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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骗钱多少可以立案(篇一)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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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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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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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骗钱多少可以立案(篇二)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10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Feb.2010
No.1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张颖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摘
要: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如果盲目沿用固有的管辖规定,会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效
果。为了方便侦查取证,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需要在沿用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手法的多样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犯罪的高科技性等特点进行新的解释和变动。传统的管辖规定将被害人所在地排除在管化、
辖地之外,然而通过研究发现把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更能满足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诈骗;立案管辖;被害人所在地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0)01-0076-04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作为网络经济副产品的网络犯罪现象也在急剧增加,而网络诈骗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诈骗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其作案地点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确定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上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传统的管辖规定很难满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加以及时更新,从而更快更好更准确地立案,为更好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奠定基础。
一、诈骗犯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诈骗案件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此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如何分工,便成为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即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地域管辖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表明,处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辅的原则。
(二)级别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实质上是有关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其他复杂因素,使同级公安机关对于同一案件的立案侦查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来予以解决。
(三)指定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一种情形,同级机关由于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不便通过地域管辖或相互协商解决的,如案件发生在管辖机关不甚明确的地域(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界处),或者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
收稿日期:2009-11-20
作者简介:张颖超(1987-),女,河南禹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诉讼法专业讯问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机关不明确等,这时,就应当由共同上级机关予以指定。第二种情形,即案件情况特殊的,则需要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管辖困境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如犯罪隐蔽、复杂,被害人多且不特定、而且犯罪地点具有虚拟性与跨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网络诈骗犯罪对传统诈骗犯罪的管辖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依照传统管辖原则,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会出现报案难、求助难等问题,这样长期下去,被害人将不愿意报案,从而必将导致隐案的大量产生,这对于掌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发案情况和规律非常不利,从而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效果。
了一个难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的问题。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物理空间所分割的许多领域在它面前已失去意义。网络的触角不断地伸向各地,人们之间的交往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并没有某个实际的可触摸的空间地点,以及某种身体的位移变化,所以网络空间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更具有偶然性而难以确定。要在网络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立案管辖权面临的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犯罪,可能会分几个过程完成,而一个特定的公安机关到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哪一过程享有管辖权,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就网络空间的活动者而言,他对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是确定的,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某一次具体的网络诈骗行为可以是多方的,被害人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之间,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几乎任何一次诈骗行为都可能是跨地域的,从而可能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而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
三、对网络诈骗犯罪立案管辖的构思
传统管辖权理论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套成熟严密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虽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借助网络来实施犯罪,但行为的性质仍属诈骗犯罪的范畴,故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确定,应在原有的管辖确定原则上加入对网络技术特性的考虑,建立一种既适合于传统行为方式又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
(一)犯罪地的确定
网络犯罪往往是通过数字技术和高科技设备,跨越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在一般情况下是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而且行为地和结果地依靠传统手段也极难确定。因此,必须利用技术手段甄别,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以便准确地适用管辖原则。
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因此,犯罪地为犯罪分子上网实施
(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难
以确定
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之所以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因为该因素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具有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正是因为其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关联度。首先,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的相对稳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位置,行为的发生,意志的指向等。而网络空间恰恰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虚拟空间,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并登录的,因此侦查人员无法在网络空间中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登录发生的确切地址,也难以找到物理空间中的住所、有形财产。这样,传统诈骗的管辖基础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丧失,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又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因此,网络管辖权很难依据传统规则加以确定。网络的无形使得当事人的住所、行为等因素的确定都面临着难题,使得传统的管辖基础产生动摇。
综上,网络空间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地理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意义,而建立在地理区域划分基础上的传统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也因此失去了适用的根据。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性使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
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特征给地域管辖提出
77
