服务器来隐藏 自己的真
实 IP 。 [ ]
二、 网络诈骗犯罪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困境
自网络诈骗出现以来, 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
势 , 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 但是对此类诈骗案
件的刑事立案侦破却屈指可数。笔者认为, 这与我
国公安 机关 在 立 案制 度 中存 在 一定 困境 有 重要
关 系。
(一)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案 中由于案 研
件地域管辖不明, 而存在推诿现 象
我国刑诉法规定 了犯罪地公安机关 管辖为主、
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但在实践
中, 网络诈骗案件波及范围极广, 而且近年呈现出跨
国犯罪的趋势 。行 为人 为逃避刑事追究 , 常常将服 务器架设在 国外 , 甚至身在 境外进行遥 控操纵 , 同 时 , 其诈骗行为的受 害人遍布全 国各地 。这就造成 了一种困境 , 看似各地 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管辖权 , 但单独某个地区的涉案金额与受害人数很少, 造成
该地的公安机关“ 不愿管” , 虽然立案 , 却并 没有抽 出人力 、 物力来对案件进行侦查。导致许多单个诈
骗数额不大 、 单独地 区受害人数较少 的网络诈骗案
件无人问津。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 网络诈骗犯 罪案件 时, 获
得的立案材料来源较 少, 多数群众报案 态度消极
一
般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是报案、 举
报 、 控告 、 自首 以及公检法机关 自行发现 。而 网络的 虚拟性 、 隐蔽性 , 将网络诈骗伪装成正常行为 , 如果 没有受骗 , 很难发现其诈骗本质。多数群众受传统
思想的影响,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对于线索性质的
中奖短信等, 倾向于不报案; 或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受
骗, 就没有必要与公检法机关发生接触; 甚至许多受
害人 , 在受骗金额较小的情况下 , 也不愿意报案。这 就使得许多诈骗案件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刑事追诉
无法进行 。
(三 ) 公安 机 关面 临 网络 诈骗 犯 罪时 , 往 往取 证 困难
取证难是网络类犯罪的一大特点, 网络诈骗也
不例外。
首先, 立案的标准是“ 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 ” 但是在局部地区, 可能只有少数的受 害者 , 其涉案金额或受害者人数达不到诈骗罪 “ 数
额较大” 、 “ 多次诈骗” 和发送诈骗短信次数等规定 , 而诈骗行为人往往采用国外架设服务器、 盗用他人
身份信息购买号码、 隐藏真实 I P 等诸多手段逃避追
究 , 依靠县 (市 )级公安机关 的技术设备与手段 , 很 难查清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达到立案的标 准, 因此对
这样的案件往往做不立案处理, 更不会作为重大刑
事案件 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
其次, 公安机关往往将破案率作为一项重要的
考评指标 , 在某些地 区, 如果破案率不达标 , 就会影 响来年的各项工作。我国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并不充
足 , 技术能力与设备配置在面对网络诈骗案件时往
往捉襟见肘 , 特别是跨地区取证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 固定 , 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时 , 表现 出很大的劣势 。 近年来侦破的几起跨国电信诈骗案, 往往由省公安
厅牵头, 联合办案, 耗时数月才能侦破。这些困难也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不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现象。
再次 , 跨 国网络诈骗涉及到国际司法互助的问
题, 即使有关国家启动了联合调查, 但国际犯罪调查
涉及的手续繁琐 , 过程冗长 , 嫌疑人一旦觉察 , 能够 立 即删除相关的电子证据 , 甚至物理性地损坏硬盘
等存储设备 , 使得证据彻底销毁 。同时对于嫌疑人
的调查 、 抓捕等 , 要耗费大量的财力 、 人力 , 这也是 网 络诈骗难于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原因之一。
三、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制度的思考
网络诈骗虽然是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 , 但有其
特性 , 如果 固守刑事立案 的一般制度 , 就会出现立案 难 、 立而不侦的状况 。针对这些困难 , 可以尝试一些 解决方案 。
(一)公安机 关科 学确定犯 罪行为地
为了避免过多 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 , 造
成相互推诿的状况, 同时体现效率原则, 犯罪行为地
的确定应以简为主。网络空间不 同于物理空间 , 规
模化的网络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往往使用的是星型
拓扑网络结构 , 此时的犯罪地可 以认 为是主服务器
所在地 , 因为主服务器起 到了控制 、 指挥 的作用 , 对 主服务器进行操作的人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
一
25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年第2 期
分子。如果诈骗集团使用了环形拓扑网络, 各台服
务器处于互补的状态 , 那么犯罪行为地就没有主次
之分 , 各台服务器的操作者都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
因此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同样的, 对
于小规模 的单 台服务器诈骗案件 , 也应当由服务器
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
(二 )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制度 , 受害人住所地公
安机 关应该 辅助 办案
实践中受害人受骗 数额达到诈骗 罪 的起刑点
时, 受害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往往 会受理 , 这就有可能多家公安机关立案 , 造成相会推 诿或是资源浪费, 而诈骗数额较小时, 受害人的控告
可能就会被不立案处理 , 导致证据遗失。
我 国目前公安机 关 已经建立 了统一 的公安 网
络 , 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 网络诈骗 的专项 内容 。公 安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控告时可以先上网找寻是否 已
有公安机关立案 , 如有 , 则应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据移 送; 如果没有 , 可 以自己立案。全国公安机关联网互
动 , “ 一家立案 , 全 国帮助 ” , 对于证据搜集 、 嫌疑人 的侦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应适 当提 高立案级别
我国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 、 设备配置
等还处于较低水平 , 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 , 一旦嫌 疑人采用了技术手段或是身处国外遥控操作, 会给
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带来 巨大的困难。因此在 目
前的情况下 , 可以考虑适当提高 网络诈骗案件的立
案级别 , 或 由技术 、 力量较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 立案 , 或在基层公安 机关立案后予 以移交 。这样就 容易形成联合办案机制, 更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
罪 。
(四)公安机关应保障办案费用, 大力培养公安
技 术 队伍
从 目前 的状况来看 , 我 国公安机关在 打击 网络
犯罪方面仍有不小的技术 障碍。从长远看 , 对 网络
诈骗案件的打击仍应 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 , 因为基
层公安机关数量最多 , 其管辖多为犯罪地管辖 , 有利 于证据的收集保存。所 以, 应 当加强基层公 安机关
的技术力量 , 培养基层公安 网络技术人才 , 同时也要 保证其办案经费 的充 足供应 , 满足设备 的购买 、 维 护、 更新费用的需要, 使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中
软 、 硬件均占优势 。
此外, 对于网络诈骗案件跨国化的趋势, 我们可
以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 , 建立快速反应机
制 , 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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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 sea rch on th e T ro u b le o f F ilin g A C a se
o n N e tw o rk F rau d C rim e a n d C o u n term ea su re s
LU 0 M i n
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三)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10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Feb.2010
No.1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张颖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摘
要: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如果盲目沿用固有的管辖规定,会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效
果。为了方便侦查取证,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需要在沿用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手法的多样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犯罪的高科技性等特点进行新的解释和变动。传统的管辖规定将被害人所在地排除在管化、
辖地之外,然而通过研究发现把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更能满足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诈骗;立案管辖;被害人所在地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0)01-0076-04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作为网络经济副产品的网络犯罪现象也在急剧增加,而网络诈骗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诈骗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其作案地点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确定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上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传统的管辖规定很难满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加以及时更新,从而更快更好更准确地立案,为更好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奠定基础。
