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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探析
作者:张杰 曲凯 李俊男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06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未来三年内,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本文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为研究对象,结合对部分改革先行省市做法和济南市天桥区工作实际的梳理分析,对县区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改革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与研究,并提出具体建议。
一、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及其改革的认识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涵义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一般指行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授权性行政主体,另一种为职权性行政主体。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存在的原因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经历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套用国家机关模式而建立;二是伴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因迫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压力,一部分本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的,事实上被列为事业单位;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和发展,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专业性事务越来越繁重,事业单位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弥补了行政机构在这方面的不足,相关法规给予了此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
天桥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现已完成调研摸底和拟定意见阶段。对全区事业单位发放《天桥区事业单位职能现状调查表》,全面摸清区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运行、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等情况。同时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先后对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农发局等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逐一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走访、座谈、查看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掌握了各单位的运行现状。通过调研,摸清了天桥区现有承担行政职责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对照市直和其他县(市)区相关机构设置,本着单位积极、职责清晰、先易后难的原则,从39个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当中,选取了19个进行模拟实施。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由于历史问题,大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未从机构编制组织沿革文件中予以明确,也未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承担行政职能仅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描述。加之区一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要素不全情况较为突出,使得直观认定承担行政职能较为困难。在梳理过程中,往往遇到的情况是:从程序上看,有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立法的,也有机关自行委托的;从职能上看,有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从机构设置上看,有单独设置的,也有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从人员管理上看,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也有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对这些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筛选、剥离、划转等操作,需要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两个不突破”对县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制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改革中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这一要求被称为“两个不突破”。一方面,在改革中如将其独立设置为行政机关,就会面临增加行政机构个数的限制,若只增加内设机构个数,吸纳事业单位人员转为行政编制人员,又会受到行政编制限额的制约,在“两个不突破”要求下,就需要从行政机构和公益类事业单位间寻求空间。另一方面,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审批权限十分有限。以济南市县区为例,凡涉及到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如事业单位经费类型变更、事业单位更名、同经费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编制的调整、用编计划审批等事项,皆由市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无调整审批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县区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效率。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政策衔接不畅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会使得部分事业编制人员转为行政编制人员,一方面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身份人员,另一方面是按照不同岗位管理,实行绩效工资及聘用管理,缴纳“三金”,实行退休社会养老金保障制度的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身份人员,在改革中形成的“待遇”差别使得原有事业单位人员对转为公务员的期望值普遍偏高。对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原有人员能否直接划转为公务员,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明确的人事制度政策。诸如此类的改革配套政策衔接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展开。
(四)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缺乏内部动力
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目前体制的受益者,改革意味着对现实有利格局进行调整。部分原来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按照改革意见划转行政职能后,会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部分单位不再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涉及与其他单位整合的,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再继续担任“一把手”等。诸如此类牵扯到个人身份、待遇等切身利益被“降低”时,会导致部分同志对改革怀有顾虑和抵触,这些实际问题成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原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冯 达
【内容提要】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作者结合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如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
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1.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固有职能与授权职能不一样,固有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
不得由其他组织行使;而授权职能可以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使。所以,应当将职权性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
2.授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为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单独设置是比较审慎的,只有在确需单独设置的情况下,才予以单独设置,一般情况下是要将该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3.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在行政委托中, 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将委托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行政职能应该立刻交回机关,因为自行委托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委托,是合法的委托,行政职能可以暂时由事业单位行使。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1.委托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 可以撤销或者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足以撑起一个单位的,仍然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
2.在行政机构限额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职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结合大部制改革统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把大部制改革减少的机构个数,调剂给职权性事业单位使用,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
授权性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单独设置,具体形式可作为行政机关直属机构,这样既可以不增加行政机构个数,又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身份。
