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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征收常见问题解答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单位?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问:哪些残疾人属于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问:单位如何申报残疾人用工情况?
答:一般每年7月份,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用工情况(具体要求一般每年6月底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各单位)。
问: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是怎么计算的?【上海残疾人帮困基金】
答: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是根据单位上一年1至12月的职工人数总和按月平均后得出的。
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市残工委的有关文件,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为单位上年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问:残疾职工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答:残疾职工比例=(残疾职工平均人数÷职工平均人数)×100%
问:什么是“按实征收”?
答:从2007年7月开始,为了减轻单位负担和简化工作流程,经市残工委同意,开始“按实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无须全额缴纳残保金后,再退返实有比例部分残保金,只要直接缴纳不足比例部分残保金即可。
问:单位如何招用残疾人?
答:单位可以通过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推荐录用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中“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其中“具体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市残工委的有关文件,“具体比例”是以社会保险收缴的封顶标准为准,目前这一标准为300%。
问: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划入哪个账户?
答:应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账户中的“残保”子账户。
2007-6-3 16:51
最佳答案
1、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3、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4、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上海市的作法,各地基本差不多,有很多地方都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你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所作进一步的咨询。
特此回答!
2010-6-3 13:08
最佳答案
残保金:你企业应安置残疾人,如果不安置或达不到标准,则应缴纳残保金。 按 你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人数×一定比例 计算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一种附加基金,各地并不一致,可能你们那里有这方面的规定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波交单》,则允许税前扣除。目前大多数地方工会经费是由地税部门代征的 工会经费,按照你公司工资总额的2%上缴。如果你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现在上缴的就叫工会筹备金,当你成立工会的时候,可以去你们区总工会申请退筹备金。 工会经费的缴纳不受残疾人的影响。
2011-6-3 15:57
最佳答案
工会经费,按照你公司工资总额的2%上缴。如果你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现在上缴的就叫工会筹备金,当你成立工会的时候,可以去你们区总工会申请退筹备金。 工会经费的缴纳不受残疾人的影响。
追问
公会经费每个月都要缴吗?有公会和没公会是不是交一样的税率呢?
回答【上海残疾人帮困基金】
工会经费不一定是每个月都缴,可以季度、半年或一年缴一次,具体要问主管税务部门。有工会和没工会它的征收率都是一样的,但返还不一样。另:工会经费不是税,它是由地方税务局依法代征的,它的征收率不能叫税率。
最近,很多单位先后收到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寄发的《关于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本刊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政府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就业均等机会。应该认识到,残疾人由于受生理或心理上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就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形势如何?
截至2015年,本市持证残疾人总数合计401318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2.79%。其中,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残疾人164510人。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对分散就业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未按比例安排的征收残保金;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退减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分别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庇护性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等举措;四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补贴。本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形成以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以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格局。2015年,城镇残疾人在业人数66575人,其中按比例就业37017人,集中就业14532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6631人,公益性岗位就业4979人,辅助性就业3416人。农村残疾人实际就业25709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5317人,其他形式就业20392人。