犯罪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上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尤其是对于由行为人流窜作案的网络诈骗案件来说,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必要时”是指当主要犯罪地并不是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时,如果案件仍由最初受理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那么就很难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误,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犯罪地是指诈骗数额最大的,危害性最严重,应受刑罚处罚最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的确定
犯罪行为地,即犯罪分子上网实施犯罪的地点,是指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这便于确定其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
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来确定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是具有可行性的。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
网络犯罪行为地,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传统诈骗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2.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传统的诈骗犯罪确立了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原则,这样设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方便侦查取证。
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一般有与被害人正面接触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物理空间里留下一些痕迹物证,有时还会有证人等的存在,这样在犯罪地和其居住地就可以相对比较容易地获取证据。而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这种优势基本不存在,而被传统管辖原则拒之门外的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却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因为,第一,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一致。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使得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即使是通过IP地址等一些技术手段确定了犯罪行为地,由于犯罪分子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其证据多是一些数据资料等,因此很难在物理空间中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而被害人所在地则可能会有比较多的证据,被害人可能是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被诈骗的,也可能有与犯罪分子在网上“交流”的过程,还可能会有犯罪分子的照片、聊天记录或其他一些有价值信息等。作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也会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这些信息可以为以后的侦查工作所收集并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相一致。第二,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节省诉讼资源。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来源有单位和个人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等,实践中以被害人举报为多数,而被害人通常会选择
2.犯罪结果地的确定
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地。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当诈骗所得钱款汇入犯罪分子开设的账户上之后,就可以认为犯罪分子已经取得了财产,因而其开设账户所在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就可以行使立案管辖权。
(二)对地域管辖原则的构想
1.沿用传统地域管辖原则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有时会发生对同一起案件数个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的特殊情形,对此就应当对其进行变通处理,以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于隔地犯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当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属于同一地区时,由该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可,并不会发生数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非常明显,因此经常出现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完全分离的情形,这样便会产生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共同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对涉及不同地区的数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对于所受理的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数罪时,且数罪的犯罪地均为同一地区,则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立案侦查权应当是无疑的。但是,有时在案件中存在数罪的情形下,数罪的发生不在一个地区,而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
去自己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使得犯罪分子犯罪地和居住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可能相隔很远,利用指定管辖可能会导致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是公安部,在不能确定案情是否重大以及涉案金额是否巨大时就要求公安部进行指定管辖,这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综上,建议在网络诈骗管辖中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之一,即如果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方便的,由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适当变通使用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这条规定有其局限性。从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来看,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多数县级公安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公安机关侦破网络犯罪的技术条件还不具备,这就导致了任何一件网络犯罪案件都有可能成为"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因此,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不论是否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都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应由省以上公安部
门负责侦查,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四)增加对指定管辖原则的要求
关于传统的指定管辖原则已经在第一部分论述,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主要是指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但是有时由于他们缺乏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不可能承担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这时就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具有相应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同时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虽然现在已经提出了很多方法来协调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然而,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应该通过加强地域协作来实现。网络诈骗毕竟是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一般分布较广,而且被害人数量众多,因此地域间的协作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是必须的。
总之,网络环境下的立案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慎重地遵循和发展既有的管辖基础和管辖规则,在具体行使该管辖权时,应要求有关机关本着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确立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尽量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最方便侦查取证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TheFunctional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
ZHANGYing-chao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China100038)
Abstract:Aboutthe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followingthetraditionalregulationswilladverselyaffecttheeffectofcombatingandpreventinginternetfraud.Inordertoinvestigateandcollectenoughevidence,thejurisdictionoversuchcasesrequireanewinterpre-tationonthebaseof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becauseofthediversityofthemodusoperandi,thevirtualofthecrimespaceandsoon.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excludesthelocationofthevictim;however,onaccountoftheparticularityofsuchcases,itisbettertomakethelocationofthevictimasjurisdictionforfightinginternetfraud.
