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 励志口号 |

【www.guakaob.com--励志口号】

河南省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第一篇

浅谈河南省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

【摘要】:河南省全面推进林权改革5年来,集体林权改革取得

阶段性工作成果;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确保农民利益,从当

前进展情况和今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研究,本人提出相关问题及解

决问题的浅见,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谏言献策。

【关键词】:林权改革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集体林业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七、八十年代以来,取得

较大成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村家庭

联产责任制后的30年,中国农村土地得到极大解放,农村面貌焕

燃一新;集体林权制度也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

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也愈发凸显,制约

着林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

态文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提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掀起林业改革的浪潮。

自2008年,河南省政府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后,全省

各乡、镇政府及时成立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把林权制度改革作

为今后5年林业工作的重点,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各行政乡镇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

转、因地制宜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基

层工作的情况来看,全面推进林权改革5年来,我省各乡镇集体林

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试行)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第二篇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试行)

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一定比例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大部分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按照省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3、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4、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⑴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

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⑶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协商的比例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大部分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

5、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山林的收益的大部分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协商确定。

7、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8、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

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费。

9、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主体经营,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森林资源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大部分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0、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11、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

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2、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13、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14、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适当比例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15、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16、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17、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8、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19、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二、自留山政策

20、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2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但补划自留山比例一般不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山林的20%。

22、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3、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

20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第三篇

第1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森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第2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大家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成为了农民期盼的焦点,成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同时也成为了林业发展的新起点。今天应论坛组委会邀请,由我给各位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分10个方面作个介绍。先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主要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就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二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也就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林地是农村宝贵的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0、1%。长期以来,集体林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集体林地生产率低下,有几组数字可以反映出来:

第一组数字,根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8亿亩耕地平均每亩产出686元,而43亿亩林地资源平均每亩产出只有22元,当然林业立地条件与耕地无法相比,林业立地条件较差,而且林业还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能单纯地简单地比。但无论怎么说差距还是很大的;

第二组数字,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为85立方米/公顷,世界平均森林蓄积量为180立方米/公顷,德国、法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最高达200—300立方米/公顷,而我们25亿亩集体林地只有50立方米/公顷。也就是说,集体林地的平均森林蓄积量只有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的一半多一点,山上没东西。而大家多知道,集体林区大多分布在水、气、热等立地条件较为优越的南方,象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这么低的蓄积量,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原来集体林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合理,农民不珍惜

林业用地,不愿意去经营林业。而我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8亿农民对经营的林地热情不高,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不改革集体林业没有出路,可以说是大改革大发展,小改革小发展,不改革没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

第三组数字,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拥有全国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中有70%是山区县,全国目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可以说在山区、林区,“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就是“三林”问题(林业、林区、林农)。所以,搞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林业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不落实,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经营机制不灵活,现行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老百姓有一句顺口溜,我山不能我种、我种不能我砍,我砍不能我得,就集中反映了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问题。

中央十分关注林业的改革和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农村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提出“在山区、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和国务院的同志下决心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林区调研考察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分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中组部、中宣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引领改革,把握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15年6月8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纵观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集体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益,在“分与统”、“放与收”中几经调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理想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自身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始终是林业发展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南方集体林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林农还未真正成为产权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所以说,此次改革不是把集体山林“一分了之、一卖了之”,更不能将改革目的曲解为私有化。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四权”的综合性改革。要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实践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必须付诸行动的当务之急。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长期以来,林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滞后,特别是林地经营制度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意见》从战略的高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科学定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重点突出了以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度建设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对历次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高度概括、内涵丰富,全面把握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五大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与农业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更高,改革的保障手段更加有力,改革的具体措施更切合实际,改革的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上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农民对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

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且大量工作都在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四是各地差异较大,不宜强求一个进度。改革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社情、民情、林情决定了需要时间来研究探索改革模式,通过改革解决好发展问题。同时,从国外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确立产权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

因此,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渐进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用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改革,稳妥推进改革。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既有时间上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符合农村改革客观实际。

在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全面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涵丰富,其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六大制度建设。

(一)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央《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革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10%以内,当然,能不保留的,尽量不要保留。

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与耕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不同点,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实行“树随地走”的政策,确保改革后农户能继续经营。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数次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许多集体林权已经确定了经营主体,包括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确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中央《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自留山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二是“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的农户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中央《意见》提出的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的政策,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这次改革中依法确立。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好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四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提出了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方法,明确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权。

