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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一
《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
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
作者:倪永辉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9期
目前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管理中,普遍存在计提标准不一和支出不够规范问题,本文就如何解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供商讨。
职工福利费是单位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福利是单位发展的一种激励手段,并且适度的单位福利对单位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好的单位福利是单位形象的一个标志,在其他条件相当情况下,好的单位福利更能吸引优秀人才为单位服务;较好的福利保障比单纯付给职工高工资、高奖金,更能使员工产生稳定感,更能激励职工较长时间地为单位服务;较好的福利也能提高单位在职工及其他单位心目中的形象,较好的单位福利可以增加职工的向心力和单位的凝聚力;单位通过福利的激励作用,促使职工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高效地为单位服务,进而提高单位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的竞争力,从机制上促进单位不断向前发展。
单位福利的本质是激励员工为单位努力工作,促进单位的发展,这是单位福利的根本出发点,但如何解决和规划好单位福利费筹措和使用既是每个单位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也需要从国家层面加以明确和规范。
一、目前我国对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管理有所区别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属于职工薪酬的构成部分,列支标准和比例虽未作硬性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说明国家对企业超标准支付福利费,从税收的角度加以控制。并且在2009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明确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并对支出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提出了原则和要求。应该说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福利费计提或列支比例不够明确
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来源应有2部分组成:一是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服务支出-福利费”列支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在预算支出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但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查到的文件1998年12月23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8]106号)精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由于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发生很大变化,原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急需国家出台明确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4%的比例提取,部分事业单位则按照批复预算额度列支福利费,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则按照历年支出情况据实列支,导致预算单位之间执行标准不统一。二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职工福利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主要来源),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规定执行。
(二)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不明确
目前关于福利费的支出管理,财政部对企业福利费支出进行了明确,但对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相对模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只笼统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由于企业薪酬管理模式和事业单位性质、预算管理模式及工资政策有较大区别,所以企业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应该不完全适用于事业单位具体情况。
针对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1、明确福利费计提或列支政策
职工福利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后,普遍实行了绩效工资,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本维持几年不变,虽然薪级工资每年调整,但增长幅度低于国家对企业退休职工退休费增长幅度,也低于国家GDP的增长幅度,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在下降。在当前预算管理体制和反腐形势下,建议实行阳光工资同时,实行阳光福利制度,结合国家财力,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及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确定在预算中列支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比例,制定适应当前预算管理要求的福利费计提和使用政策,制止不规范行为,统一政策。修订或制定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2、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
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可以参照财政部对企业福利费开支规定,同时应考虑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因为企业福利费开支的一些项目在事业单位政府支出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工资福
利支出”“个人及家庭补助”中部分包含。所以在规定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范围及标准时因综合考虑政府支出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内容。
3、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应继续执行先提后用,不得超支政策。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列支标准使用福利费,同时应做到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重大福利费开支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保职工福利费真正用于全体职工,造福于全体职工。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二
《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
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
作者:倪永辉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9期
目前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管理中,普遍存在计提标准不一和支出不够规范问题,本文就如何解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供商讨。
职工福利费是单位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福利是单位发展的一种激励手段,并且适度的单位福利对单位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好的单位福利是单位形象的一个标志,在其他条件相当情况下,好的单位福利更能吸引优秀人才为单位服务;较好的福利保障比单纯付给职工高工资、高奖金,更能使员工产生稳定感,更能激励职工较长时间地为单位服务;较好的福利也能提高单位在职工及其他单位心目中的形象,较好的单位福利可以增加职工的向心力和单位的凝聚力;单位通过福利的激励作用,促使职工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高效地为单位服务,进而提高单位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的竞争力,从机制上促进单位不断向前发展。
单位福利的本质是激励员工为单位努力工作,促进单位的发展,这是单位福利的根本出发点,但如何解决和规划好单位福利费筹措和使用既是每个单位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也需要从国家层面加以明确和规范。
一、目前我国对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管理有所区别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属于职工薪酬的构成部分,列支标准和比例虽未作硬性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说明国家对企业超标准支付福利费,从税收的角度加以控制。并且在2009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明确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并对支出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提出了原则和要求。应该说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福利费计提或列支比例不够明确
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来源应有2部分组成:一是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服务支出-福利费”列支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在预算支出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但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查到的文件1998年12月23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8]106号)精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由于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发生很大变化,原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急需国家出台明确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4%的比例提取,部分事业单位则按照批复预算额度列支福利费,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则按照历年支出情况据实列支,导致预算单位之间执行标准不统一。二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职工福利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主要来源),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规定执行。
(二)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不明确
目前关于福利费的支出管理,财政部对企业福利费支出进行了明确,但对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相对模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只笼统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由于企业薪酬管理模式和事业单位性质、预算管理模式及工资政策有较大区别,所以企业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应该不完全适用于事业单位具体情况。
针对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1、明确福利费计提或列支政策
职工福利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后,普遍实行了绩效工资,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本维持几年不变,虽然薪级工资每年调整,但增长幅度低于国家对企业退休职工退休费增长幅度,也低于国家GDP的增长幅度,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在下降。在当前预算管理体制和反腐形势下,建议实行阳光工资同时,实行阳光福利制度,结合国家财力,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及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确定在预算中列支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比例,制定适应当前预算管理要求的福利费计提和使用政策,制止不规范行为,统一政策。修订或制定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2、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
