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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一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2014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今年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同时完善基层公务员的录用制度,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准入门槛。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李忠表示,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今年第一季度主要规范和落实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惩治预防事业单位“近亲繁殖”问题,研究完善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下一步将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研究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申诉办案规则》。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出台处分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卫生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李忠说,出台规范的同时,还将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考核规定、竞聘上岗规定,规范聘用合同管理,继续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针对时有发生的事业单位临时工问题,李忠表示,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的问题。
艰苦边远地区公考适当降门槛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有21个省份组织了2014年公务员招考,共计划招录10.18万人,数量比去年减少了1.54万人;报名确认人数256.36万人,比2013年减少了36.09万人。确认人数与招录计划数之比约为25.2:1,与2013年的24.9:1相比,变化不大。
李忠说,公务员招考的冷或热实际上受多种因素影响,既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有考录制度公平公正的程度,还有公务员职业的社会地位、福利待遇、发展前景以及人们对这个职业的预期。
李忠表示,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公务员招考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同时,进一步健全考录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制度,提高考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回应东莞鞋厂工人停工
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
4月14日,位于广东东莞高埗镇的裕元鞋厂多个厂区停工,上万工人参与抗议维权。据报道,其停工原因,在于工人们发现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额度不足、缴费标准混乱。
昨日,人社部就这一事件进行了回应。李忠表示,劳资关系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但当前劳资关系总体是稳定的。经初步调查核实,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于4月25日前进行依法整改。李忠表示,目前事件正在处理过程中。人社部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企业不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李忠表示,人社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贯彻《社会保险法》,核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职工通过工会等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
政府将购买基层职位
据了解,2013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规模699万人。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规模将达到727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李忠表示,人社部将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基层的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职位满足高校毕业生需求,同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促进计划。
李忠透露,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把优惠政策延续到2016年12月31日,同时对一些政策享受的范围、条件、程序都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记者 闫欣雨)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三项制度之一--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基础知识第八编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制度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至1 993年这段时间里我国并不存在独立专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及其相关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同属于机关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1 993年国家决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制度中剥离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将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
关、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之中这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
度才成为有一定独立性的人事制度体系。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居核心和关键地位
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居核心和关键
地位。事业单位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工作都
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因此能否科学地选人、用人是事业单位管理成功
与否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事业单位要具备活力和生机建立新型的事
业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必须围绕“因事择人、因人任用、事得其人、人尽其
才”这一中心开展。这样不仅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
得到最佳组合和充分利用而且还能通过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的
效率。
(二)人事管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首先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
提高是推动世界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
跃、最关键的因素。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活动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人们
组织起来就不可能采取共同行动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历史实践已证
明科学的、合理的人事管理能够有效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其次人事管理是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人事管理
通过对人员的录用、考核、任用等制度的具体实施可以确保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进入事业单位优化事业单位的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人事管理通
过对人员的升降、任免以及交流制度的实施不断地调整着事业单位中人与事的
人事管理通过对人员的培训制度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员的知识结构进
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科技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人事管理还通过国
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开
发利用以实现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经济市场化已成为
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而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求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
和法制化可以确保经济市场化目标的早日实现。同时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
化为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开辟了有效的途径。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原则
公开平等原则是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之
中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各得
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开是指公
开所有的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要公开人事管理
的录用、考核、升降、奖惩、工资等制度的原则、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将人
事管理自觉地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平等主要是指在法
律上确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权力和机会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
仰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二)竞争择优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竞争是以公开为前提它同公开、平等密不可分要改变那
种封闭、半封闭的神秘化方式将竞争的目标、资格条件、原则、程序、结果等
内容向全社会公布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竞争规则面前平等地参与。择优就
是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考试把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出来使其参与到
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而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结构使得人事管理工作更好
地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才荟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必须首先在这里得到贯彻和落
于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的工作实绩。事业单位强调对其人才管理以工作实绩为价值
导向并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员工的工作才能以此作为决定员工是否被录用、
升降、奖惩等人事管理活动用以作为激励人员勤奋而又创造性地工作的重要手
段。以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考核标准有利
于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客观的、合理的评价有利于整合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
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提升事业单位的组织效能。
(四)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是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人事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的一
个重要标志。它力求指导人事管理的目的、要求、内容、步骤和方法等通过立
法程序规范起来用法律手段确保人事管理的有效实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根
本要求就是在“政事分开”的指导下在“脱钩、分类、放权、搞活”上下工夫彻
底解决过去由于政事不分、事业单位办社会造成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
优化结构分流人员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管理增强事业单位的产出。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贯穿于事业单位的整个管理活动过程中是以事业单位内部
的人、事和组织为核心要素而相互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有序规则设定其目的在于
调整好事业单位的人、组织与事三者间的关系使彼此的相互关系达到最佳状态
以最优的方式和途径达到自身的组织目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
过规划和设置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谋求人、组织与事的协调运行
为提高运转效率推动事业单位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法规、措施和规章的总和。它
具体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
项管理规定。
四、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弊端
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实行行政事业一体化的人事制度国家以行政任用方
式建立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
(一)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特点
1国家是事业单位的真正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实
计划。国家运用计划与行政指令手段调配人员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供给。国家制
定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工资标淮等。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
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分派到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有关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
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
