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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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2016最高人民法院招聘70名书记员公告(高薪待遇)

2016最高人民法院招聘70名书记员公告(高薪待遇)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招聘70名左右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原则

1.民主公开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4.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5.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6.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三、报名

报名人员请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址为。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4月30日。

四、资格审查和考试

1.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和看打);

3.根据计算机录入测试成绩,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六、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接收人选,组织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我院工作,派遣期3年,试用期半年。工作表现优秀的,派遣期满后可以续签或可与我院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七、工资待遇及其他

聘用制书记员薪资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5000元(含单位、个人缴存“五险一金”及派遣管理费用),合同期内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增长100元。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八、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6361、67556360(传真)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6年4月11日

篇二: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160321 最高人民法院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2016)

最高人民法院

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2016)

两高法律资讯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审判长对规定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问: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也可以执行,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具体又应该如何执行?

答:应当说这个问题将来是一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第六条的规定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为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后来,在很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反应比较强烈,如果在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所有案件中的房产都不能执行,那么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金融机构通过国务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这些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沟通。

为了确保实践中的问题得到妥当解决,在充分考虑这一类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我们依据法律又做了一个补充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

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但是,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这类案件中,执行程序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社会各界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

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我们在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征求意见、深入探讨研究,坚持了这么几点指导思想。

1,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2,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3,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是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就是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保障,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我们通过充分调研发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

5,现在北京、上海房价上涨比较快,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卖以后,买受人把价款全部交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的人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意交付房屋了。这个时候,买受人就打官司,要求卖方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限定出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他说我就只有一套房子,你不能执行。在这类案件中,出卖房屋是当事人能够预料的风险范围,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以这个理由对抗执行,就没有依据了。因为这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这样一个法律基本的原则或者原理。 综上,正是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这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执行的,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变通的规定。

一是在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有所区别。

1、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举了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我们规定了5-8年的期间。这5-8年的时间也给当地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我们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2、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篇三: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2016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6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16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6)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16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16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16年5月13日以(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6)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16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16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6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16)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16)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篇四: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2014暂缓执行申请书

第1篇: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被申请人:XX请求事项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事实及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人:XXXX

第2篇: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你院于年12月18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案号为()成执字第178号。因申请人已于年9月17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380余万元,已由武侯区人民法院以()武侯民初字第3014号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年5月30日

第3篇:

AAA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申请人BBB男1978年2月22日生,BBB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系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年10月由AAA组织并租用车辆,BBB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人(包括AAA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月4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致BBB一家三口均伤,BBB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AAA及其母。年4月BBB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青岛智荣中学、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年1月17日开庭。此次旅游的组织者AAA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BBB获悉,AAA人身伤害赔偿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BBB认为暂且不论AAA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仅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诉求和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资源。特此申请申请人BBB

年12月9日

第4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北监狱服刑人员铁北监狱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如下: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村民),的家庭成员系我辖区居民村民)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如出具虚假证明,(如出具虚假证明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如出具虚假证明,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手人(签字):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年章)月日

第5篇:

申请人: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篇五: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第1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第2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第3篇: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15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第4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六:最高院(2016)民终106号
2016xxx法院文化建设调研工作报告

法院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法院的兴衰。近年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院在规范化、职业化、文化场所设施建设、文体活动的开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如何提升法院文化含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宝塔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法院文化建 第一公文网网设,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就文化建设的实施细则、办法、计划作出明确规定,专门成立了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琪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白宝庆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工科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坚持以精神文化为引领,以行为文化为载体,以制度文化为重点,以物质文化为保障,通过推行素质立院、作风塑院、管理兴院、基础强院,通过加强文化建设,法院的环境和面貌得到了显著改善,队伍活力得到增强,形成了人心齐、风气正、干劲足的可喜局面,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果,推动了全院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和辖区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以精神文化为引领,推行素质立院。该院坚持“抓班子塑龙头,抓重点强素质,抓规范树形象”三个重点环节,以打造一支高素质、肯奉献、敢负责、形象好的法官队伍为目标,通过“搭建四个平台、营造四种氛围”,精心营造人才工程。

搭建政治学习平台,营造重塑形象的舆论氛围。该院以抓实学习教育为切入点,在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启动“六个一”工程,即瞻仰一次革命旧址、组织一堂廉政党课、重温一次入党誓词、精读一本红色书籍、观看一部传统影片、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精心编印了学习方案,印发了专用学习笔记和会议记录,人均做2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5篇,确保广大法官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坐标和价值取向。

