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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封面》
1.本表反映单位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数填列。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代码证。
3.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列。
4.单位基本性质:按照市编办核定的单位性质填列,如:行政单位、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财政核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如市编办已将事业单位按公益一、二、三类重新核定单位性质的,则按新的单位性质填列。
5.单位负责人:须由单位法人本人签名。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表》(穗清行事01表)
1.本表反映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2.行政编制:包括行政执法编制。
3.参公事业编制:指经市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批准列入依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4.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不包括参公事业编制。
5.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指市编办按规定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
6.其他编制包括:社团编制、另列编制等。
三、《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穗清行事02表)和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穗清行事03表)
1.本表反映单位清查时点(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和权益状况。
2.各单位应按2011年决算报表口径填列。
四、《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明细表》(穗清行事04表)
1.本表反映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投资项目名称:是指接受本单位投资的项目名称,如:××债券、××有限公司等。
3.投资时间:指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具体时间。
4.项目投资总额:指对外投资项目总金额。
5.本单位累计投资额:指截至基准日本单位累计投资数额,该数额应与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穗清行事03表)“对外投资”科目期末数一致。
6.所占股权:指本单位投资额占投资项目的比例(债券投资不需填列)。
7.投入资本形式包括:指本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资本。
8.投入资本数额:指本单位以货币资金金额和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应投入数额。
9.其他股东单位:指对外投资项目的其他股东单位(如有两个或以上其他股东,则填写其中最大股东;债券投资不需填列)。
五、《行政事业单位在建物业明细表》(穗清行事05表)
1.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建物业情况:包括单位财务账或基建账核算的未竣工验收的在建物业。
2.设计建筑面积: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复的总建筑面积。
3.投资总额:是指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金额。
4.本单位承担投资额: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中本单位承担部分。
5.财政拨款:包括财政局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
6.自筹资金:是指各单位通过非财政拨款渠道解决的资金。如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各类收入返还等。
7.其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与非预算单位合作建设的投资。
8.已付工程款:是指截至清产核资时点工程项目已支付工程款。
9.本单位已付工程款:是指截至清产核资时点本单位已支付工程款。
六、《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
1.本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构成及用途情况。
2.账面原值应与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一致。
3.重估价值:仅对土地、房产进行价值重估,且须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填列。
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明细表》(穗清行事07表)
1.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实施建设的土地。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按照市政府“五统一”原则开发经营的土地不纳入本表范围。
2.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置换、租赁、其它。
3.本表账面原值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土地”账面原值一致。
4.本表重估价值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土地”重估价值一致。
5.规划用途(面积)小计,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土地”的“数量”一致。
6.重估价值:须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填列。
八、《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明细表》(穗清行事08表)
1.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2.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3.业务用房包括:教学用房(含课室、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实验室等)、医疗用房、公检法司机关特殊业务等用房。
4.职工周转住房包括:寄宿学校、医院、公检法司机关等部门职工周转房。
5.招待所:是指各类招待所用房。
6.培训中心: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物业。
7.车位: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车位。
8.其它构筑物包括:球场、跑道、园(院)内道路、码头、仓库等。
9.本表账面原值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房屋及构筑物”账面原值一致。
10.本表重估价值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房屋及构筑物”重估价值一致。