Keywords:Internetfraud;Functionaljurisdiction;Locationofthevictim
79
网络骗钱多少可以立案(篇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口 罗 敏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
摘 要: 网络诈骗犯罪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 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 具有高科技性、 高智能性、
方式多样性、 作案隐蔽、 地域跨度大等特点。尤其是其隐蔽性 、 跨地域性 , 使得警方对案件的立案追溯显现 出
一
定漏洞。 目前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 案 中遭遇 到地域 管辖 不明、 群 众报案 态度 消极 、 取证 困难等
困境 。
关键词 : 网络诈骗犯 罪; 立案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17.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 685X (2013)02 — 0024 —03
网络诈骗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
的一种新型诈骗形式 , 它借助现代发达的互联 网与
计算机技术、 各类信息设备、 无线技术与多媒体终
端 , 或对传统的诈骗术进行重新包装 , 或利用计算机
与网络知识创造出新 的诈骗模式 , 继而通过信息 网
络跨地区、 跨 国散 布诈骗信息。网络诈骗虽脱胎 于
传统诈骗, 但是其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诈骗。
一
般多为团伙作案 , 涉案金额巨大 , 涉及 地区广 , 立
案 、 取证 、 追诉都较传统案件有一定难度。
一
、 网络诈骗的基本概念
(一 ) 网络诈 骗 的定 义
根据刑法理论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
较大的行为。其最突 出的特点是 : 行 为人设法使被
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 , 以致“自觉地 ” 将 自己所有
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或者放弃 自己的所有
权 , 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由此可知 , 网
络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 其他
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超出诈骗罪的范围, 网络只是其
诈骗的手段和途径 。对于网络诈骗 的概念 , 应该缩
小解释为“ 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 以非法占有为 目
的, 用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 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
(二) 网络诈骗的形式及特点
网络诈骗的形式复杂,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
种 : 通过 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 , 要求其缴纳手续费
等 ; 直接 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发送银行账号 , 期待接收
者“ 碰巧 ” 要 向他人 汇款 ; 利用虚假 的 电子商务 网
站 , 骗取受害人交款后不发货或发 出价格悬殊的商
品; 设置虚假 IP 电话服务、 下载服务等, 通过 sP 运
营商吸取被害人话费。另外还有通过网络的投资诈
骗 、 商业与工作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存在着
一
些共性 , 而这些共性正是警 方对 于此类案件立案
及侦破的关键。
1. 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化 、 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首先呈现 出专业化特征。 _3 他们拥有
网站 、 信息群发器 、 网页内嵌恶意代码等软件及硬件
基础 , 并且行为人都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知识 , 能够
操作甚至制造这些工具。而另一些违法者专 门制作
销售此类工具 , 或是为诈骗行为人进行洗钱 , 形成一
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 容易形成专业 的诈骗组织。并
且网络诈骗手段偏智能化。行为人通常使用较为高
效的设备, 几个人、 几台电脑, 一天之内就能够发出
数万条诈骗短信 ; 或是利用软件 , 使受害者的来 电显
示为“ 110” “ 10086” 等特殊号码, 增强可信性。
2. 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广 、 影响大。
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 、 智能化使得诈骗信息
收稿 日期 : 20 13 —02 —15
作者简介: 罗 敏(1988 一) , 女, 陕西安康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研究生,究方向为刑法学。
一
24 —
20 13 年第 2 期 罗 敏 :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 困境及对策研究
能够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 , 同时行为人使用的技
术手段极易使被害人上当受 骗 , 导致此种犯罪能在
短时间内诈骗巨额资金, 受害者广泛, 社会影 响
恶劣。
3.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通过网络进行诈骗 , 行为人可 以使用各种伪造
的身份来加强受害人的信任, 如实用软件将己方号
码改为“ l10 ” 。另外 , 我 国的互联 网并未实行 实名
制 , 行为人不仅可以任意登录网络 , 甚至可以用代理
服务器或是多重加密的代理服务器来隐藏 自己的真
实 IP 。 [ ]
二、 网络诈骗犯罪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困境
自网络诈骗出现以来, 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
势 , 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 但是对此类诈骗案
件的刑事立案侦破却屈指可数。笔者认为, 这与我
国公安 机关 在 立 案制 度 中存 在 一定 困境 有 重要
关 系。
