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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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开网店怎么交税?要交些什么税

  新闻背景:

  近期,有两会代表称“网购不开发票不纳税已成潜规则”,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商的征税方式,引发热议。国家税务总局3月7日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税务机关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使用纸质发票,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验票、抄报税等事项。推行网络发票减少了这些环节,可降低成本。

  办法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据悉截至去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9个国税系统单位开展了网络发票试点。

  有分析人士认为,网络发票加快推广能够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缓解网上购物经常无发票的难题,为对电商征税做准备。

  如果电子商务要交税的话,开网店怎么交税呢?一般说来要交些什么税?下面我们来通过一个小故事来简单了解一下:


  用一个小故事,来介绍一个小卖家的创业经历,以及要交多少税。把税务那些专业的款项,用故事的形式表达出来。本故事是我自己YY的,纯属虚构,如果雷同,那是缘分。

  小胡26岁,大学毕业后作为一名北漂,在北京工作4年,有了十来万的积蓄。小胡遵纪守法,勤奋踏实,聪明好学,经常帮助老奶奶过马路,还被所租房的小区评为十大文明青年。

  更难得的是小胡追求上进,一直希望有自己的事业,为社会的发展祖国的腾飞做出自己的贡献。小胡想起自己的家乡是服装之都,于是找亲戚朋友借了10来万,加上自己的积蓄,注册了公司,在淘宝上开了个小店,卖男装,还注册了个小品牌。

  自从开了淘宝小店,小胡热情高涨,每天只睡五六个小时,经常忙到凌晨一两点。没有周六周日,没有国庆五一假期,连女朋友都没有时间找。他把所有时间学习做生意,学习淘宝运营,关注淘宝动态,也关注了淘宝鬼脚七的微信和微博,成长相当快。后来还招了四五名员工帮他一起做,小公司搞得有模有样。一天凌晨,他在日记本上写了一行字:

  绳命,在于奋斗!

  到年底了,小胡开始盘点全年数据,小店总共销售额达到了100万。小胡还兼职学了点财务知识,快速的计算起成本:

  人力成本10万元。包括自己在内,6名员工,成本包括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公司的支出是整体工资的1.4倍。

  房屋租金和硬件成本10万元。一百多平方的房租,办公、库房、住宿都在一起。还有电脑硬件、网络宽带。已经很节省了。

  营销运营成本10万元。基本上是销售额的10%。包括了买直通车,淘客扣点费用。小胡说开店开始不卖钻石展位,没钱投入。

  由于老家有些亲戚关系,进货成本也不高,加上交通和进货成本也就是60万元。

  最后结果计算,发现开网店居然有10万元的纯利润!小胡非常兴奋,这比之前打工要强很多啊。虽然辛苦,但很快乐!今年利润10万,明年利润20万,后年利润40万……未来一片光明!

  小胡很崇拜马云,马云说要做102年的企业,小胡想,我搞个20年的企业就行,也能成为中国小有名气的企业家,拉动家乡产业发展,到时候衣锦还乡,那是多么风光!小梅到时候会用什么眼光看我?

  小梅和小胡是高中同学,他们之间曾经有一段美好的感情。但小胡家境不好,父母都是朴实的农民,小胡在北京也没有房子,小梅父母以两个人没有在一个城市为由,觉得两个人不合适,小梅后来也跟他分手了。这成了小胡内心跟谁都无法说的悲伤。

  小胡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总会想起小梅。有次有个顾客在旺旺上咨询问题,小胡特地给她免单了,只因为那个旺旺ID叫小梅。不过小胡是个追求上进,有责任感的青年。经常提醒自己:鬼脚七老师说过,生活无常,不要太执著过去。于是小胡很快从悲伤中走出来了。

  上个月,有个人大代表苏总,提议国家要严管淘宝平台的中小卖家交税问题,引起小胡的注意。小胡想:交税是天经地义的,既然要成为一名有责任感的企业家,就应该交税!于是小胡拿着账本和银行卡就来到税务局。