林权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许多隐患,给林区生产经营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派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确保林权权利人、林地与林权证记载相符,权源资料准确完整,避免发生林权纠纷。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三)林业分类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

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中央《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自主权,也就是说如何落实处置权,这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不降低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区,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中央《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中央《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

(四)权益保障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进行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按照1元/亩的标准,全国安排25、4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以支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是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六)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

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叫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现在全国已经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78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34、5%。

第二,目前我们全国有23个省以省政府或者是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三,目前全国有29个省成立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机构。

第四,目前全国有12个省在全省全面推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12个省按先后顺序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有望近期在全省推开的省有:陕西、吉林、湖南、海南等省。

第五,在配套改革方面进展得也比较好,福建省在配套改革中建立了两大机构,一个是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是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叫总队,市叫支队,县叫大队,省、市、县三级都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江西建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专门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像油桐、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江西每年拿出2000万鼓励农民参加森林火灾的保险和森林病虫害的保险,凡是农民自愿参加保险的,政府承担的保费不低于30%,农民承担的保费不高于70%,另外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建成50个,同时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六,中央将择期召开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七,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中宣部、中组部、中纪委、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

九、关于改革的标准

关于改革的标准或者说指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设、意识形态上的事情,要提改革的标准不太准确,不像数理化的东西有个标准,但在实际上、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尤其是明晰产权基础改革这部分,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说完成了,总要衡量一下吧,成立机构、开了多少会、宣传培训、改革方案、是不是投票了、农民有没有表决、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档案是否建立等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但是,仅仅靠这些指标来衡量明晰产权还显得不够,还应该有数量化的指标,只有这样作了,才能确保明晰产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理解有三大重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哪三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成效呢?

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承包率。在承包率中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山区、林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比如说丘陵、一般的地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对一般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对林业依赖性相对差的地方,可以考虑定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要考虑不同区域把指标定得更加科学完整一些。承包率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指标,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重要指标叫准确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含义就是指宗地是否准确、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第二个方面含义就是面积是否准确,林地有斜坡的面积,有水平的面积,差别很大,我们在“三定”时搞的五花八门,下步我们要搞深化改革,林权证要升值的,林权证相当于财产一样,可以去抵押的,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抵押贷款这块有好几个省都搞出具体办法来了,像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湖北,都已经拿出了具体办法,要进行林权的抵押贷款,就要求面积、蓄积等都要准确。

第三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发证率。改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看林权证发了多少,因此发证多少是衡量我们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指标也比较重要,一个是纠纷的调处率;一个是档案方面,叫建档率;再一个是群众的满意度,抽查就行。下步要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就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用三大主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实行评分制。对成立机构、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是否重视、开了几次会、搞了多少宣传培训等等都是改革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这六个指标。

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各地进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特别是领导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山林分户经营,资源管理跟不上,引起乱砍滥伐;二怕改革成本高,地方财力跟不上,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三怕历史遗留问题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林区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党委政府重视,高度认识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等改革先行省有一个普遍经验:就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站在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调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组织部署,建立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改革谋划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握林改的工作方法和方向。在推动机制上,需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林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成立工作机构,强化部门协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在山区,落实林权需要实地勘界,核准林地四至和林木资产,需要逐乡、逐村、逐户确权登记、建立档案核实,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改革成本非常高。因此,党委、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宜家庭承包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依法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同时,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当家作主,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民主决策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业务培训跟上,解决改革中认识和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改革政策。通过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改革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掌握改革的方式方法,提高应对改革复杂情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改革质量符合要求。

(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突破,创建新型产权关系下的适应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六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林木、林地流转制度;三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六是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制度。通过制度的调整完善和改革创新,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尽快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为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第3篇: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今年9月召开的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这一重要指示,既是中央对林业改革的最新要求,又为深入推进林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把握内在精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林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新贡献。