3.在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由于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数量众多,仅凭接收机关使用空余编制和自然减员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接收人员的身份问题,还需要设置改革过渡期,以不同手段完成改革任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调剂行政编制,一是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目前,辽宁省乡镇存在一定数量的空余行政编制,暂时可通过上提使用的方式盘活存量。二是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将政府部门存在的空余编制和因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调剂给用编单位,用以消化接收人员。
在改革过渡期内,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控制行政编制使用数量,一是对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行“退一减一”的管理方式,以削减编制规模。二是按照《公务员法》“凡进必考”的规定,只把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事业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中来,对于无法
通过考试和不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可以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政府雇员制度等方式解决有关人员的身份问题。
近日中央九号文件要求,严禁各级机关挤占乡镇一线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这对上提调剂使用乡镇编制有了严格限制。如何在遵守中央规定的前提下完成好事业单位改革任务,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应当抓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仅要理顺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更要在此次乡镇体制改革中核定乡镇一线工作所需要的行政编制,要把一线行政编制作为一条红线,不能找任何理由予以突破。另外,已经享有行政编制身份的优秀乡镇公务员,在一轮又一轮的遴选考试和正常的人事调动中不断流失。乡镇行政工作更多的是依赖长期在当地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人员和政府雇员。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客观上存在着调剂乡镇行政编制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探索“有偿调剂”制度。把乡镇行政编制跨层级调剂和公务员考录制度相结合。对于大量从事乡镇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应该积极探索通过专项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普通公务员考试予以加分的照顾政策。当然,如何厘清这部分人员是比较难的问题,这需要当地的组织、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联合确认,以保证公正性。
二是要探索“有偿回报”制度。使用乡镇编制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应该对乡镇有偿“回报”。当然“回报”的方式有很多种,就本文所要探索的是录用考试和人事调动方面的“回报”,无论是省级、市级还是县级部门,只要跨层级使用了乡镇行政编制,都应该在自己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所调剂乡镇中选用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表现优秀的人员。当然,选用程序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三是要探索“下放管理”模式。对于那些行政类事业单位,由于其编制规模大,省一级政府的空余编制难以解决其现实需要,同时根据其日常的管辖范围来看,也确实存在着分地域管理的现实问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在地级市设有工作机构,但是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都由省级部门保障;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原本就设置在地级市。这样,应该探索机构“下放管理”,一方面减轻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为从当地招聘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四是应当赋予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编制调剂使用权。目前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需要中央审批,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需要省政府审批。地方编制无论是纵向跨层级使用还是横向跨部门使用,都是地方性事务,应该适当的给予地方权力,尤其对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来说,更需要拥有这样的调剂权来保障全省的各项改革任务,尤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关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问题
按照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性法规能否成为授权依据引起了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视。辽宁省也有大量事业单位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比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和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探讨,实际上就是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问题的探讨,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1.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内容
我国《宪法》对中央立法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并未做细致区分,实际上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确认的是《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行,地方性法规制定执行性法规。这类法规的制定,必须要以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不能有任何“超越”权限范围的条文。为方便起见,下文称之为执行性地方性法规。
二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保留事项总共有十项:
(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事项。
三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有些事项纯属地方性事务或具有地方性特色的事务,比如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的地方规定就属于地方事务,一般来说,该事项不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
2.执行性地方法规授权之探讨
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探讨主要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为例进行分析。《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从以上来看,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授权的余地。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保留事项中除有关犯罪和刑法,以及对公民政治权力剥夺和限制人员自由的强制措施外,也可以对其他法律保留事项采用执行性规定。
3.创设性地方性法规授权之探讨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在尚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处罚权力,同时可以赋予授权主体行政职能。但是,有一个疑问不得不说,
就是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某种权力的情况下,是不是地方性法规都有创设权力,这实际上就是问上述那些地方性法规处罚创设权力到底是来自于地方性法规还是来自于法律事先规定地方性法规拥有此项权力。这涉及到授权立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独立立法权的问题。行政法理论认为,基于授权立法的合法性,是可以承认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力的。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点,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创设权,不能再进行授权。但是授权立法并不能作为地方性法规独立立法权的依据,要考察其是否有独立立法权,主要应研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是否有独立的授权地位。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独立意义上的立法权,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凭借自身的立法地位予以规定行政职能的权力。因为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都是暂时的,当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加以规定并发生适用冲突时,地方性法规是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这种立法模式来源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 不得不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当前各地方为发展的需要,都制定了某些相抵触的法规。原因就是地方事权范围太小,导致地方违法行政。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立法权与普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并不一样,《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不与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这样就存在着事业单位根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授权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情况,而这种变通规定也有可能与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继续深化,有关问题的探讨还远没有结束。以上就是本人对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问题的思考,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单位: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6月7日全国、全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根据当政办发[2016]35号《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强全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9月底。
三、组织领导
四、时间步骤
