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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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基础知识第八编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制度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至1 993年这段时间里我国并不存在独立专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及其相关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同属于机关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1 993年国家决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制度中剥离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将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

关、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之中这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

度才成为有一定独立性的人事制度体系。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居核心和关键地位

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居核心和关键

地位。事业单位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工作都

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因此能否科学地选人、用人是事业单位管理成功

与否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事业单位要具备活力和生机建立新型的事

业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必须围绕“因事择人、因人任用、事得其人、人尽其

才”这一中心开展。这样不仅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

得到最佳组合和充分利用而且还能通过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的

效率。

(二)人事管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首先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

提高是推动世界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

跃、最关键的因素。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活动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人们

组织起来就不可能采取共同行动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历史实践已证

明科学的、合理的人事管理能够有效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其次人事管理是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人事管理

通过对人员的录用、考核、任用等制度的具体实施可以确保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进入事业单位优化事业单位的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人事管理通

过对人员的升降、任免以及交流制度的实施不断地调整着事业单位中人与事的

人事管理通过对人员的培训制度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员的知识结构进

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科技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人事管理还通过国

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开

发利用以实现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经济市场化已成为

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而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求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

和法制化可以确保经济市场化目标的早日实现。同时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

化为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开辟了有效的途径。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原则

公开平等原则是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之

中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各得

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开是指公

开所有的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要公开人事管理

的录用、考核、升降、奖惩、工资等制度的原则、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将人

事管理自觉地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平等主要是指在法

律上确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权力和机会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

仰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二)竞争择优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竞争是以公开为前提它同公开、平等密不可分要改变那

种封闭、半封闭的神秘化方式将竞争的目标、资格条件、原则、程序、结果等

内容向全社会公布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竞争规则面前平等地参与。择优就

是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考试把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出来使其参与到

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而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结构使得人事管理工作更好

地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才荟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必须首先在这里得到贯彻和落

于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的工作实绩。事业单位强调对其人才管理以工作实绩为价值

导向并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员工的工作才能以此作为决定员工是否被录用、

升降、奖惩等人事管理活动用以作为激励人员勤奋而又创造性地工作的重要手

段。以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考核标准有利

于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客观的、合理的评价有利于整合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

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提升事业单位的组织效能。

(四)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是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人事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的一

个重要标志。它力求指导人事管理的目的、要求、内容、步骤和方法等通过立

法程序规范起来用法律手段确保人事管理的有效实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根

本要求就是在“政事分开”的指导下在“脱钩、分类、放权、搞活”上下工夫彻

底解决过去由于政事不分、事业单位办社会造成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

优化结构分流人员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管理增强事业单位的产出。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贯穿于事业单位的整个管理活动过程中是以事业单位内部

的人、事和组织为核心要素而相互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有序规则设定其目的在于

调整好事业单位的人、组织与事三者间的关系使彼此的相互关系达到最佳状态

以最优的方式和途径达到自身的组织目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

过规划和设置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谋求人、组织与事的协调运行

为提高运转效率推动事业单位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法规、措施和规章的总和。它

具体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

项管理规定。

四、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弊端

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实行行政事业一体化的人事制度国家以行政任用方

式建立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

(一)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特点

1国家是事业单位的真正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实

计划。国家运用计划与行政指令手段调配人员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供给。国家制

定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工资标淮等。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

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分派到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有关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

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

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

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基本没有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以法律观点看即属于

行政法律关系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

度。

(二)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弊端

1政事一体。按照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事业单位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一并纳入国家干部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干

部人事制度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人才。这种人事管理模式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特点与

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并强化了“官本位”意识不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

2缺乏科学的分类。分类是管理的前提“大一统”的人事制度既不能体现事业

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区别也无法反映不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技术、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辑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目录1条例概述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岗位设置编辑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4招聘和上岗编辑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5聘用合同编辑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3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三
《xx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兰城五党字„2012‟81号

关于印发《xx街道

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的

通 知

xx街道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xx街道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及《xx街道请销假制度》、《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xx街道工作人员岗位日常管理考勤制度》已经2012年7月20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xx街道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街道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工作,强化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理顺人事管理关系,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人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借鉴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街道人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力求不断优化人才资源配臵,加快人才结构调整, 形成科学的选用人才政策导向,实现人才与街道优势资源的有机结合,充分激发全体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街道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推荐、调配、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决定,党政办负责执行。

第二章 调整轮换

第四条 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轮换(包括社区间、部门间、部门与社区间)需从实际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合理流动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岗位调整轮换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好公务交接,准时到达新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街道、社区内部岗位调整轮换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轮换调整结果报城关区委组织部和城关区人社局备案,同时抄送、告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教育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由街道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学习时间、内容及形式。各社区、各部门要抓好集中学习,并提倡和鼓励工作人员自学。全体工作人员要结合实际积极发言和交流体会,并做好笔记。

第八条 街道集中学习要有考勤记录,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并经批准。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任职培训。安排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具体指导和传帮带,了解单位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掌握从事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适应本职工作,按要求指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党政办按照管理制度对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种类、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特别是培训成绩记录在案,以便监督查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和事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街道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详见附件一)。党政办要切实加强对具体考勤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勤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离岗手续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返回工作岗位且未提出辞职申

请的均按旷工处理。参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并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街道党工委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脱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同时,对请事假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扣发工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病假期间要按《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详见附件二)减发相应的工资。对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长期病假人员,经专门机构鉴定后,必须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私脱产外出学习超过半年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学习期间,应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入所在学校,街道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保留其编制。待学习完毕后,仍回原街道工作者,将其人事档案转回街道。如不回原街道工作者,不予保留其编制,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办理相关调动或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工作人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要及时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街道工作人员考核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政办组织实施,届时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街道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个人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个人考核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做为主要依据。通过目标任务的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服务与管理对象调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年终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年终考核由个人填写考核表,对一年工作进行总结、评价。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交流,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等次。年终考核还将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分配的优秀等次名额,在进行群众测评和分层次考核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选,最后由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提交街道党工委审定。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第二十三条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工作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四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公文处理制度

