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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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摘 要:通过调查分析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发展前景,探讨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取得的一些成绩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比较分析利与弊的情况,从而针对如何更好地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现状;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仅直接关系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而且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顺应形势,适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理性制度安排,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度的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从部分省份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

在中国农村,随着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退出,造成了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现实问题,甚至一些农民因此而致贫和返贫。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志,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二)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比如贵州省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10元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一机制切实解决了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贵州省为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了县级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贵州省三个乡镇的无结构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

二、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从制度设计到运行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不到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志不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农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志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和农民的主观期望效用有很大的关系,主观期望效用能否达到要求或者能够达到多大的要求指标,这就决定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意愿。因此,如何通过宣传使农民从思想上意志到参加合作医疗的重要性便成为一大问题。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合作医疗,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随机的,主观期望效用值偏低,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志,没有一种固定的医疗、消费投入意志。再加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政策缺乏深度认志,工作方法简单,对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许多农民产生不满情绪,担心重蹈覆辙,对制度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加上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农民变得怀疑、谨慎,产生了理性农民在合作医疗中的“不理性行为”,以至于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效应。

(二)农村医疗条件落后

1.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基础设施简陋。由于资金的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基础设备损坏无力维修,医疗设备使用率较低,不能满足卫生医疗的需要,严重影响地方卫生部门的工作进度。

2.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就农村与城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来说,城市占据了大量的卫生资源;而农村配置的比例极少,造成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低下、质量偏低、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的局面,有些地区由于乱办医、盲目扩张地方医疗机构,使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突出。

3.基层卫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据有关部门调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

员中,中级以上职称所占比例为11.5%,专科以上学历为19.3%。在大多数的农村卫生队伍中,简单的跟师学徒仍存在于基层卫生室,就是在县级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中,仍存在着一些没有过硬技术的医务人员,而这些医务人员根本没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不到农民的认可,基层卫生人员素质令人担忧,这也使得农民的主观期望效用值降低,从而影响了参保意愿。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存在不足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农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志不够、理解不透彻,再加上农村居民比较分散,乡镇人员采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在收费困难的同时,也增大了工作量。在筹资原则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为辅,但部分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专项医疗拨款迟迟未见。最终,合作医疗资金就落到了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身上,农民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主力。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目前,合作医疗的监管在乡一级的工作主要是由乡卫生院承担,日常监管只能靠卫生院的自我约束,这很容易给合作医疗管理带来隐患,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资金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形成对合作医疗经费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四)制度不完善

1.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就要求合作医疗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把握好市场经济的规律,做好合作医疗的管理。然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中,没有完全应用科学管理程序,不少地方政府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及管理经验。

2.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政策存在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其最大不同是传统合作医疗立足于预防、保健生活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足于大病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政府、社会和个人的筹资都是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重点放在了大病治疗上。这在多发病普遍存在的农村似乎有些不太合适。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意义

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

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1993年世界银行年度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前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在相关经济政策保障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普通百姓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医疗卫生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偏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农村有40%-60%的人没钱看病,导致农村贫困人口比例攀升。在西部地区,60%-80%的患病农民死于家中,无法得到良好的救治。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之后,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2007年上半年,已经覆盖了全国84.9%的县和82.8%的农村人口。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经表现出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预示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我们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进一步归纳,形成相对统一的稳定模式,通过法律将其定型化、制度化,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地推广,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因此,我们有信心让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并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利益。

五、结语

虽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一个崭新、健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到全国农村,切实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造福广大农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篇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作 者:XXXX

指导老师:XXXX

(,长沙 410128)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阐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与措施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建国以后到农村财政体制改革以前这段时期我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的[1]。国办发[2003]3号文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义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解决了部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现状

中国从2003 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32亿人,参合率也从2004年的75.20%提高到了97.05%,是2004年的1.3倍;全年受益13.15亿人次,是2004年的17.3倍[3]。2011年,全国补偿支出收益人次达13.15 亿次,是2004 年的17.3倍[4]。从以上数据可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以来,覆盖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大,收益的农民也有了显著的增加,覆盖人群保持稳定(见表1)。

表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年份 开展新农合县(市、区)

(个)