一、改革是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承担着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也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生态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开展工程造林和规模治理,森林资源逐年增加,生态状况不断改善,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需求和木材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短缺的问题依然日益突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51%,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的良好条件,全国有45、57亿亩林业用地,还有8亿亩可治理的沙地和近6亿亩湿地,三者合计是耕地面积的3倍多。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近60亿亩的林地、可利用沙地和湿地却没有解决我国的木材等林产品供给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林业体制机制不活,林业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不竭动力,是破除阻碍林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的必由之路,是挖掘林业自身潜力的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林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改革,2015年6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摆上了战略位置,坚持五级书记抓林改;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支持林改;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培训,全力服务林改;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衷心拥护、积极参与林改,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截至2015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确权面积已达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发证面积达到21、70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5、95%,全国已有8222、25万农户获得了林权证。同时,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标准提高,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林机具补贴等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健康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总数已达10万多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近1000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综合效益日益明显。改革前,一些地区免费送树苗上门也没人种,改革后,农民主动花钱买树苗造林,各地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福建省连续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为改革前年均造林的2倍。重庆市2015年造林798万亩,超过前10年的总和。山西省近5年森林面积由1700万亩增加到3400万亩,人均森林面积由0、5亩增加到1亩。农民精心抚育经营森林,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地产出率显著提高。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由2015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15年的260元/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形成了山上种树、林中放蜂、林下种参、参里养蛙的立体经营模式,全市出现10万元户1、6万户、百万元户3000多户、千万元户120户、亿元户3户,走出了一条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的发展之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2216元,2015年仅红枣收入一项就超过3万元,增长了10多倍。

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解放了27亿亩集体林地的生产力,取得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双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深化了我们对林业改革规律的认识,为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应当把改革重点由调整人与地、人与林的关系转移到调整所有者与所有者、所有者与政府的关系上来,进一步创新机制,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抓住发展林下经济和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两个关键,搞好技术、资金、市场三项服务,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当前要抓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林权管理,保障农民权益。牢牢把握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关键,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林权动态登记、档案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等制度,大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以森林资源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创新政策机制,全面放活经营。健全完善林业公共财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补贴政策,以及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农民经营林业的自我发展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森林保险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大规模流向林业,不断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

三是加快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都要转变职能,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为林农发展林业提供技术支撑、方便条件。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良种培育、丰产栽培、森林经营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示范服务,带动周边林农科学经营森林。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让农民在森林经营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进一步激发农民经营培育森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好林地承包到户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落实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农村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四是发展林下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林下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林业增效的突破口。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农民就业增收拓展新的空间。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作用,推广“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林下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市场化经营。

2015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第四篇

文章标题: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XX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报告XX县林改办:

根据XX县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六枝XX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方案》(XX林改办[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开展林改实际情况,我们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林改开展情况

XX乡地处XX南部,全乡有7个行政村,112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2510万人,总户数2962户。全乡国土总面积84600亩,林业用地面积XX亩,占全乡总面积的X.X;重点公益林区划面积X.X万亩,占林地面积的X.X,经果林面积X.X万亩,占林地面积的X.X,森林活立木蓄积X.X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X.X。

林改前,全乡林地中,国有林地面积X.X亩,占林地面积的X.X;集体统一经营面积X.X亩(已流转集体山林面积X.X亩),占林地面积的X.X;自留山面积X.X亩,占林地面积的X.X;责任山面积X.X亩,占林地面积的X.X。

2015年12月以来,我乡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按照XX县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XX乡党委、政府《关于XX乡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规范流转、放活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至2015年9月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乡完成深化改革面积XX亩,占应改革面积的X;已明晰产权面积XX亩,占应明晰产权面积的X;完成区划面积X.X亩,占应登记面积的X.X;完成林权登记面积XX亩,占应登记面积的XX;经自查评定,分山到户率达到X.X;分户登记率达到X.X;纠纷调处率达到X.X;群众满意率达到XX。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得到了广大林农群众的衷心拥护,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实现了“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聚力于民”和“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良好局面,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为促进林农受益、税费减轻、权属明晰、经营放活、流转规范、林区稳定的大好局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自查分析评价

从自查情况来看,我乡村组林改操作规范,全乡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取消,木竹采伐指标公示制度得到落实,垄断经营和区域封锁已经打破,林业部门行政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未发生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林区秩序良好,综合评价定为合格。

具体分析评价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坚持把“乡、村、组三级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贯穿于林改全过程,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全民配合抓林改的局面。乡一级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总督查,乡长为组长,乡党委副书记、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了乡林改办于乡林业站,7个行政村均明确了指导组;并于2015年12月X日召开了全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建立了各项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由乡人民政府与各村签订了责任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到落实”的机制,并落实了专职人员,村、组及时召开了干部大会、党员会、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了改革方案,经XX县政府批复实施。

