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目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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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账务核对制度》

mp农村y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务核对制度

(21**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mp农村y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账务核对操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防范资金操作风险。根据《ys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以及《11省农村信用社账务核对制度》(联发„2007‟102号),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行经批准设立的各级支行、营业部等附属会计核算机构的所有账务,应认真按照本制度进行核对。

第二章 账务核对基本规定

第三条 账务核对按对象分为内部账务核对和内外账务核对,按核对方式分为计算机对账和人工对账,按对账时间分为每日对账、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

第四条 账务核对实行换人对账原则,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并备有档案可查,记账员本人不负责对账。

第五条 账务核对方法一般采取总分核对法、账实(款、据)核对法、账折见面核对法、余额对账单法、电话对账法、系统自动对账法等。有条件的单位应坚持上门核对服务,对业务发生频繁,往来账务金额较大的账户要提高对账的频率。

第六条 总分核对法是指营业网点在某一时点对总账和分

户账进行余额核对。账实(款、据)核对法是指营业网点在某一时点对账与实物、账与库款、账与借据进行余额核对。账折见面核对法是指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及时对分户账与存折、存单进行余额核对。

余额对账单法是指营业网点将某一时期的分户账及对账单按时交对方进行余额和发生额的核对,核对完毕后,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余额对账单退还营业网点。电话对账法是指营业网点在某一时点与对方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余额对账。系动自动对账法是指营业网点按系统对账程序进行自动对账。

第三章 账务核对具体规定

第六条 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日记账的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尾箱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6、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每天应对每个柜员所处理的业务轧账,并进行平衡检查。

7、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每天应对流水账进行平衡检查。

8、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每天应对尾箱核对,包括核对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9、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每天应对手工现金账与电脑流水账进行核对。

10、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每天应对本机构所处理的业务轧账,并进行平衡检查。单位账目核查制度

第七条 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3、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4、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账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5、各种卡片账每月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第八条 不定期核对

1、收到人民银行送来的存放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备付金存款和特种存款等的“余额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

2、收到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的“余额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其他金融机构未及时发送对账单的,

各营业网点应主动发送对账单与其核对,并保证做到每月核对一次。营业网点对同业存放款项,应坚持按月发送对账单与同业存放机构进行对账,并限期收回对账回单。

3、对外账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账户(使用复写账页的)应按月或季、贷款账户应按季或年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限期收回,对于金额大、交易多的账户应主动上门对账。个人贷款账户一般应每年发送一次核对通知书(附件2)与贷款户核对,并及时收回核对回执。

4、联行往来的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5、存放系统内款项、行内往来科目,除系统自动控制对账外,还要采取往来双方互发对账单的方法进行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其中除本行与省1121结算中心双方往来可每半年收回一次余额对账回单外,其余之间的往来应按月收回对账回单。

6、对于各种调出、拆出、借出资金和调入、拆入、借入资金,以及存出保证金、长短期投资款项,应主动上门进行核对,并签发核对通知书,上门核对或函证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及时收回核对回执。

第九条 对于收到的对账单,营业网点机构除核对余额外,应逐笔核对发生金额,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条 账务核对中发现的不相符、未达账项及有疑问的账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应报告委派会计,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一条 对账时间规定。每日核对的账务,应当在当日日

结后及时进行;按月核对的账务,应当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天月结后及时进行,对于发送对账单核对的,应当在次月7日前收回对账回单;按季核对的账务,应当在每季季末最后一天月结后及时进行,对于发送对账单核对的,应当在每季季末次月10日前收回对账回单;按半年核对的账务,应当分别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最后一天月结后及时进行,对于发送对账单和签发核对通知书核对的,应当分别于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收回对账回单和核对回执;按年核对的单位贷款账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年结后及时进行,于次年1月20日前收回对账回单。按年核对的个人贷款账户,可采取上门核对、发送核对通知单、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进行,时间可不作限制,只要求每年核对一次。