(一)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案 中由于案 研
件地域管辖不明, 而存在推诿现 象
我国刑诉法规定 了犯罪地公安机关 管辖为主、
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但在实践
中, 网络诈骗案件波及范围极广, 而且近年呈现出跨
国犯罪的趋势 。行 为人 为逃避刑事追究 , 常常将服 务器架设在 国外 , 甚至身在 境外进行遥 控操纵 , 同 时 , 其诈骗行为的受 害人遍布全 国各地 。这就造成 了一种困境 , 看似各地 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管辖权 , 但单独某个地区的涉案金额与受害人数很少, 造成
该地的公安机关“ 不愿管” , 虽然立案 , 却并 没有抽 出人力 、 物力来对案件进行侦查。导致许多单个诈
骗数额不大 、 单独地 区受害人数较少 的网络诈骗案
件无人问津。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 网络诈骗犯 罪案件 时, 获
得的立案材料来源较 少, 多数群众报案 态度消极
一
般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是报案、 举
报 、 控告 、 自首 以及公检法机关 自行发现 。而 网络的 虚拟性 、 隐蔽性 , 将网络诈骗伪装成正常行为 , 如果 没有受骗 , 很难发现其诈骗本质。多数群众受传统
思想的影响,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对于线索性质的
中奖短信等, 倾向于不报案; 或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受
骗, 就没有必要与公检法机关发生接触; 甚至许多受
害人 , 在受骗金额较小的情况下 , 也不愿意报案。这 就使得许多诈骗案件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刑事追诉
无法进行 。
(三 ) 公安 机 关面 临 网络 诈骗 犯 罪时 , 往 往取 证 困难
取证难是网络类犯罪的一大特点, 网络诈骗也
不例外。
首先, 立案的标准是“ 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 ” 但是在局部地区, 可能只有少数的受 害者 , 其涉案金额或受害者人数达不到诈骗罪 “ 数
额较大” 、 “ 多次诈骗” 和发送诈骗短信次数等规定 , 而诈骗行为人往往采用国外架设服务器、 盗用他人
身份信息购买号码、 隐藏真实 I P 等诸多手段逃避追
究 , 依靠县 (市 )级公安机关 的技术设备与手段 , 很 难查清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达到立案的标 准, 因此对
这样的案件往往做不立案处理, 更不会作为重大刑
事案件 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
其次, 公安机关往往将破案率作为一项重要的
考评指标 , 在某些地 区, 如果破案率不达标 , 就会影 响来年的各项工作。我国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并不充
足 , 技术能力与设备配置在面对网络诈骗案件时往
往捉襟见肘 , 特别是跨地区取证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 固定 , 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时 , 表现 出很大的劣势 。 近年来侦破的几起跨国电信诈骗案, 往往由省公安
厅牵头, 联合办案, 耗时数月才能侦破。这些困难也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不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现象。
再次 , 跨 国网络诈骗涉及到国际司法互助的问
题, 即使有关国家启动了联合调查, 但国际犯罪调查
涉及的手续繁琐 , 过程冗长 , 嫌疑人一旦觉察 , 能够 立 即删除相关的电子证据 , 甚至物理性地损坏硬盘
等存储设备 , 使得证据彻底销毁 。同时对于嫌疑人
的调查 、 抓捕等 , 要耗费大量的财力 、 人力 , 这也是 网 络诈骗难于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原因之一。
三、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制度的思考
网络诈骗虽然是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 , 但有其
特性 , 如果 固守刑事立案 的一般制度 , 就会出现立案 难 、 立而不侦的状况 。针对这些困难 , 可以尝试一些 解决方案 。
(一)公安机 关科 学确定犯 罪行为地
为了避免过多 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 , 造
成相互推诿的状况, 同时体现效率原则, 犯罪行为地
的确定应以简为主。网络空间不 同于物理空间 , 规
模化的网络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往往使用的是星型
拓扑网络结构 , 此时的犯罪地可 以认 为是主服务器
所在地 , 因为主服务器起 到了控制 、 指挥 的作用 , 对 主服务器进行操作的人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
一
25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年第2 期
分子。如果诈骗集团使用了环形拓扑网络, 各台服
务器处于互补的状态 , 那么犯罪行为地就没有主次
之分 , 各台服务器的操作者都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
因此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同样的, 对
于小规模 的单 台服务器诈骗案件 , 也应当由服务器
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
(二 )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制度 , 受害人住所地公
安机 关应该 辅助 办案
实践中受害人受骗 数额达到诈骗 罪 的起刑点
时, 受害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往往 会受理 , 这就有可能多家公安机关立案 , 造成相会推 诿或是资源浪费, 而诈骗数额较小时, 受害人的控告
可能就会被不立案处理 , 导致证据遗失。
我 国目前公安机 关 已经建立 了统一 的公安 网
络 , 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 网络诈骗 的专项 内容 。公 安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控告时可以先上网找寻是否 已
有公安机关立案 , 如有 , 则应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据移 送; 如果没有 , 可 以自己立案。全国公安机关联网互
