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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苏人四[198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苏人四[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苏人四[198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苏人四[198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苏人四[1982]132号)【2016机关遗属补助政策】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苏人四[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苏人四[198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苏人四[84]43号)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苏人四[1989]18号)
(13)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苏人通[1999]216号)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徐政人发[2004]24号)
〈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2016机关遗属补助政策】
注:此表一式四份。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尊敬的斗里乡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XXX,系已故职工石明新的妻子,今年61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16年12月5日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查纠低保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低保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扎实开展城乡低保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等问题,推行“阳光低保”、“诚信低保”,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复核低保对象。重点清退10类人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村(居)三职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享受低保的;二是婚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三是领取养老金、退休金、遗属补助且家庭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四是家有小汽车、经营性机动车辆,有门市或2套及以上住房的;五是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是务工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七是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的;八是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九是不如实申报或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等经济状况的;十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在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
(二)严肃查处“人情保”。按照《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及经开区要常态化推进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落实,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进行集中查处;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将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有效遏制“错保”。在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核对,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手段;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坚决纠正和杜绝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的做法,有效减少和遏制“错保”发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集中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将政策送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录入更新低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象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社会公示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获得救助后要进行长期公示,定期核查,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及经开区要认真总结4-6月全县集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行动的经验,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同时,按照中、省、市关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围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
集中力量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动态复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重点核查。动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村(居)三职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共同生活的子女享受低保的在8月20日前(教师在9月5日前)主动申报取消,逾期不主动申报,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县监察局与县民政局将采取实地检查、督查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县监察局与县民政局现场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及经开区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同步搞好城乡低保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总结,并于9月25日前书面上报县民政局与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及经开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活动,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重视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宣传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在邻里调查、民主评议中的作用,动员村(社区)居民反映低保对象的就业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真正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清退出去,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精心组织,全面清查。各乡镇及经开区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动员单位职工及村(居)三职干部8月20日前主动申报取消直系亲属享受的低保,逾期不申报,将严肃查处。
(五)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行动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九届省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豫纪发〔20XX〕21号)的通知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监管,推进编制、财政、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通过专项治理,澄清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工作关系底数,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
二、治理范围
学院所属部门各类财政供养人员。
三、治理内容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二)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三)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
(四)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五)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
(六)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七)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八)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九)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补贴的。
(十)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十一)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十二)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上下联动”和部门自查整改与组织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认真梳理全体人员工作关系、工资发放、在岗在位情况,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作假,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统计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学院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行政办公楼427房间,联系人:李志荣,电话:65928118)。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2016机关遗属补助政策】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各部门进行全面核查。被群众举报投诉、自查不认真自纠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
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办法,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实现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变动、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机构编制情况、人事工作关系、工资津补贴发放、人员去向公开公示制度,建立“谁管理谁负责”的问责机制。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洛阳理工学院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杨小林
副组长:袁静波 董延寿 韩振英 曹国杰
成 员:韩洪涛 王大力 赵尊群 宁建辉 王 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韩洪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密切配合。各机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组织部、人事处要进一步核实各部门机构编制及现有在编人员情况,为治理工作提供数据,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或核销“吃空饷”人员所占编制;同时要根据在编人员在岗情况及时调整核销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要根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及时调整工资数据或核销工资关系,并相应核减工资预算。纪委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治理办要及时收集各种表格并及时向上一级治理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全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注重实效。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抓好自查清理和审核整改工作,尤其要严把审核关,逐人逐单位进行审查,做到“六查”: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查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要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纪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自查自纠阶段的督促指导,做好重点检查阶段的核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切实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清理纠正。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2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周口市深化“转创”活动、推进“狠抓落实年”工作方案》(周办〔20XX〕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解决机关干部长期缺岗不上班“吃空饷”问题,依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公职人员。
二、治理对象
1、不符合政策规定,以借调、病休、停薪留职等名义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2、经组织选派或非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长期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4、在职人员自动离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5、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标准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
6、调动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又在新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故意隐瞒情况虚报冒领工资、补贴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7、被判刑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未按相关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
8、将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列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9.企业下岗、内退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又在财政供给单位就业领取工资的人员;
10、其他各类虚报人员编制,冒领财政拨款的。