2004 333 参加新农合人数 (亿人) 0.80 参合率 (%) 75.20 补偿支出受益人次(亿人次) 0.76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678 1451 2451 2729 2716 2825 2859 1.79 4.10 7.26 8.15 8.33 8.30 8.32 75.66 80.66 86.20 91.53 94.19 95.12 97.05 1.22 2.72 4.53 5.85 7.59 10.21 13.15 注:资料数据来源于《2011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与卫生部政务公开网发布数据。

在最低筹资标准方面,2003 年规定,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给予参合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地方财政年资助额不低于人均10 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合计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0 元)[5]。2009 年提出从2010 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6]。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有了显著提高。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经表现出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预示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有必要在发展趋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透过现状,分析背景与内涵,经过调查与分析之后,总结归纳出我国新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对症下药,寻求相应的优化政策与措施。促进我国“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2003 年开展试点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推行了8年左右,但目前仍处于前期发展阶段。体制的各方面缺失与不足以及受到农民认识水平的限制,全面推行仍面临许多挑战。如何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实践中找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存在问题和对策才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 筹资机制不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缺乏可持续保证

筹资是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但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还存在着不足,农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出资问题上还存在着博弈行为,农民个人筹资还存在着筹资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

1、筹资水平低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制度设计上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筹资方式,即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从农民到基层政府到县、市、省级到中央逐级缴纳,而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则是中央根据县、市、省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县、市、省级根据基层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基层政府根据农民参合人数拨付。这种自下而上的筹资机制虽然对基层单位资金筹集有一定促进作用,但还是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带来一定困难[7]。

另外,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思想是“低水平、广覆盖”。从2006年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加大投入,但总体水平并不高,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到位筹集资金仅427.96亿元,参合农民人均筹资只有58.62元[8];2011年,实际到位筹集资金1022.13亿元,参合农民人均筹资只有140.65元[9]。虽然有所提高,但是依然达不到预期水准。这就决定了“新农合”只是一种较低的医疗保障水平。

从“新农合”筹资的主要来源看,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占统筹资金的主要部分,农民个人缴费占次要部分。财科所资料显示,2004年当年“新农合”筹集到位资金44.18亿元,当年参合人口平均筹资水平仅有 41.17元[10]。

从筹资结构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12亿元,仅占筹资总额的7%;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36亿元,占筹资总额的12.13%;市(地)财政补助资金3.51亿元,占筹资总额的7.94%;县级财政补助金8.75亿元,占筹资总额的19.81%。四级政府财政补助金总计占筹资总额的47%左右。农民个人缴费16.03亿元,仅占筹资总额的36.28%,人均年筹资额只有14.94元[11]。虽然低水平的筹资在农村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符合农民的经济负担能力,可以严格控制农民负担的增长。但其消极的一面也是不容忽视,筹资水平太低可能成为制约这一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2、缺乏可持续保证

“新农合”以“保大病不保小病”为目标,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这就使得实际参保人群规模大大降低。虽然,由于政府大力动员、支持广大农民参保,但是,参保人群提高个人缴纳费用的空间极为有限,只有哪些确有大病的人才有积极性。由于缺乏保险精算支持,各地在“新农合”制度中设计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也极不科学,存在资金被挪用、截留的风险。

(二) 补偿水平低、农民自愿参合积极性不强

1、补偿水平低

低筹资水平的“新农合”,其补偿能力也相当有限,加上医疗费用的增长较快等原因,参合农民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较大增加。2007年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346.6亿元,补偿支出受益4.5亿人次,每人次实际补偿受益仅77元。

据财科所资料反映,早在2004年,参合农民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就达到66.92元,门诊医药费达到17.82元[12]。当前在参合农民对医疗服务需求迅速释放、利用水平增加而筹资和补偿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合作医疗对降低农民总体医疗服务经济负担和减少大额医疗费用发生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有些地方报销比例偏低,有限的医疗资金还有很大的节余,更加降低了医疗保障水平。

2、农民自愿参合积极性不强

尽管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铺开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大部分农民的接受与信任,在大部份地区农民的参合率也达到了 60%以上[13],但由于新型合作医疗还处于探索改进阶段,统筹补偿问题的存在在所难免。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大病统筹为主”的制度定位,主要帮助解决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小病门诊受到资金限制而无法解决,这就不能真正解决农民平时生病治疗的医疗卫生保障问题:又因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实行,考虑到农民的经济能力较低,故在筹集合作医疗基金时采取的是较低标准的筹资机制,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平衡的难以把控,容易出现超支问题,给政府造成财政压力,有或者年终造成大量的资金结余,农民没有完全享受到制度提供的保障,最终导致了低统筹的结果,而低统筹又导致低报销率,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又连解决农民患大病的医疗费用问题都无法保障。

