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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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超市由于商品品种齐全、价格合理、便利优势,深受消费者喜爱,其发展速度迅猛。但现行的税收管理机制和征收模式能否与之配套?通过对我市辖区内大型连锁超市的税收检查,发现各超市普遍采用自选购置的商业软件,以前台运用微机收款、后台使用服务器管理的基本模式进行账务处理,但其财务管理、各种专业发票管理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依法纳税的思想意识还有待提高。

一、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种类繁多,避重就轻混淆税种缴纳

大型连锁超市自营收入主要来源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税负比增值税税负较轻,因此各类超市极容易将各类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甚至将属于平销返利收入以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的名义交纳营业税。

(二)会计电算化的实行和核算资料的高度集中管理,给税收管理加大了难度。 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系统控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四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 “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在实际中,个别超市可能会采取超市备份真实数据,而删除提供给税务机关的部分软件资料;四是超市物流配送、商品销售、POS机收银、财务核算互相采用不同的系统控制,数据不对接,造成检查过程中无法对超市经营全过程进行检查分析。

(三)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品种繁多,无法进行盘存。

超市商品繁多,销售行为频繁发生,无法确定一个时点数据,税务机关对其库存商品进行盘存基本无法实现。而且大多购进货物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核算收入和管理库存商品。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删除部分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准确核查。

(四)超市内“店中店”难区分。

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无法区分哪些是租赁经营的,哪些是超市经营的。而且租赁给其他经营者

自主经营的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有效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五)“富余票”现象为^*发票提供了空间。

目前连锁超市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三种:收银机开出的卷式发票、大额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购买商品时开具卷式发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卷式发票换开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商业超市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实际的销售额,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数额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余票”的现象,而目前的“票、表稽核”只是针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进行核查,不能杜绝“富余票”。“富余票”现象的出现为连锁超市^*发票提供了空间,也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某些方便。

(六)生鲜商品损耗核算不规范。

目前连锁超市在结转生鲜商品销售成本时,一般都采用倒挤成本法,即生鲜商品销售成本=期初生鲜商品库存+本期生鲜商品购进—期末生鲜商品盘点数。这种成本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将生鲜商品非正常损耗消化在了生鲜商品销售成本里,没有对生鲜商品的非正常损耗进行单独核算,对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就没有做转出处理。而且人为调节生鲜商品的销售成本,影响盘点表的真实性。

二、加强大型连锁超市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其他业务收入的管理和分析。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收入的检查和分析。在具体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对大型连锁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签定的收取各项费用收入合同内容进行分析,也可结合实地调查对此项费用收取后,大型连锁超市为供货商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甄别。准确判断大型连锁超市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存在必然联系,有效防范大型连锁超市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混淆税种缴税。

(二)重视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

【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进一步规范并细化财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明确企业报送财务软件的资料必须包括财务软件的名称、功能、整个系统的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必须每年将各门店的财务帐册打印成纸式的帐簿并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加强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和认识,熟悉并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

(三)加强库存商品盘存的监管。【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大型连锁超市的库存商品,不能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实地盘存,实际上单单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对大型连锁超市进行盘库也是不现实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参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内部定期盘库等方法。一方面学习和掌握大型连锁超市的盘库方法和技巧;一方面对企业每次盘库的数据都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和分析。此外,税务机关还应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将自己所购商品对应的条码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对电脑记录的帐簿和凭证必须完整的保存,至少一个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一次数据光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重视对“店中店”的定期检查。

建立大型连锁超市出租柜台或经营场地向税务机关备案制度。税务机关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重点对大型连锁超市内的品牌专卖或特色商品专营柜台和场地进行实地评估。发现疑点要及时查阅该品牌或特色商品与大型连锁超市签定的有关合同。

对属于未办税务登记在大型连锁超市“店中店”经营的,不仅要对“店中店”进行补税和罚款,对故意隐瞒“店中店”经营的大型连锁超市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生鲜商品损耗的检查。