一、诈骗犯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诈骗案件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此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如何分工,便成为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即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地域管辖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表明,处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辅的原则。
(二)级别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实质上是有关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其他复杂因素,使同级公安机关对于同一案件的立案侦查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来予以解决。
(三)指定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一种情形,同级机关由于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不便通过地域管辖或相互协商解决的,如案件发生在管辖机关不甚明确的地域(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界处),或者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
收稿日期:2009-11-20
作者简介:张颖超(1987-),女,河南禹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诉讼法专业讯问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机关不明确等,这时,就应当由共同上级机关予以指定。第二种情形,即案件情况特殊的,则需要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管辖困境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如犯罪隐蔽、复杂,被害人多且不特定、而且犯罪地点具有虚拟性与跨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网络诈骗犯罪对传统诈骗犯罪的管辖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依照传统管辖原则,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会出现报案难、求助难等问题,这样长期下去,被害人将不愿意报案,从而必将导致隐案的大量产生,这对于掌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发案情况和规律非常不利,从而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效果。
了一个难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的问题。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物理空间所分割的许多领域在它面前已失去意义。网络的触角不断地伸向各地,人们之间的交往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并没有某个实际的可触摸的空间地点,以及某种身体的位移变化,所以网络空间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更具有偶然性而难以确定。要在网络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立案管辖权面临的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犯罪,可能会分几个过程完成,而一个特定的公安机关到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哪一过程享有管辖权,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就网络空间的活动者而言,他对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是确定的,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某一次具体的网络诈骗行为可以是多方的,被害人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之间,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几乎任何一次诈骗行为都可能是跨地域的,从而可能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而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
三、对网络诈骗犯罪立案管辖的构思
传统管辖权理论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套成熟严密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虽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借助网络来实施犯罪,但行为的性质仍属诈骗犯罪的范畴,故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确定,应在原有的管辖确定原则上加入对网络技术特性的考虑,建立一种既适合于传统行为方式又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
(一)犯罪地的确定
网络犯罪往往是通过数字技术和高科技设备,跨越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在一般情况下是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而且行为地和结果地依靠传统手段也极难确定。因此,必须利用技术手段甄别,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以便准确地适用管辖原则。
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因此,犯罪地为犯罪分子上网实施
(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难
以确定
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之所以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因为该因素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具有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正是因为其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关联度。首先,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的相对稳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位置,行为的发生,意志的指向等。而网络空间恰恰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虚拟空间,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并登录的,因此侦查人员无法在网络空间中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登录发生的确切地址,也难以找到物理空间中的住所、有形财产。这样,传统诈骗的管辖基础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丧失,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又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因此,网络管辖权很难依据传统规则加以确定。网络的无形使得当事人的住所、行为等因素的确定都面临着难题,使得传统的管辖基础产生动摇。
综上,网络空间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地理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意义,而建立在地理区域划分基础上的传统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也因此失去了适用的根据。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性使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
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特征给地域管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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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上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尤其是对于由行为人流窜作案的网络诈骗案件来说,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必要时”是指当主要犯罪地并不是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时,如果案件仍由最初受理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那么就很难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误,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犯罪地是指诈骗数额最大的,危害性最严重,应受刑罚处罚最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的确定
犯罪行为地,即犯罪分子上网实施犯罪的地点,是指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这便于确定其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
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来确定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是具有可行性的。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
网络犯罪行为地,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传统诈骗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2.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传统的诈骗犯罪确立了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原则,这样设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方便侦查取证。