第十二条 对账率及对账回单收回率规定。对账率及对账回单收回率均应达到100%。对账率计算公式是:对账率=已对账账户÷应对账账户*100%;对账回单收回率计算公式是:对账回单收回率=已收回对账回单÷应收回对账回单*100%。

第十三条 收回的对账回单,对账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支行负责人每月应对本单位和下级机构的账务核对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本行委派会计和稽核人员每季度应分别对辖内所有账务核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稽核。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据《11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除责令及时改正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篇二:《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单位账目核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财务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强化财务收支管理,防范财务执行中违规违纪事项的发生;

(四)统一财务报支口径,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 局长xx为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管;副局长xx为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分管、审查财务工作;财务科长xx为财务主管,对财务日

常事务进行监督管理;xx为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xx为出纳,进行现金业务及银行票据的日常收支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根据来源、用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明细登记,分类处理,确保收入事项清楚,支出合理有据。

(一)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管理。根据财政年初下达的预算,会计要及时按预算进度申请拨付预算资金,保证单位日常事务的正常运转。

(二)上级补助收入管理。因业务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补助收入要纳入单位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会计要根据用途设置明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拨入专款的管理。因项目实施拨入的各项专款,项目负责科室应及时向财务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财务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及时,数目准确,项目用途明确,专款专用。

(四)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上缴财政,做到收缴分离;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会计要

与财政主管部门及时核对账目,做到申拨及时,余额准确,收支分离。

(五)经营收入管理。单位在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有经营收入单位可根据实际业务,明确收入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财务科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做到当天收入资金不过夜,登记账目不过夜,日清月结。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管理要求,对应上缴预算和财政专户的收入财务要及时核对账目,及时上缴;对留存自用的收入要严格执行单位资金安排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合理使用。

(注:有上缴事项的单位应根据单位管理中下属执行的是独立核算或明细核算要求来具体确定上缴的是经营收入还是经营利润,并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管理。)

(七)其他收入管理。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也要纳入单位资金的统一管理,财务应根据款项来源明细登记,做到其他收入事项清楚。

第六条 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入的取得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位经费开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口负责,逐级审核,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即经费收支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经费支用按所属科室分口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时由经办人填报报销凭证,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科xx审核、分管财务领导xx审查、单位负责人xx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予以报销。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正常性支出,如统发工资、津贴、水电费、电话费、以现金支付的银行利息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支付;单位账目核查制度

(二)非正常性支出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1、1000元以下经科室负责人确认业务事项后,由财务科长(会计)xx审核,分管领导xx审查后,出纳xx予以支付;

2、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内,经科室负责人确认业务事项后,由财务科长(会计)xx审核,分管领导xx审查,单位负责人xx审批同意后出纳予以支付;

3、10000元以上(含10000)的开支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经科室负责人确认业务事项,由务财科长(会计)xx审核,分管领导xx审查,单位负责人xx审批同意后出纳予以支付;

第九条 办公费用管理

(一)局机关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统一归口局单位账目核查制度单位账目核查制度

办公室(人秘科)。办公室(人秘科)按品名、单价、数量列出购置计划,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购置,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二)办公室(人秘科)对以采购的办公用品,做好点收、保管、领用登记工作。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品,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在办公室(人秘科)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具体由xx负责。

(三)各科室计算机维修、更换配件、购置软件、零星器材购置等,须由各科室提出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人秘科)和相关业务人员采购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开支依据《临夏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预借差旅费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由财务科长(会计)xx审核拮据,分管领导xx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返回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核报销。

(一)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不得入住标准间、三人间和单间以外的其他豪华房间,县级干部住宿费标准控制在每间房200元以内,其余人员控制在每间房150元以内。

(二)交通费标准:科室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确应工作需要允许乘坐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xx审批,并在报销时作签注说

篇三:《银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

银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内部账务核对(以下简称内部对账)工作,保证会计账务记录真实、完整,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对账是指对账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账务核算信息与其他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重要会计行为。