林改开展以来,乡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林改,多次实地进行调研,发现和解决林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乡党委书记分别到全乡7个行政村,深入农户和山头对集体山林流转开发经果林如何确权发证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乡长经常听取林改情况汇报,重大问题亲自决策。2015年X月X日,长XX在我乡调研林改时,对我乡在林改中正确处理好与经果林发展、矿业资源开发、林场和招商引资等“四大关系”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二)宣传发动

我乡林改宣传主要采取发放公开信、组织宣传小分队、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条幅、书写固定宣传牌、编印林改简报、编制林改资料汇编、“2131”放映等形式。各村、组按照要求书写、张贴标语XXX条,制作宣传条幅X余幅,发放林改公开信X份,确保了发放到每户林农家中,乡开办了林改专栏,每周书写1期,乡林改办编印了林改简报X期。

(三)明晰产权

针对我乡林业“三定”时期确权情况,我乡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稳定山林权属。一是做到“三结合”。把村组方案、调查摸底、一榜公示有机结合,把调查摸底的内容即调查面积、数据、林权证扩充到调动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上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符合政策、内容详实,具操作性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村级方案坚持了“四个原则”落实自留山、责任山,并将部分集体山林落实到农户个人经营,明确利益分配,确保了XX收入分配到户 $False$ $False$

2016厅级领导述职报告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第五篇

省委考核组: 按照省委年度考核要求,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通过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理论水平。深入学习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认识改革开放三十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解放思想的丰富实践和基本经验,准确把握河南林业工作的重点和发展目标,强力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以思想的大解放推动我省林业建设的大发展。深入贯彻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分析全省林业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即“两转两提”为重点,强化措施,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以省委巡视组进驻我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巡视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全厅工作和个人情况进行全面查摆剖析,认真整改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觉悟,转变了机关作风,明确了工作重点。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把活动与林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将活动的成果最终落实到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上来。通过集中学习活动,促进了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林业改革的快速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力推动,为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河南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保障。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各项林业工作任务

一年来,坚定不移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组织全厅、全系统干部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通过广泛深入调研、认真谋划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全省林业生态省建设取得良好开局。

(一)超额完成了森林资源培育任务。经核查,全省共完成营造林合格面积601.36万亩,是年度目标508万亩的 118.4%,其中:完成生态林造林538.36万亩,创历史最高;完成森林抚育和改造160万亩。全民义务植树2.06亿株,是目标1.88亿株的 109.6%,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91%,为历年来最高。村镇绿化是2016年林业生态省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是省委、省政府2016年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大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共筹措资金1.83亿元,完成13504个村的绿化工作,造林面积达85.80万亩,是年度计划72.81万亩的 117.8%。

(二)进一步加强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天保工程区森林资源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管理等,都全部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全省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的控制目标,没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1.08‰,低于国家林业局下达的7‰的目标任务;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及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林业严打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

(三)林业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积极推进林纸林板一体化项目建设,全省6个林纸一体化项目建设重点地区,工业原料林均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任务。全省经济林、林木种苗花卉、林产加工、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同步推进。预计全年全省林业产业产值可达540亿元,比 2016年增长24%以上。加强了林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对135个批次的人造板和食品(坚果类)等林产品进行了质量检测,维护了林产品质量安全。

(四)林业支撑保障能力得到提高。林业生态省建设投资足额到位,全省共完成林业建设投资 61.3亿元,其中省级投资6.065亿元,市、县财政投资22.9亿元,国家投资约11亿元,吸引社会投资21.4亿元,为林业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林木种苗培育取得新突破,全省共定向培育优质苗木6130万株。加大科技兴林力度,全省9个科技支撑示范县3个省级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进展顺利,实施了一批国家和省级林业科技及推广项目。加强林业基础建设,组织完成了全省第七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启动了外方山、崤山重点森林火险治理和伏牛山、太行山防火物资储备项目建设,加强了省、厅级林业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建成了省级林业技术中间实验示范基地。

(五)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得到加强。健全了党内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出台了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省林业厅被授予“全国群众体育活动先进单位”,厅机关和厅直单位有8个单位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有3个单位获得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积极发挥工青妇的作用;加强机关建设,努力为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