  税务局的老张接待小胡,听明来意后很客气说:小胡啊你真是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的好青年,我来帮你算一下你开网店应该交多少税,要交些什么税。

  你公司的年营销额超过80万,因此要交17%的增值税。什么?你以前进货没有开增值税发票啊?!这样你要交17万的增值税。这样吧

  小胡你别吃惊啊,还有教育费附加7%和城建税3%,咱们北京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2%。总计是增值税的12%。也就是6.8万*12%=0.816万。小胡你怎么了?脸色不好,最近没休息好吧?哦,没事就好,我接着说。

  小胡你公司不错,第一年就有利润,所以你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净利润的25%。当然你是小企业,我们国家对小企业有扶持政策,税率减半是12.5%,所以所得税是:10万*12.5%=1.25万。你看我们国家多好,要是真收你25%,你就要倒贴了。

  好了,小胡啊,你公司总计要交税:6.8+0.816+1.25=8.866万元。

  小胡当时就晕了:我说您没有算错么?我开网店总共就10万的利润,现在让我交8.866万的税?

  老张笑笑说:看来你对我国的税务真的不了解,你这个公司算不错的了,之前好多公司过来交税以后,不只是剩不下利润了,还要倒贴呢!

  小胡的心彻底凉了!默默在哪里做了五分钟,一声不吭。老张始终微笑着看着他,心想:又一个没经历过风雨的家伙。

  小胡终于爆发了,开始抱怨:老子辛苦一年,交完税最后居然就剩下10000来块钱?老子不干了,就把剩下的这些钱分给股东,散伙!

  小胡转身准备出去,老张赶紧起身叫小胡:

  你说要把这些钱分给股东啊?那你还要交20%的股息利得税。总计是1.134*20%=0.2268万元。

  当天晚上,夜很深了,小胡又在他日记本上写了一行字:

  小梅,祝你幸福!

  ……故事结束了,下面介绍一些专业知识:

  1、什么是小企业?我之前有专门的微信文章介绍过,在201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的标准做了重新定义:

  零售业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1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2、如果年收入低于80万,增值税计算方法不一样,是按照总收入的3%计算。增值税比较复杂,进货的时候要开增值税发票,要交税,这部分税可以用于做抵押之后的税款。文中的计算公式只能算大概数字。

  3、一些附加税是可以作为利润前扣除的。也就是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这部分利润。不过不影响大局。

  4、文章中提到的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北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

  作者介绍:鬼脚七,一个简单的人,分享电商资讯、搜索变化、淘宝动态、产品设计、管理心得、生活感悟;偶尔文艺,偶尔深沉。做一个有思想的人!微信账号:taobaoguijiaoqi,加为好友后回复m可以看到作者之前的所有文章。

篇二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O2O和电商平台的模式有什么区别?微信会选择做O2O还是平台

    微信电商困惑了,做O2O还是做平台?

  微信被市场寄予了电商的厚望,但从微信最新的版本来看(IOS已经更新,安卓系统尚未跟进),微信电商的模式似乎还还没有明确下来,到底是做基于平台的电商业务,给商户较大的自主权利和接口,还是依靠微信电商自有的标准化体系,做以在支付为核心的O2O业务?当然,无论是电商平台模式,还是O2O模式,其实最根本的在于支付手段的便捷和市场的把握。

  O2O和电商平台的模式有什么区别?

  首先来看看电商模式的发展历程: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至今经历三波浪潮,首先,以B2B为主导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为中小制造业企业提供触网机会。随后,C2C、B2C、C2B等网上零售电子商务模式出现,为传统零售企业提供触网机会。

  随着互联网市场越来越大,互联网上零售服务独立称之为B2C,也就是我们所讲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在过去10多年,电子商务在商品购物上发展迅猛,出现淘宝,京东等等,产生了与传统零售类似的网上零售业态。

  而O2O则是在电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最开始的初衷是如何把网上的信息资讯、购物消费和线下的用户体验结合起来,在移动端的支付和渠道越来越便捷的今天,O2O成为了另一种主流的交易模式。