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一般有与被害人正面接触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物理空间里留下一些痕迹物证,有时还会有证人等的存在,这样在犯罪地和其居住地就可以相对比较容易地获取证据。而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这种优势基本不存在,而被传统管辖原则拒之门外的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却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因为,第一,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一致。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使得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即使是通过IP地址等一些技术手段确定了犯罪行为地,由于犯罪分子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其证据多是一些数据资料等,因此很难在物理空间中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而被害人所在地则可能会有比较多的证据,被害人可能是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被诈骗的,也可能有与犯罪分子在网上“交流”的过程,还可能会有犯罪分子的照片、聊天记录或其他一些有价值信息等。作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也会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这些信息可以为以后的侦查工作所收集并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相一致。第二,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节省诉讼资源。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来源有单位和个人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等,实践中以被害人举报为多数,而被害人通常会选择
2.犯罪结果地的确定
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地。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当诈骗所得钱款汇入犯罪分子开设的账户上之后,就可以认为犯罪分子已经取得了财产,因而其开设账户所在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就可以行使立案管辖权。
(二)对地域管辖原则的构想
1.沿用传统地域管辖原则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有时会发生对同一起案件数个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的特殊情形,对此就应当对其进行变通处理,以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于隔地犯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当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属于同一地区时,由该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可,并不会发生数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非常明显,因此经常出现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完全分离的情形,这样便会产生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共同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对涉及不同地区的数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对于所受理的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数罪时,且数罪的犯罪地均为同一地区,则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立案侦查权应当是无疑的。但是,有时在案件中存在数罪的情形下,数罪的发生不在一个地区,而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
去自己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使得犯罪分子犯罪地和居住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可能相隔很远,利用指定管辖可能会导致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是公安部,在不能确定案情是否重大以及涉案金额是否巨大时就要求公安部进行指定管辖,这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综上,建议在网络诈骗管辖中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之一,即如果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方便的,由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适当变通使用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这条规定有其局限性。从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来看,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多数县级公安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公安机关侦破网络犯罪的技术条件还不具备,这就导致了任何一件网络犯罪案件都有可能成为"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因此,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不论是否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都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应由省以上公安部
门负责侦查,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四)增加对指定管辖原则的要求
关于传统的指定管辖原则已经在第一部分论述,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主要是指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但是有时由于他们缺乏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不可能承担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这时就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具有相应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同时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虽然现在已经提出了很多方法来协调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然而,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应该通过加强地域协作来实现。网络诈骗毕竟是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一般分布较广,而且被害人数量众多,因此地域间的协作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是必须的。
总之,网络环境下的立案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慎重地遵循和发展既有的管辖基础和管辖规则,在具体行使该管辖权时,应要求有关机关本着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确立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尽量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最方便侦查取证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TheFunctional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
ZHANGYing-chao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China100038)
Abstract:Aboutthe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followingthetraditionalregulationswilladverselyaffecttheeffectofcombatingandpreventinginternetfraud.Inordertoinvestigateandcollectenoughevidence,thejurisdictionoversuchcasesrequireanewinterpre-tationonthebaseof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becauseofthediversityofthemodusoperandi,thevirtualofthecrimespaceandsoon.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excludesthelocationofthevictim;however,onaccountoftheparticularityofsuchcases,itisbettertomakethelocationofthevictimasjurisdictionforfightinginternetfraud.
Keywords:Internetfraud;Functionaljurisdiction;Locationofthevic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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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四)
《关于诈骗钱财立案不予办理的报告》
关于诈骗钱财立案不予办理的报告
湖南省公安厅:
我名郑桂文,男,现年55岁,本省株洲市攸县城关人.
我和受害人候开生于2009年11月底在益阳市资阳区公安分局侦经科报案,该局于第二天下午受理了我们的报案(立案原件附后).并在立案问讯记录上签字盖了手印.告诉我们等待回答.我们等了几个月后不见回答,我(郑桂文)于2010年三四月间多次电话询问,分局告诉我已找到了张德安,核实情况基本一致.我过问处理情况,接电话的说要问具体经办人员.我多次电话后,终于找到一个姓徐的办案人员,他说已取消立案,我们的案子是经济纠纷案.要由法院去办理.后经我的一个朋友(原益阳市资阳分局一个开小车的司机)丢下一句话:张德安溜了勾子,要不然不会不了了之.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诈骗案子,一个受纳税人完全信任的公安机关,一个拿交税人的钱的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办着令纳税人寒心的案子呢.我脆求上级秉公执法的厅领导为我主持公正,为我挽回经济损失和对犯罪人应有的惩处.还法律的公平公正.