在完成全省林业工作任务的同时,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森林覆盖率正式纳入今年河南县域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这是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科学发展观在我省的生动实践和具体落实,对今后我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中原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是我省平原绿化在全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今年,全国平原林业建设现场会在我省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央有关新闻媒体的记者近300人参加,现场考察了我省尉氏县、鄢陵县、许昌县和长葛市的平原绿化。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的评价是:平原绿化,河南最好。会后,黑龙江、江西、湖北等省政府林业考察团专程到我省进行考察学习。

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全国先进典型。认真贯彻中央10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把林改作为林业生态省建设的突破口来抓。各地采取均分、租赁、拍卖等多种经营形式,累计明晰产权面积4002万亩,为集体林总面积的58.96%。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带动非公有制造林429万亩,占今年全省营造林总面积的71.33%。我省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集体?指南冉湫偷牧礁鍪》葜唬衲?月份以来,中央多家主流媒体对我省集体林改的经验进行了连续深入报道。

四是林业生态效益价值评估实现新突破。组织省内外科研机构,从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和蓄水调洪、净化水质等17个方面,对我省森林、湿地的生态效益价值进行了综合评估。在省政府组织召开的“河南省林业生态效益价值评估(2016年)”项目评审会上,来自国内、省内知名的院士、专家评审认为,我省林业生态效益价值评估指标体系较为系统和完整,评估规范科学,研究具有创新性,此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各省区的前列。经权威专家评估, 2016年全省林业生态效益的总价值为3929亿元。这一创新性成果,进一步加深了全社会对林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强化措施,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一)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反腐败工作关口前移

结合林业工作的特点,坚持项目争取和加强资金管理两手抓,积极创新反腐败工作机制,在加速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的同时,努力避免在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把好反腐败工作的每一个链条,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是改革营造林资金补助使用办法。把项目资金安排与《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挂钩,实行“以奖代补”,改工程补助资金为工程奖励资金,改下达项目的同时下达资金为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后拨付50%的奖励资金,省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50%的奖励资金。这一措施引导基层把精力放在植树造林上,达到只要省里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完成的好,跑不跑项目一个样,大大提高了造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是改革育苗资金补助使用办法。将优质种苗培育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实行资金扶持与完成任务量挂钩,今年,对优质珍稀濒危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彩叶景观树种、优质乡土树种等61个树种的苗木培育实行公开招标后,全省199个生产单位参与了优质林木种苗的培育,全省共培育苗木25亿株,其中定向培育的优质苗木6130万株,为今冬和明年的造林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创新造林实绩核查考评机制。改核查为核查与稽查结合,改冬季核查为夏季核查(即由林木休眠期核查改为林木生长期核查),核查范围由原每省辖市抽查2—3个县(市、区)为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核查,核查面积由原来上报造林面积的10%增加到15%。今年的造林稽查工作,由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组织纪检、人事等与造林无关的处室、单位的干部组成12个工作组对省林业规划院的造林核查结果进行了质量稽查,稽查面积占核查面积的14%。同时,实行一张图纸审核造林作业设计和核查验收的办法,杜绝了项目重复和工程交叉的现象。

(二)坚持“一岗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我作为全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给的各项林业工作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加强了组织领导,健全了工作机制,并将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党组成员及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人。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做到了“四个亲自”。在各种场合和会议上都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廉洁自律方面对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大力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带领厅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中纪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强化廉政监督,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程招投标、车辆管理、公务活动接待等制度,严格约束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从严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用好“谈话和诫勉”制度,坚持对新任职的处级干部和存在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廉政教育或诫勉谈话,勉励和教育其用好权力、廉洁从政。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斗争,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廉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商业贿赂。认真组织开展了“三金”使用及协会中介组织收费情况的专项清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及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和省纪委批办的案件实行了领导包案制,我厅接到的每件群众来信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一年来,全厅没有发现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全省林业系统没有发生违规上路检查、乱罚款、乱收费的公路“三乱”案件。

(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搞好行风政风建设建设

实行民主决策,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重大事项、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部由集体讨论决定。对林业重大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坚持由专家组评估和信访评估,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坚持民主、公开、公平、透明,最大限度地落实社会各界和全厅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将各市、县宜林荒山荒地面积和有林地面积在全系统公开,作为分配、安排资源培育和保护项目资金的重要测算依据,努力提高林业决策和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

首先,坚持选贤任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使用上,建立了由人事、纪检、党委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推行和完善了民主推荐、轮岗交流、任前公示制度,从制度上约束了跑官要官和在民主推荐中拉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发生。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条件和程序,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组按照群众公认的原则,切实依照群众的支持度酝酿确定考察对象,提拔工作实绩好、群众支持度高的干部。在技术人员和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表彰、推荐省管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之前,被推荐人的情况都要经过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征求群众意见。