尽管本市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的就业层次仍处于较低水平。目前,由于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福利企业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导致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也使得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难度不小。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本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2015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单来说,截至2015年12月份参保的本市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6%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四、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5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五、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以今年为例,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主要包括2015年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通过办理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涉及调整的2015年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不等于缴费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度每位职工都按照4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则每人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为4000×45.5%=1820元,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基数时,是根据4000元计算,而不是1820。假设该单位2015年每月都有10人缴费,且没有办理过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则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为4000×10×12=480000元。
“单位月平均人数”按单位2015年账户月平均人数核定,包括已办理封存手续的人员。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的账户总人数按月累加后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根据以上统计口径,举例说明残保金的计算办法。比如,某单位安排了25名残疾人,月平均人数为1612人,则单位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5/1612=1.5509%,不到1.6%,需要缴纳残保金,实际缴纳比例为1.6%-1.5509%=0.0491%。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49327142元,则实际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49327142×0.0491%=24219.7元。另一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1181541,则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1181541×1.6%=18904.7元。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 宪法
第二层级 普通法律 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 普通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 普通地方法规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 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至少有八类,即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但是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没有对“其他残疾”进行界定,因此“其他残疾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我国对残疾和残疾人认定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在采取比较宽松认定标准的国家,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8%,糖尿病人、酒精依赖者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各国残疾人比例逐年提高
英 国 1987年7.1% 1994年15% 2002年18%
美 国 1991年12.2% 2001年18%【上海残疾人帮困基金】
澳大利亚 1976年4.8% 1993年18%
韩 国 2000年3.09% 2015年4.59% 2015年6%
中 国 1987年4.90% 2015年6.34%
2.第6条解读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授权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落实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举措。第二款是对国家机关的职责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第三款则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授权性规定。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3.第8条解读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是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4.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14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2015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与残疾人相关的重大节日
全国爱耳日 3月3日
全国爱眼日 6月6日
国际残疾人日 12月3日
国际聋人节 9月的第4个星期日
国际盲人节 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 10月10日
5.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6条是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一、助人为乐模范候选人
1、兰毓云,女,1935年出生,武汉市45中离休教师。50多年来,她义务为人牵红线,搭鹊桥,帮助1370对大男大女步入婚姻殿堂。退休后,每天上门托她介绍对象的人络绎不绝,有时一天工作18个小时,但她总是耐心倾听、悉心牵线,不收一分钱,被誉为“超级红娘”。荣获全国文明家庭标兵户、江城十大“好妈妈”、感动湖北十大人物等称号。
2、李广佳,男,1946年出生,宜昌市残联退休干部。从1965年起,化名“谢臣”捐款助人,捐款达30多万元。为筹钱助人,他出租自己的住房,自己搬到更小、更便宜的房子租住,先后搬家32次。2015年发起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学雷锋协会,现有1100个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13万多名学雷锋志愿者,募集爱心基金1200多万元,资助40多万困难群众。2015年退休后创办了全国首个民办救助站——“南泥湾”残疾人生活园和宜昌市三峡残疾人救助中心,两个基地累计接纳救助残疾人3896人次。被誉为“当代活雷锋”,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优秀共产党员、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模范军转干部等称号。
