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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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相关制度(篇一)
《职代会制度》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各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集团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各单位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集团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所属各基层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

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臵方案;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五)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六)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各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各单位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职代会相关制度(篇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样本》

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和样本

组 织 机 构

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临时) 大会工作机构

1、生活福利小组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小组

3、征集处理提案小组

4、民主评议干部小组

5、决议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小组

职 代 会 制 度

1、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审议权。协商、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励办法、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及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

3、监督、评议权。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情况;评

议、监督企业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4、选举、罢免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的职工方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5、依法赋予权。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组 织 工 作 制 度

1、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会前要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4、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要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征 集 处 理 提 案 制 度

提案是职工群众通过职工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

职工聪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搞好职工提案的征集和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填写、收集提案表;

2、分类整理登记;

3、批转有关部门实施和答复;

4、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在职代会上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情况。

民 主 评 议 制 度

1、民主评议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和企业行政、工会干部组成。

3、被评议的干部认真写出个人总结,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找出缺点。然后在职代会上作述职报告。

4、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展开民主评议,一般采用书面和座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领导小组对评议的情况认真核实。

5、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与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干部的意见,被评议干部制订个人整改措施。

平 等 协 商 制 度

1、平等协商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

与企业行政领导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商谈的行为。

2、平等协商坚持平等、公正、合法、合作的原则,工会和企业不论哪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平等协商主要内容: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修订、解除;(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4)劳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4、平等协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要约对方,具体协商办法有双方商定。

5、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在协议上签字,并及时向职工传达,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 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讨论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经营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和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履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行政的指挥权威,教育职工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在监督有关法律规定在企业贯彻实施的同时与企业真诚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革方案、员工培训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代会相关制度(篇三)
《职代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职代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或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

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第十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职代会相关制度(篇四)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职代会相关制度(篇五)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为保证职代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公司职代会相关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会议制度、提案审查制度、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等。

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届期和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会议议题、议程、决议形成与修改事项。

1、届期和召开次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为三年一届。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领导、工会或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会议议题。职代会议题应围绕增加单位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确定职代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A)工会在会前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B)工会与单位领导协商并提请党委讨论,形成初步议题;(C)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D)由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3、预备会议程序:(A)选举大会主席团;(B)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C )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所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D)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E)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4、职工代表大会程序:(A)核实人数,致开幕词,宣布大会议程;

(B)公司总经理做工作报告;(C)有关行政负责人就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专题议案报告;(D)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作

报告;(E)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F)致闭幕词,大会结束。

5、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的程序是:

(A)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对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B)交职工代表讨论;(C)集中意见后进行修改;

(D)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征求职工代表意见;(E)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以形成决议。

二、 提案审查处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就单位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1、征集题案的程序:

(A)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由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

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B)为征集

提案创造条件,向职工宣传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

(C)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

写提案表;(D)送交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2、 处理提案的程序:

(A)由各代表团(组)进行提案初审,将有立案价值的上报工会

和提案委员会。(B)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就提案是否符

合政策法规、是否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是否存在实施条件等方面审查,审查合格者即可立案;(C)工会或提案工作委

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归纳、分类、统计、登记,然后送交领导班子处理,提案解答处理要规定严格期限;(D)对处理完毕的提案要通过专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处理结果,工会或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 专门小组工作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小组,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公司工会设立如下专业组:

1、组织宣传组,2、民主管理组,3、群众经济组,4、生活福利组,5、财务组;

1、会议制度。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

2、研究制度。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除小组成员外,也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

3、检查监督制度。例行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性的或临时的可随时组织进行。

四、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公司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不定期召集的会议,会议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职代会相关制度(篇六)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TOBON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试行草案) 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

——拓邦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案

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企业为保证职代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

制定出来的职代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包括会议制度、提案审查制度、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一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十。

第六条:女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条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

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选。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

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

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

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

第三章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第十条: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

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

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第十二条:列席代表可以是公司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也可以是本公司的职工家属

等。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包括届期和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会议议题、议程、决议

形成与修改事项。

第十四条:届期和每年召开次数。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为三年一届。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领导、工会或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议题。职代会议题应围绕增加单位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针对单位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第十六条:确定职代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

(1)工会在会前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工会与单位领导协商并提请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形成初步议题;

(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

求意见;

(4)由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预备会议程序: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所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1)核实人数,致开幕词,宣布大会议程;

(2)总经理做工作报告;必要时可由各部门负责人补充

(3)有关行政负责人就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专题议案报告;

(4)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作报告;

(5)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

(6)致闭幕词,大会结束。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的程序是:

(1)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对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

(2)交职工代表讨论;

(3)集中意见后进行修改;

(4)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5)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以形成决议。

第五章 提案审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的重要问题,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征集题案的程序: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由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

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

(2)为征集提案创造条件,向职工宣传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

(3)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4)送交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处理提案的程序是:

(1)由各代表团(组)进行提案初审,将有立案价值的上报工会和提案委员会

(2)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就提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是

否存在实施条件等方面审查,审查合格者即可立案;

(4)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归纳、分类、统计、登记,然后送交

领导班子处理,提案解答处理归了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5)对处理完毕的提案要通过专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处理结果,工会或提案审

查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专门小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

机构。

第二十四条:会议制度。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研究制度。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除小组成员外,也可根据需要

吸收少量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检查监督制度。例行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性的或临时的可随时

组织进行。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使我厂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及时有效的处理

需要职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的会议,会议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审议(讨论)决定通过问题的职权和范围:

(1)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补充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行业保险方案、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

(2)部分社会福利的使用方案,其它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须补充、修改的

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4)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

有关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5)总经理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

(6)属于上述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条: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

(1)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根据

职代会条例有关规定,由总经理提出,并提请各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或建议后,送交工会办公室,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讨论通过。

(2)工会办公室在收到总经理提交的议案(草案)后,交相应的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讨论,在职代会联席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讨论,如议案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发至厂属各科室、班组,广泛收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总经理或提出议案的负责人(职能部门),根据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由厂工会牵头,召集行政及有关方面人员,就授权

范围内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议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职代会相关制度(篇七)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医院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我院在领会、落实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主要任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医院领导干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基本规则:

(一)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三至五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医务(医技)人员占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20%;其他人员占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院级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部门(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门(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民主推选团 (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

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

(一)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

(二)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三)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部门,代表资格有效,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六条 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1/3以上职工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撤换要求,并陈述理由。经工会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原选区。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并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工会和代表团(组)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一般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

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代会)必备知识;熟悉医院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以增强卫生事业活力、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转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素质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程序如下:

(一)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议案;

(二)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四)提请医院党委讨论。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结合医院发展整体思路和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具体细则见职代会代表提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成员的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程序如下: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领导人作工作报告;行政分管领导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反馈等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职工代表审议的程序如下:

1.职工代表团(组)分组审议;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给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程序如下:

1.各项议案的修正情况,分别向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2.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的报告;

4.进行大会决议、议案或决定的表决;5.大会总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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