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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理处理消极怠工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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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处理消极怠工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是一方提供劳动报酬,一方提供劳动的关联体。当发生消极怠工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无法得到对应的回报,争议很容易爆发。如何合理处置消极怠工的员工?这是一个全中国一半以上单位都会有的烦恼。不仅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都会遇见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一共4条13种情形,其中并没有消极怠工一项。这就决定了当员工发生了消极怠工时,用人单位不可能很简单得解雇了事。在这4条13种情形中,有3种情形在实践中往往会被用到: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使用这一条款解除,单位首先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比如公司交付的某个项目,因为员工消极怠工,没有按时完成,给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很大负面效应。证据点可以抓几处:一是项目责任书,二是项目的进展汇报书,三是项目没有按时完成的后果。
其次,单位要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如果是培训,做好培训签到,如果是调整工作岗位,则做好岗位调整签字手续。之后再行观察,需要证明第二次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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