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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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篇一
《银行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章、违纪、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等,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及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人的直接责任、相关责任、案件单位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上级相关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包括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或决策、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章、违纪、违规操作、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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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违法、违章、违纪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三)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总行给本单位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重大差错或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的;

(七)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八)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的。

(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较大经济处罚的; - 2 -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照本行相关经济处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建议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出,具体实施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需提交本行党委、纪委审议决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行稽核监察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 - 3 -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

(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 4 -

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含)以上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错款1万元(含)以上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经营成果不实或人为弄虚作假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三)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以下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以下;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由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实施。

(四)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对未适当履行银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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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篇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宝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宝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灵宝支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

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市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及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储蓄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

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邮政储蓄银行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邮政储蓄银行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银行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邮政储蓄银行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邮政储蓄银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

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银行问责制度篇三
《对建立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问责制度的思考》

.畴密触砚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丑U滩翻叮如脚限ON‘鉴尸习曰,‘归吧沙准资亘扫奋啥叼把哪鱿曰口.n启胎目,曰翻而城乡份卜宁对建立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问责制度的思考口最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省秦皇岛市066000摘要:本文分析了建立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问责制的必要性,并对建立该项制度提出了五点建议。关键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问责制度;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l0()7一4392(2005)01一0010一01一、建立银行信贷资产质且问资制的必要性(一)有益于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和提高信货资产质童〔首先,问责制的建立,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之}闭架起了一道桥梁,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载体,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如今银行业已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很多银行已将贷款权上收,并建立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但这对于遏制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效果不很明显,究其原因,就是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撑,单兵突进很难操作。在责任制度体系中,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载体,也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l司环节。责任事件发生后或初露端倪时,向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问责,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自我剖析和整改的机会,最大程度上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为核查责任做好先导,防止抵触情绪和不适当处理情况的发生,使各项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实施问责制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可以提高银行员工视信贷资产质量为生命的责任感。明确界定银行各级经营者所要承担的政治经济及道义责任,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这一举动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使其他经营者会以之为戒,以一种很强的责任心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以此减少重大差错和责任事故的出现。(二)强化内控机制,前移风险关口。问责制强化了对信贷资产质量的预警分析,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性。如对出现不良贷款相关管理人员谈话,听取其对自身工作的陈述,及时检讨不良资产的发生、发展的成因和动态,帮助分析问题,解决困难,以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对不良资产早发现、早控制,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强化管理、控制风险的作用。对不良资产增幅高的机构,及时警讯,敦促经办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上级行迅速收紧对其授权。对工作仍无起色的采取限期整改、调离、免职等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问责制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各级经营者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责任人

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损失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完善{司责制不仅是要对发生的事故问责,还要对经营者作出的决策问责;不仅要对行为过错问责,也要对不作为等行为l司责,这也是建立现代银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三)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界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管理体系缺失和道德风险控制软约束问题,特别是在不良资产的清收和处置方面尤为明显。国家在剥离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时,必须建立起严格的l句责制度,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如果部分银行的经营失误行为不但没(下转第13页)(毕此全触》2005年第1期总第328期丑U通刀正J.阅以O川召使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监管网络的作用。在工作中实行“一专多能、一人多岗”的工作机制,在进行现场监管时不拘泥于专业对口的限制,实行统一调度监管力量的工作模式,形成监管合力。效益监管所强调的监管目标是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把握的是农村信用社的真实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变动情况,通过监管的防化风险目标来取得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提供优惠政策,维护金融债权,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其在稳定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走出困境,既保证了监管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又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效益监管的根本依据就是确保信用社依法合规地获得理想的成果,其监管工作好坏的标准,就是信用社依法经营所获得的经营成果的大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此达到金融监管的适当制衡,探索基层银监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化风险的新途径,为规范监管行为奠定基础。基层银监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时必须结合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谋略监管”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创造性的特点。一是要因地制宜、因事用计,根据每个信用社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设计监管的方式、方法,以注重实效为前提,真正达到“一社一策”,以此确保监管工作主功、灵活、到位,切实实现监管效益与信用社经营效益的高度统一;二是要随着监管对象的变化、发展,随时进行监管创新和调整监管方略,以创新来推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适度进行监管信息披露,变隐性监管为透明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社民主管理的作用,提高其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觉性,防止工作惰性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益;四是把握好监