(一)集中排查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迅速传达学习市当政办发[2016]35号文件精神,进行动员布署,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隐患类型、形成原因、整改措施等逐一建立工作预案,逐一落实领导责任,逐一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对照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定出时间表,限期解决,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争取不发案、少发案,坚决杜绝重大恶性案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要对此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发现好的典型,认真总结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当前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迅速行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根据当政办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加强执法,落实责任。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深入基层、狠抓落实,确实大检查取得实效。
第2篇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市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坚持规范与培育并重,建立公平竞争的中介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一年左右时间,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市场管理、监督、购买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干预市场、谋取私利,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经营、执业等突出问题,遏制市场中介领域腐败蔓延势头;进一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初步建立制度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一批适应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治理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单位。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介组织,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从事中介服务业务和承担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排查整改突出问题
1.登记管理(含前置审批环节)机关重点排查整改在办理准入、登记注册、年检中,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增设环节、提高门槛、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排查整改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资质条件,强行指定服务和收费,将行政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违规干预已转移事项办理,行政审批中介前置事项管理中的问题等。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重点排查整改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违法执业行为纠正不及时的问题。同步组织国家机关对2016年以来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支付中介业务费用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整改违纪违规问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自查整改在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中兼职、领取报酬、无偿占有财物和报销个人费用,以及利用职权为中介组织招揽业务等问题。
2.市场中介组织重点排查整改违法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借国家机关名义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强制交易、乱收费、设立“小金库”及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问题。从事中介业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重点排查整改双法人登记,既行使政府职能,又从事有偿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进行价格欺诈等问题。
3.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重点排查整改与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人员、财务、职责不分,在民政部门和编制部门进行双重登记,强制发展会员、强行服务,乱收乱支、设立“小金库”,只收费不服务,不设银行账户,违规使用票据,以及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活动或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服务等问题。
以上内容属于国家机关内部的,要区分权力类别、办理事项和关键环节等逐一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涉及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要实行分别自查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重点核查相结合,在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排查台账,重点排查整改2016年以来的情况。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插手、干预中介服务谋取私利,甚至勾结中介组织套取国家资金、索贿受贿的突出案件;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土地矿产资源配置、财税优惠政策执行和国企生产经营等领域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中介组织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合同欺诈、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报告,为严重经济犯罪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法取缔无执业资质,未经登记非法开展活动的中介组织。
2.畅通举报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作用,认真受理举报和投诉,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3.剖析典型案例,查找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制定加强规范管理的措施。公开处理和集中通报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推进脱钩改制
1.按照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全面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与所属市场中介组织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切断市场中介组织与主管单位的利益联系,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中介组织名称,取消主管部门冠名,禁止以主管部门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禁止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在中介组织兼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中介组织聘任的行为,禁止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中介活动。
2.分类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按事业体制运行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省、市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改制任务。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剥离市场中介业务;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并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对从事公益服务不宜市场化的,可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已进行脱钩改制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切实做到“五分开”。
3.推进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彻底脱钩。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不再挂靠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再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设立银行账户和独立建帐,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加强资产监管。妥善解决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双重登记问题,对承担政府委托职能或赋予特定职能,按事业体制运行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宜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及时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核销事业编制,财政部门不再核拨经费。
(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1.清理中介行业管理法规,分类推进废、改、立工作。推动完善各行业监管制度,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调配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建设,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2.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聘请中介服务的相关制度,完善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和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审计监督。制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费、社会组织会费收费办法。在注册会计师、评估、律师等鉴证行业试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3.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征信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发布等运行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中实行信用准入制度。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4.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执业质量控制、廉洁风险防控、行为规范等制度。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等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市场中介组织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引领作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5.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国内外的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及保密等规定的,一律解除异地执业限制,完善有利于开放竞争的异地执业管理机制,加强异地执业行为监管。