综合以上原因,由于新型合作医疗无法保障小病治疗,只解决大病问题,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一些地区导致了低统筹率,这些地区最终连解决农民的大病治疗都成问题。介于这诸多问题的存在,部分农民对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存在欠缺。

(三) 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筹集难以快速到位

1、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卫生信息中心资料显示,与参合前相比,参合农民的次均住院费用上涨了30%,尽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整体医疗服务价格上涨,病人疾病谱发生变化等,但也不排除一些医疗机构提供过度服务的可能[14]。研究发现,在同等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只补住院的县,参合农民的次均住院费用明显高于对照农民,在家庭账户地区参合农民的日均花费高于对照农民。一些地区通过采取按单病种付费、限额付费、定额补偿、总额付费等支付方式对控制住院费用的上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大部分地区还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参合人口平均花费为2272元,比未参合人口高40%;而在有费用控制

措施的地区参合人口平均花费与未参合人口相同,对一些治疗手段比较复杂的疾病(如脑血管疾病)医疗费用的增长更加明显[15]。医疗费用增长使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基金更加拮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农民的受益水平。

2、基金筹集难以快速到位

相关制度规定,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以户为单位给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颁发《合作医疗证》。但是在农村户籍统计中,普遍存在着婚嫁没有及时迁转户口,出生、死亡没有及时报户、销户等问题,登记人数与实际人数出入较大,影响了基金筹集的具体操作,造成中央、省、市财政补贴难以快速到位[16]。基金筹集到位率还与农村所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东部发达地区,基金筹集水平高、速度快,而在中、西部地区,基金筹集水平低、速度慢(见表2)。

表2 2010年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地区

总 计

东 部

中 部

西 部 县(市、区)数 (个) 2858 959 903 996 开展新农合县 (市、区)(个) 2716 618 1046 1052 参加新农合人数 人均筹资 (万人) (元) 83308.66 23862.55 33551.21 25894.89 113.36 136.58 103.18 105.14 本年度筹资总额 (万元) 9443470.79 3259137.80 3461666.90 2722666.09 补偿受益人次 (万人次) 75896.15 33034.53 19524.48 23337.14 注:资料数据来源于《2011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

(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相互关系为为:农户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获得合作医疗承诺;各级政府按照参合农户人数转移性支付相应资金,与农户保费构成“新农合”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农户患病时的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医疗机构得到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在医疗卫生服务供需两方面都有表现,将使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1、医疗供方道德风险

医疗费用的持续上涨是供方和需方共同推动的结果,供方的作用尤其突出。供方诱导需求(induceddelnand)是医院道德风险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医疗服务提供者拥有并运用自己知识的垄断优势,为了利益最大化影响需求的行为[17]。医疗供方(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篇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2008级 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王倩 20802010102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Email:mafa218@163.com

Phone:13688430681

【摘 要】 从2003年起开始的农村新农合医疗试点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就,给农民带来极大的好处,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保障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极关键的方面。本文主要讲我国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发展成就,并从不足方面出发,提出完善该制度的观点和看法,认为政府在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更要加强监管,加大对农民投资,严格监管中简化实施程序,方便农民享受该制度保护的权利,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实惠。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成就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不但惠及亿万农民、而且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早在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起,各地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具体的政策实施阶段是:至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达到50%,至2008年覆盖率达到80%,至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如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逐渐扩大,中央财政也加大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国家还将落实必要的经费,支持乡卫生院和县医院的建设,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成都为例,自2003年试点推行新农合以来,成都市先后进行了3次政策

调整。目前,成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筹资10元、政府补助40元。截至2007年年底,成都市共有559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成功举措,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给农民带来了很大的好处,并且相信该好处会继续扩大。

