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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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消毒隔离措施》

消毒隔离措施

目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1、 护理部负责监督、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消毒、灭菌、隔离、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等制度,协助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院内感染有关知识的培训。

2、 各护理单元设立医院内感染监控护士,检查督促本部门消毒隔离工作。

3、 护理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不戴戒指,不着工作服进食堂或离院外出。

消毒措施

4、 护理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凡是高度危险性物品,必须选用灭菌法灭菌;凡中度危险性物品,可选用中效消毒法或高效消毒法;凡低度危险性物品,可用低效消毒法,或只作一般的清洁处理。

5、 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适当方法进行灭菌。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来菌法;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法。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

6、 护理人员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

7、 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定期监测。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先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8、 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定期消毒和每次使用结束后进行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氧气湿化瓶内的湿化液为灭菌水。

9、 以下情况必须洗手:接触病人前后;进行无菌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戴口罩和穿脱隔离衣前后等。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应戴手套,并洗手。

10、 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洗手用的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的医院应用液体皂。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双手。擦手毛巾应一次性用。不便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11、 无菌容器及敷料绀每周灭菌1-2次;体温计用后要用高效消毒剂二步法消毒(最好一次一用或专人专用);盛碘酒、酒精等消毒液的容器应保持密闭,定期灭菌;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垫。

12、 门诊、病房各室应定期通风换气,地面应湿式清扫,床头桌、椅每日湿擦,保持清洁,每周大扫除一次。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以有效消毒剂擦净。抹布、拖把应分区专用,用后消毒、洗净、晾干。

13、 病人出院后,病室及室内物品必须做好终末消毒。传染病病人按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其护理常规执行,特殊感染病人除严格隔离外,其用过的器械、被服、病室都要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等物品应烧毁。

14、 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更换。脏被服不能在病室及走廊清点。

1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用、保管、使用、处理、毁形等各环节,应严格按照《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规范》执行,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物品在密闭保存的前提下,可不行毁形及浸泡消毒。

16、 各具体部门、重点科室的消毒隔离管理参照卫生部《医院感染规范》及本规范有关科室管理条款执行。

篇二:《检验科消毒措施》

检验科消毒措施

一、工作台、地面湿扫,每日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一次,发生污染时要按标本溢洒处理流程处理

二、每日用紫外灯消毒空气1-2次

三、使用后的玻璃器材、试管、吸管等器具必须全部浸泡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中消毒。然后再用清水洗净高温烘干备用。

四、甲、乙、丙肝阳性标本应用高效消毒剂灭菌处理后弃去。

五、废弃的血液标本先用2000mg/L有效氯浸泡消毒,然后再高压灭菌后按医疗垃圾处理消毒措施

六、所有使用的酒精瓶等其他玻璃瓶均需定期更换并采用高压消毒处理

七、在接触病人前后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用消毒凝胶),如手套有污染及时更换手套。

20130831

篇三:《消毒措施 文档》消毒措施

检验科消毒及废弃物处理制度及措施

1、医务人员要求:(1)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工作服一般每周更换2次;(2)试验室接触标本均为可疑污染物,操作前均应戴好乳胶手套,手套破损要及时更换,工作后脱手套用手消毒液消毒双手,用流动水洗净;(3)做血常规检查的操作者必须做到一人一消毒,消毒液为0.5%醋酸洗必泰酒精;(4)离开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脱掉手套;不能穿工作服到院外活动。

2、病人手指消毒:(1)做血常规检查应选取病人无红肿,破损,伤痕的手指部位;(2)用75%酒精消毒针刺部位,干后针刺取血,做到一人一针一消毒一吸管;(3)推片不得直接接触创口皮肤取血。