二、见义勇为模范候选人
1、秦开美,女,1970年出生,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教师;王林华,男,1973年出生,潜江市广华寺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2015年6月10日上午,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发生一起劫持人质事件,秦开美、王林华接力当人质,成功保护了52名小学生的安全。孟建柱、赵洪祝等中央领导作出批示高度肯定。荣获湖北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
2、陈忠贵,男,1950年出生,生前系武汉市长江救援志愿队队员。他参加水上救援志愿服务10年,共参与救起16名落水者。2015年10月25日,武汉王家巷轮渡码头3名年轻人落水。他和队友童淑华、蔡从庆一起跃入江中救人,与同伴一起救出一人后,他再次下水救人,因体力不支,不幸牺牲。他所在的长江救援志愿队仅2015年在两江(长江、汉江)四岸值守9000小时,救起溺水者逾200人,被中宣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时代楷模”称号。
三、诚实守信模范候选人
1、易勤,女,1966年出生,武汉市东方红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她为了信守对智残员工许下的“决不丢下你们”的承诺,9年来先后卖掉、抵押两处房产往公司贴钱采购原料和支付工资,在累计亏损近80万的情况下,仍坚持留下这10名智残工人。她以诚信经营为己任,坚持用道德良心做放心食品,食品合格率连续多年100%。被誉为“助残犟妈”、“诚信犟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助残先进个人、湖北省道德模范等称号。
2、江玉珍,女,1945年出生;江远斌,男,1954年出生,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清安社区居民。“江家秤”第五代传人。为了秉承200多年祖辈“只做‘良心秤’,不做计量有偏差的‘劣秤’,更不做人为缺斤少两的‘短秤’”的诚信家训,姐弟俩多次严词拒做高价“昧心秤”,只做分毫不差的“良心秤”。荣获中国好人、荆楚楷模等称号。
四、敬业奉献模范候选人
1、袁晓燕,女,1973年出生,湖北省荣军医院护士。在医院老年护养中心工作8年,始终在临终关怀护理第一线,自创出一套独特的临终关怀护理服务规范,共服务2600多名长期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用真诚和微笑,陪伴334名孤寡老人走过生命中的最后里程,被誉为“临终关怀师”。荣获全国孝亲敬老之星、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荆楚楷模等称号。
2、蒋志刚,男,1961年出生,孝感市孝昌县水务局副局长。他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1998年8月,滑石冲水库由于闸门老损而破裂,他冒着生命危险在26米深黑暗潮湿的竖井中上下数次,获得了准确的观测数据,将险情排除。他主持完成了30多个重大水利、农业规划项目,《观音岩水库调度规程》被湖北省列入大型水库调度法规性文件。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3、官东,男,1990年出生,海军工程大学潜水员。6月1日深夜,“东方之星”号客轮在湖北监利大马洲水域翻沉。湖北省军地各方、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施救,涌现出一大批参与救援、善后、志愿服务工作的先进典型。其中,官东同志表现尤为突出。在救援过程中,多次下潜,凭借高超的潜水技术,一连救出两名幸存者;在危急时刻,他一心救人,果断将潜水设备让给被困人员,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自己冒着生命危险从江底潜游出水。官东先进事迹经媒体宣传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李克强总理亲切接见他,并给予高度评价。
五、孝老爱亲模范候选人
1、罗必炎,男,1951年出生,宜昌市远安县旧县镇鹿苑村村民。他秉承“孝敬长辈,慈爱晚辈,多做善事”的家训家风,先后悉心照顾并为自己的亲生父母、继父继母和妻子的亲生父母、养父等7位老人养老送终。他作为上门女婿,45年来为家庭辛勤付出,对子女言传身教,营造了四世同堂的幸福和谐之家,他的事迹在当地广为传颂。他的家庭被评为全国“最美家庭”,他荣获“湖北好人”等称号。
2、王良英,女,1972年出生,咸宁市崇阳县石城镇白螺坳村村民。1999年,王良英5岁的大女儿被确诊为脑瘫,不久二女儿也被诊为脑瘫,她和丈夫借债为女儿治疗。2015年其丈夫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她配合医护人员精心护理,每天不停为丈夫揉捏关节,做全身按摩,为他翻身、擦洗,同时还要照料患病的公婆和两个脑瘫的女儿。王良英独自一人支撑着“病患之家”,被人称为“三好女人”:是两个脑瘫孩子的好母亲、是植物人丈夫的好妻子、是两位六旬老人的好儿媳。
目前我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社会正在经历空前变革的时期,如何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根据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探索和谐社区建设的新路径,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以社区和谐推动城市和谐,进而促进全社会和谐,已成为委和政府面临的迫切的现实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社区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加强社区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如何加强社区建设,探索加强社区建设路子、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是当前摆在社区建设面前的中心任务。
近日我机关干部到社区驻点锻炼期间,深入社区进行调查,在认真归纳、总结和分析社区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尝试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建议,由于客观性因素的制约,有些建议是方向性的。仅供参考。
一、社区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社区基本情况
社区占地平方公里。目前,社区内有户,总人数人。其中低保户户,失业人员人;党员人,50岁以上党员人。社区拥有学校所。辖内事业单位家,一般企业家。从整个地域跨度上来看,社区规模较大,社区涵盖了学校、企业、住宅楼等。
(二)社区主要特点
1.社区队伍建设长足发展
200年社区换届后,一批文化程度高、有办事能力的人员进入社区机构工作,使社区工作者的年龄结构、文化素质得到优化和提升,形成了一支社区专职工作队伍。目前社区共有工作人员名,其中:初中人,占%;高中人,占%;中专人,占%;专科人,占%;本科人,占%。35岁以下有人,占%,年龄最小的为岁。女人,占%。少数民族人,占%。非党人,占%。
2.社区工作条件逐步改善
近年来,我社区根据实际,采取建、买等办法,解决办公场所和活动配套场地。现在,社区中办公用房面积都达到平方米以上。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有较大的提高。从200年1月起,社区居委会正职月工作待遇提高到元、副职的月工作待遇提高到元。
3.社区服务工作逐步开展
随着社区在城市发展中作用的显现,各部门对社区工作逐渐重视,法律、警务、消防、民政、卫生、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逐渐将工作重心下移,社区服务工作也因此得到加强。目前,社区配备了计生服务专职管理人员社区人,面向居民开展计生宣传、药具发放等生殖健康和计生服务,计生工作网络基本形成。社区建立了警务室,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得到加强。社区共配备劳动社会保障协管员人,负责开展社区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区的社会性功能日渐强化,社区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性事务,社区主要矛盾的也日显突出。其中主要矛盾有:
(一)社区发展方向不很明确
在各职能部门和全社区的共同努力下,社区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区的社区到底怎样搞,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在哪,是抓特色社区的建设、文明社区的建设、还是和谐社区建设,基层不是十分清楚,目标的不确定,导致了这几年社区建设有些缓慢,有些盲目。
(二)社区服务功能普遍较弱
一是服务硬件设备薄弱。社区内各活动场所硬件设备基本没有,而且大多设备是属于老旧设备,添加和更换设备势在必行。二是服务软件薄弱。主要是社区作为提供居民服务的平台未建立,能提供服务的项目特别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内容太少,如水电煤气,电视收视费、家庭托老、日常维修项目等,社区均平不具备服务提供能力。社区人员人少事多,处理行政事务的时间多于服务居民的时间。这说明,目前社区提供服务总体上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这应是今后社区工作的重点方向。
(三)财政投入和社区事务不对等
目前社区需要参与的社会性服务事务已延伸至社会综治维稳、小区治安、征兵武装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民政优抚、城管爱卫、企业退休、党员移交、文明城区创建、区民素质教育等10余项工作。过多的事务给社区工作带来了过重工作压力的同时,也社区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由于社区建设开展得较晚,社区经济缺乏时间积累,不少根本就没有经济收益;以10万元一年的财政投入为例,社区工作人员人一年的工资万,保险万左右,两者相加万,只剩下约万元的工作经费,因此,繁多的事务与少量的财政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四)领导重视的力度时强时弱
近年来,在城区建设中,重视经济发展,重视城区建设轻城区管理。可以说这几年没有为社区解决一个老问题,也没有新增一个新问题。
三、社区建设对策及建议
(一)创新工作,积极创建和谐社区
社区是城市社会的细胞和基础,建设和谐社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建设要围绕一个目标(建设和谐社区),做到六个坚持(坚持以自治为方向、服务为根本、文化为活力、环境为形象、稳定为保障、党建为基础),狠抓四个平台(有钱办事、有址议事、有章理事、有人管事),创新工作,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1.以文化为载体促友邻和谐
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以打造社区共同文化价值观念为纽带增进共识、促进信任、实现和谐。一抓文化学习,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知识、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现代市民素质。二抓文明创建,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三抓文化活动,通过吸引社区不同群体居民,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增强归属感、认同感、亲情感和凝聚力。
2.以自治为方向促管理和谐
要积极推进社区自治管理,以创新社区运行机制为重点推进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一抓组织体系。完善党委实施领导、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工作机制,健全社区自治组织体系。二抓扩大民权。加强社区制度建设,保障和扩大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推进社区居委会直选,实现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抓共建参与。建立社区共建参与机制,调动社区各种力量和资源共同参与社区建设。
3.以服务为重点促人际和谐
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以满足社区各方面利益需求为基点关注民情、关心民生、关怀弱势。一抓服务网络,着力建立以社区服务中心为龙头,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服务站为依托的三级社区服务中心(站)。二抓公益服务,要加大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让所有居民均能平等地享受社会公共资源。三抓劳动服务,认真开展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加强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完善社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最大限度满足社区不同群体间的利益诉求。
4.以建设为支撑促环境和谐
要高标准加快社区建设,以社区环境持续改进为基础推进人居适宜、人城和谐。一抓规划建设。要注重社区的整体规划建设,进一步加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二抓环境整治,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下力气抓好街道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三抓管理保秩序,要强化社区城市常态管理,积极探索推行社区环卫作业等公益事业市场化动作模式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社区环境和设施的管理水平。
4.以稳定为关键促安定和谐
要全力抓好社会稳定工作,以社区家园安宁祥和为目标致力化解矛盾、平安创建。一抓调处矛盾,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抓依法维稳,切实处理好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三抓平安建设,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企业、平安街道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6.以党建为核心促党群和谐
要强化社区党的建设,以提高基层组织执政能力为主线加强组织建设、形象建设。一抓基础强保证。要强化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推进社区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抓队伍塑形象,切实加强社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模范行为树立社区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三抓服务赢民心。要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进一步在为群众服务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强大的领导基础和保障。
(二)创新举措,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建设
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前瞻性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计,更要有效解决社区居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根据我社区实际,在具体建设中,我们以社区居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不断完善社区功能,切实让农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到实惠。
1.抓“六通”工程,建设富民社区