第三条 内部对账是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内部对账工作,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和管理内部对账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内部对账岗位设臵、对账范围、对账周期、对账流程及对账报告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内部对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对账结果真实反映会计核算、业务过程和处理结构的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对账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及时反馈对账结果。

(三)相互制约原则:对账岗位设臵、对账流程和对账报告应体现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实现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

(四)差别管理原则:不同内部账户的对账,按照内部账户

类型、级别和涉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化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提高对账准确度和效率。

第二章 对账岗位设臵

第五条 内部对账应设臵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和对账检查岗。对账管理岗负责内部账务的核对工作,对账审核岗负责对账复核工作,对账检查岗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对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账检查岗应由比对账管理岗高一职级的员工担任,支行对账检查岗由派驻营业部经理担任。

第六条 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和对账检查岗必须严格分离,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离,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回原岗位处理。

第三章 对账范围

第七条 内部对账范围包括:

(一)根据会计科目分类,对账范围包括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收入、成本。

(二)根据内容分类,对账范围包括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台账、内外账核对。

1、账实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实有数额核对相符,如投资账簿与债券托管户之间的核对,表外抵质押账簿与抵质押品的核对,保证账实相符是内部对账的基本要求。

2、账款核对是指现金日记账等与现金、银行存款款项核对相符,如行政备用金日记账与备用金账户余额之间的核对。

3、账据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或记账依据核对相符,如贷款账簿与贷款借据之间的核对、贷款系统台账与贷款合同、借据的核对。

4、账账核对是指各种会计账簿记录之间的核对,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明细账与明细账之间,如总分行往来账的相互核对。

5、账表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核对相符,如固定资产账簿与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列示项目的核对。

6、台账核对是指手工台账、系统登记簿内部核对相符以及手工台账、系统登记簿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如综合业务系统某项交易下金额与对应账户余额的核对。

7、内外账核对是指我行业务系统记录与行外机构或系统等之间的对账,如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对账、存放同业款项的对账等。

第八条 我行与外部客户之间的对账以及现金、贵金属、固定资产、抵债资产等财产的盘点及账实核对,应严格按总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和对账流程

第九条 内部对账方式包括系统自动对账和手工对账两种:

(一)系统自动对账是指依靠系统手段,自动采集需核对的

数据进行对账,并输出核对结果的对账方式。

(二)手工对账是指手工或系统采集需核对的数据,由人工进行对账并形成核对结果的对账方式。

第十条 内部对账周期依据业务的性质、发生频率等有所差别,其中:

(一)本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的往来对账,原则上应按日进行;总行与分行内部资金往来的总体对账,至少应按月进行。

(二)外围业务系统与报表系统间的对账,原则上应按月进行。

(三)业务记录与会计账务间的对账,原则上应按月进行。对于业务周期较长或风险较低的业务,可暂按季进行。

(四)年终决算时应核对的内部账务必须全部核对一次。 总行业务或系统主管部门或信息技术部门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提出更严格的对账周期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对账原则上应由账务、凭据所属部门或机构发起对账,双方对发生额、余额等进行核对,记录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核对相符,对账部门及进盖章确认;核对不符,原则上应三日内及时查明不符原因并予以调整。

属于业务记录有误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流程及时修正;涉及账务调整的,应区分不符原因分别处理,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处理:

(一)因柜员日常操作错误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不符,按照“错账冲正”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因系统程序错误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不符,应由业务系统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账务调整方案。

涉及外部客户账户的系统性不符,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应会同信息技术部门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客户账户的账务调整,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第五章 对账档案与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并妥善保管对账档案

(一)无论手工对账还是系统自动对账,对账部门均应形成对账记录。对账记录应包括对账日期、具体核对内容(如核对的报表名称、核算码范围等)、核对结果、差异形成的时间、差异金额、形成原因、处理结果、账务调整情况等;对于核对相符的,对账记录可适当简化。

(二)对账记录及其他对账资料,由对账部门按照《广州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装订和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对账工作中发现重大不符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如有需要,应同时上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篇五:《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一: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代理商管理制度

3、熟悉安防监控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代理商管理制度。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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