  什么是O2O呢?为什么O2O存在这么大的潜在需求?online到offline的服务,是通过如何标准化的流程来连接的?或许对于O2O而言,其生命力正是在于纯电商模式的某些缺憾:以纯电商的模式并不能代替所有的消费和支付活动,始终存在那么小部分的商品或者贸易,是不适合用电商的模式来完成交易的,或者用线下的交易流程来完成会更加靠谱。

  O2O的侧重点在于线下的offline的服务,并以线上的这种服务为业务的触发点,通过online的方式来完成了一个前期的营销和铺垫,虽然支付过程也可以在线上完成,但是最终的目的在于线下的实体消费和体验,而这种特定地点,特定时间,特定内容的线下消费内容,由于是以线下的服务和体验为主,也决定了O2O其实更为重要的是线下的资源。

  而电商平台的模式则不同,搭好了一个平台,引入了流量,在线上完成了购物和订单的处理,而商品的使用和体验是不具有特定区域和时间的特点的,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线上订购的商品,也往往是标准化程度比较高,比较大众化的,对线下的使用和价值体验要求不那么高的商品,比如电子类产品,食品类,书籍类等。

  说到这里,可以总结一下O2O模式和电商模式的区别了:

  1、  O2O更侧重的是服务性的消费,而电商模式更侧重于购物和标准化的线上快捷体验

  2、  O2O的服务基本上是以特定的时间和区域为主,也就是现场的消费和体验文化;而电商的消费和体验往往是在网上完成的,用户主要是在办公室或者家里,其中需要涉及一个物流的因素

  3、  O2O中的“库存”概念是线下的服务,而电商平台的库存是商品

  厘清了O2O和电商模式的差异,我们就可以了解到社会上的商品主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生活化体验为主的服务类产品,一类是以功能性为主的应用类商品,前者适合O2O模式,后者适合电商模式。

  那么微信电商这一盘大局或将采取怎么样的模式?

  从最开始微信自己的设想来看,做大电商平台的模式也一直是其梦想之一,主要的愿景是看打了阿里电商通过大平台的业务模式开创了电商领域的一个神话,稳定的平台收入,不介入具体的商品经营和后台物流的配送,通过专业的平台服务来吸引商家入驻,并拉拢物流公司提供完善的服务。

  也正是因为如此,借助微信现在庞大的基础客户群,月活跃用户在4-5亿左右,可以为电商嫁接庞大的消费用户流量,在这个原始的利益冲动之下,腾讯和京东之间主演了国内电商界近期手笔最大的整合案,也就是将旗下的[来源:

  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微信电商的模式之所以短期内难产,也很难产生较大的效果,主要是这么两个因素:

  1、虽然把握住了移动电商的趋势,但是在资源引入方面,腾讯和京东之间似乎并没有形成铁腕般的关系,也许仅仅依靠20%的股份关系难以维系两家在业务合作上的冲突。

  第一,京东虽然活得了腾讯微信平台的流量导入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其他的电商平台也可以导入;

  第二,从实践的效果来看,京东拿到的微信一级入口在618期间也并没有想象中的尽如人意。如果微信未来不想方设法驱赶用户形成微信内购物的习惯,有再多的流量其实也无济于事。况且京东前脚刚给京东开放了一级入口,后脚就紧跟着要做自己的微信电商模式,可谓是“朝秦暮楚”。

  2、微信一方面是考虑建立电商大平台,一方面又在考虑着如何涉足O2O业务,从微信发布的5.4版本来看,从信息流方面推出搜索功能,要把微信打造为信息中间页,如果能嵌入更多的线下商家和消费资源,一种简单的O2O模式也就产生了。

  更为重要的是,6月份,腾讯出资7.36亿美元认购58同城19.9%股权的消息正式公布,整个国内本地生活服务市场(分类信息)的热度再度被激活。这个入股的逻辑和对京东的入股有异曲同工之处,放弃自己不专长的领域,转为提供已有资源,获得股份,然后提供微信的一级接口,如果获得京东20%的股份说明微信有意做电商大平台的模式,那么获得58同城19.9%则是有意于做开放的O2O模式?