为便于核算连锁超市的生鲜商品损耗,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首先测算出被评估企业销售生鲜商品的平均毛利率,然后依照以下公式测算被评估企业的生鲜商品损耗值:生鲜商品损耗值=(期初生鲜商品库存+本期生鲜商品购进—本期生鲜商品销售收入*(1—生鲜商品平均毛利率)—期末生鲜商品盘点数。

篇二: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型连锁超市行业地方税收存在的漏洞及对策分析

衡阳地税专报

第 57 期

签发人:廖小斌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9日

大型连锁超市行业

地方税收存在的漏洞及对策分析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滕德运 罗文平

针对当前超市行业税收征管难度大、会计核算特殊的现状,我局组织对衡阳12家超市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各超市的财务管理、各种专业发票管理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依法纳税的思想意识还有待于提高,地税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举措,堵塞超市行业税收漏征漏管,实现应收尽收。

一、当前大型连锁超市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电算化的实行和核算资料的高度集中管理,收入管理难度大,难以实现以票管税。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系统控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五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日常税收管理和稽查带来难度,在我市检查的12家超市,就根据各自的财务核算情况使用了8种不同的财务软件,在征管过程中,使税务人员难以核实各类数据,给日常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的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我市在检查时,就发现有6家企业存在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情况。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臵多个 “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这就为企业设臵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四是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品种繁多,无法进行盘存。超市商品繁多,销售行为频繁发生,无法确定一个时点数据,税务机关对其库存商品进行盘存基本无法实现。而且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删除部分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准确核查。五有些连锁超市收入的核算以pos机收款员交款单为依据,5-10天形成销售汇总表,作为企业账面的销售收入,而不是以电脑自动产生的收入统计数为依据形成销售收入,这样,企业

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税务人员就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准确管理。

(二)收入种类繁多,适应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国、地税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错误。大型连锁超市自营收入主要来源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上述文件对不属于平销返利的收入没有明确的解释和划分,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实际操作中均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高低无联系,因此各类超市极容易将各类其他业务收入交纳增值税,有些超市将收取的部分价外费用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不缴或少缴营业税,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8家企业收取的此类收入240多万未按规定征收地方税收及附加,造成地方税收流失达13万余元。【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发票管理不规范,税收征管漏洞大,造成税收流失。一是“富余票”现象造成漏征漏管。目前连锁超市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三种:收银机开出的卷式发票、大额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

发票。消费者个人购买商品时开具卷式发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卷式发票换开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商业超市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实际的销售额,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数额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余票”的现象,而目前的“票、表稽核”只是针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进行核查,不能杜绝“富余票”。“富余票”现象的出现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也为所得税的管理带来了问题。二是场地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发票监管漏洞。连锁超市在租赁过程和场地发租过程中,存在不少发票上的税收漏洞。如我们检查的某连锁超市其三个门店都是租赁场地经营的,在与发租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房租为10元每平方米左右,设备7元每平方米,物业7元每平方米,总计24元每平方米,房租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物业和设备开具服务发票,而发租方提供的设备并不多,物业管理也很少,很明显这个合同的签订房租与设备物业的比例太不合理,造成少交房产税;另一家超市租赁支出300万元中按房租费与其他费用比6:4的比例划分,少计房屋租赁收入55万元,少缴房产税6.6万元。在场地发租过程中,企业也是将房租和管理费分开,比例不合理,如房租20元每平方米,管理费80——150元每平方米,分别开具发票,造成房租费与其他费用比不合符常规,达到少缴地方税收的目的。

(四)超市内“店中店”难区分,税收征管难到位。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

经营,税务机关无法区分哪些是租赁经营的,哪些是超市经营的。而且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的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有效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4家超市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情况没有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

二、加强大型连锁超市税收管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大型连锁超市存在的问题,我局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强化征管:

(一)强化连锁超市的发票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一方面国地税应联合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管好“富余票”。另一方面对发租过程房租和其他费用的比例的划分建立征收分局报备制,即比例的划分必须报分局核定或核准。同时,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超市租赁支出中房租费与其他费用的比例,防止其自主确定比例偷漏房产税。