三、治理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转创办”牵头,会同组织、编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治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核查、整顿规范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一6月20日)。各级各部门召开动员会,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工资表、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相关信息,摸清底数,认真登记,如实填报“吃空饷”人员表(表格附后)。对自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违规领取的工资和福利补助的,以及能积极主动如实上报纠正“吃空饷”人员的单位,可不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清退已领取的工资和补贴,上缴同级财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减工资和编制手续。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结果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各级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集中核查阶段(6月21至7月31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深入市直各单位进行核查,抽查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按照编办数据库实名制信息与单位实有人员相对照,财政核拨工资花名册与单位实有人员相对照,单位实有人数花名册与考勤登记表、人员身份证相对照的办法,与干部职工逐人见面,不留盲点。特别是把各级教育部门的一线教师作为重点核查对象,采取现场签名笔迹与教案备课笔迹相对照,师生相互指认等办法,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及其他不良现象的出现。凡不认真自查自纠,经群众举报并核查属实的“吃空饷”人员,除退还已领取的工资和福利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整顿规范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对核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解决本单位在人员管理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并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会同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解决“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各个阶段的工作,研究和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坚持边清理、边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级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清理结果负总责;坚持实事求是,严禁瞒报、漏报各类“吃空饷”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建立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严肃编制、人事纪律和财务管理,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各种手续,凡干部任免、调入、调出或录用到新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调出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理顺编制和工资手续;及时核减在职死亡人员的编制、工资关系;核减离退休死亡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及时核减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的工资;及时核减不符合遗属补助条件人员的遗属补助等,坚决杜绝公职人员“吃空饷”现象的再次发生。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394-8238930,电子信箱:XXXX。
第3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20XX年9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以纠正多领、冒领、骗领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为突破口,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为重点,以构建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解决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振兴河北体育、建设体育强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清理对象
(一)治理范围
此次“吃空饷”专项治理的单位,包括局机关和以财政拨款安排人员经费的各直属单位。人员范围包括20XX年6-8月份以财政性资金发放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的人员。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人员。
2、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或失踪,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4、离休、退休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休费、退休费人员。
5、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核销(减)人员。
6、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已不具备享受补助规定条件,仍继续领取补助人员。
7、虚报多领、冒领职工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8、其他已经不具备直接从财政领取补助条件、仍继续领取补助的人员。
三、治理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XX年9月5日开始,至20XX年12月2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XX年9月5日至9月18日)。
9月中旬,召开河北省体育局系统“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各单位也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吃空饷”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单位自查阶段(20XX年9月19日至10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信息公示和自查工作。公示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公示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公告,单位2015年6-8月份领取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人员信息(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本单位及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通信地址。第二次公示的内容为各单位自查结果,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在组织进行全员公示的同时,各单位要对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增人计划卡、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领取表、在岗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名册等的基础上,结合单位考勤记录等情况对在职领取工资人员进行核查;采取走访、慰问或其他合适形式,了解掌握领取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人员准确信息。对所有被群众举报人员,必须一并纳入排查清理范围,仔细查证,一一确认。两次公示纸质信息要在单位办公地点明显位置张贴,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内部网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单位要将两次公示信息和全面汇总整理确认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连同自查情况报告一并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公示、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
(三)集中核查阶段(20XX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
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人员,依据各单位报备的公示信息、群众举报信息和单位排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对照有关文件和所掌握的清理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进行对比核查。对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人员较多、自查“吃空饷”人员零报告的单位,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信息,并依据举报线索逐一调查核实。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重点检查和群众举报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单独记录,单独统计,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四)清退处理阶段(20XX年11月6日至11月25日)。
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要立即停止其领“饷”行为,并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减)工资福利和补助。认真核实“吃空饷”人员多领财政资金情况,多领资金追溯到“吃空饷”人员开始时间算起,对多领的财政资金单位必须负责追回或在以后发放的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中逐月扣回,并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指导思想,对主动自查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退回多领财政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可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被群众举报核查属实或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证实的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除必须退回多领资金外,还要对“吃空饷”人员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性质恶劣、影响大、涉及腐败违法违纪或拒不配合的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
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同时认真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2、3)。报表和单位总结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得良同志和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牛祯贵同志为组长,计财处、人事处、监察室等有关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体育局“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具体负责组织局系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计财处既要全力做好日常工作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同时要负责提供、核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信息、协助办理多领财政资金的缴库手续、指导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人事处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编制管理,做好政策解释、信息提供、各单位编制情况核实、清理范围人员工资福利核定、“吃空饷”人员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核销(减)手续办理、从社保机构领取养老保险人员信息核实、领取遗属补助人员资格认定、“吃空饷”人员界定和组织人事处理;监察室要对“吃空饷”人员清退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供有关违规违纪党员和领导干部方面的信息。
(三)把握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关乎个人利益。因此,要准确把握落实有关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及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在正确、一致的政策指导下进行。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事项,做到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群众举报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发生。要密切关注社情舆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各种咨询,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类“吃空饷”专项治理数据,未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对外发布。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组织工作不认真、公示信息不全面、受理举报不及时、执行政策不彻底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补课”。逾期完不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目标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五) 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单位要结合本次专项治理情况,全面分析、查找在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巩固本次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吃空饷”问题反弹。
第4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9月至12月开展“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张家口市市本级“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我局“吃空饷”专项治理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纠正多领、冒领、骗领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为突破口,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为重点,以构建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解决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为了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退休审批等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从9月20日起,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县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一、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我县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程序审批。企业在呈报退休前,将拟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携带本人档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能够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拟退人员档案,严把缴费、工龄、年龄关。特别是对按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人员的审核,一律坚持以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中无记载,不予审批。同时,我局坚持了正常退休职能科室审核把关,提前退休由局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市审批的程序。几年来,我县在办理职工退休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发现违规办理退休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对办理退休工作的举报信件,较好地维护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我县能够严格按省政策规定的口径进行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核定和缴纳。职工和个人缴费比例及调整时间能够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申报缴纳不及时,有瞒报、漏报现象;企业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人员的工资没有进入企业缴费工资;企业缴费公示制度虽已实行,但在执行中因部分企业长期停产,改制后企业职工不能上班等原因,效果不明显。三、养老金计发问题。我县在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中,能够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存在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养老金问题,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新办法覆盖率达到了全覆盖。但个别1959年以前参加工作,1992年前后办理退养顶工人员,仍需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费。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问题。我县能够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标准,没有超标准支付问题。五、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问题。我县按要求于每年年初将个人帐户对帐单打印(公布)一次,并要求企业收到对帐单以后与职工个人见面、核对,并在本人手册上由本人签字。六、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当前,我县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正常,不存在滞后发放和拖欠问题。同时,对这些人员全部建立了数据库,按离休、退休、退职,享受遗书补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分别录入微机,已经买断身份后退休的人员,统一划归职业介绍所建立数据库。 七、养老保险范围和基金分帐管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分立帐户、分帐管理、单独核算,无相互占用问题,不存在企业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保和机关事业单位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而执行机关事业标准的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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