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病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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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为身患重病的老师捐款倡议书》

为身患重病的老师捐款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生命如此宝贵,人生仅此一次,当你过着健康快乐的生活,享受生命乐趣的时候,你可曾知道,就在我们身边,有一位勇敢的老师正在与病魔进行殊死搏斗。

袁旭老师自从4年前被检查出患“肝占位病变、药物性肝炎、原发性腹膜炎”后,每年都要住院3—4次,每次住院都要花费1万多元钱。今年由于病情的加重,前3次已经花费28752.57元,现又住进了医院,目前身体某些部分已处于浮肿状态,仅靠注射丙种球蛋白维持生命。而高额的治疗费用中有很多费用要靠自费解决,现袁旭老师一家已陷入困境。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中华民族素有济贫扶危的传统美德。生命是可贵的,面对如此的不幸,我们怎能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我们相信,我们的社会有情有爱、有关怀有支持!有了大家的帮助,他一定可以度过难关!为此,我们向全校教职工及全体同学发出倡议:

请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献出一份爱心,帮帮袁旭老师!也许一个人的捐款不多,但涓涓细流可以汇成大海,这些积少成多的爱心,就能换回他同你一样有阳光的笑容,换回他同你一样健康的身体,让他同你一样接受未来生命中的挑战和收获。当他能重回工作岗位上的时候,相信每一个帮助过他的人,都会为他感到欣慰!

让我们用博爱的胸怀铸就人间的真情,用奉献的行动拯救宝贵的生命!愿我们的点滴付出凝聚成爱心的彩虹,让黯淡的生命重新焕发出灿烂的生机!!!

漳河中学工会

2011年10月20日

身患重病的成语

各校工会:漳河中学袁旭老师身患重病,多次住院,高额的医药费使他的家庭面临困境。为此,漳河中学工会向全镇师生发出倡议,请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献出一份爱心,为袁旭老师捐款以挽救他的生命。镇教育总支和教育工会要求各校下载漳河中学工会的倡议书,号召全体师生员工为袁旭老师捐款。此事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捐款要登记姓名,学生捐款要登记班级,所捐钱款请于下周三(10月27日)之前上交镇教育工会龚克轩同志,集中后一并转交袁旭老师。

篇二:《身患重病遭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权?》

身患重病遭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刘 高

身患重病(非工伤或职业病),本指望单位能多一些理解与关心,但没成想单位不仅没有半点温情,反而“趁机”将劳动者辞退。此类事件现实中并不少见。此时,“屋漏偏逢连夜雨”,身心俱受打击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请听律师详解。 一、医疗期的概念及其期限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换言之,医疗期就是患病职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的期限,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身患重病的成语

同时,医疗期并非一定得连续计算,而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累计计算,具体如下: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保障与待遇

1.法律特别保护: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的特别保护。

2.医疗期内的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即,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至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向患病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医疗终结后的安排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恢复健康或者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另外安排工作。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应当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医疗期内被解雇后的索赔

法律对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给予特别保护,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如下项目的赔偿:身患重病的成语身患重病的成语

1.医疗期内待遇身患重病的成语

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雇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待遇需照常发放,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劳动者可按前述标准主张医疗期内待遇。

2.经济赔偿金

在医疗期内解雇劳动者,除非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否则明显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经

济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劳动者被解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则支付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3.医疗补助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4.办理退休手续

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还可请求用人单位办理退职、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等相关退休待遇。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334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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