其次,坚持政务公开,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将年度营造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及批复结果、核查结果、工程奖励资金、育苗补助办法和补助费发放情况等一律在“河南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政务公开栏目和“河南林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了全部2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时限,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举报电话、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增加了林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促进了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四、遵纪守法,带头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作为党组书记和厅长,我深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搞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对搞好整个班子、整个机关及至整个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因此, 在切实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我时刻牢记共产党员执政为民的宗旨,自觉从自身做起,公开做出廉政承诺,自觉遵守中纪委和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多年来,凡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同志们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在干部任用、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方面,带头坚持按原则办事;严守纪律,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等行为;没有接受企业干股和在煤矿入股行为;到基层检查工作,轻车简从,不搞排场;没有接受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无借机敛财、利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行为;没有利用公款到歌厅、夜总会等场所参与高消费,没有赌博行为;没有借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问题;在配备通迅、交通工具及个人住房方面,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全省林业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还存在工作不够扎实、技术棚架、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等现象。二是少数地方不能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毁林案件时有发生,森林资源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三是林业管理机制还不够活,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够,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在工作方法上,会议和事务性工作牵扯的精力还比较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等。

今后,我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战略决策,牢记使命,恪尽职守,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履行好自己的各项工作职责,为中原崛起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5四议两公开实施方案
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第六篇

第1篇:四议两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拓宽党员群众参政议事渠道,充分发挥村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乡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是激发党员参政议政主体意识的有效载体,是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强化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是强化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需要。如何更好的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为村“两委”之间搭建起经常性沟通的平台,对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强化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保障农牧民党员主体地位的需要。党员是基层党组织的主体,党员的主体地位要通过党内生活和工作实践来得以体现。“四议两公开”制度,给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工作实践提供了平台,创造了空间,让农民党员成为动议、议事及监督的主体,通过党员主体地位的发挥,对唤起党员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激发活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四议两公开”制度将基层党的建设与村级事务管理在方式和途径上相统一,有效强化村党组织核心地位,协调两委关系,尊重群众意见,增强村级事务的透明度,促进“三务”公开,不断推进村各项工作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发展。

四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决定的事情一般都是事关群众利益的大事,都是群众最关心最需要去办的事。通过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促使村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频繁接触,将过去的村民上访转变成现在村干部经常下访,增强村干部深入党员群众征求意见的意识,监督村干部依法合理使用手中权力,加强党员干部与群众的联系,使村里的重大决策始终处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他们的满意程度将决定村干部动议的事项能否实现。

五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领导和开展农村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来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让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提高村务决策的运行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

(一)支部提议。所有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由村党(总)支部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提议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提议原则。村党(总)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政策,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实事求是原则。村党(总)支部要充分考虑本村经济基础、社情民意、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着手,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意,归纳分类,形成合民意、顺民心的方案,确保实施后能够惠及群众。

(二)“两委”商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对村党(总)支部的提议进行论证,将村党组织的意图转入村民自治程序。“两委”商议必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坚持事前酝酿,会前一周内由党(总)支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给“两委”成员充分考虑时间。二是反复酝酿。召开“两委”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商议时可邀请包村领导、驻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三是拟定方案。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两委”成员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三)党员大会审议。把“两委”的商议意见交党员大会审议讨论,表决通过。党员大会审议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会前准备,征求意见。召开党员大会的前三天把方案交全体党员,让党员带着议题了解村民意愿,尽量广泛搜集民声民意。二是会议审议,形成意见。本着维护群众和集体利益的原则,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会议;对涉及少数片区和村民局部利益的事项,可召开党支部会议;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可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确保每一个党员都能参与到村务管理和民主决策中来。要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党员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审议意见。经党员大会讨论被否决的议案不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议。如确需组织实施,可对议案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三是分片包户,宣传解释。审议通过后,要划分党员分片包户责任区,发挥党员联系群众、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作用,深入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为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奠定基础。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中要把握的“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审议意见说明。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党员干部到村民代表家中访谈等形式,让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政策、要求、措施和必要性等,落实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组织村民代表或村民召开会议,严格按照程序表决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工作组成员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会议要先宣布审议意见并加以说明,后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对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反对的决议事项,再次走访群众,弄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对未能通过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决策确实错误的及时中止,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的,待条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项审议。