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4、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局长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原则上,急件当天送阅;一般文件传阅限2天之内完成。如遇局长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时,应注意及时提醒。对局长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谁退”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

传,以免泄密或丢失。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学 习 制 度

1、每周星期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日,既对上周工作进行小结和本周工作进行安排,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体活动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安排。

2、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图书阅读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要有计划、有记载、有笔记、有心得。

3、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和“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

4、集中学习和图书阅读实行签到登记制度,综合侨务科每季度对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5、全体工作人员应保证集中学习时间,出勤率应达95%以上。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印章由综合侨务科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安全。

2、未经局长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审批手续。

(1)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印章,应经局长同意。

(2)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党支部印章,应经党支部书记签批。

4、印章管理人员应履行签批登记手续,填写《用印登记簿》,同时留存审批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备查。

5、使用印章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操作,不得让他人代理。

6、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对审批使用印章的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年终移交档案室存档。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1、外侨局财务实行统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集中核算。财政划拨的专款和自主争取的其它资金,均应纳入“区外侨局”账户,由外侨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得另立往来账户,设置账外账;外侨局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尽量实行转账结算,零星现金支出,可以提取备用金,但不得突破备用金额度。

2、外侨局财务开支实行局长核签、分管负责人审签制度。原则上当月开支,当月核签、审签完毕。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基层或企业摊派,报销条据。

3、财会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付,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的会计账簿要及时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4、财会人员非经局长同意,严禁私自借款,因公出差借用公款的,须经局长签批。工作人员借款履行公务后财务人员应督促其于公务结束一周内及时结帐。不按时结帐,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在每季度末报告一次借款归还情况。特殊情况报经局长同意,结帐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5、外出学习、考察及其它公务,由局长决定按要求参加,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内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我国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登记的对象

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者商品流通的活动,而是为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后勤”方面的保障,包括人的能力培养、素质的提高、身体状况的改善、业余生活的多元化等等。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而不像企业那样只追求经济效益。

另外,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几类事业单位无需进行登记,只要求备案即可:一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三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见,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1.统一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遵守其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统一相关的政策尺度,不得自行其是、自定标准。在对某些情况、某些问题把握不准时,需要及时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获得指导。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成立了国务院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定名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中央编办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

(1)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3)监督条例和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4)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7)提供有关社会服务。由此可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方面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还要根据分级登记的原则,直接负责中央层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为:

(1)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4)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6)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2.分级登记

分级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分别对本级的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制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基本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职责,除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继续登记管理外,还负责对下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即省级的指导地市级的,地市级指导区、县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定其法人资格,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设立登记的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所谓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主管部门。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是否为独有,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体现自身的特色等内容。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三类。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的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等。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六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篇八
《继续教育作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全)》

1.

(填空 )

2.

人愿望,通过挂职锻炼、调任、转岗等形式,在事业单位内部、事业单位之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填空 )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由

(填空 )

4.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简答 )

5. ()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内部的交流,既可以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不同岗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 (单选 )

A内部交流

B外部交流

C对外交流

D对内交流

6. 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不包括()。 (单选 )

A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

B聘用合同期满

C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D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遵守的特殊行为准则和约束性规定称作()。 (单选 )

A职业道德

B社会公德

C法定义务

D以上均不对

8. 哪项不是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 (单选 )

A姨表兄弟

B祖父母

C子女

D父母

9. 坚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进行重点考核的意义在于()。 (多选

)

A可以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B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实事

C有利于防止搞“大锅饭”

D可以防止根据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进行评价

10. 关于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

A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

B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C除了聘期考核结果,还应考虑其他依据

D以上均对

11. 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中,将基本工资分为()。 (多选

)

A职务工资

B级别工资

C基础工资

D工龄工资

12. 竞聘上岗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判断 )

正确 错误

13. 奖励种类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受到奖励的类别,体现了对奖励的程度性划分。 (判断 )

正确 错误

14.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 (判断 )

正确 错误

15.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判断 )

正确 错误

1.

(填空 )

2.

使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参与者充分展示自身的才能和优势,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变“伯乐相马”为“赛场竞马”。 (填空 )

3.

是指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持续时间。 (填空 )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依据有哪些? (简答 )

5. 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主体是人事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可在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行使()。 (单选 )

A用人自主权

B上级的命令

C国家的指令

D以上均对

6. 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是建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制度创新和改革举措。 (单选 )

A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用人制度

B党的领导

C任人唯贤

D能者多劳

7. ()是终止被处分人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 (单选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开除

8. 下列哪项不是奖励的种类()。 (单选 )

A嘉奖

B记功

C奖金

D记大功

9. 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下列情况时,事业单位同样可以直接即时解除聘用合同()。 (多选

)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B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C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10. 关于事业单位因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通过书面预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

A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B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C提前30天、书面通知工作人员本人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D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事业单位首先应当让职工治疗,医疗期满后,如工作人员身体状况允许其从事原工作,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在工作人员()等情形下给予帮助的一种制度。 (多选

)

A年老

B疾病

C伤残

D失业

12. 《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人事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事业单位利益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相比具有优先性。 (判断 )

正确 错误

13. 从人事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事业单位设定的奖励种类多于公务员奖励。 (判断 )

正确 错误

14.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言,属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判断 )

正确 错误

15.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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