特此报告
请求办理!
报告人:郑桂文
2011年5月16日
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五)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摘要: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法律咨询、欢迎阅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了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诈骗罪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如果你不慎涉及诈骗罪相关行为,建议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诈骗罪法律咨询,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解决一切法律烦恼。【法律在线咨询,就上法律直通车。】
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六)
《常见诈骗手段20150401》
常见诈骗手段
“中奖、退税、刷卡、补贴”藏骗局
骗招1
——给手机用户发“我是××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恭喜你的手机或电话号码在××抽奖中了×等奖,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之类的短信。
支招:如果你的手机收到这类短信,请给自己几秒钟的思考时间,想想自己是否将手机号码投入摇奖或参与过什么活动,如果没有,删除它,不要回复,更不要相信天上掉下的这个大奖。
骗招2
——以××银行的名义,提醒您在某地刷卡消费,消费的金额将于近期从您的账户中扣除。
支招:如果你收到类似的手机短信,再按短信里的电话打去询问,就会一步步栽进不法之徒设好的圈套里。所以,对这类疑骗信息不要理睬或直接拨打银行卡面上的客服电话查询。
骗招3
——打电话自称是国家税务局干部,帮您办理汽车或房屋退税事宜。
支招:请不要相信这类谎言。
骗招4
——有人自称是某社保局工作人员,以短信形式告知“你有社保补贴金未领取”,通知群众领取社保补贴或社保返款项。
支招:对于收到的领取社保补贴等短信须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社保账户等相关问题,群众可到当地社保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了解。
骗招5
——有人打电话冒充财政局,声称可以领取“新生儿财政补贴”、“助学困难补贴”或者“购车补贴”。要求群众提供银行卡汇到其指定账号上。
支招: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受害人家庭固定电话,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为由,要求受害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转帐。
因此,在接到类似电话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如不了解情况,不能轻易到自动取款机上按照电话提示进行操作。应该求证确切后再联系,以防自己的财产受损。
利用你的身边人实施诈骗
骗招6
——有人打电话称,你的孩子被绑架,并索要赎金,电话中甚至还出现了孩子的哭闹声音。
支招:如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冷静,先问问对方手中是男孩还是女孩,长什么样,穿什么样的衣服。如果对方所陈述的内容与孩子相符,尽快报警,以便公安机关查出事实真相。如果您所问的情况对方回答不上来或有误,那一定是有诈。
骗招7
——有人打电话称,您的家人在某地生急病或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让您把钱打到××银行账号上。
支招:接到这类电话时,您一定要核实清楚事情的真相,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话,以免不法之徒利用您对身边人的感情,实施诈骗。
“点歌、充值、退话费”骗你是真
骗招8
——“您好,您的朋友为您点播了一首××歌曲,以此表达他的和祝福,请您拨打×××收听。”
支招:不要回拨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当你拨打收听时,那您的话费余额一定会直线下降。
骗招9
——“我在外地出差,我的手机很快就没有话费了,麻烦你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与密码。”
支招: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核对好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要为了心急帮朋友,不小心中了圈套。现在的手机,在全国各地的运营商处都能充值!
骗招10
——“您好,这里是中国移动(或联通)客户服务热线,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您的电话费这几个月共多收了×××元,如确认退费请按……”
支招:类似的电话接到后,您只要认真查看一下来电号码,就可识破骗局。也有可能对方网络改号,此时可挂断并重新输入并拨打运营商客服电话。
大玩捉迷藏引你入陷阱
骗招11
电话诈骗
——“低值充值卡出售,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卡充值,100元面值的38元低价促销,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
支招:如果你收到这样的信息,请不要被低价与利润所诱惑,因为不法之徒往往会利用这些诱饵骗你上当,遇事多问为什么,可不可能,最好向移动与联通的客户服务中心落实后,再加盟也来得及。
骗招12
——如果您接到未知的电话号码,或响过两下就挂断的电话,一定要当心,不要随随便便回复。
支招:如果有事他们会再打,如果响一声就断的,特别是外地电话,基本上为诈骗电话或计费电话。
骗招13
——如果您接到不熟悉的电话,对方自称为您好友,并让您猜其身份,请不要跟他捉迷藏了,直接问他是谁,如果是您的好友,简单核对一下就清楚了,您的朋友也不会责怪的,但却防止了上当受骗。
骗招14
——对打着上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的旗号、要求您帮忙处理领导个人事务的电话。
支招:对这类电话,请多长一个心眼,不要急于付钱,待核实该人身份之后再帮忙也不迟。
曝光电话诈骗流程——盯上吉数号码“猜猜我是谁?”