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介领域法规制度的清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并针对清理中暴露出来的管理监督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其中,编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前置中介事项的管理规定;财政、审计和国资管理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选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配套制度;民政、工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对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物价、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收费、会费管理办法,发改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行业诚信管理制度。
四、步骤安排
专项治理活动从2016年10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至2016年12月基本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0月)
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治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11月至2016年1月)
对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开展自我整改,发现纠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完善制度的目标任务。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6年2月至6月)
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督查,发现和纠正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集中力量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完成脱钩改制任务。每月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7月至12月)
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各项制度建设任务,建立市场中介领域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制度成果,组织检查验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承担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要把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与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加大中介组织监管力度,又切实规范自身行为;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注重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在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专项治理任务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抓好相关工作,共同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三)加强指导督查。要加强督办检查,及时总结报送治理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重点督查,确保治理不走过场、工作不留死角;对工作任务拒不落实、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3篇一、工作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指标任务分解表中关于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要求,全面、准确完成依法行政各项指标和任务,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迎检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考评取得好成绩。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拟写好市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材料按规定提交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接受审议。
(二)认真收集资料为考核迎检作准备。积极与市法制办联系,争取第一时间掌握《市县市区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细则》。按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资料收集、查缺补漏,并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专人予以补充完善,对收集和补充完善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填写自评分并装订成册,作为考核迎检的重要资料。
(三)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我办将认真清查今年未审结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抓紧时间办理,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做好迎检工作,既是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检阅,也是提高我市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协作。此次考核检查内容系统全面,牵涉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科室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紧密协作,要认真对照考评细则对工作任务再细化、再明确、再落实,落实到人,责任到岗,确保各项工作筹备到位。
(三)确保质量。此次考核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科室要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材料起草和资料整理高质量,为顺利通过考核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4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城市文明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群众幸福指数为目的,不断加大领导力度、管理力度、创建力度、宣传力度,动员全办干部职工投入到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迎检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加快“五个”建设、冲刺全国百强县市增添力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达到《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责任分解表》及《2016年市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及责任分解》要求,助推市2016年再次获得“省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高效廉洁的法制队伍
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学习型机关,形成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提高服务能力和执行力。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整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开展质监作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努力提高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二)实施道德教育提高文明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党员干部教育及日常学习生活中。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党员干部在根本立场上坚持党性原则,在政治态度上坚持以民为本,在行为准则上坚持依法行政,永葆党员的先进性。二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形成良好文明风尚。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和普及活动,积极开展道德模范的评选及推荐工作,打造学习、崇尚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利用重大活动、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集中性学习宣传活动。三是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四是组建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
(三)规范基层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除了对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把关外,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按要求实行前置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我办对市直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任何部门不得发布,从源头上保障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细化、量化,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的问题。三是积极开展法制培训。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将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同级年度干部培训计划,用2至3年时间,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四)营造良好的文明创建氛围
召开“创建迎检”活动动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活动方案,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利用部门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标语,建橱窗,编发简报,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9月初)
成立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召开机关动员会,提高认识,明确意义。采取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浓郁的创建氛围,普遍提高干部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第二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9月-12月)