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可以参照财政部对企业福利费开支规定,同时应考虑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因为企业福利费开支的一些项目在事业单位政府支出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工资福
利支出”“个人及家庭补助”中部分包含。所以在规定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范围及标准时因综合考虑政府支出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内容。
3、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应继续执行先提后用,不得超支政策。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列支标准使用福利费,同时应做到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重大福利费开支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保职工福利费真正用于全体职工,造福于全体职工。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三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大全》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大全
一、财政补助收入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
部门或上级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贷:财政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贷:事业结余
,本科目无余额,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余额一
般在贷方,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贷:上级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目,
年终结帐后,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总帐)帐户是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
拨入专款的累计数,年终未完项目暂不结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帐核算。
贷: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对已完工项目,将“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贷: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贷:事业结余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
方,反映事业收入累计数。根据事业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
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事业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
贷: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应将“事业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贷:事业结余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
贷方,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银行存款(现金
)
贷:经营收入
1+4%)
4%
贷:经营收入(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按实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经营收入
;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销项税额)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贷:经营结余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交来的款项,余额一般在
贷方,反映附属单位缴款累计数。应按交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贷:附属单位缴款
贷:银行存款
,应将附属单位缴款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贷:事业结余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资产出租、
捐赠、其他单位补助、零星杂项收入等。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贷:其他收入
贷:银行存款
贷:事业结余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余额一般
在借方,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
贷:拨出经费
贷:拨出经费
专款(总帐)帐户,核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
在借方,反映拨出专款累计数。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
贷:拨出专款
贷:拨出专款
(经营收入),
贷:拨出经费
支出。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总帐)帐户,核算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并需要单独报账
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专款支出累计数。
贷:银行存款(现金、材料)
: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
借方,反映事业支出累计数。
和代发工资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借:事业支出(本单位)
拨出经费(转拨所属单位)
贷:财政补助收入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于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贷:固定基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贷:事业支出-×××
贷:专用基金-×××
贷:事业支出
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支。
(每人每月8元)、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要按照规定的标
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支。
(1-5%)比例提取,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各列50%。
(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
的实际支出数,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经营支出累计数。
,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基金
贷:专用基金-×××
贷:产成品-×××
无余额。
贷:经营支出
1、事业单位兼有产品生产或商品营销的部分,应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2、对外提供技术咨询等劳务服务的部分,应进行服务费用核算。
每项生产费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用途,可将生产费用划分为若干产品成本项
目,简称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产品生产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2、工作项目以周期为成本计算对象。
1、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间接费用通过分配计入成本计算对象。
1、在业务活动或经营活动中发生成本费用时
贷:材料、现金、银行存款
2
贷:成本费用-甲产品
资、福利费等。
1、购买材料时:借:材料
--A
贷:银行存款
1
贷:材料--甲材料--A产品
--乙材料--B产品
3
--A
: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四
《福利费》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原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职工福利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虽然扣除比例与原内、外资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方面,是准予据实扣除,没有标准限制。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如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
另外,本条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条例中无法明确界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无论如何列举,都无法穷尽,而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来看,也不宜在条例中直接规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而宜留待部门规章去处理。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会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由于本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本条明确了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实施条例为
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支持技术创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本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将其扩大统一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条例草案中,并不允许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有不少意见主张,应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加大教育投入,或者增加规定应允许超过标准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以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的教育投入,从而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条例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在维持条例草案扣除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规定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准予往以后纳税年度无限制结转,这就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这里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具体的范围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再具体认定。另外,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时,我们注意到本条规定的扣除,给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一个授权的例外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职工教育经费名目繁多,实践形态多样,管理难以统一化和机械化,而且可能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对于有些企业,只允许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予以当期扣除,可能无法满足其需要,有必要对此作出特殊规定,所以通过本条的授权,就可以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当期不足扣除的问题;当然对于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当期扣除比例低于工资、薪金总额的2.5%,或者规定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五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①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余额缴回时,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财政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①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②余额缴回时,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上级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三、拨入专款