11.重估价值:须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填列。
12.总建筑面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房屋及构筑物”的“数量”一致。
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明细表》(附表1)(穗清行事08-1表)
1.本表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现状及用途。
2.房屋结构包括: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和混凝土结构。
3.抗震设防烈度:依据有关竣工图资料填报,具体选项包括:六度以下、六度、七度、八度、九度。
4.安全状况包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局部危险房、整栋危险房、疑似严损房、疑似危险房。其中:严重损坏房、危险房以鉴定公司鉴定报告确定;无鉴定公司鉴定报告的,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8号)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进行判别,并选择“疑似严损房”或“疑似危险房”。
十、《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明细表(附表2)》(穗清行事08表-2)
1.本表主要反映单位房地产未办理产权证情况。
2.因手续未齐全未办理,但已具备如下文件资料:可同时多选。
3.因具体原因不能办理:可同时多选。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汇总表》(穗清行事9表)
1.载客汽车包括:商务车、面包车、中巴、大巴等。
2.专项作业车包括: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押款车、囚车等。
3.专业业务用车:是指装载专业设备,专门用于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完成主业任务的机动车辆,如勘探业务用车、转播用车、气象用车、水利用车、校车、洒水车、垃圾车等。
4.一般公务用车:是指主要用于服务日常运行管理等辅助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单位领导用车、通勤车、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5.领导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市、县级领导相对固定用车。
6.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执勤执法、处置突发事件等非生产性行政业务用车。
7.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较重的等单位配备专门用于接待的车辆。
8.专业用车:是指专门用于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完成主业任务的机动车辆。
9.生活用车:是指后勤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
10.其他用车:是指其他用于其他用途的车辆。
11.各小计栏数字须一致。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明细表》(穗清行事10表)
1.本表反映各单位各类机动车辆配备使用及管理情况。
2.在编情况:按在编、不在编(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但并未取得编制)、非定编车辆分别填列。
3.品牌型号:按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填列,如:传祺GAC7189B8A4。
4.车辆取得方式包括:购买、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其他。
5.车辆类型分类包括:
(1)专业业务用车,指装载专业设备,专门用于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完成主业任务的机动车辆,如勘探业务用车、转播用车、气象用车、水利用车、校车、洒水车、垃圾车等。
(2)一般公务用车,指主要用于服务日常运行管理等辅助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单位领导用车、通勤车、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6.车型: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的“车辆类型”为依据归类填写车辆类型序号:(1)轿车;(2)载客汽车;(3)越野车;(4)载货汽车;(5)专项作业车。
7.账面价值包括:车价、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8.车辆发票价格:指净车价。
9.经费来源:指车辆购置时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教育收费安排支出、其他资金、多种资金来源。
通过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及其他方式取得车辆的,不填此列。
10.车辆使用状况包括:在用、闲置、待报废。
11. 自用:指:使用方向为“自用”的车辆情况。如果单位车辆为自用,此栏填写1,车辆闲置或待报废此栏不填。
12.主要用途:指单位自用的每辆车的具体用途。如勘探业务用车、转播用车、气象用车、水利用车、校车、洒水车、垃圾车、单位领导用车、通勤车、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等。如果一辆车有多种用途,则按照该车的主要用途填写。
13.出租出借:指单位在用,使用方向为“出租出借”的车辆情况。如果单位车辆用于出租出借,此栏填写1,车辆闲置或待报废此栏不填。
14.运行费用:反映2011年度车辆使用过程中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车辆养护费用、维修费用、油耗费用、路桥费等。
15.累计行驶里程:填写截至填写日的累计行驶里程。
十三、《行政
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情况明细表》(穗清行事11表)
1.本表填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项目。
2.产权清晰的,在“产权是否清晰”栏填“是”,同时在“产权证号”栏填上权属证书编号。
3.产权不清晰原因可按以下情况填列:未交土地出让金、报建手续不全、历史接收房产、临建、其他。
4.出租审批部门:填写本出租项目批准机关。未填写批复文号的视同未报经审批。
5.公开招机构:是指承办公开招租事项的机构,如: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
6.租赁期间是指出租合同约定承租人承租本物业的起始时间至终止时间。
7.年租金参考标准:填写以项目起始年度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租金参考标准。
8.合同约定年租金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起始年度年租金金额。
9.项目累计租金收入:是指从合同约定的出租起始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已实现的租金收入。
10.累计应上缴财政收入:是指从合同约定的出租起始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收入。
11.累计实际已上缴财政收入:是指本出租项目起始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实际已上缴财政的收入。
12.本表土地“出租面积”合计数应与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土地”的出租“数量”一致。
