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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受贿罪,家属申请)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162号,联系电话:139********。系犯罪嫌疑人刘××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李××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西安田霖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8729282238)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3月1日 申请人:李××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 , 族, 年 月 日生,住湖北省 市 。系犯罪嫌疑人万洪江之 。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的 ,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本人认为,万洪江平时表现良好,在被羁押后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明案情, 1
第1篇: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吴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吴XX因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XX年3月23日被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委托,特为犯罪嫌疑人吴XX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吴XX患多种严重疾病,身体状况特别差,急需医疗。
犯罪嫌疑人吴XX患有极高危高血压病等严重疾病,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病情已反复复发,出现严重的血等情形,生命特征很不稳定。
犯罪嫌疑人吴XX转入番禺区公安局看守所的第二天,就出现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并发症,入住羁押医院治疗至今。
犯罪嫌疑人吴XX现病情状况急需及时治疗,羁押于看守所无法得到适当医疗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高血尿证等病情进一步恶化,会突发心跳骤停、猝死,危及生命。
综上所述,恳请贵单位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吴XX身体健康状况的考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吴XX的取保候审。
吴XX的家属愿意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义务;如需提供经济担保,吴XX的家属愿意根据规定依法缴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第2篇: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xx年x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xx年x月、x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第3篇: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XX市X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网通缉后,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就该案中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且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等待北京警方前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
犯嫌疑人XXX仅因其短暂就职于XXXX有限公司受命给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便莫名涉案,并被列为网上通缉犯,感到既是困惑、无奈,又是无辜、委屈。因此,无论是XXX本人还是家属都会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尽早查明案件真相,还XXX自由与清白。
鉴于XXX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XXX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XXX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4篇: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15年××月××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5篇: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所律师
联系地址:***省**市***区**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立即对犯罪嫌疑人XXXX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一案,于XXX年XXX月XXX日被惠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X年XXX月XXX日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惠城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XXX的近亲属的委托,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XXX愿为其提供金钱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提出取保侯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区公安局
申请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章)
二00八年三月一日
第6篇: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X月X日被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配偶宋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李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情节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并不很高,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在案发的第二天,李某即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亲自送还被害人,并当场给被害人下跪,声泪俱下地表达深切的忏悔之意。尽管李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鉴定的价值为5000元,但李某已主动亲自退还赃物,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而这样的涉案数额相对于北京的高消费水平而言着实是微不足道的。除此之外,李某还支付给被害人XXXX元现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李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嫌疑人与妻子二人从外地来到北京,租住在XX区的农房中,由于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一技之长,生存压力很大。李某自2015年春节之后,开始在XXX快递公司担任送递员,每日收发快递的数量超过70余件,工作十分辛苦,但工资却并不高。
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李某在作案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李某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是由于教育的缺失所致;也可以说,是生活上的困苦和初到北京的无助让李某犯下了令他追悔莫及的错误!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的房屋没有上锁,屋中空无一人,可以说是由于被害人的重大失误,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李某的犯罪手段极其简单,相比较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李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五、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以及其妻子需要专人照顾等因素。
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宋某,现已怀孕三个月,在北京孤苦伶仃、无人照料;且自李某被羁押后,宋某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苦,其终日担惊受怕,急需丈夫的照料。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在X月X日被犬咬伤,亟待注射狂犬疫苗,然而狂犬疫苗活性的维持需要特定的环境,患者只能到医院注射,故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取保候审是客观现实需要。
2015年X月XX日,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与实习律师周妍到朝阳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一见到律师,就不禁淌下悔恨的泪水。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改造,其已经幡然悔悟,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真诚的说一声“抱歉”,由于他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
此致
XX区公安分局
律师:XX
XX律师事务所
办无犯罪证明委托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
受托人: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现住委托人 与受托人 系 关系,因 ,不便亲自前往 办理,故全权委托 代为办理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手续(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委托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手续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书),受托人在此范围内所签订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担。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无犯罪记录保证书