拨入专款(总帐)帐户是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年终未完项目暂不结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帐核算。
①收到拨入专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②余额缴回时,借: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③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④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⑤余额转入“事业结余”,借:拨出专款,
贷:事业结余
四、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事业收入累计数。根据事业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1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事业收入
②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③上缴应缴财政专户款,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④收到财政专户拨入预算外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⑤期末,应将“事业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事业收入
贷:事业结余
五、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①取得租金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经营收入
②取得经营收入时,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收入=实收额÷(1+4%)
应缴增值税=不含税收入×4%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按实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
②发生的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借:经营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价格,借:经营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的冲减经营收入。
③期末应将“经营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六、附属单位缴款
附属单位缴款(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交来的款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附属单位缴款累计数。应按交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①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②发生退回时,借:附属单位缴款,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应将附属单位缴款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附属单位缴款,
2
贷:事业结余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资产出租、捐赠、其他单位补助、零星杂项收入等。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①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②收入退回时,借:其他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应将其他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八、拨出经费
拨出经费(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①拨出经费时,借:拨出经费,
贷:银行存款
②结余收回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经费
③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事业结余,
贷:拨出经费
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九、拨出专款
拨出专款(总帐)帐户,核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拨出专款累计数。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①拨出专款时,借:拨出专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回专款余额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专款
③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专项资金如系上级拨入的,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
用自筹资金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借: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贷:拨出经费
十、专款支出
专款支出主要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专款支出(总帐)帐户,核算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专款支出累计数。
①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专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材料)
②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3
③专款结余留归本单位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十一、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事业支出累计数。
①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应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和代发工资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主管部门: 借:事业支出(本单位)
拨出经费(转拨所属单位)
贷:财政补助收入
所属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对实行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可根据《政府采购支付转移通知书》作相同的分录,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发生事业支出时,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
④当年支出收回时,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支出-×××
⑤计提专用基金时,借:事业支出-福利费
贷:专用基金-×××
⑥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事业结余,
贷: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⑴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支。
⑵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支,购入的库存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支。
⑶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每人每月8元)、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支。
⑷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1-5%)比例提取,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各列50%。 ⑸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支,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⑹其他各项支出,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支。
要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分不清的应按一定比例分配。
本科目应按事业支出的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
十二、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数,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经营支出累计数。 ①发生经营支出时,借:经营支出- ,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②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记: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计提专用基金时,借:经营支出
4
贷:专用基金-×××
③结转已销产品成本时,借:经营支出,
贷:产成品-×××
④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
本科目应按经营支出的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
十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列入劳务或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包括在业务活动中耗费的各种材料,工资及计提的福利费。
㈠、确定成本对象
1、事业单位兼有产品生产或商品营销的部分,应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2、对外提供技术咨询等劳务服务的部分,应进行服务费用核算。
㈡、划分成本项目
按照每项生产费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用途,可将生产费用划分为若干产品成本项 目,简称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㈢、确定成本计算期
1、产品生产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2、工作项目以周期为成本计算对象。
㈣、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间接费用通过分配计入成本计算对象。
㈤、成本费用的核算
1、在业务活动或经营活动中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成本费用-甲产品,
贷:材料、现金、银行存款
2、完工产品验收入库时,借:产成品,
贷:成本费用-甲产品
成本费用,包括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商品损耗、经营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成本费用帐户一般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帐。
对于成本核算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成本核算科目
内部成本核算的主要步骤
将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
1、购买材料时:借:材料--A产品
贷:银行存款
1、领用材料时 借:成本费用
贷:材料--甲材料--A产品
--乙材料--B产品
3、支付费用时借:成本费用--A产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4、产品验收入库时,按成本价转入“产成品”帐户
借:产成品--A产品
贷:成本费用
5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六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差异》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差异
苏强
(兰州商学院兰州730020)
【摘要】财政部新颁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而且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所以,应分析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税法差异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界定范围的差异