(五)“两公开”。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各片区“三务”公示栏公示7天,有“村村通”广播的,要发挥大喇叭作用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可以多样,力求群众明白,公开面广。公示期满没有疑议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个别有疑议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疑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继续启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帐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村党总(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并将其作为今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各村党总(支)部书记要亲自负责抓落实,乡党委将下派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干事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包村领导和驻村干部要全过程参与“四议两公开”工作。乡党委还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总(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报告范围,每半年进行述职。

二是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各村党总(支)部要在《木垒县村(社区)党组织四议两公开工作手册 》中详实记录“四议两公开”工作的实施过程。要严把村民代表素质关,切实把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村民利益诉求的人选为村民代表,为“四议两公开”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人才保障。各村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整合村理财小组等群众监督组织作用,成立村监督委员会,对本村组织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结合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狠抓干部培训,提升村干部开展“四议两公开”工作的水平,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成为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考核,确保实效。年底对“四议两公开”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在村干部年度考核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群众满意率作为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确保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对不能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议事的,乡党委将对村党总(支)部进行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要对村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2篇:四议两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努力提高农村党建工作和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和XX届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和完善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通过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现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巩固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为吐木秀克镇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

通过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制度建设,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科学决策、发扬民主、促进和谐发展;拓展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政议事渠道,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构建充满活力的民主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干事创业热情,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为吐木秀克镇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三、主要内容、决策事项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村党(总支)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二)决策事项。凡是涉及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主要涉及七个方面:

1、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及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实施,农业新科技的推广应用等。

2、农村社会发展方面。主要包括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和管理,村庄建设规划和实施,村级学校、卫生所、农家书屋等配套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规民约的制定等。【河南林权制度改革】

3、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方面。主要包括村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实施,农村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项目建设等。

4、村级事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村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实施,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理,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申报和集体土地出让,集体林权划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集体资金支出,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农村“富民安居”工程等项目户的确定和补助发放,强农惠农资金发放等。

5、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乡村道路建设、安全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田基本水利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

6、农村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农村低保户确定及五保户供养,残困户的救济,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办理等。

7.其它方面。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决策程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分六个环节实施,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提议准确、商议充分、审议广泛、决议民主、公开准确及时,并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村党(总支)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的提议,由村党(总支)支部在充分听取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地区及县的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的原则,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总支)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进行商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提前做好沟通工作;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两委”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村“两委”要提前召开预备会,认真讨论审议,使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前景。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对决议通过事项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要有针对性地深入走访,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决策错误应及时中止;如思路正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5、决议公告。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务公开栏内或村民小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6、实施结果公示。决议事项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

四、规范建章立制,实现“五配套”

为规范推行村级组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序运行,建立健全和完善以下制度:

1、健全和完善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群众为中心,建立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联系服务群众的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服务承诺、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活动,使每个党员都能够从自身条件出发,采取适当方式,有效地联系若干户群众,了解群众意愿需求、反映群众意见建议,让他们帮助“两委”议大事、出点子,为新农村建设出谋划策,使决策更加贴近实际,符合群众愿望。

2、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本着“就近居住、便于联系”的原则,每个村民代表分别联系5—15户农户,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村民代表要经常深入走访联系农户,及时了解和反映联系户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村民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代表资格,重新推选,确保村民代表发挥其作用。

3、健全和完善党员活动日制度。原则上每月10日(也可另行确定)为村党员活动日。根据村党组织的安排,对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定的事项,进行认真的审议。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活动。党员活动日党组织要提前一天通知每名党员,认真组织活动并填写“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记录本。

4、健全和完善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民意渠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受理群众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合理诉求,不断完善决策,促进工作的科学运行。村“两委”要通过广大党员、村民代表广泛收集群众对决策事项以及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定期归纳、整理、分析、存档,并及时向群众作出解释、答复。

5、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全村务决策档案,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印制的“四议两公开”记录本,对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事项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一事一卷、存档备查,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推行步骤和工作重点

按照坚持程序、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分宣传发动、集中推行和规范运行三个阶段全面推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20XX年5月13日至5月16日为“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5月17日至5月31日为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集中推行阶段,20XX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规范运行阶段。