深入学习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开展“文明关爱”等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力求做到“写规范字、讲普通话、用文明语”。分析评估现状,找准不足,细化责任,落实措施,全面推进。准确掌握创建过程,针对困难及时解决。各科室要做好本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职工创建活动。
第三阶段:自查迎检和深化阶段(2016年1月-5月)
对照要求,全面自查,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按照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把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创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广泛宣传。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召开动员会,并利用单位内部各种宣传设施,层层宣传动员,做好群众发动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创建热情,形成人人关注创建,个个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查。对确定的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按时完成。对工作负责、成效显著的科室所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作风拖沓、工作滞后的科室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5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及包街管理工作责任制,切实改善沿街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法制办“门前三包”及包街管理领导小组。
三、责任分工
“门前三包”及包街管理责任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以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我办具体情况,将包街段面分成两段:环城南路至凌云集团门口一段由罗鹏和徐艳承包;临沮公园大门沿河南路至二桥桥头由李世玺和史柳柳承包。
四、工作要求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现象,安排有专人全天保洁。
(二)包绿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的树木、草坪,不得在门前绿化树木上吊挂物品。
(三)包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经营、流动叫卖,停车线醒目,自行车、摩托车在停车线内按序停放整齐。凡需临时占道、门前悬挂条幅、装修房屋、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四)包街管理。认真落实“周末卫生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洁城活动,对各自包街段面内的卫生死角、杂草、杂物、“牛皮癣”、建筑垃圾及停车秩序进行整治,确保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第6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着力抓好排查管控、安全防范、疏导化解等环节,全面贯彻各项措施,不断推进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建设,确保国庆和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年”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为国庆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组织领导
四、时间步骤
(一)集中排查阶段(8月29日至9月15日)迅速传达学习市安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隐患类型、形成原因、整改措施等逐一建立工作预案,逐一落实领导责任,逐一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对照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定出时间表,限期解决,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争取不发案、少发案,坚决杜绝重大恶性案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要对此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发现好的典型,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国庆和党的十八大召开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迅速行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根据市安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加强执法,落实责任。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7篇一、指导思想
以“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为主题,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以基层组织建设年为抓手,着力解决我办党组织建设中的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加强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活动目标
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年,主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在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提升方面,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教育管理服务,逐步完善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二是在基层基础保障水平提升方面,提高基础保障水平,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推进党建工作信息化。三是在基层党建制度化水平提升方面,落实好现有制度,健全基层党建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活动经常化、决策科学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1、深入推进迎创推活动。开展“深走访、接地气、促和谐”调研活动,全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点走访调研,广泛了解民意,全力推动科学发展,凝聚人心,振奋精神,齐心协力推进“十二五”期间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以深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为重点,扎实推进“三讲四评”活动。将公开承诺等好的做法上升到制度规定,至少建立一项务实管用的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目标。
2、进一步改进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组织需要、党员方便、活动有效的原则,加大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力度,将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我办党建工作有机结合,推动党员干部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增强党员的组织归属感。
3、完善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立足基层党建工作的实际需求和薄弱环节,健全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各项工作制度,抓好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全面梳理基层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和制度,制定完善贯彻中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制度文件,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活动要求
1、强化领导责任。要把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全面建设的整体规划。党支部书记要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抓调研、抓指导、抓落实、抓联点共建。机关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周密谋划,狠抓落实,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
2、注重工作实效。要按照“强组织、强队伍、强阵地、强管理、强保障”的目标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工作中要结合本实际,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作风建设一并推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形式,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办的全面建设。
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主线,团结带领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王店教育跨越发展争创业绩、争做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二、活动目标
按照“单位创先,人人争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制工作,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行政执法规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一步提升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标准。深化以“讲党性、讲业绩、讲正气,评宗旨观念牢不牢、评素质本领强不强、评道德品行好不好、评履职践诺实不实”为内容的创先争优“三讲四评”活动,组织全办干部职工开展新一轮创先争优和治庸问责承诺,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开展“双联双促”活动,要在全面完成“三万”活动、“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和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突出强组织、增活力,围绕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要求,抓好以下工作:
(一)机关联系基层,重点做好“强班子、强实力、强管理,办实事”工作。具体任务包括:配合乡镇党委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主要领导干部要为联系村全体党员上1次党课或作形势报告;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开展1次“把支部会开在群众家”活动;派人参加和指导联系村召开1次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帮助和指导联系村谋划完善1个好的发展规划,加快强村富民步伐;帮助和指导有条件的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指导村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落实重大事务决策办理“五议五公开”工作法;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联系村办1-2件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二)干部联系群众,重点做好“五访五问”和“三送一增”工作。“五访五问”即:深入联系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访基层干部、群众代表,问发展良策;访创业能手、致富大户,问致富经验;访上访户、意见户,问问题原由;访困难户、低保户,问群众疾苦;访服务对象、管理对象,问期望需求”。通过“五访五问”,做好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合理诉求,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三送一增”即:围绕“送政策、送信息、送温暖,增感情”做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力所能及地为基层群众献爱心、办实事、解难题。