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
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基本没有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以法律观点看即属于
行政法律关系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
度。
(二)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弊端
1政事一体。按照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事业单位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一并纳入国家干部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干
部人事制度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人才。这种人事管理模式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特点与
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并强化了“官本位”意识不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
2缺乏科学的分类。分类是管理的前提“大一统”的人事制度既不能体现事业
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区别也无法反映不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技术、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四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惠农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14‟77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24号)要求,结合惠农区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岗位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份,各单位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
(二)规范岗位竞聘
1、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内部结构比例管理。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竞聘上岗暂行办
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开展岗位聘任。
2、完善岗位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合理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3、建立激励机制,实施竞聘上岗。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4、严格“双肩挑”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应
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签订管理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满后,应进行岗位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对于事业单位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打破岗位聘用终身制,实施岗位聘期考核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三类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并予以公布。“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
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五、岗位聘用相关问题。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后低聘岗位等级问题。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别外,对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因受岗位职数限制,一直没有被聘用,且在职在岗并且退休前3年内年度考核均为3次合格以上等的,可在退休前一个月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聘用到高一职务等级的最低档次。
(二)关于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问题。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要求,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解决管理岗位部分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积极性,在国家未出台职员制具体办法前,按照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解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部分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较长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按照《 》,事业单位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10年,参加工作满30年,工作成绩突出且接近退休年龄,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可晋升为八级职员。九职员的可晋升人数按照管理岗位领导职数总数的相应比例进行核定,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占原已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
(四)关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审核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工作人员新聘岗位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区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八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和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岗位,以及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的新聘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厅备案。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区人社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一)全面推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度,强化聘用目标责任管理。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纵深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赣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
[2008]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2、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类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控制标准为:
(1)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其管理业务岗位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可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6、管理岗位共分10个等级。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现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7、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8、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控制),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9、按照全省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县属事业单位0.6:3.4: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执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不受职数限制。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执行。
11、每个事业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12、副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副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副高级岗位的,必须严格控制。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13、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
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按照全省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16、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以工勤技能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与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具体结构比例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17、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一种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符合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1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
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9、事业单位三类岗位通用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
20、管理岗位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此外,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四年以上人员,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4)十级职员岗位,须中专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
(三)专业技术岗位。
21、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六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 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 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 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 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 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
达坂城分局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市局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完善会计电算化。
三、根据市局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经费预算全面、详实。
四、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负责本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认真报账、记账、结账,做到手续不完备不报账,内容不真实不报账,数字不准确不报账。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缴工作,住房公积金、所得税的代扣工作。
六、定期分析、检查本单位预算执行和收支情况,主动向领导汇报财务状况,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七、掌握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工资及其它发放现金表册,交出纳执行。
八、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九、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会计档案,按规定装订,并按要求及时归档。
十、做好本单位年终财务决算,及时上报市局。
十一、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守财务秘密。
达坂城分局出纳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市局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遵守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三、根据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及时签章,并将凭证移交会计保管。
四、根据需要及时提取备用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库内不准代保管私人或未做凭证的现金。
五、准确办理银行各项结算业务,收取银行结算凭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对未到账款要及时查询,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一月打印一次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六、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出具支票要做到手续齐全,去向明确。
七、负责本单位工资、福利等发放工作,及时向银行报
送有关数据、发放清册等。
八、负责本单位人员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代缴工作。
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重要的空白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失火事故的发生。
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守财务秘密。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篇八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辑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目录1条例概述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岗位设置编辑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4招聘和上岗编辑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5聘用合同编辑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3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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