(二)加强对超市行业供应商收取费用的纳税评估分析,防止税种混淆。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收入的检查和分析。在具体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对大型连锁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签订的收取各项费用收入合同内容进行分析,也可结合实地调查对此项费用收取后大型连锁超市为供货商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甄别,准确判断大型连锁超市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存在必然联系,有效防范大型连锁超市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混淆税种缴税。

篇三: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砖瓦行业纳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最近,笔者在对我县13个乡镇的15个砖瓦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这些企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申报纳税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职会计少,业务技能低。在被查的15户企业中,仅有一名财会人员是专业会计学校毕业的;有9户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村组核算员出身,他们在厂里身兼数职,总帐、材料、保管、办税等一肩挑,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对会计业务一知半解,更谈不上掌握税收业务知识了。还有4户企业聘用兼职代帐会计,每月用1-2天时间,根据业主提供的有关单据,编制凭证、报表;他们做帐不管事,有的申报不及时,有的报表质量差;当税务干部了解情况时,一问三不知。从检查情况看,这15户企业户户有查补,累计查补各类税收24.8万元,不少企业因业务不熟,出现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计提错误,甚至有的企业不申报、不缴纳。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检查时发现,砖瓦生产企业普通存在自制凭证多,核算不准确现象。查看记帐凭证,收条、白据、假发票等彼彼皆是,买卖、搬运等行为很少用合法有效的票据,随意性较大;不少企业用工不固定,人数不确定,工资发放手续不齐全,成本费用不准确。部分企业用砖瓦抵算上交乡镇管理费,减免税不入帐,瞒报收入、虚列支出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上缴额度大,税收流失多。这些企业的产权多数是乡镇集体的,乡政府常用招标的形式,将企业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要求经营者上交足额承包费,企业留利少,造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下降,导致所得税流失。据统计,15户企业年上缴各类费用228万元。如某经营者与乡政府签订协议,年上交管理费(承包金)18万元,企业上交承包费用后帐面亏损3.8万元,如果税务部门将上交费用核增应税所得,经营者不接受且负担不起。如果是租赁经营,承租者还不承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些税收想让乡政府承担更不容易,这样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四是业主不固定,欠税无着落。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因上缴费用大,管理不善等原因经常更换,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短期行为,想方设法拖欠税款;一旦甩手不干,人去场空,重新易主,新人不认旧账,多数欠税被束之高阁,税务部门无法追缴。据了解,多数砖瓦企业存在呆账税金,个别企业高达30万元。五是占地面积大,税负难承受。砖瓦生产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造成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一般企业有200—300亩土地。从2001年度起,要求对建制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这类企业每年要增加10万元左右的税负,对这些年销售不超过200万元的小窑厂,实在是难以承受。针对上述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少经营者缺乏管理理念,认为砖瓦企业与泥土打交道,生产经营成果归自己所有,不需要专业会计进行规范化核算和管理。2、部分业主纳税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偷税、欠税想法,不愿意建真帐如实申报纳税。3、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税务部门征管和处罚力度不到位,征管方式单一。4、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业务培训少,纳税辅导不到位。5、部分乡镇领导观念陈旧,税收意识不强,思想仍停留在“利改税”前的状态。6、部分行业的改革步伐不快,行政体制改革滞后,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阻碍企业发展,损坏企业形象,而且扰乱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许多麻烦。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纳税意识,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一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组织他们学习新《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二是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帮助企业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三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向他们宣传税法知识,汇报税收征管工作,争取他们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征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到位,对屡教不改者,对照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对故意瞒报收入或虚列支出的偷逃税者绳之以法。三是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改进税收征管方法。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出发,明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使用者缴纳或代扣代缴;适当降低砖瓦生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对凭证不全、核算不准的企业,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进一步细化税前列支项目和扣除标准,确保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四是强化职能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针对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充实财会力

篇四: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浅析企业事单位内部食堂存在的税收问题及策略

目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为方便内部职工用餐,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便通过各种方式或方法办起内部食堂,而事实上自办食堂并不能压缩多少开支,反而增加了人员负担,但随着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渐成为趋势,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食堂为减轻单位负担,扭转亏损局面,又逐渐改变了经营方式,由个人对外承包经营,又内部食堂自身特点,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基本上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

