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的规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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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

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

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

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

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

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

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

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

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

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

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

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

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立。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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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社住所: ,邮政编

码: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

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

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

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备注:农民专业合

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

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农业合作社的规则怎么写

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

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

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

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

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

注: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

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

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

除此项)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

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

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

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附件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目 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1.10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审核表

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2.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 受理通知书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5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6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7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备案类文书格式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登记工作的需要出发,

制定以上登记文书格式以外的其他登记文书格式。

申请类 1.1(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2 (共4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2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篇三:《农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合作社要交哪些税?合作社税收规定

2013-07-28 21:06:50来自中国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农业合作社的规则怎么写

(四)其他相关税收农业合作社的规则怎么写

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农业合作社的规则怎么写

5、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7、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但只有也仅有"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房产税规定的"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印花税规定的"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契税规定的"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等"农用"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农用"的项目则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篇四:《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一:林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合作社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社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社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制度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____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社员代表会。不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的可以不设立此条]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本制度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_______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制度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_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

篇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篇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1、有利条件

(1)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依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作为独立自主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独立的会计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全面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着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成为合作社生存发展的保障。而国家顺应时代要求出台的<合作社法>和有关zhèng fǔ 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依据。

(2)政府从各方面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加上农业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难发展的,其对政府的扶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必然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要规避这种现象,政府必须对合作社进行引导扶持。与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弱质性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堪忧。

为推动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已宣布自2007年起对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对合作社零税赋的承诺。同时,中国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水平,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对农民的信贷力度。还有其他一些运输、加工、生产、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环节的优惠措施等等都已经相应出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合作社经营活动少,无法承担财务管理成本,以及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空白。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发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发展,且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推动了社会和政府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视。国内许多“三农”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涉农部门都纷纷探讨如何制定、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近来,国家财政部已宣布将专门制定一套针对合作社的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合作社成员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意识,认真接受政府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基础知识培训,成为合作社财务状况有效的监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实到位,易产生依赖思想尽管我国<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但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旧体制痕迹尚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新体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国农村基层政府职能尚未转型,地方官员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职能范围还不清晰,在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人为干扰合作社内部组织构建,扶持范围狭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忽视了农民自主意识,损害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宣传力度不够,对属于政府管辖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撑农业市场的市场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引导不足,导致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清;对新成立的合作社还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发扶持资金,合作社的国税仍需征收等等导致合作社无法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另外,政府众多扶持政策的出台,也易于导致合作社的过分依赖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势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就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政府扶持过之,易于导致合作社缺乏生存发展的主动意识,坐等救济的思想;政府扶持过少,使合作社无法正常顺利开展生产经营,面临灭亡的可能。

(2)筹资能力弱,资金、资产不够雄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资金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其他合法取得资产构成,主要以社有资金(自身积累)进行经营。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作社在资金问题上越来越明显地感到困难。尽管我国<合作社法>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与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较薄弱,在自由资金无法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来拓展业务十分困难;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萎缩,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退出农村,邮政储蓄业务只存不贷,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不能扩大经营规模,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3)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多数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现金收支管理混乱,有些合作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记录不全;账薄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批,集体决策无法落实。

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许多合作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场所存放会计档案,导致会计资料无法集中管理。因没有完整的帐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②财务公开不规范。多数合作社财务实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但不少合作社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都很不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不力。财务公开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开内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细化不够。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没有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甚至虚假公开。对群众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

③财务违规问题普遍。由于尚无法律对合作社财务违规做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帐、明细账,未能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对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仅有收入、支出的内部进出“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以“白条子”入账;收款不开统一收据,不及时入账。

甚至个别合作社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取得或伪造变更原始凭证。审计时不交账本、会计退位时不移交账目,财务混乱的现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财会人员由合作社领导的亲戚家属担任,这就使会计工作失去了对合作社领导的财务监督和约束作用。加上财务报告公开内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洁领导有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财会人员为了保住饭碗,对领导的经济违规行为不予监督揭发,滋长了部分领导的犯罪心理。

⑤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文化少,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大,大多为兼职人员。有些多年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也上岗,未按规定做账,会计核算不全面,做帐不及时准确,存在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在向某些不懂财会知识的理事长提交会计资料时,财会人员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财务建议。合作社某些领导在选择财会人员时,凭关系或喜好决定,将素质低、不懂财务的亲戚家属安置在财会岗位。随着领导层的更替,财会人员更替频繁,财务移交不及时、不规范,造成财会队伍不稳定。

(4)民主治理结构不齐全,无现成财务管理制度可借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职责和企业中设置的机构基本相似。尽管我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这些组织机构,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民主治理机构不齐全,没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围不充分。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东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这些导致了经营权、分配权都落在大户、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员大会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成了一句空话。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管理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全面。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很长一段时间,各方面的治理机制设立比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依据各自的特殊情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需要根据我国合作社的现实情况制定,没有现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借鉴,这就需要财务管理和“三农”专家、学者从我国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发,研究制定恰当适路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有效地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运转,关键看它的内部运行机制,而财务管理制度是内部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而,了解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能对合理构建财务管理制度提供方向。

1、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由农民自己控制、管理,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合作社赚取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其余的大部分返还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 成员利益最大化,坚持服务最优原则,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财务控制、财务监督等作用,提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

2、产权的特殊性

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可以用资金、土地经营权、劳动、实物或技术等方式入股,每个成员股权均等,防止一股独大。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出资额或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等等,保证成员间平等关系。合作社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股东,可要求合作社定期公开财务情况,享有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

3、盈余分配的多样性

“按惠顾返利”、“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公司企业的最大特点。合作社由于成员生产劳动过程与合作社相对独立,通行的按劳分配很难体现劳动成果,按交易额分配就成为按劳分配的一种最佳分配选择。为吸引外来资本,解决合作社自身资本发展不足的困难,合作社实行了内外资本不同报酬。将资本报酬的差别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外来资本实现资本等价有偿回报。合作社内部的多重收益分配中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留给全体成员所有;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集体福利、劳动保护、社会养老保险等,弥补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利润分配在足额上缴国家税收和满足必须的积累提取之后,让每个成员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体现个体间的横向平等。

4、成员账户的不稳定性

如<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一旦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内部交易、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抽离入社资金。随着成员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劳动力的变化,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很容易发生变化,使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财务关系不稳定。

5、财务管理的复杂性

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层次结构复杂。传统、新型的或变异的合作社层出不穷。由于各种合作社合作的基础有差异,使其产权结构不同,内部治理机制不同,从而使其财务管理的要求、方法不尽相同。而目前全国还未确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全国只有浙江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这就更需要抓紧制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通行规则,在总框架下,依据各自特点进行专门的财务管理。

三、建议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在整个治理结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等方面都类似于现代企业制度,那么我们在构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也应当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在设计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以国家出台的<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为法律依据,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如进行会计科目设置时,由于大多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在总账下尽量减少明细科目,便于登记核算;在会计核算形式选择上,可尽量选择记账凭证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等等。在此基础上,使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主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相结合,特殊与一般相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充分的相对稳定体系,使每个财务制度能科学的反映财务管理活动的本质,各项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各项财务活动和各种财务关系得到正确解决,在增加效益的同时节约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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