动 , “ 一家立案 , 全 国帮助 ” , 对于证据搜集 、 嫌疑人 的侦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应适 当提 高立案级别
我国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 、 设备配置
等还处于较低水平 , 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 , 一旦嫌 疑人采用了技术手段或是身处国外遥控操作, 会给
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带来 巨大的困难。因此在 目
前的情况下 , 可以考虑适当提高 网络诈骗案件的立
案级别 , 或 由技术 、 力量较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 立案 , 或在基层公安 机关立案后予 以移交 。这样就 容易形成联合办案机制, 更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
罪 。
(四)公安机关应保障办案费用, 大力培养公安
技 术 队伍
从 目前 的状况来看 , 我 国公安机关在 打击 网络
犯罪方面仍有不小的技术 障碍。从长远看 , 对 网络
诈骗案件的打击仍应 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 , 因为基
层公安机关数量最多 , 其管辖多为犯罪地管辖 , 有利 于证据的收集保存。所 以, 应 当加强基层公 安机关
的技术力量 , 培养基层公安 网络技术人才 , 同时也要 保证其办案经费 的充 足供应 , 满足设备 的购买 、 维 护、 更新费用的需要, 使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中
软 、 硬件均占优势 。
此外, 对于网络诈骗案件跨国化的趋势, 我们可
以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 , 建立快速反应机
制 , 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
【 参考文献】
[1]宋 程. 网络诈骗 原 因与对策浅析 [J]. 甘肃警
察职业学院学报 , 2009(3 ) : 54 — 57 .
[2 ]梅文华. 五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术[J]. 市场观察 ,
1996 (12) : 33.
[3 ]陈玉友. 网络诈骗若干 问题探 究[J]. 吉林省教
育学报 , 2009 (11) : 121 —122.
[4 ]褚 红 云.当前 网络 诈骗 犯 罪手 法 与特 点研 究
[M ]. 北 京: 中国科 学技 术 大 学 出版社 , 2004 : 288 —2 98 .
[5 ]聂立泽 , 张西俊. 网络诈骗犯 罪被 害与被 害预防
[M ]. 北京 : 中 国科 学技 术 大学 出版社 , 2008 : 227 . . 22 8 .
R e sea rch on th e T ro u b le o f F ilin g A C a se
o n N e tw o rk F rau d C rim e a n d C o u n term ea su r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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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骗钱多少可以立案(篇四)
《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核心内容: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分为公诉标准和自诉标准,自诉标准和公诉标准都是在传统的诽谤罪的基础上加上了网络犯罪的特性进行了扩张性解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网络骗钱多少可以立案(篇五)
《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活着的法律
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分为公诉标准和自诉标准,自诉标准和公诉标准都是在传统的诽谤罪的基础上加上了网络犯罪的特性进行了扩张性解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骗钱多少可以立案(篇六)
《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钱究竟是真是假》
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钱究竟是真是假
关于这样的恶意诽谤信息,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必须提醒广大网民,网络骗钱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刚刚接触网络对网络并不是很了解的新手就更容易被骗子盯上。回到正题,为什么会有人发帖说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钱呢?经过系统的观察分析,北京麒骏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诋毁别人的不是别人,恰恰是那些打着电商的名义到处骗钱的伪电商企业,他们为增加宣传效果,会选择性地在商品标题或宣传页面中夸大甚至虚构部分产品功效或性能,而这些不当描述往往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甚至是不惜抹黑对手,比如说说某某公司骗子之类的,对此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醒大家要多多留意这些骗子企业布下的骗局。
归根结底来说,电商企业这些对商品标题或在网页描述中的不规范操作都是基于增加商品吸引力继而进一步提升商品销量为目的的。此外,部分电商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甚至还会使出虚构部分产品功效及性能的不良手段,直接导致对消费者的误导。因此,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醒大家部分信誉度较低的小型电商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小型团购网站是此类情况最为多发的“重灾区”,消费者在下单前一定要注意甄别。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此类网购风险,,在选购过程中,消费者切记不能只注重商家标注的红字及粗体字简介,还应注意了解商品其他方面的具体描述(如产品的成分表,保质期限等细节信息)。如在收到网购商品后确实发现实物与网页描述不符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存好各种网购单据以及原商品的页面宣传截图,用以保障后续的维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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