13.房屋及构筑物“出租面积”合计数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穗清行事06表)中“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数量”一致。
十四、《广州市政府公有住宅信息一览表》(穗清行事12表)
1.本表反映各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代管的各类政府房产(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中住宅物业信息。各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政府公房,由房管部门统一填报。
2.产权单位名称:按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属人填写。
3.产别包括:纯公产、经租产、代管产和其他产别。
4.承租人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有配偶、成年子女同住且登记了证件号码的,需一并填入。
5.房屋使用状况:包括自住、转租、分租、转借、空置等。
6.廉租户: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经两级政府核定的“年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600元、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7.购买使用权:是指新承租房屋或增加租赁面积是交纳了有偿使用费的情况。
8.目前自有房产情况:包括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
9.已征收拆迁的房屋按照原合同内容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已拆除、未回迁”等内容。
十五、《广州市政府公有非住宅信息一览表》(穗清行事13表)
1.本表反映各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代管的各类政府房产(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中非住宅物业信息。各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政府公房,由房管部门统一填报。
2.产权单位名称:按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属人填写。
3.产别包括:纯公产、经租产、代管产和其他产别。
十六、《广州市政府公有住宅分类统计表》(穗清行事14表)
1.本表反映各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代管的各类政府房产(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中住宅的分类状况。各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政府公房,由房管部门统一填报。
2.“百分比”是指本类型数据占本分类统计数据总和的百分率,如“承租人自住套数”的百分比,指“承租人自住套数”/“承租人自住套数”+“承租人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空置套数”。
十七、《广州市政府公有非住宅分类统计表》(穗清行事15表)
1.本表反映各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代管的各类政府房产(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中非住宅的分类状况。各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政府公房,由房管部门统一填报。
2.“百分比”是指本类型数据占本分类统计数据总和的百分率,如“承租人自住套数”的百分比,指“承租人自住套数”/“承租人自住套数”+“承租人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空置套数”。
3.“自有房产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米面积10平方米的租户套数”,是指“自有房产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米面积10平方米”的租户所租赁政府公房的总套数,“自有房产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米面积10平方米的租赁面积”,是指“自有房产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米面积10平方米”的租户所租赁政府公房的面积总和。
十八、《广州市政府纯公产非住宅物业明细表》(穗清行事16表)
1.本表反映政府公房中纯公产非住宅物业基本情况。
2.产权单位:按房产证记录填列。
3.管理单位:是指管理该物业的房管部门。
4.房屋类别:是指办公用房、公寓、商铺、车库(位)、其它等。
5.重估价值:是指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的价值。
6.房屋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和混凝土结构。
7.抗震烈度:六度以下、六度、七度、八度、九度。
8.安全状况包括:完好房、损坏房、局部危险房、全栋危险房。
十九、《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结算)项目明细表》(穗清行事17表)
1.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结算)项目情况。
2.项目立项批复文号:是指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该项目工程的立项批复文件批号(以最后文件为准)。
3.立项设计建筑面积:是指该工程项目立项批复的工程设计面积。
4.工程概算金额:是指该工程项目设计概算。
5.财政批复预算金额:是指该工程项目经财政预算核定的数额。
6.工程结算金额:是指该工程项目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清算价款。
7.工程决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编制的财务决算金额。
8.已付工程款:是指本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9.未支付工程款:是指本单位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10.已登记入账金额:是指本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实际已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以估价方式记入单位财务账进行财务核算的金额。
11.未办理工程决算(结算)主要原因包括:立项手续不完善、报建手续不完善、工程概算资料不完整、拆迁补偿未完成、工程款未落实、结算凭证不齐、等候投资评审结果、其他等。
12.市政项目包括:市政道路、桥梁等。
13.办公用房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行政办公的写字楼等。
14.业务用房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检法司部门的专业用房等。
15.其他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工程项目。
二十、《土地储备情况明细表》(穗清行事18表)
1.本表反映有关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按照市政府“五统一”原则开发经营的土地情况。
2.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不纳入本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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