有效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是社区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在社区建设中我们首先将改善社区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放在社区建设的首要地位,重点围绕水通、路通、电通、气通、光纤电视通、电话通为主要内容的“六通”工程,大力开展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提高通达率,实现网络化,全面达到“六通”,做到“家家有,户户通”,通过建设使社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提高。
2.抓“八有”工程,建设和谐社区
社区是居民聚居地,和谐是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此,我们紧紧围绕学有所教、壮有所为、劳有所得、病有所医、困有所济、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民有所乐“八有”工程,从社区居民最急、最需、最盼的现实问题入手,较好地解决社区居民最现实、最直接、最急迫的困难和问题。引导成立社区慈善救济基金,面向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人员开展以扶贫帮困、互助互济和生活扶助为主要内容的救助服务。积极探索居家养老、寄托寄养、集中供养等多种养老模式。积极推进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困难户、无房户、危房户住房问题。修订完善社区各项制度,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兴办社区夜校,组织文艺宣传队,积极开展寓教于乐、寓乐于学的群众文体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
3.抓阵地完善,建设有型社区
一个社区,如果没有相应的阵地平台,就难于开展活动,很难有凝聚力,为此,我们狠抓“有形社区”建设,提出“因地制宜,硬件先行,软件配套,适度超前”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社区阵地建设。鼓励动员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居民提供空闲私房,作为社区活动场所。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支持新建、鼓励改建,实现社区“十个有”,即有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室、健身室、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文化宣传长廊,具备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综合治理、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就业维权和卫生环境管理等基本功能,为社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5.抓活动载体,建设活力社区
社区活动是社区活力的重要体现,是增强社区凝聚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我们坚持以“以人为本,服务社区”原则,大力创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做到民思我想、民忧我解、民求我应、民需我做、民难我帮,突出社区建设的内在实质,提高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参与意识。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扎实开展“三个一”便民利民活动。即开设“一个”社区求助服务中心,把“民忧我解、民难我帮”求助服务制度、职责、任务公布于众融入社区建设之中;开通一个求助服务热线电话,有困难,找社区;设立“一套”社区服务项目。积极开展乒乓球、棋类、书画、征文、法律知识等丰富多彩的文体竞赛活动,展现社区居民的精神面貌和文化底蕴,提升社区居民的文化含量和品位。努力实现“五不出社区”——“生活服务不出社区”、“文化教育不出社区”、“医疗保健不出社区”、“老年活动不出社区”、“强身健体不出社区”。
6.抓基层民主,建设民主社区
着力推进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社区自治,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围绕自愿参与、量力而行、服务居民、互帮互助等环节,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居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居民代表依法产生,支持居民代表会议坚持例会制度,依法对居委会事务行使决策权。居委会成员的产生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居委会事务公开工作及时、高效。
(三)创新体制,着力构建社区发展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委、政府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委书记、长任组长,委、政府分管组织、社区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建设工作重大政策的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问题的调处。社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工作的总体布局规划,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形成自上而上,自下而上的互动协作格局。
2.建立完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
要切实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在社区建设资金上给予帮助。积极探索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社区建设工作制度,鼓励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方式兴办社区服务项目。建立以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主体,以居民自愿投资投劳、社会各界捐助为补充的社区建设多元投入机制。
3.建立完善社区建设帮扶机制
建立级部门定点联系社区制度,采取捐款赠物等多种形式,帮助建设社区“爱心超市”,帮助困难社区居民群众解决吃、住、行等实际问题。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农村社区“结对子”帮扶,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在思想观念上帮,在发展思路上引,在产业发展上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4.建立完善考核评议机制
委、政府将社区建设纳入各级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承诺管理范围,目标办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订了社区建设单项考核办法,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开展情况。委组织部、目标办、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民政局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激励落后,推动社区建设工作平衡有序开展。
社区建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按照民政局和建设局的总体部署,创造性地开展社区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增添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为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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