3、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1)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严格分开,黑色垃圾袋装生活垃圾,黄色垃圾袋装医用垃圾;(2)装盛垃圾的垃圾桶应用脚踏式,或加盖儿;(3)固体医疗垃圾套双层垃圾袋,防止泄露,定时或在装满3/4时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焚烧,转运时应有防止锋利物刺破垃圾袋遗洒的防护措施。(4)液体垃圾如病人尿液、胸腹水、呕吐物 按8片/L健之素消毒片投放,有效氯浓度为2000mg/l,作用30分钟,到入医用下水道;(5)锐利物应及时投入专用锐器盒,在装满前或48小时之内及时更换;(6)一般的化学废弃物可直接排入下水道;血球分析仪废液,应放入84消毒液,30分钟后到入下水道。

4、重复使用检验器材处理:(1) 重复使用的器材用后应浸入含有效氯2000mg/l消毒液4小时,再清洗干净;(2)浸入重络酸钾(50克溶于100毫升水)浓硫酸(1000毫升)溶液,24小时;(3)取出,蒸馏水冲洗10遍以上;(4)烘干,备用。

5、各种物面及地面消毒:(1)各种物表及台面每日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用紫外线消毒时,灯管离台面不宜超过1米,消毒有效区域为灯管周围1.5-2.0米,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2)地面用浸有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或0.1-0.2%过氧乙酸的拖把拖地消毒措施消毒措施

6、空气消毒:(1)实验室应开窗通风,保证持空气流通、清新;(2) 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每次时间均应大于30分钟,每天不少于1小时;(3)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采用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器持续消毒。

7、化验单消毒:(1)要保持化验单干净,避免被检验材料污染;(2)不等取的化验报告单,在每日工作结束时,用微波炉中火消毒2分钟后发出;(3)门急诊未被污染的化验单,可随时发出。凡有可能被污染的化验单,均须经消毒后方可发出。

8、消毒液配制及监测:(1)正在使用的消毒液应有标识;(2)四环牌清洗消毒剂含有效氯5%,配比:1:19有效氯≧2000mg/l;1:99有效氯≧500mg/l; 1:199有效氯≧250mg/l;(3)健之素消毒片含有效氯250mg/片(4)消毒液浓度监测用G-1型试纸。

9、紫外线强度监测:(1)开启紫外线灯管5分钟后,将指示卡置于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1米处,有图案的一面朝上,照射1分钟,图案中光敏色块由乳白色变成不同程度的淡紫色,将其与标准色块比较,读出照射强度,使用中紫外线灯辐照强度≥70μW/cm2为合格;每季度检测一次;(2)做好紫外线消毒记录,每季度检测一次紫外线强度,检测结果贴于记录本上,灯照强度<70μW/cm2应及时更换灯管。

检验科 2015-01-01

篇四:《消毒制度》

[篇一:酒店消毒卫生制度]

一、做好个人“五勤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洗手。

二、认真做到餐具、茶具、饮具的消毒操作程序:

1、案板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刀具每天沸煮一次;冰箱每天清洗一次,十天用热碱水冲洗消毒一次。

2、熟食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紫外线每餐消毒强度不低于70微瓦/㎡。

3、严格执行“一洗、二消、三冲、四保洁”的程序。消毒制度。洗—用40-50℃的温水加碱(或清洗剂)刷洗;清—用清水侵泡或冲洗余污和碱液;消毒—a物理消毒:一般可用蒸汽或100℃的沸水消毒,时间应该在15分钟以上;b化学消毒:a可用高锰酸钾撒入冷水中,浓度为1000-2000,水溶液呈樱红色即可,浸泡不少于5分钟;b新洁尔灭,用1000-2000的水溶液,侵泡时间5-10分钟;ctc-101消毒剂,每公斤水放入tc-101两片,侵泡15分钟;d84消毒液,器皿、果菜及除残留农药消毒,按1:200侵泡10-30分钟(即一瓶盖原液加3kg水)。公共卫生设施消毒按1:50喷雾擦洗10-30分钟。传染病患者污染物消毒按1:50侵泡60分钟。冰箱、电话、浴缸、消毒除臭,按1:250作用10-30分钟;c电子消毒柜消毒:a热力消毒为80℃,时间为1-2分钟。b臭氧消毒为20-30分钟;保洁—经消毒后的餐具、茶具、饮具必须由专人保洁,

篇五:《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一: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二: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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