  更何况,腾讯在O2O布局上一路狂奔。15亿港元入股华南城、数亿美元投资大众点评、1.8亿美元入股乐居、5亿元投资同程网、11.7亿元入股四维图新,再加上该次拉拢了58同城,腾讯在半年内的投资交易总额已在100亿元左右。

  徘徊不定,如何抉择?

  在O2O领域的投资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如何能在引入资源的电商模式,自营平台的微信电商模式和布局如此之广的O2O模式之间做好利益的协调。

  正如前述所说,O2O模式和电商模式的客户群和商户的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腾讯目前的思路恐怕是要充分“透支”所有的微信用户流量,甭管你是O2O还是大电商模式,大微信平台都吃得下,不知道这是腾讯的一厢情愿,还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

  掌握了这么大流量的高粘性平台,微信在移动电商和消费时代是走在了前面,但是移动端的优势转化为具体的业务效果还是需要一个过程,也正是微信目前在O2O和电商模式之间徘徊,始终难以决策的一个隐含因素。不论是开放电商一级接口,还是自营微信电商,还是引入O2O线下资源,微信都显得小心谨慎,或许这才是方向不明的直接后果。

  恐怕微信是真的困惑了,做O2O好,还是做大电商平台好,还是两个都做?恐怕徘徊的时间空挡也不多了。

  (微信公众号:samchenkai,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银行、电商分析)

篇三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电子商务销售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销售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出现于上世纪60年代,发展于90年代,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活动。关于电子商务,至今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具有权威性的、能够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定义。综合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全球信息基础施委员会(GH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这里将电子商务简单定义为交易当事人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互联网)所进行的伴随着资金流动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

单、发布广告和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 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特别地把C2C的个人卖家单列出来,是因为对于C2C是否应征税及如果要征税的话如何征税等问题是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之

一。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增值税。 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既然从事网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则电子商务个人卖家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

(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可分为平台服务提供企业和辅助服务提供企业。后者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企业。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传统企业是一样需缴纳相关税收

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应缴纳相关税收。至于为何大家都认为国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监管较松,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利用电子商务无纸交易的特点进行偷漏税,而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优惠”。也即,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并非来自于相关税收政策,而是来自于监管的放松。税务部门监管的放松减少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的纳税。

三、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法规本质上不存在任何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法规仍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与传统企业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当前我国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税务部门的放松管制。但毕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税收的优惠。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其公司运营和管理都比较规范,一般也

会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税收。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国家对网上交易税收管制较松,再加上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他们很可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的逃避税。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在这个逃税案中牵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并不是在税务部门查税时发现的,而是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如果没有这起诈骗案的话,黎依公司可能还在通过网上交易偷漏税。这种对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较松的税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说是变相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变相地鼓励企业进行偷漏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三)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国际接轨

2007年8月28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香港宣布进军海外市场。据介绍,支付宝将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作,代替卖家人民币购得外币,再结算给海外卖家,解决用户在国外网站购物时货币不同的问题。此项业务将支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等在内的十二种海外货币。无独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开的阿里巴巴第四届网商大会上,也宣布了该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其国际化路线图为先中国香港、接着是中国台湾、然后是日本。这一系列我国企业欲开拓国外市场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巨大的国外市场将给我国部分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

篇四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入驻各大电商平台条件及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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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电商企业纳税的几个实务问题分析

电商企业纳税的几个实务问题分析

摘要:围绕着对电商企业征税的争论由来已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启了相关调查,为明年实施电商征税提供依据。电商企业纳税在现有的税制体系下亦有据可依,本文针对目前的税制体系先行探讨电商企业纳税面临的几个实务问题。

关键字:电商企业纳税增值税所得税

自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电商征税的课题小组,分走华北、华东、华南等全国各地,对电商行业是否征税,应该征收什么税种以及合适的税率等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此举一出,引发业界巨大反响。鉴于美国、欧盟、甚至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等等电商大国,都已经实施电商征税行为,考虑到市场交易公平性,我国对电商征税的脚步渐行渐近。 本文假设在目前的税制体系下,如果按照当前的征税要求,电商企业将承担的赋税成本。

