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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
登记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王 帅),身份证号码为:,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事业法人登记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社团法人登记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出资万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万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万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万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子商务开发与应用、软件设
计与开发、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销售;日用百货、保健品、服装
鞋帽。(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
第四章:股东
第六条 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
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互联网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
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
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互联网公司章程范本】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
解聘。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互联网公司章程范本】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确认
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第三十二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 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
效。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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