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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一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念与特点
一、 行政事业单位
(一)行政单位会计
行政单位会计是国家各级行政单位对单位预算资金的运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二)、事业单位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是国家各级事业单位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
(一)行政单位会计特点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满足公共需求是行政单位业务活动的目的,具有明确的非市
场性;
(2) 行政单位必须按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收支核算,收付实现制
是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
(3) 行政单位会计一般不进行成本核算。
(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是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经费的主要资金来源,开展业务
活动创造的收入也是其资金来源之一;
(2)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经营性业务收
支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3) 因事业单位的行业不同,事业单位会计有更详细的分类,如
学校、科研单位、医院等;
(4)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进行成本核算。
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制度
(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分为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会计报表的编审和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其主要内容有:
(1)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2)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类为会计要素;
(3)规定了“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式,规定了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国有事业
单位。该准则共分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报表、附则等九章,并分54项条款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分为总说明、通用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年终清理结账和结算、会计报表的表白审等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
由于各事业单位的行业不同,国家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规定了详细的账务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
一、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一)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即为行政单位会计的基
本假设,是指组织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具备的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前提条件。
1. 会计主体
2. 持续运行
3. 会计分期
4. 货币计量
(二)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指组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的具体内容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相同。
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记账基础
(一)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导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对会计核算提供信息的基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
1. 真实性原则
2. 全面性和重要性结合的原则
3. 一致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5. 可比性原则
6. 明晰性原则
7. 相关性原则
8. 实际成本原则
9. 收付实现制原则
预算会计不营利为目的,其开展运营活动耗费的资金不具有垫支性,一旦耗费不可收回,办理了现金付款,就产生了实际的支出。行政单位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一律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在这里应当指出,事业单位在开展事业活动的同时,有的也附带进行某些经营活动。经营性活动可以给事业单位带来收益,为了正确核算经营活动的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殊原则
除了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一些原则相同之外,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还要坚持以下原则:
1. 配比原则
2. 专款专用原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基础
(一)行政单位会计的核算基础
记账的核算基础也称结账基础,是指结账所遵循的原则,一般习惯叫做会计的核算基础。会计的核算基础主要分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二)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现阶段要求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收付实现制已不符合实际。因此,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后,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可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即对于非生产经营性的业务,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基础;对于生产经营性的业务,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其记账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有利于正确地反映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合理计算本期损益。
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
(一)行政单位会计要素
行政单位会计要素分为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㈠资产类
(行政单位)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种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井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比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
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人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比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4.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07号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含义:是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经各行政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下达给各行政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用款控制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由用款单位签发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用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财政授权支用的额度数,贷方记用款单位签发支付令的支出数,余额在借方,平时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限额数,年终余额应注销。若有跨年度使用的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下年使用。
第115号科目 财政应返还额度
1. 本科目用以核算反映结转下年使用的用款额度,按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三
《201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
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
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
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
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
(五)内部成本核算
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
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
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04]76号)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04]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04]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四
《实例讲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五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概念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组织系统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具有明显区别于企业会计的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会计目标侧重于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兼顾内部管理需要和其他信息需要。 第二,会计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第三,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四,某些具体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同于企业会计。
第五,会计报表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第二节 资产和负债 一、资产
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货币资金
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存货
1.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发出存货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2.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入时直接列作当期支出,不作为存货核算。
3.事业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计入“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计入“事业支出”。
(四)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或者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作为入账价值。
投资期内实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收入(其他收入)。
【注意】
在增加对外投资的同时,应增加投资基金。
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一,取得投资时: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第二,到期兑付时:
借:银行存款
贷:对外投资
其他收入(利息)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般基金
(五)固定资产
1.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特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相等。
4.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所减少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报经批准不需要上缴的)。
(六)无形资产
1.事业单位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应以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2.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当予以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将其成本予以一次性摊销,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形资产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摊销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
