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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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第一篇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3〕 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煤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局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量化考核

(一)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由县 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

结果如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

(三)考核结果使用

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构成

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临时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二)核定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总额按干部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每年到人社局核定一次。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直接打入个人帐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绩效考核结果是干部职工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干部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绩效考核结果不称职人员考核得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不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

(五)绩效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情况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人社局,经人社局审核后,办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手续。

六、考核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考核不合格的。

(2)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3)本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的、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4)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5)因违法违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

2、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3、法定产假、婚假、丧假、因公致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因工作需要,经局务会(或局长)同意抽调到局其他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否则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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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借调出计生系统的干部职工,由借用单位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7、经县局批准长期病休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县服务中心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职工和乡镇计生站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县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5人组成,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考核小组平时要收集、整理单位职工的相关考核资料,切忌到考核时凭印象而有失公允。

(二)县服务中心制定本单位和乡镇服务站的具体考评细则。考评细则必须经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考评细则一旦通过,一年内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考评细则报县局审查,XX局认为符

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三)县局把干部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将纳入各单位一把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四)县服务中心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县、乡服务单位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让每一名干部职工都明白,实行绩效考核分配是国家用来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一种政策,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干部职工个人,只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按人头、职称等进行了测算。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县乡服务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职能和任务,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单位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县局批准后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县乡服务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程序、标准、办法考核的,不按考核结果分配的,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制。考核结果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县乡服务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1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第二篇

***镇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

为规范***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全镇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农业和科学技术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我镇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镇2011年底在编在岗、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 个事业单位和 个乡镇农技站、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二)实施时间:从***年1月1日起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五、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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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各单位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考核加分: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县、州、省、国家级科技奖的分别加2-5分,获得县、州、省、国家级先进表彰的分别加1-4分;县属单位工作人员主动要求调到乡镇站工作的,当年考核加5分。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收取及分配方法

(一)收取

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个职务层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数不一,差异较大。结合农业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实际,考虑到本局筹集奖励性绩效工资难度大。因此,决定每人每月从财政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照30%的比例收取。

(二)分配方法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各单位每年年底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值,用其收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乘以考核分值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高分值不超过100分。(如某职工年度扣取的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其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值为92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2=92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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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作中有3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县或全乡农业生产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借调到县外工作的人员,原单位不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5)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6)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以及各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经营创收部分资金,由各单位作

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七、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镇成立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组成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抽取部分组成人员对全镇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考核一次,着重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考核、指导、检查、监督绩效工资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要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相应的分配意见,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开发区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考核分配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改动,如果在运行中发现有问题或显失公平,确需修改的,在未制定新方案并报审批前仍然要按上述程序考核通过。

(二)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报送***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本系统内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按国家规定政策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归并。

(二)本系统内各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局属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奖除外)。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各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平稳实施。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实施办法自***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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