搭建业务学习平台,营造严谨治学的学术氛围。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敢于投资,舍得花钱,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条件。几年来,累计投入100余万元,支持68人参加各类专业培训,38人进京学习培训长达三个月之久,46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效缓解了法官断层的危机,为提高审判质量奠定了丰厚的人才储备。

搭建人文关怀平台,营造温馨家园氛围。我们始终把抓班子带队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对年青干部以早压担子早成熟的培养理念,先后把40余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形成以身作则带队伍、奋发向上干事业的良好氛围。同时悉心关注干警疾苦,建立了干警健康档案和绿色就医通道,制定了院党组“三访三谈”制度,即干警及家人患病时访,经济有困难时访,家庭有难题时访;思想有波动时谈,工作有困难时谈,岗位有变动时谈,从而在院长、班子成员、庭室领导、干警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诸多点滴之处彰显组织的人文关怀。

(三)以行为文化为载体,推行作风塑院。该院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完善各项便民利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践行司法为民上下功夫,启动“五开展”工程,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开展“百千万”活动。院领导带领百名法官干警下基层开展进百村、走千户、访万人“三问三解”活动,要求院领导干部走访联系基层群众的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其他法官干警不得少于50人,全年到基层办案调研不得少于120天。活动开展以来,共走访群众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收集意见建议60余条,并建立了详细的走访台帐。

开展“文明司法”活动。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文明用语规范》,十分注重规范法官的司法文明的细节。认真落实“态度和蔼、办事认真、公正司法、人民满意找范文就来 ”十六字方针,要求干警工作时间统一规范着装,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行为规范。

开展“一线审判”活动。该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推行“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审判模式,及时设立巡回法庭、车载法庭,班子成员带领一批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法官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部门乡镇、企业校园、街道社区、村庄院落、田间地头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实行便民诉讼在一线、调查取证在一线、化解矛盾在一线,今年共开展审判“五进”320余次。

开展“诉调对接”活动。与宝塔区司法局成立了非诉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室和司法调解室,诉前调解案件9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在16个乡镇、3个办事处、4个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站,在所有行政村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点,建立覆盖全区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化解矛盾纠纷100件。

开展“阳光诉讼”活动。设立法院开放日,推行“分级分片、定向结对”的代表、委员联络制,主动向代表和委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建立公民代表库,增选人民陪审员,定期公布开庭信息和裁判文书,全面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实行判后答疑,回访案件当事人,不断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坚持和完善院长预约接访和庭长每日接访制度,对外公开“院长电子信箱”,专人负责审查、答复群众来信,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以制度文化为重点,推行管理兴院。该院以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为着力点,将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融入法院管理工作中,在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上下功夫,启动“五提高”工程。

规范流程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推行“领导值周点评”和“部门工作月汇报”制度,出台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把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并与岗位目标考核相挂钩,严格奖优罚劣,全面提高案件质效。

开展案件评查,提高案件质效。坚持全面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对案件质量实行日评查、月通报,把评查的着眼点从程序性瑕疵转变到实体性错误上,坚决杜绝程序疏漏等瑕疵问题,坚决杜绝裁判文书出现人名、地名等低级错误。并将案件质量、案件绩效与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密切挂钩,强化了广大法官的责任意识。

开展庭审观摩,提高驾驭能力。对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上级法院、人大、代表委员观摩庭审,庭后座谈评议,通过听庭评庭,提高了法官的专业技能,畅通了接受监督渠道,促进庭审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开展文书评比,提高文书质量。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裁判文书制作知识等,全面查找在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了创优质文书、抑劣质文书、禁问题文书的良好氛围。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为确保广大法官“公正”司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强化三个监督,提高自律能力。该院以强化内外监督为关键点,在确保廉洁司法上下功夫,启动“三强化”工程。一是强化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每周一为院长接访日,对外公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廉政纪律、监督电话,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群众代表来院观摩庭审,座谈评议,通报法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二是强化上级法院监督。建立上级法院找范文就来 指导意见反馈、重大案件汇报、疑难问题请示、上诉案件沟通和工作动态上报五项制度,提高接受监督的实效。三是强化本院内部监督。以制约和监督审判权、执行权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严格执行中政委“四个一律”、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不准”等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财。建立了法官廉政档案,开通了24小时自动录音举报电话,以“零容忍”的态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做到有苗头及时提醒,有投诉及时调查,出了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法官干警守牢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不闯红灯不违规,筑牢了广大法官干警的“廉洁”根基。