1.电商企业的税目及税率

目前我国的电商企业从事的业务有2大类:一类是产品的直接销售、一类是与产品销售相关的电商服务,包括代运营和咨询培训两大方面。

按照目前我国的税制规定:电商企业涉及的税目有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1 增值税

根据电商企业的业务分类,电商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有2中情况。产品销售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是17%;电商服务对应的亦是增值税(营改增后的新规定,现代服务业由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电商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率是6%。因此,在实施税收核算时,要将不同业务涉及的税收分别用不同的税率核算。另外一项特殊的规定: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2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此规定我们可以解读为:当电商企业的月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的时候,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涉及需要征收时)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1.2 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有3档税率,分别是普通企业的25%、小微企业的20%、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在广东地区,电商企业属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对应的是所得税税率是15%。

1.3 其他税目

印花税主要适用于合同的签订等等方面,按照目前印花税的税率规定,电商的普通销售合同和签定的服务合同适用???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建立在增值税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城建税有3档税率,市级7%,县级5%,乡镇级别3%,电商企业的所在地决定应该电商企业应该适用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同样亦建立在增值税基础之上,属于地税的一种,基准征收率是3%,但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附加征收率(即:地方教育费附加)。比如广州市的规定:在3%的基础上,附加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2%,即5%。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税制体系,电商企业适用的税目和税率都是有据可依的。下面我们通过举例了解电商纳税的核算过程。

2.电商企业税收的核算(假设征收)

某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主要从事代运营及提供咨询和培训业务。2013年该公司代运营业务产生的服务费收入30万元,购进产品12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咨询和培训业务收入20万元,其他相关的成本支出60万元。假设无其他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其他项目,那么在现有的税制体系下,该电子商务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分析如下(以下金额单位万元省略):

①自营改增之后,服务费收入产生的税收属于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 = 30 / (1 + 6%) *6% = 1.698

②销售产品引起的税收应纳增值税,使用17%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 = 200* 17% =34

可抵扣的增值税 = 120 * 17% = 20.4

③咨询和培训业务产生的税收属于增值税,使用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 = 20 / (1 + 6%) *6% = 1.132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 = 1.698 + (34 – 20.4 ) + 1.132 = 17.23【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广州市适用7%的城建税,5%的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23 * 7% = 1.2061

教育费附加 = 17.23 * 5% = 0.8615

⑤由于电子商务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适用15%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30 + (200 – 120) + 20 – 60 – 2.0676 = 67.9324

应纳所得税 = 67.9324 * 15% = 10.19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商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17.2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共计2.0676万元,所得税 10.19万元。合计29.4876万元。

3.目前征收可能存在的实务难题及解决对策

3.1缺乏税制依据,应制订合理的征收法律

目前世界上电商发展代表性的国家都对电商开征了相应的税收。比如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电商企业普遍都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而美国《市场公平法案》上个月刚获得了通过,其中也有规定电商征税的内容。此外,在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

由此可见,对电商征税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征税有失公平。所以电商的征税法律依据不足。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研也是为制订相关的征收法律提供依据。

3.2征收手段落后,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

传统的行业征收依靠的是注册地归属制和发票管理制度。由于电商经营的灵活性,全面开展电子工商登记和电子发票就十分必要。电子工商登记即电子营业执照是一种无纸化的营业执照,有工商部门利用数字化管理对电商规范经营的一种创新方式。此举有利于对网络经营进行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利,更是为电商征税提供了纳税人的身份依据。而电子发票的开展更是为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一手的数据。电子发票目前电子推广工作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网购由于“无纸化”交易而产生的无凭证难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

3.3 C店的生存现状困境,可实行分级纳税

对电商征税,冲击最大的是C店的商家们。由于经营规模小,竞争激烈,价格战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征税之后,C店商家们的利润更加微薄。正对这种现象,可以实行分级纳税,限定一定的营业额,比如小微C店的特殊税率甚至税收优惠等等措施,给予C店生存的空间。