本人,身份证号。本人保证在以前的工作和生活期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参加邪教组织情况。若有隐瞒,本人愿意按公司规定处理。
签名:
年 月 日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湖南省外国专家办公室:
本人 (国籍: 美国 ,护照号: ),受聘于 (单位),担任 一职,合同期自 2016 年 9 月 日至年日。本人郑重承诺,在本国及境外无犯罪记录,来华工作后,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聘请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特此承诺。
签名:
时间:
第1篇:神经病鉴定申请书范文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LY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并经LY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业已经过区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LY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由于该鉴定结论未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对LY进行科学检查,其鉴定方法(谈话及阅卷)及公正态度(选定方法神秘,结论迅速而草率)均引起LY及其父母(申请人)之强烈怀疑,辩护人深知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受刑能力之确定,系LY能否参与刑事诉讼之必要条件,故此,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委托令各方均足以信服之鉴定机构,采科学之方法,以公正之态度对LY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目前之受审能力受刑能力作出鉴定,从而保障刑事诉讼任务顺利进行,并彰显我国法治的文明进步。
一,亲属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
LY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LY的精神病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LY得到有效的治疗。公安部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LY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委托。难道因为在LY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呢2,上海某机构对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
LY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进行身体检查,未借助任何仪器,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LY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LY父母称,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据LY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极其狂躁,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亲属定期为LY送精神病处方药,LY服用后,尚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LY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有无受审能力
LY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02年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LY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LY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并警示社会,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LY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LY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系LY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LY的辩护人
第2篇:神经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3篇:神经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姚某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姚某某
年月日
第4篇:神经病鉴定申请书本人王大宝,系贵局办理的涉嫌走私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小宝的胞兄。
年12月9日上午,本人应王小宝本人的委托为其聘请的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赵海根律师在贵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某区看守所会见了王小宝。
据赵海根律师介绍,王小宝在整个约30分钟的会见过程中,一直情绪非常激动,一再说:“你们枪毙我算了!”、“我受不了的折磨!”、“你们直接把我送进监狱去算了!”等等,律师向其介绍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等,表示无法记住大概内容,律师提问的以往服用的药品何处等问题,也表示不知道。整个会见过程中,王小宝无法与律师交流的状态,且一再表示心脏受不了,一直出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肢体扭曲等动作。在律师会见结束后,侦查人员要求提审王小宝时,看守人员也告诉贵局工作人员,王小宝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适合提审。
王小宝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且一直在服药治疗,在上海和某市的医院均留有诊疗记录(见附件),其本人也患有心脏疾病,对此,本人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也已作了说明。上述情况,本人要求贵局及早依法,以王小宝刑事责任能力,及早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早稳定其精神状态,地贵局查明案情。
本人让王小宝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王大宝年12月12日
申请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唐山市丰润区X镇X村
申请
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精神病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人郑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6月10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逮捕,现押于丰润区看守所。年8月25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依法向丰润区法院提起公诉。
1988年,经人介绍,郑某在辽宁喀左县与邻村周某结婚,婚后一年生育女儿周A。年秋季,周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不但不知道过日子,还动辄对郑某拳脚相加,有一次还差点将年仅一岁的女儿周A掐死。因无法忍受生活和精神的巨大,郑某几次自杀,有一次吞下了30片安乃近药片,后被人送至医院抢救了。周某的精神病最后发展到将家里仅三间平房一把火烧毁。万般无奈之下,郑某与周某离了婚。
在女儿周A六岁时,经人介绍,申请人与郑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女儿周A也改名为于A。很不幸的是,于A在十八岁那年,高中刚上了半年,就患上了抑郁症,无法学业,休学在家。在家休学期间,于A对郑某非打即骂,郑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每天只能服用安眠药入睡。
迫于生计,申请人与郑某凑钱在丰润区宝泰钢厂对面盖了两间小房,做小吃生意,此时郑某的精神不太,逢人就说和女儿都有神仙附体。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申请人与郑某经常被杨某夫妇及其女儿、女婿欺负。年11月16日,杨某之女于B、于C,女婿刘A、刘B殴打郑某。年7月6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依法()丰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判决于B、于C、刘A、刘B等人赔偿郑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653.86元。上述四人至今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况下,郑某的抑郁症越来越严重。年5月26日,在杨某及其两个女儿辱骂并殴打她时,她将杨某扎伤。
郑某的母亲刘某也曾有过精神病史,年代久远,无从寻找病历。
申请人,郑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病,事实有郑A、郑B、郑C、刘C、刘D、尚某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帮助法院依法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判决,特依据《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精神病司法鉴定。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法院
申请人:于某
年9月29日
第5篇:神经病鉴定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缉私局:
本人王大宝,系贵局办理的涉嫌走私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小宝的胞兄。
12月9日上午,本人应王小宝本人的委托为其聘请的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赵海根律师在贵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闸北区看守所会见了王小宝。
据赵海根律师介绍,王小宝在整个约30分钟的会见过程中,一直情绪非常激动,一再说:“你们枪毙我算了!”、“我受不了这样的折磨!”、“你们直接把我送进监狱去算了!”等等,对于律师向其介绍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等,表示无法记住大概内容,对于律师提问的以往服用的药品放在何处等问题,也表示不知道。整个会见过程中,王小宝基本处于无法与律师交流的状态,且一再表示心脏受不了,一直表现出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肢体扭曲等动作。在律师会见结束后,侦查人员要求继续提审王小宝时,看守人员也明确告诉贵局工作人员,王小宝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适合继续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