(一)宣传发动(20XX年5月13日至5月16日)。重点是召开全镇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进会,分层次对下派工作队、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进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知识专题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步骤。各党组织要按照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周密部署。同时,要分别召开镇、村干部会议、党员大会和群众大会,广泛宣传、层层动员,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尽快了解掌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实质、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为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集中推行(20XX年5月17日至5月31日)。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选好代表。把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热心为集体办事,既能代表农户发表意见,又能确保“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事项在所代表农户落实的群众选为村民代表,组织他们集中培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同时,对选出的代表,全部进行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监督,促使其履行职责。

2、加强培训。把教育培训作为推行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重要工作来抓,分三个层次进行培训。对村“两委”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民主意识,提高执政水平,提升村“两委”班子的聚合力;对党员的培训重点是提高党员素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能力,提升党员队伍的影响力;对村民代表的培训,重点是提高对政策的掌握能力,提升全体村民的凝聚力。通过三个层次培训,切实提高村干部、党员和村民的审议水平和能力。

3、健全制度。重点抓好五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结合县委组织部制定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切合本镇实际的规章制度或实施办法,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4、分类推进。按照一类村试点先行全面推进、二类村强化指导有序推进、三类村集中整顿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开展民主议事。要紧密结合农村各项工作起步的良好时机,组织各村对今年的工作思路、重点和措施认真研究,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作出符合科学发展、符合本村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决策部署,调动群众参与发展的积极性。重点要围绕对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特色产业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富民安居”工程、通乡通村油路等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办法进行决策实施。通过确定村“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的1—2个村作为示范村,由党委书记对口联系,有针对性的选择1—2个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范运作,激发群众参与热情。

(三)规范运行(20XX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不断丰富完善、不断深化提高的要求,在规范运行上下功夫,使这一机制、方法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取得新成效。要对集中推行阶段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村典型做法和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要深入分析、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决策内容、运作程序和民主监督,不断丰富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制度建设和档案资料。要坚持抓好对党员干部、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认识水平和操作能力。要点上创经验,面上抓规范,全面提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行质量和水平。要抓好拓展延伸,进一步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完善和创新。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全镇各党组织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推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落实领导责任。镇党委要把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今年“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召开动员会,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明确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党建办要发挥牵头作用,抓好对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纪检办要抓好党务公开的落实;精神文明办要认真总结“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典型,作好舆论引导;镇党委要对本地“四议两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总结经验、提升水平。

(三)规范决策程序。各党组织要进一步规范“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做到“五统一”。统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流程、统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记录本、统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公开栏、统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工作制度、统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版面上墙。通过“五统一”的严格实施,确保决策过程的规范有序。

(四)加强督查指导。党员领导干部要建立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联系点,深入调查研究,具体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观摩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总结经验、提升水平。培育和树立一批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先进村,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把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作为农村党建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五)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横幅、板报、标语、喇叭等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党员群众明确认识。通过以会代训、举办短期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方法,对业务骨干、村干部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标准、强化措施、规范运行。同时要及时挖掘总结和推广各村在开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六)注重实际成效。各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紧密结合各行政村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不断丰富完善和创新发展。通过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不断增强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化解农村基层各类矛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3篇:四议两公开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加强我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新农村的水平,按照镇党委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深刻认识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的含义与重要意义

“四议两公开”是河南省邓州农村创造的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四议”即: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这种方法既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自治作用,又实现了党的领导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机融合,是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创造性实践。

二、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2、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党的有关条例和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推进农村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坚持发扬民主。提高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保障民主权利,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4、坚持求真务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通过不断创新、完善、发展,努力探索形成一套既符合我村实际、又突出特色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二)总体要求

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的方法步骤

我村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分为三个阶段:

1、成立机构,广泛宣传。我村召开党员大会,学习镇党委有关文件,成立“四议两公开一监督”领导小组,通过板报2期、宣传标语30多条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尽快了解掌握“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含义与内容,并成立领导小组。

2、组织实施,全面推行阶段。制定我村“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始推行,所有重大事项要按照这一程序决策。结合我村实际,将村铜黄高速修路占地与影响村民生产生活、民政救济等村民所关心的事进行决策。

3、分析检查,作出总结。对推行阶段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所开展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要注重对工作细节以及工作方法的总结。同时,要对开展活动的情况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总结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实际成效和意见建议,并形成科学的总结报告

第4篇:四议两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充分调动全村广大农民党员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按照镇委《关于印发〈朝阳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意见〉和〈朝阳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lizhiwendang/571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