4. 结论

对电商征税是一种趋势,否则有失市场公平。但其特殊性决定了税收征管要特殊处理。既要考虑实体店网店的竞争,又要考虑征管方式方法。目前国家正在积极调研,以期制订更符合市场规律的税收法律。

参考文献:

1. 李建英等,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南方论刊》,2014年第4期

2. 何辉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国际借鉴与我国的现实选择,《电子商务》,2013年第

1期

3. 梁林美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与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14期

4. 吴彩虹等,基于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06年4月

5. 赖小英,试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当代经济》,2014年第13期

篇六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电商常见促销业务的纳税筹划

□工作研究

电商常见促销业务的纳税筹划

张洁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商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获得更多的“网购族”,改善自身的利润空间,电子商务平台营销手段不断创新。B2C作为电商的主要模式之一,模式创新较为突出,故本文以此为例,探析了四种不同营销方式对电商企业税负的影响,认为在目前电商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B2C商家如何选用促销方法。本文认为不仅要站在节税的角度分析,更要立足于现实,方可获得“B与C”的共赢。

【关键词】B2C;电子商务;促销方式;纳税筹划【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3-0038-3

在网民打开各大媒体网页,第一感受就是各种电商平台铺天盖地的营销广告悬浮在网站首页。目前电商的各种营销费用不仅逼近传统实体店,甚至已超过了实体店的成本,成本高昂成为电商的另一大特征。

(二)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回顾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渐完善起来。如:2010年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2011年发改委、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商务部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除此之外,近几年也有相关法规出台,不再一一细述。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发现,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账务处理及财税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处于空白地带,使得现实中各种会计实务处理缺乏依据,且方式多样。

结合电商行业市场竞争加剧与全面竞争、成本高昂的特点来看,在利润空间收窄趋势下,如何利用会计及税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合理的日常税务筹划,以改善电商企业自身的经营现状变得十分有意义。下文以案例形式对此方面展开探讨。

二、案例说明

甲购物商城是中国最大的综合网络B2C零售商,目前拥有6000万户注册用户,在线销售家电、数码、家居百货、服装等12类优质商品。假设甲购物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相关税率为: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在2015年春节来临之际,甲购物商城计划通过促销活动吸引更多网购族在该平台购物。

对于该商城的促销方式,其财务经理认为共有四种促销

B2C(BusinesstoCustomer)是商家直接面对零售客户的一种互联网销售模式,B2C企业也常常被我们称为“电商”。目前常见的B2C企业有京东、唯品会等较为有名的电商,这些电商经常为了促销商品在网上展开“打折大战”,促销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如果对这些促销手段进行归类,大致可以归为四种形式:第一种是商业折扣;第二种是原价销售,折扣返券;第三种是原价销售,折扣返电子现金;第四种是原价销售,折扣返商品。针对这四种促销方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必须掌握不同方式下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和确认原则。但在实际业务中,B2C企业的会计人员在纳税核算时,仍然会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影响了电商企业自身的发展。本文在介绍电子商务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后,通过案例分析来帮助B2C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一)电子商务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概念的不断发酵,处于“互联网+”领头羊地位的无疑是互联网电商。电商行业除了具有传统的交互式、个性化、便捷性、经济性等特点外,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又有了新的特征,如全面竞争、成本高企等特点。

1.市场竞争加剧,全面竞争态势愈演愈烈。电商两匹“马”此前赚得盆满钵满,市场前景广大且当下利润仍旧丰厚,吸引了众多的后进者涌入该市场,使得电商市场陷入过度饱和状态,进入“产能过剩”阶段。各个进入者在资金、人力等众多方面,均开始了白热化的竞争,都想在这份大蛋糕中分一杯羹。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2.成本高企,与线下营销成本趋同。曾经物美廉价的东西或将不再属于互联网电商,全面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使得电商销售费用飙涨,部分削弱了其相比实体店的成本优势。现□·38财会月刊2016.13·