骗招15
——直接向你推荐“您不是曾经购过×××,满足了我们×××条件,你可以得到一款免费的手机,只需附赠×××元等值的充值卡,货到后你将充值卡×××元交上,即可”
支招:对方有可能由木马或者其他原因(比如和快递职员是朋友)已经获取的你的网上购物的信息,请不要相信,你曾经网购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并且他们熟知快递“先付款后验货”的规则,无法先验货使其得逞。
申明一点,这种小面值的诈骗在个案中只能立案为治安案件,鼓励受害者多报案而形成群体案件,不应该因为利小而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骗招16
——以短信形式告知你有包裹未取,因为地址不详,无法派送,详情速电某电话1;电话1自称是某邮局,告诉你你的包裹以装有违禁物品以及一张信用卡为由被某公安局分局某稽查大队带走,强烈建议你马上打电话给他们口中公安局“某警官”的电话2;电话2中“某警官”将事态严重化,然后催促你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和避免无中生有的法律责任,打电话3给银联中心让其帮你冻结信用卡并为你本人的银行卡安装报警系统,最终以此为由,敲诈、恐吓和勒索你的钱财。
支招:一般行政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公共电话,应该可以在118114或网络上搜索到,因此在快要听信他人造谣,按其提供的电话回拨之前,一定要确认所有电话号码的来源和可信度,可能的话用其他电话按数字拨打正规渠道的号码,不要回拨对方提供的**机构电话。
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
骗招17
——有人用语音电话冒充当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声称有一张法院传票未领取,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到法院领取传票。逾期不领法院将强制执行,语音播放最后提示拨打“9”号键转至人工服务,转接后有接线员自称为当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接听群众说出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存折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要求群众将钱汇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上,以便处理相关立案手续。
支招:法院发传票有非常严谨的法律程序。一般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除了由当事人当面签收外,一般会由邮政快递部门送达“法院专递”,或者由法警、办案人员等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使是电话通知,也会将案件受理情况说清楚,不会在电话中询问当事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特别是密码或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同时也不会使用电话录音形式。
法院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案件诉讼费是由起诉人到法院大厅立案庭先行缴付,或是要求当事人按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向受案法院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法院会出具正规发票,没有汇款支付规定,更不会通知被告支付。 骗招18
——有人打电话冒充公安局,称有一个所谓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协助调查,要求接听群众说出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存折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要求事主将资金转移到指定“安全账户”内。
支招:这是很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如果骗子发现对方有上当的可能,下一步可能会说对方涉嫌卷入一起重大刑事犯罪,然后模拟电话转接到“公安局刑侦大队”,进一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当对方通过键盘输入银行卡密码时,骗子会利用一种声音分析软件,通过按键声,窃取到对方的银行卡密码。 如你接到来电显示为“区号+110”的号码,千万别轻信这就真是110打来的电话,这可是犯罪分子打来的诈骗电话。这是骗子在使用“任意显号功能”,想在对方手机上显示什么号码就能显示什么号码,并且110是当地公安局的出警电话,不会直接用来办案的。另外,假如真的需要跨区办案,市民协助调查,并不会由外地警方打电话联系,而应该通过当地公安局联系市民,协助调查。
如遇到类似情况,别轻易相信对方,要三思而后行,更不要在电话中跟陌生人透露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诈骗嫌疑,应该立即报警。
骗招19
——有人打电话冒充检察院的检察官,谎称因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要求市民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或将银行存款转至检方的“安全账户”。
支招:电话诈骗团伙通常利用改号软件,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市民,以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犯罪等为幌子,骗取群众将存款汇入其银行账户。