活动期间,重点采取选派干部驻村、蹲点调研、登门入户、邀请上门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要围绕工作任务,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到联系点,广泛联系群众,集中访民情、解难题、办实事;可定期邀请村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到本机关开展联谊活动;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员要驻村开展工作。要坚持和发扬“三万”活动中的好经验、好作法,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四、组织领导
“双联双促”活动,自2016年2月下旬开始,至2016年12月底结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推进新跨越”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我办组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一个专班具体负责。结合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安排到月、具体到周、细化到天。机关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经常过问活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带头联系群众、带头送温暖献爱心,发挥好表率示范作用。机关党员干部要记好民情日记,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联系点要建立台帐,登记机关和党员干部活动开展情况。
(二)严肃工作纪律。机关党员干部要带着感情、带着工作、带着责任深入基层、融入群众,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轻车简从、作风深入,不要层层陪同、走马观花;要沉下身子、虚心学习,不要高高在上、指手划脚;要不怕吃苦、勤俭节约,不要贪图安逸、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树好形象,不准以权谋私、索要好处。
(三)加强督办考核。活动期间,建立实行活动季报、调研督办、定期例会、工作通报等“四项”制度。要及时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告一次活动开展情况,随时报送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我办网站要开辟专栏,及时宣传报道“三抓一促”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做到全员参与,人人创先争优;要注意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在全办上下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超越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统筹兼顾,抓好结合。要把开展“三抓一促”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基层组织建设年”结合起来,与“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活动结合起来,科学制定方案,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推进,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九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推进新跨越”主题实践活动,强力推进“三抓一促”活动为主线,着力促进党员干部转作风、优环境、抓落实,凝神聚力提效能,服务发展新跨越,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打造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二、主要目标
坚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目标,紧紧把握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召开的重大机遇,按照“思想领先、工作争先、业绩创先、作风率先”的要求,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狠抓工作落实,促进跨越发展,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创先争优的实际行动,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实现新跨越。
三、活动内容
这次“三抓一促”活动以转变工作作风、夯实基层组织、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主要开展以下九项活动:
1、开展“机关联基层、干部联群众,促科学发展、促社会和谐”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机关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积极响应和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组织全办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转变工作作风,增进群众感情,多为基层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人民群众中去。
2、开展“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活动。认真贯彻鄂办发〔2016〕1号文件和鄂政办发〔2016〕10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的要求,切实改进会风、文风、话风和事风。我办要切实减少会议频次和时间,压缩会议开支;全办党员干部要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在服务群众上,把成效体现在推进各项工作上。
3、开展定期民主评议活动。继续推行以季度工作实绩考核、动态跟踪管理、民主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问卷调查、上门征求意见、会议集中评议等方式开门评议,以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满意来评价和衡量“三抓一促”活动的成效,做到以评促服务,以评促作风,以评促效能。
4、开展选树典型活动。按照中央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年”的要求,大力推进“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结合“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学习教育活动和“学雷锋”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七一”前夕,在我办评选表彰优秀共产党员。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三抓一促”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我办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整体谋划、制定具体方案,组织活动实施,加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一、总体要求
以迎接党的十八、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突出强组织、增活力,着力知民情、惠民生,巩固扩大“三万”活动成果,深化拓展“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改进机关干部作风,增进群众感情,锤炼坚强党性,巩固执政根基,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走在全省同等县市发展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篇
一、创建目标
通过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示范点创建活动,做到防控更加超前、权力更加清晰、流程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监督更加到位,进一步加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活动内容
1、开展一次廉政风险再排查。以去年廉政风险排查防控表为基础,在全办开展一次风险点再自查、再承诺,针对遗漏的风险点、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及时更新干部勤廉档案管理系统。
2、完善一套风险防控制度。对照《廉政风险防控示范点创建内容及标准》,依据“三定方案”,研究分析薄弱环节,在“依法规范职权、查找廉政风险、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公开业务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科技防控、实施预警处置、坚持动态管理”等重点环节,制订完善一套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努力使廉政防控特色化、岗位防控标准化、整体防控制度化。
3、制作一批风险防控标牌。为强化干部廉政风险日常防控意识,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廉政监督意见举报箱、工作人员去向牌,补充制作科室职责公示牌、业务流程公示牌、岗位廉政风险提示牌。
4、积极开展“六个一”活动。紧密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年”活动,积极开展以学好一份文件,阅读一本廉政文化书,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写好一篇警示教育体会,举办一场廉政知识考试,建立健全一套勤廉档案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学习教育。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科室要把廉政风险防控示范点创建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高度重视,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2、突出重点。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突出制度机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管用。每位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严密组织,确保创建工作有特色、有亮点,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注重规范。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各项业务之中,科学配置职权,健全制度规定,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创建工作情况要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区编委办工作汇报
2015年,在区委、区政府、区编委的领导下,在市编办的指导下,我办认真贯彻区委xx届xx次全会精神,服务全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现将我办2015年特色亮点工作和2015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2015年度特色亮点工作
(一)抓好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认真审核政府部门“三定”方案