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案: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所卖商品打七折。如:标价为300元的衣服,按折扣后价格210元进行销售。第二种方案:商品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在付款之后,返30%的商城购物券。如:标价为300元的衣服,按300元销售,但是赠送70元的购物券,可以供下次购买的时候使用。第三种方案:商品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在支付成功后返30%的现金到商城钱包中。如:标价为300元的衣服,按300元销售,但是返还70元的电子现金。第四种方案:买即送,即商品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赠送与售价的30%等额的商品。如:标价为300元的衣服,按300元销售,另赠送价值70元的围巾一条。

假设本案例只考虑甲购物商城中某品牌服装的销售。甲购物商城将该品牌服装的销售利润率定为40%,每100元的收入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为6元。若2013年2月,该商城某服装品牌共销售2万元的服装。其中,销售收入为含税的收入,同时需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而且客户在网上购买商品后都要求商家提供发票。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对以上四种促销方案进行逐一分析,确定对甲购物商城最有利的方案。

三、不同方案的纳税筹划比较(一)第一种方案

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在原价的基础上打七折。对于商业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1993]154号)中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若销售金额和折扣额同时标注在一张发票上,并分别注明金额,公司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但是若销售金额和折扣额没有在一张发票上,折扣是另开发票的,则不管财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假设甲购物商城标价为20000元的服装实际销售收入为14000元(2×70%),折扣金额为6000元。若只开一张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款及折扣款明细,那么应按照含税销售额14000元来计算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另外,甲购物商城每100元的营业收入中费用支出为6元,则20000元的营业收入中需支付费用1200元(20000×6%)。在这种情况下,该方案的税负计算如下:【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增值税=14000÷(1+17%)×17%-20000×(1-40%)÷(1+17%)×17%=290.60(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0.60×7%+3%)=29.06(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000÷(1+17%)-20000×(1-40%)÷(1+17%)-1200-29.06]×25%=120.09(元)

现金净流量=14000÷(1+17%)-20000×(1-40%)÷(1+17%)-1200-29.06-120.09=360.25(元)

税负合计=290.60+29.06+120.09=439.75(元)

工作研究□

(二)第二种方案

服装不打折,按原价销售服装,但是在线支付成功后返30%的购物券到客户账户。在这种情况下,甲购物商城销售20000元的服装,需要返还6000元的购物券到客户账户。购物券的使用范围及期限均有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有些客户因没有在有效期内使用购物券而使购物券作废,也有些客户在使用购物券的同时加付现金购买了更高价值的商品。每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无法准确预测,按照商城客户以往使用购物券的情况,发放的购物券中有35%左右得到了使用,甲购物商城初步确定有2000元的购物券会被使用。所销售的20000元的服装是一定要开具发票的,但是购物券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开发票和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仍然有待解决。

对于返券促销行为,性质上一定不属于商业折扣,在这里返券促销行为可以按照“买一赠一”的行为来处理。对此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视为销售,但是此处的返券于客户并不是无偿赠送,而是以购买服装为前提的。另外,在不同的省份,关于“买一赠一”的行为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征收增值税若干事项实施细则》规定,若企业有“买一赠一”、返还购物券和用积分销售商品的行为,应按照如下方法来处理:对于主要物品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企业应该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其应确认的收入。安微省国家税务总局在中也规定:企业的“买一赠一”、返还购物券和积分兑换商品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应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可见,以上两个省份都支持返还购物券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观念。

笔者认为,企业的“买一赠一”、返还购物券和积分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故不满足视同销售规定,不应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甲购物商城销售20000元的服装,需要返还6000元的购物券,只需要按照20000元的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销售商品和赠送的商品来计算)=20000+2000)×(1-40%)÷(1+17%)×17%=1917.95(元)

有的学者认为,如果赠送商品不在发票上注明,那么赠送的商品就应视同销售,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但是在税法规定中的折扣更多的是指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是为了让购买者尽快付款的一种优惠行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在税法中都可以在企业费用中列支。由此可以看出,返还购物券的销售行为并不属于折扣销售。笔者认为,上文的国税1993]154号文件中关于商业折扣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买一赠一”、返还购物券和积分兑换商品的销售行为。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