近日,财政部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颁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通知规范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概念、列支范围、使用条件、财务管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原则,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通知的颁布即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认为这将加重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其实,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负。
《企业会计准则》,税务处理应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两者本身就相互分离、存在差异。不会因财务管理办法的改变而改变现行税收政策,反过来,也不会因税收政策的调整或变化而改变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算方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定进行处理。
但将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职工福利费界定范围的差异主要是:第一,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会计上规定,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贴、
管理。但税法规定,上述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会计上规定,应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税法规定,上述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第三,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税务处理。
的职工福利费。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但税法规定,上述福利性货币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务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财税处理差异
1.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后的
规定,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第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财标准合理、管理科学和核算规范的务管理应当遵循制度健全、
原则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按照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准则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2.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1)有关流转税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作为非货币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确认相应的收入,并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货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的公允价值确认
上旬□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额14%的部分,
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3号文件执行,分别进行处理。需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第一,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界定的职工福利费,并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其14%的部分才能在税前扣除。
第二,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增;将租赁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增。否则,会造成重复扣除。将拥有或租赁的房屋、交通工具等资产,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价格转租给职工使用的,应按照使用资产的租金市价与实际收取职工的租金的差额,计入职工福利费。
第三,对于企业计提但没有实际发生或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四,针对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处理不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3)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将各类补贴收入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对原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核算的项目调整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等科目中核算,职工薪酬总额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也并不因财务核算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以税法规定为基础,不因会计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在个薪金中反映,还有一部分在职工福利费中反映,这人的工资、
些收入在扣除法定费用后都属于应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
2008
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批准后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所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补贴的8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事业单位、国家机列收入不征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但下列收入征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福利费、
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
对于午餐补贴,如果属于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未统一供应午餐而按月发给职工“午餐费补贴”,是以现金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则不属于的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或税。
低价提供给职工使用的,以及将自产产品等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节日补助,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参考文献
——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4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七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大全》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大全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①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余额缴回时,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财政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①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②余额缴回时,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上级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三、拨入专款
拨入专款(总帐)帐户是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年终未完项目暂不结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帐核算。
①收到拨入专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②余额缴回时,借: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③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④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⑤余额转入“事业结余”,借:拨出专款,
贷:事业结余
四、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事业收入累计数。根据事业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事业收入
②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③上缴应缴财政专户款,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④收到财政专户拨入预算外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⑤期末,应将“事业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事业收入
贷:事业结余
五、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①取得租金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经营收入
②取得经营收入时,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收入=实收额÷(1+4%)
应缴增值税=不含税收入×4%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按实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
②发生的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借:经营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价格,借:经营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的冲减经营收入。
③期末应将“经营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六、附属单位缴款
附属单位缴款(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交来的款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附属单位缴款累计数。应按交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①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②发生退回时,借:附属单位缴款,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应将附属单位缴款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附属单位缴款,
贷:事业结余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资产出租、捐赠、其他单位补助、零星杂项收入等。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①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②收入退回时,借:其他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应将其他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八、拨出经费
拨出经费(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①拨出经费时,借:拨出经费,
贷:银行存款
②结余收回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经费
③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事业结余,
贷:拨出经费
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九、拨出专款
拨出专款(总帐)帐户,核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拨出专款累计数。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①拨出专款时,借:拨出专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回专款余额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专款
③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专项资金如系上级拨入的,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