接到诈骗电话时,检察官提醒群众做到“四不”,即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拨打来历不明信息提示的电话、不向陌生人泄露家庭财产信息、不轻信他人电话诱导汇款或转账。如来电显示为国家机关的电话号码,可直接回拨确认真伪,因改号软件所伪造的号码,一旦回拨就会无法接通或转接到真正机主,骗局即可戳穿。
警方介绍
犯罪分子多冒充受害人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一般诈骗流程是:先拨通受害者电话,让受害者“猜猜我是谁”,如受害者说“真的想不起”,犯罪嫌疑人就会说“你连我都忘了,那就算了”;如受害者“恍然大悟”说“哦你是某某”,嫌疑人就会顺着说“是呀,你终于想起来了”,然后就说近期要去看望对方,获得好感,次日或稍后两日编造在去的途中出车祸、遭绑架、嫖妓被抓或包二奶被发现等谎言,向受害人借钱,让受害者汇钱到指定的帐户。
这种诈骗主要诈骗公司老总、高级官员,或者随机拨打的某号码段电话号码或一些连号较多、吉数结尾的号码如888、666、168之类的手机持有人。
警方还介绍,电话诈骗的犯罪分子准备充分,精心编制固定操作流程。在实施诈骗活动前,犯罪分子都会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资料,还对诈骗过程进行“彩排”。同时,骗子们分工明确,一般以3-5人为一个小团伙,专人负责打电话,专人负责诈骗帐号管理,专人负责现金的提取。每次诈骗数额在3000-30000元之间。
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假如诈骗广州市民,一般拨打电话时都在外地,或者用外地手机在广州拨打。犯罪分子多来自于同一地域,相互间“掩护”意识强。
诈骗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电信事业发展十分迅速。截至去年11月,移动手机用户已近5亿,固定电话用户达到3.5亿,中国已成为全球用户最多的通讯大国。但是,在电信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结算方式的便利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起来。仅北京市2007年以来就发生了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2500余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900余万元。
北京市2007年涉及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有打电话、发短信、吸话费、改号等四大类。 打电话类
1、冒充熟人打电话
嫌疑人主动拨打事主电话,并让事主凭听到的声音猜测他(她)是事主某位朋友或亲属,常说的话是“我是谁?”。取得事主信任后,嫌疑人以其在途中遭遇意外或者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名,让事主汇钱到其指定的账号。 从侵害人群看,多为企业管理者、公司职员为主。
案例:2007年3月,刘某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称要到北京来看望刘某,因对方操香港地区的普通话,刘某误认为是自己在香港的一个朋友赵某。次日上午,该男子再次打来的电话,称在天津因嫖娼被抓了,需要用钱保释,向刘某借钱。刘某向该男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汇款30000元人民币,后发觉被骗。
提示:
骗子的号码:陌生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多为外地号码
骗子的常用语:我是谁?连我你都听不出来了?你猜猜?才想起来呀,我以为你把我给忘了呢
可疑点:有口音、不主动表明身份、借口遭遇意外或疾病要你汇款
应对:让对方主动说明身份,确定是骗局后不予理采并拨打110报警
2、打电话进行恐吓
作案手段与冒充熟人诈骗基本相似,嫌疑人通过拨打事主手机,称事主得罪他人并以要对事主进行人身伤害相威胁的方式进行敲诈。
侵害目标无固定对象。被侵害的事主既有职位较高的董事长、经理,也有普通的职员、农民。
案例:2007年8月,孟某接到一个恐吓电话,对方称其与他人有矛盾,让其将5000元钱汇入指定的帐户中摆平此事,不然就砍断其胳膊、腿,其家人也不会好过。
提示:
骗子的电话号码:陌生手机、小灵通号或公用电话
骗子的常用语:你的孩子被我绑了;我跟你有仇;我知道你的丑事;有人出钱让我要你的命;拿点钱你就没事了 应对:先确定孩子没有被绑架,如果孩子没有接电话或者电话关机,可能是孩子正好有其他事情,请拨打孩子最熟悉朋友或老师的号码。
3、冒充公检法进行诈骗
此方法利用被害人对公检法的畏惧心理,来一步一步实施诈骗,通过说你欠费,然后说涉及重大经济诈骗或者犯罪,进一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理畏惧导致提供个人资料进行诈骗
案例:接到什么银行或者公司的扣款或者欠费通知,然后你去查询他就说你在外地涉及经济案件云云,然后有某某警官联系你,说给你做笔录,通过电话跟你说你现在涉及经济案件,可能需要逮捕你进行拘留,接着让你去114查询这号码是不是公安局的(犯罪分子利用电脑软件和勾线的方式获取当地公安局电话,显示的的确是真正的公安局电话,不过其实有个小破绽,就是号码前面显示+86,这是IP电话才会显示的),到这时候被害人就有可能心理恐慌了,让你不要告诉家里其他人,否则可能会导致办案调查的阻碍,这时候你照着骗子说的去做,那么你一步步落入陷阱
提示:
如果真的是经济犯罪,外地公安是无权逮捕拘留你的,只能通过当地公安对你进行刑侦逮捕审查,不可能通过电
话录音来办案
应对:告诉他有问题就找当地公安机关来找自己,有需要的可以拨打110报警
短信类