(五)以物质文化为保障,推行基础强院。该院坚持以物质文化为保障,投入了大量的人才、物力和财产,为确保公正高效司法奠定了扎实的物质基础。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上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该院先后投资880余万元完成了姚店法庭修缮、李渠法庭、南泥湾和青化砭法庭新建工程。启用了建筑面积达7302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办公楼,拥有大小审判庭8个,调解室、立案大厅、执行大厅、多功能厅、荣誉室各1个。在生活活动区设置了11间由专人保洁、管理的集体休息室,建起了含图书资料室、免费就餐厅、健身活动室、多功能娱乐厅在内的“法官俱乐部”。

加强信息化建设。投资150余万元配备了62台电脑、68部程控电话交换机、多媒体播放组件、红外线监控和安检设施,组建了“三网一箱”即广域网、局域网、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和本院主要领导信访接待电子邮箱。院领导可通过电子监控随时观看庭审和受理接访情况,对案件和法官实行有效监督。庭审前,审判人员可通过网络查询新的审判任务,在规定时间出庭审理案件。庭审中,能通过视频传输设备交换和展示证据,书记员则通过速录软件做好庭审笔录。庭审后,凡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均能利用网络软件中的裁判模板迅速起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传输交付打印,做到当庭送达。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该院十分注重立案信访大厅建设,把立案信访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投入20余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立案接访大厅,将立案须知、诉讼费收取办法、减缓免标准等规定上墙,实行标准化立案、透明式收费、规范化排期、流水线服务、人性化救助、有序式信访,设立QQ法律咨询服务、导诉服务台、当事人休息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急救药品和雨具等便民服务,使当事人最大程度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为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该院大力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在原来成立的青年法官研究会的基础上,年初专门成立了司法宣传办公室,组建了专兼职宣传报道队伍,为18名通讯员配发了电脑和摄像器材,研究制定了《宝塔区人民法院司法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罚办法》,对宣传调研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将宣传报道任务落实到部门、细化到个人,对发表稿件情况实行月通报排名、半年考核、年底汇总,形成了“人人写稿件、个个搞调研”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全院宣传调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充分发挥媒体辐射广、影响力度大的优势,主动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该院在服务大局、审判工作、司法为民、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并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以案说法,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营造法院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自2016年11月至今,该院共在全国各类媒体上发表稿件175篇,其中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稿件106篇,占发表稿件总数的61%,印发法院简报40期,该院的司法宣传工作走在了省市法院系统的前列,极大提高了法院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加强文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缺乏长远的规划。由于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二是对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文化氛围不够浓厚。没有深刻认识和理解法院文化对提升形象、塑造队伍、促进审判的重要作用,十分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全面发展。三是部分法官存在重业务轻文化、重物质轻精神、重形式轻内涵倾向。随着“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办案压力空前加大,认为调研工作是领导和政工科专职人员的事,与自己无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四是没有结合地域、人文、司法等特性,形成自身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品位。五是由于文化建设方面经费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

三、今后的设想与建议

(一)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结合院情,以确保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为目标,坚持渐次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将法院文化建设贯穿始终,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内容,合理制定近、中、长期规划,开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建设活动,不断丰富其内涵和形式,从而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长远谋划、整体推进。

(二)提高法官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要通过政治上给待遇、时间上给支持、学习上给机会、经费上给保障,培养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不断增强增强法官干警的职业尊荣感。

(三)积极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要积极挖掘、培养、树立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光辉事迹全面展现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建设具有圣地特色的法院文化。要把现代司法理念、先进法院文化与延安独特的司法传统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注重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吸收、继承、弘扬和创新,做到既继承优良传统,又体现时代特点,从而形成具有圣地司法特色的法院文化。

(五)强化法院文化物质保障。要多方争取资金,加大文化找范文就来 建设经费投入,在细节上通过法院文化长廊、永久法官誓词、办公场所的各类书画牌匾和法官名册等系列设计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为法院形象注入深厚文化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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