3.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按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事业收入”;同时,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或摊余成本),借记“事业支出”,贷记“无形资产”。
第四节 收入和支出
一、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二、支出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六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课件》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七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八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及实操
一、会计核算基础
会计基础或会计处理基础、会计确认基础,是指会计上确认一个会计期间的交易和事项的标砖。鱿鱼会计核算工作要分期进行,就有可能产生同一会计期间,各项交易和事项的发生与款项的实际收取和支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月应收的收入,可能在以后月份才收到,也可能在实现以前提前收到;应付的支出,可能在以后月份才支付,叶可能在发生以前提前支付。对此,在会计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标准(会计基础),一种是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基础;另一种是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
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支出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当期发生的,无论是否收付,都应当期处理*
收付实现制:是指在现金已经收到或支付时确认交易和事项,并以某一期间收到和支付的现金的差异来计量财务结果的一种会计基础。在收付实现制下,所有的现金收入,不论是何种类型,都在收到现金时加以确认;所有的现金支出,不论是何种类型,都在现金支出时加以确认。
*不管在某一期间发生的,收付现金时确认并处理*
收付实现制具有以下特征:(1)收付实现制作为确认的基础,它一般用于确认收入和支出或支出;(2)按照收付实现制,所有收到的现金都应计入当期收入,所有现金支出也都作为当期支出,收入与支出配比后的净收益实际上就是现金收支的净额;(3)在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下,会计只确认实际已发生的现金收支事项,而不反映与现金收支无关的事项,也不考虑未发生的现金收支或虚拟的现金收支。因此,会计实体的全部资产都是现金,它没有现金形式以外的资产,也不可能有债权债务;(4)收付实现制下不考虑预计收入、预计支出、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支出的存在,会计期末根据账簿记录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不存在对账簿及记录于期末进行调整的问题。也就是,不像权责发生制那样,有应计、应付、分配、递延或摊销等特殊程序。
二、会计记账方法
1、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反映一个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业务收支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所谓“复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记录的记账方法。
资产类账户期末余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借方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发生额-贷方本期发生额
负债、净资产账户余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贷方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借方本期发生额
2、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
(1)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的金额一定相等。
(2)是根据“资产=负债+净资产“会计等式,运用借贷记账法将所有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户后其结果表现为全部资产类账户的余额合计必然等于全部负债类与净资产类账户的余额合计。
(3)由于上期期末余额为下期期末余额,因此,全部账户的期初借方余额合计数与全部账户期初贷方余额合计数必然相等。
三、资产
(一)库存现金日常收支的核算
例如:2014年5月10日,某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收支业务及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1)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6000元备用。
借:库存现金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购买零星办公用品,支付现金500元。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 500
贷:库存现金 500
(3)职工张某出差预借差旅费1500元。
借:其他应收款——职工张某 1500
贷:库存现金 1500
(4)出售废报纸取得现金收入200元。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其他收入 200
(二)库存现金清查盘点的核算
现金短缺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
“经费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例如:2014年5月份某行政单位发生现金溢余或短缺的业务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8日现金清查时,发现库存现金比其账面金额多150元,原因待查。
借:库存现金 1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50
(2)30日现金清查时,发现困村现金比其账面金额少180元,原因待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80
贷:库存现金 180
(3)经查,28日现金长款原因不明,月末经批准确认为其他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50
贷:其他收入 150
(4)经查,30日现金短缺100元为出纳员张某的责任,收到赔款;其余短缺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确认为经费支出。
借:库存现金 100
经费支出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80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核算
1、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其他收入”等有关科目。
2、行政单位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行政单位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或银行扣收罚金等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收到委托代理的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存款时,借记“委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如:2014年6月份,某行政单位发生银行存款业务及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1)10日,收到除财政拨款以外的专项收入50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收入 50000
(2)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款3800元。
借:经费支出 3800
贷:银行存款 3800
借:存货 3800
贷:资产基金—存货 3800
(3)25日,接到银行结息通知,第一季度存款利息600元存入单位账户。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收入 600
(4)30日,支付工商银行手续费3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
借:经费支出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四)外币业务的核算 略
(五)行政单位与银行之间账项的核对
由于存在以下原因,使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不一致:
1、 行政单位或银行记账错误,如漏记、重记、串户等。
2、未达账项,即行政单位与银行之间,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
未达账项有四种情况:(1)单位已收款入账,银行未收款入账;(2)单位已付款入账,银行未付款入账;(3)银行已收款入账,单位未收款入账;(4)银行已付款入账,单位未付款入账。
对于行政单位或银行记账错误,行政单位或银行记账错误,行政单位或银行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而对于未达账项,单位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揭示、调整单位与银行之间存款余额记录的差异,根据核实双方账目是否正确。银行存款调节表编制方法是:将行政单位的账目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都调整到正确余额。
例如:某行政单位2014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73200元,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余额为111000元,经过逐笔核对发现有如下未达账项:
(1)该单位送存银行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转账支票,单位已记银行存款增加,但银行尚未入账;
(2)该单位开出金额为27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单位已记银行存款减少,但持票单位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3)该单位委托银行存款15000元,银行已登记入账,但该单位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4)银行代单位支付水电费1200元,银行已登记入账,但该单位尚未收到付款的通知。 根据以上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双方余额。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格式与内容如下表所示。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014年8月31日 单位:元
需要说明的是:(1)未达账项不是记账错误,因此,对于银行已入账但单位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须待银行结算凭证到达后,才能据以入账,不能以“银行存款调节表”作为记账依据。但对长期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2)上表经过调节后所得出的相等数额,在双方记账无误的情况下,它表示该单位在银行的实际存款额。
(六)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收支的核算
例如:某行政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2014年1月份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账务处理如下:
(1)3日,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的本月授权额度为500000元。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0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500000
(2)14日,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30000元。
借:库存现金 3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000
(3)25日,以零余额账户购买一批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4500元。
借:经费支出 45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500
(4)31日,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其他银行存款户归还使用其他资金垫付的款项20000元。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九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3〕2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1-2]
财政部
2013年12月18日
2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1-2]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1-2]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1-2]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1-2]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1-2]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1-2]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篇十
《2014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附件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
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