一、企业单位食堂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大多部内部食堂由个人承租(包)经营,基本上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身房产,招揽八方食客,每年除上交单位房租或管理费外,余下的均为归承包(租)人自有,这些内部食堂收入颇丰,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内部食堂不纳税,不少承包人也就借着这块招牌来模糊和混淆征免界限,逃避纳税义务,使其成为目前餐饮业税收征管的死角。2、内部食堂大多在企业厂区内部或者在单位院落里面,地点相对隐蔽,不易引起注意,造成了税收征管上的“真空”。2、一部分内部食堂因挂靠行政执法和有权单位,自恃后台硬,即使税务部门催缴,也不主动配合申报缴纳税款。当进行税收检查时,部分单位领导甚至会出面说情或证实是内部食堂,以此来阻碍和干扰税收检查,纵容偷逃国家税款。3、由于内部食堂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且大多为私人用餐或来源挂靠单位,基本不用发票,在与挂靠单位结账时通常不使用规定的饮食业定额发票,而用自制内部收据或仅凭挂靠单位的进餐通知单结账,有无税务发票不影响其经营活动,从而造成偷逃税。甚至利用内部食堂使用餐饮发票混乱之机,把送礼、送红包甚至私分公款等违法违纪的开支变作餐费列支,滋生腐败发生。二、加强食堂税收管理的工作举措1、科学界定其食堂经营性质,对个人承包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要视同独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要求其申报纳税。2、扩大税务登记面,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一律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税务机关管理之中,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余的则按规定缴税,分不清免税和应税项目的,一律视同应税项目进行征税。3、要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对这些内部食堂对外承包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把已实行承包的食堂推向市场,并与之完全脱钩,对故意充当此类内部食堂保护伞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4、加大对内部食堂的发票使用管理力度,对内部就餐也必须开具发票,依法享受减免税的开具的发票可不予征税。5、增强公民索要发票意识,鼓励消费者对不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6、改变现行高校食堂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内部食堂也应全额征税,征收上来的税款,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形式统筹拨付给学校,由学校定额发放给学生。7、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正常检查时,对内部食堂经营管理方式多加注意,发现其有营业行为,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对重大的偷税者要给予严惩,以发挥税法的威慑力,确保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

篇五: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是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税成立以来始终将所得税的管理作为日常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和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纵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企业偷逃税的问题依然存在,税务部门管理任务依然艰巨,仍需我们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新的改进和探索。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稽查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以我局为例,地税成立十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的是纳税人每月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由于人员素质的差异,加之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对申报表的审核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工作。二是管理环节中选择所得税日常检查对象和稽查环节中选择专项检查对象的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对纳税人核算所得税真实性的检验虽然经过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但对业户申报所得税真实性的审查全部依靠人工的表间数据审核和管理、稽查人员抽查式的检查,不可能对所有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普遍检查,这无疑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

(二)、税源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预见性。当前,基层单位对列为省、市局重点监控对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采取的是按月或季查询重点纳税人入库情况,按时填报《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季报表》和报送企业同期财务报表的方式,此种监控方法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掌握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所得税入库情况,二是能及时掌握重点纳税人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通过这种形式对重点税源单位的监控确实达到了一定成效。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税源管理缺乏系统性。实际工作中,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管理人员大多在每月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税源管理较为杂乱,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税源管理缺乏预见性。由于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关注,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相关税源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准确莆眨狈Χ韵喙匦畔⒂胨霸幢浠榭龅墓亓治觯霸垂芾砣狈υぜ裕贾滤笆辗治龊退笆赵げ?a href='class='infotextkey'>工作缺乏准确性,不能对基层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第一手资料,使税源监控的目的很难实现,工作成效不明显?/SPAN>