此类犯罪主要包括:中奖短信、消费短信,以前北京警方已经做过多次的大力宣传,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甚至一度出现零发案的情况。但近年此类案件又有抬头之势,形势没有变换,短信的内容进行了改变。
侵害目标不明确,嫌疑人利用短信群发器进行某个号段的短信群发,等待事主给其拨打电话。
案例一:2007年1月,吴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称其在香港星空集团抽奖活动中中奖:奖品为价值人民币98000元的千里马轿车一辆。吴某与对方联系后,对方以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为名,让其向指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6010元。
案例二:2007年1月,曹某收到短信称:“北京工行用户,您于1月10日在北京市沃尔玛商场购物4800元,将在结帐日从您帐户扣除,有疑问请咨询工行信用卡部:010-5126****”。事主随后打该电话询问,有一个男子自称是银联管理公司的科长,以要给事主的卡加密为由,叫事主把钱打入指定帐户,曹某将39000元打入了这个帐户,后发现被骗。
提示: 骗子的电话号码:陌生手机或小灵通号
骗子的常用语:你在某地销费*元,如有疑问请打*咨询;你中奖了,需要交手续费、所得税等等
应对:不予理采并打110报警
吸话费类
电话吸费诈骗是新型的诈骗形式,嫌疑人与运营商合作,注册一个特殊的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使用工具拨打事主电话接通后自动挂断,如果事主回电话,电话将被直接接到特殊声讯号码上,强行吸收事主话费,一次少则30元,多则几百元。
案例:2007年9月,周先生的手机上显示了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周先生的刚换过手机,许多朋友的电话没有留存。于是回拨过去,每次都是被挂断。月底交费时才发现,多出了几百元的特殊服务费。
提示:
骗子的电话号码:陌生的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常见的情况:只响一声就挂断;回拨过去就被挂断、盲音或没有任何声音
应对:对此类号码不要回拨,更不要多次回拨
改号类
此类犯罪手段欺骗性较强,骗子将更改来电显示号码软件装入手机后,便可任意设置来电号码,通话时接听的手机便显示拨号人自行设定的号码。
案例:11月份,高某准备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后经朋友介绍,与一专卖二手车的人进行联系,并定好在某酒店附近见面试车,同时该人要求高某指定一个人在银行等候,待试车完成后立即将现金汇入指定帐号,高某便委托其朋友杨某在银行等候电话。过了一会儿,杨某接到高某电话(电话中显示为高某手机号码,但不是高某本人声音),称其正在试车,让杨某将人民币12000元汇到某某帐号。杨某汇款后与高某联系,高某称并没有见到车,也没有给其打电话,方知受骗。
提示:
骗子用电话:显示出的是事主的手机号
骗子常用语:事主正在试车,让我通知你把钱打到账户里
可疑点:事主本人不打电话
应对:直接向机主核实情况,如发现是骗局立即拨打110报警。
网络骗子资金多大才立案(七)
《骗局通报及防范方法》
防范诈骗
近期,荆门市连续发生多起诈骗案件,现将积累诈骗案件的作案特点告知如下,请提高警惕。
一、任意显号骗局
行骗过程:骗子使用一种“任意显号”软件,给当事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当事人手机上显示的是骗子所称的警方办公室号码或警察的手机号码,甚至是110。骗子以此冒充电信公司人员或警察行骗。先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当事人家中座机被绑定,欠下话费上千元。再冒充警察,称当事人身份证外泄,被人到银行开了账户从事“洗黑钱”或“恶意透支”、“涉嫌贩毒”等,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存折上存款可能被冻结,只要当事人按“警察”的提示到柜员机前操作,存款才能安全。实则是按“警察”所说方法,给骗子在转账。
行骗对象:所有有手机的公民。
提醒:接到此类电话,若明白自己没有绑定电话业务,就置之不理;若有,也不要轻信对方,因为正常的电话欠费,电信公司会向用户发送欠费催款单,而且欠费情况也可以到电信营业厅去查询。其次,不要在电话中轻信对方的警察身份,因为警察不可能在电话中指导被害人转账、设密码。
二、“高科技产品”骗局
行骗过程:诈骗团伙一般以问路或搭便车为由,与当事人搭上话。骗子甲出面推销“高科技产品”,如电脑芯片、化工原料、蝎毒、银币、夜明珠等物;骗子乙以“专家”或“买家”身份出现,称产品经鉴定确实值钱且市场紧缺;骗子丙称可找熟人包销产品但手头资金不足,邀请当事人合伙买下产品后转手赚差价。一旦当事人买下“高科技产品”,骗子们便找各种理由溜走。
行骗道具:没有中文标识的口香糖、学生用蜡笔、加了颜色的自来水、普通玻璃珠等。 提醒:碰到陌生人邀请你合伙做生意,就知道是骗局。
三、外币兑换骗局
行骗过程:诈骗团伙一般以问路为由与当事人搭上话,首先骗子甲出场,自称是外地人,到荆门办事遇到车祸或遇到急事需用钱,但身上只带了外币,急于找人兑换;接着骗子乙在银行门口出现,自称是银行主任或工作人员,验过外币后称是真币;接着骗子丙出场,以身上现金不够为由,劝说当事人拿出一定现金先低价兑换下外币,然后再找银行高价兑出赚取差价。一旦当事人兑下外币到银行去兑换时,才知全是假币或是早已停止流通的废币。
行骗道具:假外币、已停止流通的秘鲁币、巴西币或其它外币。
提醒:要兑换外币,只有到银行去办理,不要从任何个人特别是陌生人手中兑换外币。 案例2个:
(1)简要案情
1、2012年3月10日9时至10时许,苏兰芳在天鹅广场的“金梦巴黎”2楼包间里被三名男子以欧元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为由,骗走现金10万元.