认真贯彻执行xx省、xx市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切实抓好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特别是抓好政府部门“三定”方案的审核工作,重新对区直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进行核定,按照中国共产党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办发〔xxx〕xxx号)和中国共产党xxx市xx区委员会、x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xxx区人民政府2015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xxxx发〔xxx〕xx号)的有关规定,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职责。我办牵头,在xx年xx月在全区范围内召开会议对区辖共xx个部门(单位)(其中:党群部门xx个,政府部门xx个,政法部门xx个)进行三定方案培训,深入各单位指导各部门做好“三定”方案,明确部门编制、领导、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审核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三定方案共计xx个,其中:党群部门xx个,政府部门xx个,政法部门xx个。审核修改后的三定方案已拟文报区领导签字发文。目前,除个别单位外,已基本完成全区区直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的发文工作,理顺了市与我区政府部门的职责关系,为我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高质量的完成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Xx省、xx市于去年年底、今年年初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该项工作,我区于今年xx月成立了xx市xx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亲任主持工作。区编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xx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编〔xxx〕xx号),我办汇编了《xx市xx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业务培训材料》,并在xx月中旬召开会议对全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培训工作,后又深入各单位指导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性质、领导职数、内设股室等进行规范,对各上报的的相关表格材料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xx市xx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报区编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编办(xx编报〔xx〕xx号),目前,市编办已就我区副科级及以上的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情况作出相关批复;区编委也发文,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了清理规范。此次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对全区共xx个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撤销了xx个未经审批而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合并了xx个事业单位,规范了xx个事业单位的名称,明确了xx个事业单位的级别,重新确定了xx个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重新核定了xx个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为分类推进我区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及xx市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混编混岗、占用编制等问题,我办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在年中拟订了《xx市xx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经组织、人社、编办、财政与有关部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通过后,于xx年xxx月xx日提交xxx区编委会xx年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准备印发。我办已于xx年xx月完成了全区实名制软件录入工作,并开始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在今年xx月份,下发了《xx区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实表》和《xx区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实情况说明》,督促各部门(单位)重新核实了编制实名制相关数据,重新打印新的《机构编制证》,预计该项工作到本月底将全部完成。更换《机构编制证》,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为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我区机构编制事项,进一步理顺机构编制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深入调研,研究提出我区机构设置、编制计划方案,服务全区各项事业建设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x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x〕xx号)和《x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xxx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xx编〔xxx〕xxx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重新核定xx市xxx区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准备工作,加强辖区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管理,推进xx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办于今年xx月与市编办领导一同,深入到我辖区内各中小学,对各校在编学生人数、生源变动、教职工编制的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向市编委提交了《关于请求重新核定xx市xx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的请示》(xx编报〔xx〕xx号),后得到市编委批复(xx编〔xx〕xx号),同意根据xx年春季学期在校学生数重新核定我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将我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xx名调整为xx名,增加编制xx名。随后,我区编委也据此下发文件(xx编〔xx〕xx号)到教育局及区辖各中小学。我办根据各校增编及空编情况,组织填报我区xxx年度事业单位招考聘用计划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使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于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切实盘活全区空余编制。
同时,为贯彻落实省、xx市“扩权强县”和绩效考评等各项工作,深入全区各部门(单位)进行调研,听取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部门(单位)结合“扩权强县”过程中市里下放到我区的各项权限、各部门(单位)的“三定”方案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等多项内容,提出成立机构、增加编制、明确职能等意见建议,提出了增加区法院、区检察院工勤编制,增加区城管执法大队编制并明确其内设股室及中队正职领导级别,增加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变更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除此以外,我办还完成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办理各类人员出入编及调动、调任手续、完成我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落实我区《机构编制志》编纂工作、推进中文域名注册工作、开展机构编制调研考察和各项学习实践活动,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提供决策参考,切实使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于全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2015年度工作思路
(一)抓好全区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的核定
2015年,我办将在政府部门“三定”工作的基础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清理规范各事业单位名称、级别、人员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的基础上,重新调整、核定有关单位的编制、机构及职责,明确其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核定工作,为其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切实依据。
(二)抓好我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5号)的要求,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争取在5年时间内,完成承担行政职务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
(三)实行机构编制动态化管理
我办将在全区范围内贯彻落实《xx市xx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实行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为依托,以核准使用编制为前提,以全程监督为手段,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结合的管理形式。争取在未来3年内实现机构编制实名制在全区范围内的动态化管理。
(四)制订完善的编委会规则,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我办将制订完善的编委会规则,明确区编委及编委办的主要职责,完善会议制度、具体细化编委会审议的各类事项,明确规范编委会议题审议审定、文件审核、起草签发等办事程序,规范编委办公室程序,制订办事指南,规范机构编制的管理。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编制的计划使用,服务全区各项事业发展
结合我区我区各部门(单位)的空编情况,(
(六)加强机构编制队伍建设
为提高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的工作业务水平,服务全区各项事业建设。为全区政治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我办计划于明年举办两期机构编制业务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全区人事干部参加学习,提高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积极组织机构编制干部参加区、市、省组织的各项调研考察和学习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我办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更好地完成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全区各项事业发展奠定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