2016.13财会月刊·39·□

(《针对企业征收增值税管理办法》([【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工作研究

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企业“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配其应确认的收入。在本例中,销售20000元的服装,返还6000元购物券的行为,应按照此方法处理。

销售收入=20000÷(1+17%)=17094.02(元)

销售成本=(20000+2000)×(1-40%)÷(1+17%)=11282.05(元)

甲购物商城的税负计算如下: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0÷(1+17%)×17%-22000×(1-40%)÷(1+17%)×17%=988.03(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88.03×7%+3%)=98.80(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00÷(1+17%)-22000×(1-40%)÷(1+17%)-1200-98.80]×25%=1128.29(元)

现金净流量=20000÷(1+17%)-20000×(1-40%)÷(1+17%)-1200-98.80-1128.29=3384.88(元)

税负合计=988.03+98.80+1128.29=2215.12(元)(三)第三种方案

服装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在结账的时候返30%的现金。当客户按原价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服装,商城共应返还6000元的电子现金。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返给客户的6000元电子现金不属于无偿赠送和公益捐赠行为,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6000元的现金返还是不能扣除的。这种情况下甲购物商城的税负计算如下: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0÷(1+17%)×17%-20000×(1-40%)÷(1+17%)×17%=1162.39(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39×7%+3%)=116.24(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00÷(1+17%)-20000×(1-40%)÷(1+17%)-1200-116.24]×25%=1380.34(元)

现金净流量=20000÷(1+17%)-20000×(1-40%)÷(1+17%)-1200-116.24-1380.34-6000=-1858.97(元)

税负合计=1162.39+116.24+1380.34=2658.97(元)(四)第四种方案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买服装即送围巾的方案。服装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返还30%价值的商品。对于这种方式,当客人购买价值20000元的服装时,商城需要向买家赠送价值6000元的围巾。根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应属于“买一赠一”行为,其计算方法和第二种促销方式相似。

销售收入=20000÷(1+17%)=17094.02(元)

销售成本=26000×(1-40%)÷(1+17%)=13333.33(元)方案四的税负计算如下:□·40·

财会月刊2016.13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0÷(1+17%)×17%-24000×(1-40%)÷(1+17%)×17%=639.32(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39.32×(7%+3%)=63.93(元)

甲购物商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00÷(1+17%)-24000×(1-40%)÷(1+17%)-1200-63.93]×25%=624.19(元)

现金净流量=20000÷(1+17%)-24000×(1-40%)÷(1+17%)-1200-63.93-624.19=1872.57(元)

税负合计=639.32+63.93+624.19=1327.44(元)四、方案优差比较

四种方案的纳税情况比较

单位:元

增值税

教育及教

企业税负现金育费附加所得税合计净流量方案一290.6029.06120.09

439.75

360.25方案二988.0398.801128.292215.123384.88方案三1162.39116.241380.342658.97-1858.97

方案四

639.32

63.93

624.19

1327.44

1872.57

由上表可知,从税负大小来看,方案一的税负最小,其次是第二种,最高的是第三种方案。单从这个角度,B2C企业应选择第一种方案来降低税负。

但是从综合分析视角来看,对选择方案的评价应以净现金流量为基础。通过各方案现金净流量的比较可知,第二种促销方案为最优选择,即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在支付账单后返30%的购物券。在第二种促销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为3384.88元,但是其税负为2215.12元。其次是第四种促销方案,买即送的方案,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赠送30%价值的商品。这种促销方案下现金净流量为1872.57元。第三种促销方案为不打折,按原价销售,但是在结账时候返30%的电子现金,这种促销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为-1858.97元。由此可以看出,第三种方式的商业促销方案最差。

考虑到上文所述案例均是笔者参考相关数据资料设计而出的,可能会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因此在实务中电商企业应“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地选择或创新销售方式,促使电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陈静..商业促销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12(3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咸阳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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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电商平台代销售应缴哪些税
电子商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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