2、2012年3月13日10时至12时期间,姜子凤在龙泉公园对面的梦巴黎包间内被三名男子以欧元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为由,骗走现金11万元。
(2)嫌疑人特征
骗子甲, 40-50岁左右张姓男子,身高166厘米左右,身材偏瘦,短发,说带福建口音的普通话。骗子乙,40-50岁左右高姓男子(自称房产局主任),身高175厘米左右,说带武汉口音的普通话。骗子丙, 40-50岁左右高姓男子(自称银行主任),皮肤偏黑,身材偏胖,身高170厘米左右,说带武汉口音的普通话。
涉案电话:骗子乙所留电话13093226475。
(3)作案特点
上午,在繁华地段的路旁,选择中年妇女,以询问为借口,预设圈套,冒充身份,结伙作案。骗子是经精心策划后,连续跨区流窜作案。
四、以转账为由骗取银行卡
行骗过程:诈骗团伙一般自称是外地人,到荆门办事遇到车祸或遇到急事需用钱,而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被交警扣留或丢失,现需一张银行卡从外地转账过来,自己取出钱后就归还。当事人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了骗子后,骗子先借用当事人的手机,说要给外地的朋友发短信,接下来又称对方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而此类转账要求输入密码才可以转账成功,当事人就把密码说了出来。这时,有两种花招:一种是骗子将当事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发给了其它同伙,同伙便可以复制一张号码完全相同的银行卡,并输入密码,从异地把卡上的存款取走;一种是骗子谎称对方已转账成功,朋友在医院抢救,医院需要拿银行卡验资,才可以继续抢救,当事人如果跟着去,医院要把当事人作为人质暂扣。骗子说:“你在医院门口等一下,我们验资一结束,立刻出来还你的银行卡”。当事人就一直在医院外面等待,骗子却已逃之夭夭。
行骗对象:所有公民,特别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提醒:遇到需要借用银行卡从外地转账,置之不理,不管骗子说得多么天花乱坠。
五、丢包分钱骗局
行骗过程:骗子甲在当事人前方丢下钱包之类的东西,骗子乙急忙跑上去捡起来,并
当着当事人的面打开,里面路出大匝“现金”(一般外面一张是真币,其它都是整齐的废纸或冥币)。骗子乙以见面者有份分钱为由,硬拉当事人到偏僻处。此时,花招有两种:一是骗子乙说有急事需离开,将所捡钱包塞给当事人,然后要当事人拿出随身现金、戒指、项链作抵押,声称一会儿回来再分钱;二是到偏僻处后,骗子甲突然出现,骗子乙便将捡到的钱包塞给当事人。这时骗子甲指责当事人捡了自己钱包,要求当事人拿出随身钱财查验,待当事人掏出钱时,骗子会强行抢走,而身处偏僻处,呼叫都来不及。
行骗道具:看起来鼓鼓囊囊的钱包、用黑丝袜套着的“成匝现金”、 用纸包裹的“成匝现金”。
行骗地点:城区向东桥附近、两大客运站附近。
提醒:路遇他人掉钱包,提醒对方捡起来;遇到有人捡了钱包还要和你平分,就是骗子,立即报警。
六、扔钱换卡骗局
行骗过程:骗子一般在柜员机前伺机作案,瞅准当事人在柜员机上取款结束还未退卡时,在当事人身后丢下一张10元或20元面额的钞票,然后提醒当事人:“你钱掉了。”当事人转身弯腰捡钱,骗子趁机将一张废卡插到柜员机出卡口或放到柜员机上。当事人捡起钱转身取卡时,骗子提醒说:“卡已退出来了。”当事人一般不加辨识,拿卡便走。骗子随后快速修改当事人还未退出的银行卡的密码,再退出卡,到其它柜员机、营业厅取走卡上存款。
行骗道具:作废的银行卡。
行骗目标:所有在柜员机上取款者。
提醒:到柜员机上取款时,不让外人接近;即使有人接近并提醒钱掉了,也一定要先退出银行可,再去处理。
七、电话、短信形式“领取社保相关资金”骗局
行骗过程:骗子通常是在白天,以“领取社保相关资金”做诱饵,用短信联系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一笔社保资金未领取,欺骗当事人与短信内的电话联系,进一步诱使受害人通过帐户转帐的形式上当受骗。
行骗目标:所有受到短信或接到电话者。。
提醒:社保资金的领取,必须是本人亲自带上证件,到社保部门现场办理。除此以外的其它方式,就是骗局。
案例4个:
2012年2月16-29日,荆门市东宝、京山、掇刀等地,已发生了16起冒充社保局工作
人员的“领取社保相关资金”诈骗案。
1、2012年2月21日14时许,周科被人用短信诈骗的方式以领取社保补贴为由,骗其在长宁大道建设银行建宁支行用自己账户向对方提供账户转账3000余元。
2、2012年2月23日11时许,张中华被一名自称荆门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女子采取电话诈骗的方式,以领取社保失业金为由,骗其在泉口路东宝区政府旁工商银行向对方提供账户转账10000元。
3、2012年2月25日10时至13时许,杨良平被一名自称荆门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采取电话诈骗的方式,以领取社保补贴金为由,骗其在泉口路三三零路口处的建设银行向对方提供账户转账15900元。
4、2012年2月29日10时许,王梅收到号码为13726515891的短信,称其有一笔社保金未领,之后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许剑明的银行卡上分二次转账6836元。
请各单位(部门)在收到以上警情通报后,迅速向本单位(部门)作以有效宣传。特别是各二级学院,尽可能地让所有学生知道此类骗局,谨防上当。同时可告知学生,可经常登录校园网保卫处网页,以随时了解更多的新警情。
保卫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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