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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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参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优抚政策的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第一篇

关于落实参战失业退役残疾军人优抚政策的

报 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我叫尹祖良,1978年2月入伍,在广州坦克学院毕业分配到54449坦克团服役,系坦克团服役自卫还击参战退役军人,为保卫祖国,不顾个人安危,不怕牺牲,并多次荣立战功,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82年部队整编时,领导亲自护送回乡,那时本应由当地安排工作,一直到现在没有得到落实,在外漂泊生活无着落,我是属残疾军人,妻子身体不好,经常吃药打针,家庭十分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应当享受参战优抚待遇。

2009年我同全县参战战友一样,领到了一部分津贴,于2010年我被停发了津贴,并从我抚恤金内扣除了我的全部津贴,这是毫无理由的。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根据国家和政府下发有关文件精神,对参战军人的有关优抚政策,视同涉军六种军人的同等待遇。全县参战人员唯我情况特殊。现特呈文报告,敬请上级领导将我视同农村参战人员一样享受政策待遇,不胜感激!

报告人:祁阳县参战退役军人 尹祖良 电话:18379494868

2014年11月

退伍军人优抚申请书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第二篇

申请书

民政局:

我叫张XX,出生于1951年7月。是一名退伍老兵,我1969年11月1日,1975年3月1日退伍。现居住在洪碾村3组。【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我退伍后一直在家务农,没有给政府增添任何负担。可现如今我已有65岁了,又患有高血压,还中了风,行动已经不很方便。老伴已经去世将近30年,孩子在外打工没有一技之长,收入微薄,在经济上不能照顾我这个老头子,在生活上更不能陪在我的身边。现在我的生活确实艰难,特申请政府给予我退伍军的优抚待遇,解决我的困难。 请政府审查批准。

申请人:张XX

2016-02-24

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第三篇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期市区相应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待遇当期市区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

2015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第四篇

2015年8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5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特对《通知》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1.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覆盖对象、计算办法等,并重点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使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补助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及时转移接续到地方,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2.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4.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5.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答: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6.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③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7.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③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8.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机一并交给本人。

③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11.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能同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吗?

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联字〔2002〕3号)规定,还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同样不直接发给个人,而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假设一军官在军队服役15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其个人账户将记入补贴5000×15×0.3%×120=27000元。

2015关于做好“八一”建军节双拥工作的通知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第五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XX周年,为扎实做好“八一”建军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工作,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不断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现就“八一”建军节期间做好双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双拥宣传,营造浓厚双拥氛围【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在“八一”期间,各单位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国防法》、《兵役法》等国防和双拥政策法规,增强国防意识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和谐发展。广泛宣传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走过的光辉历程,建立的丰功伟绩和取得的伟大成就,展示军地拥军相互支持,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崭新风采。多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及全社会对老复员军人、烈军属、伤残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军转、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之情。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组织开展的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为全县掀起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热潮,营造更加浓厚的氛围。

二、讲究实效办实事,军民发展保平安

在“八一”建军节期间,各单位要本着“隆重热烈,节俭实效,平安和谐”的原则,积极开展 “注真情、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求实效”活动。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要为驻桐部队官兵和我县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烈军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军转、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怀。要做好涉军稳定工作,对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身体状况给予关心,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可能的为他们排忧解难。驻桐部队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地方建设,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开展形式多样活动,全面提升双拥水平

各单位要加强对现行双拥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要加强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多层次、多形式的开展丰富多彩的双拥活动:一是要召开座谈会。在“八一”建军节期间,各单位要召开一次优抚、复退军人等对象庆“八一”座谈会,让他们畅谈军队建设和我县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感受;二是县双拥办将对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退伍军人进行一次走访慰问活动,检查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慰问前的准备工作,深入村、社区认真调查走访,切实做好慰问工作;三是要对驻桐部队进行走访慰问。要加强组织开展军民联欢活动,大力宣传部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宣传部队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的事迹,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双拥工作和国防现代化建设。

各单位将“八一”期间开展双拥活动的情况(相片、报表、总结),请于 20XX年8月5日前报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23456789.

20XX年7月9日

2015关于“八一”建军节活动的通知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第六篇

2015关于“八一”建军节活动的通知【1】

市人民政府关于“八一”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在喜迎建军节之时,又恰逢我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殊荣。为认真扎实做好建军节期间拥军优属工作,现通知如下: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2015】

一、广泛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爱国拥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市从1994年首次命名至今,已经连续六次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在成绩和新的形势任务面前,全市党政军民要更加高举爱国拥军的伟大旗帜,大力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下大气力做好双拥工作。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双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集中各方面力量,研究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八一”纪念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等,深入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85年走过的光辉历程和丰功伟绩,认真回顾总结我市双拥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双拥工作的各类先进典型,推动全市双拥工作继续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眼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尽心尽力支持部队建设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可能提供有效服务与强力支持。凡是涉及驻军部队建设的问题,特别是科技练兵、战略施工和营区建设等,只要有条件解决,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将尽全力帮助解决。继续抓好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吉林省驻军和武警部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发挥四平英雄城人民拥军支前的光荣传统,支持驻军部队随时出动完成作战任务。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积极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服务

要对照《四平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优抚政策,切实保证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继续实施教育拥军、科技拥军、法律拥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努力为军人家属就业、子女教育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总结新经验,再上新台阶。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积极妥善做好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继续落实好对老复员军人的包保帮扶,做好对烈军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走访慰问活动要坚持务实节俭,避免给部队增添负担。

2015关于“八一”建军节活动的通知【2】

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现就“八一”期间全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进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纪念建党92周年、延安双拥运动70周年,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要大力宣传86年来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粤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忠实履行使命,在参建维稳、抢险救灾、扶贫济困中做出的重大贡献和拥政爱民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老红军、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为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建设所作的重大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动人事迹,积极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八一”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慰问团(组)慰问驻地部队官兵、驻军医院伤病员,走访慰问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下岗失业退伍军人。各地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要主动了解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军事斗争准备的现实需要,集中力量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帮助搞好训练基地、营区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配合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进一步加大科技、教育和智力拥军力度,为官兵学习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积极为老红军、烈军属、残疾军人和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各行业开展“八一”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参与双拥共建,建立完善社会化拥军体系,进一步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作为“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加大力度做好转业干部安排、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以及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军队退休人员移交、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要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扎实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程。要主动关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特别是企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失业残疾军人的生活。要对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旅游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对军人优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一”建军节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既要隆重热烈、丰富多彩,又要讲求实效、注意节俭,防止铺张浪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活动的情况,请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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