一、新农合减轻了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到2007年,73个试点县(市、区)参合农民达到2680.68万人,参合率达到78.18%,补偿农民1983.88万人次,累计补偿7.11亿元,部分试点县(市、区)将慢性病大额门诊纳入了合作医疗统筹范围,有效减轻了患慢性病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同时通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人均住院医疗费用逐年下降,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逐年提高,参合农民减轻了医疗负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满意率达到90%以上。尚未推行新农合的农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表达了强烈的参合愿望。新农合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减轻了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二、新农合提高了政府对农村卫生投入的效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新农合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投入,而且直接把钱投给了参合农民。到2007年,四川省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农合投入资金9.98亿元。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有了一定保障,激活并释放了农民的医疗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新农合的统筹补偿方案引导农民到乡村医疗机构就诊,快速增长的医疗服务工作量带动了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向广大农村医疗机构“下沉”,有效地激活了农村医疗机构的良性发展。这种做法跳出了过去政府资金单纯投向“供方”的老路,走出了政府卫生资金投放的一条新路。

三、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也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来,各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大力改善服务质量,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推行零距离、人性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患者就医。据卫生部门统计,2007年,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人次均较去年同期增加30%以上。新农合服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经办机构不断健全,各地

设立了新农合办公室,选拔了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条件好的优秀人才,并经常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经办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中国广大农民在切实受到新农合带来的好处时,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仍要继续探讨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增加农民的利益,所以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与完善需要从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一)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置。在县(区)、乡(镇)独立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各职能科室。(二)是明确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专门的培养项目,源源不断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输送管理人才。(三)是明确办公经费来源及各项经费标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运行机制。以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公益服务性质为核心,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有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运行机制。(五)是建立实用共享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使参合人员、费用明细、报补信息、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实现实时交换、更新和共享,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科学、操作规范、监督有力、报销便捷,信息共享”的管理体系逐步确立,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二、扩大筹资渠道,建立长效机制

在遵循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下,保证筹资的稳定性,政府门可以充分发挥职能,明确职责,规范投入,确定社会化多元筹资渠道,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完善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多方筹资体系,建立出资额稳定增长机制。温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后三年内各级政府拟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318亿元,以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政府这么大手笔地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令人振奋。今后,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积极“保墒育苗”;要逐步优化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作到“强筋健骨”;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合医疗”持续发展的科学、合理、安全、受益、高效、方便的长效机制。同时鼓励发动企业、社会各界和先富起来的个体工商户等为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募捐。采取一些社会化、市场化的办法统筹或转移支付部分资金,以充实合作医疗基金盘子,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三、改善与外部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卫生院)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医疗服务供给者行为的规范状况及医疗费用合理控制的状况,基本决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况和农民的受益状况。对医院行为的规范和控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从长远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需要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并适时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互助活动和面向农民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他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实现紧密衔接,贫困农民肯定会较少地利用卫生服务。事实上,至今还有不少地方存在这一问题。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衔接方式,保证贫困农民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也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任务之一。

四、加快相关立法,确保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政策的稳定性

在西方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都是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建设也是按照中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观念进行的,同样我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也是采取了渐进式的方法推行,经过了几年的试点阶段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当努力进入立法阶段。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依据只是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等文件、部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方案等,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够。建议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增强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保护各方权益,避免随意性,保障制度有一个正常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的机制,进而从法律上为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真正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地位,这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议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监管

各地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既要对合作医疗具体承办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与监督,也要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与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对基

金支付情况的审查,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根据筹资总额,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在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上,县、乡、村三级要利用现代信息工具联网,明确合作医疗保障的范围、报销额度等,定期公开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与此同时,要积极引入合作医疗竞争机制,打破医药垄断。第一,要在合作医疗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合理配置合作医疗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第二,要在合作医疗外部形成竞争压力,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药服务,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

总之,要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然会逐步得到巩固和提高,必将会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健康发挥积极作用,

Abstract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experiment site which starts from 2003, already has achieved huge achievement. Not only brought the enormous advantage to the farmer, lightened farmer's burden enormously, but also has safeguarded farmer's living standard. To the socialism new countryside building, it was a extremely essential aspect. This article mainly points out that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system's development’s achievement in our country, and embarks from the insufficient aspect, proposed viewpoint and the view which consummate the system. So I thought that the government must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in the medical system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nd enlarges invests to the farmer, and simplifies the implementing procedure in the strict supervis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for farmer’s convenient to enjoy the right that this system can protect. And making the farmer feel personally materially beneft.

Key words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safeguard,achievement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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