(三)、对规模较小、纳税较少的纳税人忽略管理。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手段跟不上、人员有限等情况,对纳税人的管理普遍存在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即对税源大户无论从政策宣传、日常辅导、税收分析、税务检查等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而对一些纳税较少、规模较小、对收入影响不大的纳税户基本疏于管理。这种管理现状导致了以下几种问题的出现:一是由于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加之纳税人对税法的学习、理解和掌握不准确、不及时,使纳税人日常财务管理不正规;二是税务机关的疏于管理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能少交则少交,查着再补的侥幸心理;三是税务机关虽然抓住了大户,但大量零散户的税收丢失,积少成多直接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没有做到应收尽收。

(四)、税收政策宣传、培训不够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计算与其他税种相比业务性更强,政策规定更详细、具体。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核算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对财务制度规定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由于当前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缺乏长期性,宣传渠道也不够多样,在培训手段上也

篇六: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对我省道路建设税收管理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文章标题:对我省道路建设税收管理问题的调查与建议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西宁、海东及其周边地区和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公路、铁路建设纵横交错。建设投资和规模的空前,大大带动了我省道路建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省道路建筑营业税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具有流动性大、建筑形式多样、税收隐蔽性强等特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笔者从“两条干线”(公路干线和铁路干线,下同)的税收征管透析道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道路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十五”计划期间全省公路和铁路建设总投资223亿元,按照施工进度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7亿元,实际缴纳1.5亿元。所有道路建筑企业中几乎没有主动、按时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纵观全省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中80是个体经营,或是临时组建挂靠其他单位,或是仅给正规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而新建立的项目部,或是外省(市)来本省施工的企业,这些企业组建随意,分散灵活,有工程时集中,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筑工头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外省,其纳税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模糊,而且许多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间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个自治州及其所属各县沿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现场几乎找不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向施工企业现场的工人问询,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也不知道。造成难以进行税收管理的困难局面。

(二)承包形式复杂多样,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施工企业的承包形式看,有口头承包、转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设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层层转包、有的建筑公司挂靠单位太多,管理相当混乱。从铁路和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看,多数采取了分包、转包。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现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缴,在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代扣代缴单位长期占用税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并将责任转嫁代扣代缴人现象。形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的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进而带来了责任追究问题。

(三)“以票控税”与“项目管理”不能齐举,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征收单位至今多数采取的还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纳税人上门开票,而忽视了纳税人仅对财务报销方索要发票才来税务机关开票,由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尤其对应纳税项目管理出现“真空”,企业财务核算失真。仅“两条”干线采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施工企业应纳税收流失或管理滞后现象比较严重。

(四)企业欠税有增无减,税务机关清欠乏力。企业欠税原因很多,归集起来无非两类:一类是客观所至,如施工企业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直接造成资金不足,使施工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另一类是纳税人主观故意延迟纳税,有意占压税款,税务机关虽然清欠但收效甚微,甚至有的企业停业或者关闭,税务机关无法或无从清欠,长期形成“死欠”。

(五)偷税手段多样,施工企业偷逃税现象普遍。许多施工单位、个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侥幸心理,税务机关查出来后他们便托关系、“走后门”,设法减轻处罚。而税务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每一户企业都检查,因此纳税人偷逃税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互相借鉴。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干一年算一年,当年挣了钱下年又到别处干或者找不到工程闲着,能不开票则不开票,能拖缴税款则拖缴税款。根据税务检查查出的问题可以将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和手段归纳为以下种种:一是用白条支取工程款,或将工程结算拨款作为工程预支款,长期不做纳税申报;二是将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业发票,在建设单位报账领取工程款,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三是外地施工单位、个人利用外地发票真伪以及是否纳税核实困难的现实情况,违反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税收征管规定,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四是将设备价值计入工程总造价,并以此计取了工程税费,在实际操作中却将设备款在建筑业纳税营业额中剔除,单独订立合同偷逃应纳税款;五是将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违约金、罚金、质量保证金等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抵减工程款,减少发票开票额少缴税款;六是将施工合同签小干大,偷逃印花税等。七是通过不法途径开具假发票领取工程款,造成偷税。

(六)部门协作不畅,税务机关前期介入管理困难。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既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先期参与权,也没有相关部门明确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同等情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由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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