用自筹资金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借: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贷:拨出经费
十、专款支出
专款支出主要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专款支出(总帐)帐户,核算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专款支出累计数。
①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专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材料)
②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拨入专款,
贷:专款支出
③专款结余留归本单位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十一、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事业支出累计数。
①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应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和代发工资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主管部门: 借:事业支出(本单位)
拨出经费(转拨所属单位)
贷:财政补助收入
所属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对实行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可根据《政府采购支付转移通知书》作相同的分录,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发生事业支出时,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
④当年支出收回时,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支出-×××
⑤计提专用基金时,借:事业支出-福利费
贷:专用基金-×××
⑥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事业结余,
贷: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⑴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支。
⑵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支,购入的库存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支。
⑶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每人每月8元)、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支。
⑷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1-5%)比例提取,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各列50%。 ⑸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支,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⑹其他各项支出,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支。
要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分不清的应按一定比例分配。
本科目应按事业支出的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
十二、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数,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经营支出累计数。
①发生经营支出时,借:经营支出- ,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②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记: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计提专用基金时,借:经营支出
贷:专用基金-×××
③结转已销产品成本时,借:经营支出,
贷:产成品-×××
④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
本科目应按经营支出的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
十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列入劳务或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包括在业务活动中耗费的各种材料,工资及计提的福利费。
㈠、确定成本对象
1、事业单位兼有产品生产或商品营销的部分,应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2、对外提供技术咨询等劳务服务的部分,应进行服务费用核算。
㈡、划分成本项目
按照每项生产费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用途,可将生产费用划分为若干产品成本项 目,简称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㈢、确定成本计算期
1、产品生产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2、工作项目以周期为成本计算对象。
㈣、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间接费用通过分配计入成本计算对象。
㈤、成本费用的核算
1、在业务活动或经营活动中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成本费用-甲产品,
贷:材料、现金、银行存款
2、完工产品验收入库时,借:产成品,
贷:成本费用-甲产品
成本费用,包括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商品损耗、经营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成本费用帐户一般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帐。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八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作者:段光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作法。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执行了若干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寿终就寝了,工资薪金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完全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新税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我认为其关键有两点:
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因此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事业单位新会计福利费篇九
《正常职工福利有哪些》
◎正常职工福利有哪些?
包括防暑降温费、异地安家费、节日慰问品等
目前尚未见到法律法规对职工的“福利”一词做出清晰界定。但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职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做出了直接或间接的描述。
财政部0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称,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以及各项现金补贴。
这些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探亲假、婚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也属于“福利”。
福利还包含“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交通、车改、异地安家费”等其他项目。
今年7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提到,“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但对于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请客送礼等活动,总工会予以明令禁止。 ◎哪些“正常的”福利难得一见?
理发室等的保养费很少用到
在“正常的”福利中,有些福利项目,职工可能很少享用到。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就提到,福利费还应用于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而实际上,类似浴室、理发室等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在现代企业中已经十分少见。
另外,不少事业单位也鲜见类似“探亲假”以及相应的“探亲假路费”等福利项目。
《通知》要求,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管理。
◎福利的支出从哪里来?
福利费按比例提取 最高占工资总额14%
上述提到的职工福利,其支出从哪里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提到,“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以及各项现金补贴”、“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福利,均属于“福利费”使用范围。
而福利费则来自职工的薪金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部分福利费准予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支出来自福利基金,而福利基金则从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中提取。201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这部分钱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部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职工的福利。1998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福利费被定格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中的2.5%。
职工享受到的工会所发放福利,则来自工会经费,这一费用包括:工会会员每年上缴的会员费和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给职工发放慰问品属福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9月8日,实名认证为“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的网友@御史在途在其微博上认为,重大传统节日,单位给职工发放点慰问品,属职工福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只要不超出合理范围,与奢侈浪费和腐败毫不搭界。中央禁止的是用公款购买月饼等东西去送节礼,以及“天价月饼”背后的腐败行为。
“一盒月饼几十元,实际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职工收入本来就由工资和福利等组成,发点东西实质是现金变实物而已。”@御史在途说,“公务员工资和福利来自税收,但只要不超出财政预算范围,没有关系。发一盒月饼,不过就是从每人的津补贴中抽几十块钱出来集中采
购月饼。有单位用的还是工会会费。”
@御史在途认为,需要禁止的是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和福利。在预算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交纳的工会会费中开支经费购买慰问品发放给全体职工,不违反任何规定。很多地方为了装样子,把上头的经念歪了。“作为一名工会会员,我每年都是交纳了会费的,以前每年春节前,能收到工会发的一罐瓜子和几两糖果,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民营企业随意发放福利是否正当?
在各种争议中,多数人认为,民企的福利发放是市场化行为,且在明处,争议不大,主要的争议是针对公职人员的“隐性福利”。
不过,专家称,由于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这一会计科目,非国有企业也需向股东负责,受到会计准则约束。“新规取消了按标准提取,要求准确核算、单独设账,就是为了约束开支,避免绕过国家、股东监管变相取酬。”李若山说。
据了解,有些民企将应包含在薪酬以内的福利,另计入成本开支,既减少了计算所得税的利润额,又让员工高兴,结果却导致税收流失,涉嫌构成变相逃税行为,一直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
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一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二是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三是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四是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五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