管的限度,既不故弄玄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不去繁从简、把难度较大的监管事项简单化,要恰如其分,监管不代管,不越权、不越位,以监管督促经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中有效开展。七、谋略监管,最大程度发挥监管作用(责任编辑吴超)(上接第lo页)有得到惩戒和追究,反而使之成为处理不良资产的受益者,就可能使后来者效仿。切实处理不良信贷资产当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在不良资产的清理审计认定过程中对由于经营失误、失职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者。(四)有助于建立风险管理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风险存在于银行的每个业务环节,商业银行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然体现为每位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而问责制度有助于银行广大干部和员工增强自律和责任意识,逐渐形成一种以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为核心的群体意识、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以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适应商业银行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二、建立信贷资产质且问责制度的建议一是要有严格的职责划分。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严格界定各级经营者所负何责,如果责权利不清晰,问责的效果难免打折扣。二是明确问责主体。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所以,问责不应仅仅局限于银行内部的上下级之间,更多地应采取“异体”问责。同时,贷款风险认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必须成立权威性高、专业性强,能够客观、公正、全面认定不良资产责任的权威机构,对不良资产的成因和责任程度、责任主次进行认定,以此作为对不良资产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依据。三是问责要制度化。经营失误者引咎辞职更多体现了其个人的道德表现,如果不能跟进以根本的制度保证,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所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仅需要问责,而且需要将问责制度化。四是建立起协调配套机制。将信贷资产质量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制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并进。五是防止出现负面效应。问责制实施条款如果定得过严过重,会造成相关人员为规避责任带来的风险而采取最谨慎原则,如盲目“惜贷”,这将大大限制各商业银行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好坏受多种因素制约

,贷款出现问题很难界定银行相关人员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过错,过错的成因中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客观环境所致,多大程度是主观不作为造成。在此背景下,权责错位或无法准确量化责任会使问责制有失公允。(责任编样秦亚丽)《华此金触》2005年第1期总第328期

银行问责制度篇四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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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分理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七条 本行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八条 本行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对象

第九条 案件问责对象是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的所有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第十条 直接责任人: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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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案件风险隐患、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规人员。

第十一条 间接责任人:指本行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风险隐患的发生,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

(一)管理责任人

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负责人(含代位履职的副职)。

2.业务条线部门管理责任人:指总行职能部室负责人。

(二)其他间接责任人

指本行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负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因对国家政策法规和内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内控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风险隐患整改纠正不彻底进而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事故案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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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

第十四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则依据《**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问责标准

第十六条 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基层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程序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对基层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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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全辖各营业网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经济处罚、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出现案件风险隐患及发生事故案件负有责任的总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案件问责坚持“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问责政策。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本行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本行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本行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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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篇五
《徽商银行问责办法》

关于印发《徽商银行宁国支行文明创建工作问

责办法》的通知

各惠农支行,各部室:

《徽商银行宁国支行文明创建工作问责办法》已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徽商银行宁国支行文明创建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全行员工在创建工作中,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进行。

第二章 问责的方式和情形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检讨;

(四)调整工作分工或工作岗位;

(五)免职或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在创建工作中,各部门及星相关责任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导致创建工作丢分,影响创建工作的;

(二)工作举措不力,相关人员不尽责任,虚于应付,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落后、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在第三方文明指数测评中,出问题的具体员工要严格问责。

第七条 在中央文明办及省文明委组织的检查、测评和验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理。

第三章 实施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 需要进行问责的,由分管行长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我行规定的程序申诉。问责对象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按照相

关程序先免去职务,再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在复检、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检、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文明指数测评,是指由市创城指挥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文明指数测评公司,依照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我市文明创建工作相关规定开展的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问责制度篇六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XXXX农村商业银行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合规问责的原则、范围以及问责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在岗人员合规问责的管理。

第四条 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行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做出处理建议;

(四)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 人力资源、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等问责方式的实施。

第七条 总行分管领导负责问责事项的审批。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问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九条 问责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授信调查未尽职或授信违规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十一条 责任划分。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

第十二条 具有本制度规定所列需要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具有本制度规定所列需要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 问责管理流程

第一节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启动

合规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来源,发现认为需要问责的事项时,经行领导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

根据总行领导批示,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行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核决定

行领导根据问责调查报告,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做出审核、审批决定。

(一)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二)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予以追究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管理部门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七条 申诉复议

(一)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二)在做出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问责管理部门可根据复议申请的内容,

请示分管行领导,指定或派出人员进行复议调查。调查人员应在做出复议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调查并写成复议调查报告。在复议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在复议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议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行领导,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议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问责

