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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内容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人事局下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江北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接受区人事局的领导和监督。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由学校直接聘用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待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江北区用人单位聘用其他省、市、地区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江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江北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往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江北区流动到外省、市、地区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地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区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本区流动人员结束在外省、市、地区聘用关系后,由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外省、市、地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函,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调回江北区。 第五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期间,负责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保留原工作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聘用单位,暂时待业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待业前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存档期间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第七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使用江北区统一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才流动商调函”。对所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认真审核,材料齐全无误后,办理保管手续。对转来的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调查清楚。 第八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使用统一格式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才流动人员介绍信”和“重庆市江北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为存档的流动人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送取。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 (二)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及见习期转正定级的考核定级材料; (三)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认真审核鉴别,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按照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负责补建损坏、丢失的档案材料,并同时出具补建档案材料的证明,经上级机关审批后归入档案。 第十二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不符合查阅、借阅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关属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要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做到三室分开;档案由专人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逐步将现代化管理手段及微机管理引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领导,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人事局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上述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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