人力资源部、监察部门负责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问责的实施。

第二节 问责追究

第十九条 问责后的处理

(一)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总行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

合规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合规问责工作档案的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银行问责制度篇七
《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碚富民[2013]第 号 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重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规定,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按照导致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岗位职责规定,主要分为如下四种责任行为:

(一)尽职贷款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二)贷款审查工作中审查不严的行为。

(三)贷款审批工作中决策失误的行为。

(四)贷后管理失职(失职、失误)的行为。

(五)其它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以岗位定责任范围、违规行为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存在若干项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应坚持数项合并扣发工资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说服教育、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不良资产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对被列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贷款资产追究责任。

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由公司监事会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确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分

第六条 按如下两种情形认定不良贷款

(一)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的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又不足以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认定为不良。

(二)对于借款人已出现破产、倒闭或遭受重大意外损失且无保险或保险不足以补偿、无抵押等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已无力偿还的贷款,随时认定为不良贷款(不管当时贷款状态如何)。

第七条 贷前调查情况不实的责任:包括贷款调查资料不齐,资料不实,贷款调查报告情况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实际情况不符、与实物不符、与账表不符、与银行实际存贷款情况不符等原因导致的贷款失误的相关责任人:

(一)客户经理承担主要责任,一年内,因调查不实导致不良贷款两笔及以上的,客户经理调离信贷岗位;形成贷款损失的,对客户经理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二)客户经理助理承担次要责任,一年内,因调查不实导致不良贷款达两笔及以上的,客户经理助理不得晋级客户经理;形成贷款损失的,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3%(以4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三)业务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形成贷款损失的,均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1%(以1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第八条 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包括三种情况:贷款主审经理不执行贷款审查制度,不按规范要求对贷款调查报告中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因此造成不良贷款;主审经理对项目情况不清楚甚至将有疑点的贷款项目草率上报(会),导致的不良贷款;主审经理不采纳贷款客户经理的正确意见,提出相反的上报意见,导致的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

(一)对上述(第一、二款)因为审查不认真、不严格而导致的不良贷款,主审经理承担主要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半年内,因审查失误而导致不良贷款达到两笔及以上的,主审经理调离审贷岗位,对风险控制部通报批评;若形成贷款损失的,对主审经理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分别处以每笔贷款损

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和3%(以4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二)主审经理不采纳客户经理意见、提出相反上报意见导致贷款失误的,主审经理承担主要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评审会议成员(每个参会者,下同)承担相应责任;若形成贷款损失的,主审经理处以贷款损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对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以3%(以4000元为限)、对评审会成员处1%(以1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评审会成员能书面证明出具了反对的评审意见者免责。

第九条 贷款决策失误责任是指公司审批委员会决策错误而导致的不良贷款,但不包括客户经理提供资料不实、风险控制部审查不严导致决策失误的贷款损失。相关责任人因决策失误形成不良贷款,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主要责任(书面意见出具反对意见者免责);造成损失的,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每人处以4%(以5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书面意见证明出具了反对意见者免责。

第十条 贷款管理失职责任,包括两种情况: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未跟踪监管或监管不及时、不认真致使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而导致的不良贷款;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及时,在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担保人,抵押物等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导致的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

(一)因贷后跟踪监管不及时,不认真致使贷款被挪作他用导致的不良贷款,客户经理承担全部责任,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两次以上的客户经理调离工作岗位;形成贷款损失的,对客户经理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二)因贷后管理不及时,不认真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导致的不良贷款,客户经理承担主要责任,业务部负责人和风险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一年内此类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客户经理调离工作岗位;形成贷款损失的,对客户经理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对业务部负责人和风险部负责人处以1%(以1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第十一条 凡被确认为不良贷款的资产业务,不管是否已形成或被认定了贷款损失,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应责任的责任人员,分另处以600元、500元、300元和200元的扣发工资(可从绩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从重处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一)利用工作、职权便利索取或收受客户及他人财物的。

(二)勾结串通客户及他人编造虚假项目材料,以骗取贷款的。

银行问责制度篇八
《合规问责制度》

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信用社合规管理,树立“全

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

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

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

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

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

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

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全县信用社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

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

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

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

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

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

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管理规定的行

为。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领导班子

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联社合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

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

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联社

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

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

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联社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联社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联社社务会。联社社务会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联社党委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

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

银行问责制度篇九
《合规问责制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濮阳支公司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司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诚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进行学习、讲解。

第二章 问责原则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

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

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

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

(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

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

(八)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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