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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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年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年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创办《托克托法制专刊》,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了全县干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此外,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服务面。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中心特别注重加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

每年的8月份,由局机关牵头,组织法援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专业人员在各镇分别进行巡回宣传,送法进村入户,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为农民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我们共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52次,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3万余份。通过广泛的宣传,全面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了群众依靠法律援助维权的意识,营造了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的舆论氛围,使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篇二: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法律援助站调研报告

2016法律援助站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站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转型期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相对要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同族同乡观念明显,使城市民族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也更加敏感和突出。如何做好少数民族维权工作,已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思考。

xxxx区xxxx街道xxxx社区现有回、蒙古、满、锡伯、藏族、苗、壮、畲族、布依族、土家族等十七个少数民族,共300多户,加之投靠亲戚来宁谋生的少数民族外来人口,达三千多居民,聚居现象普遍。由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认同感等原因,给城市管理带来明显的难度,呈现出“两个不适应”:一是少数民族居民不适应城市的生活,不懂得城市的管理规章,面对新的环境感到茫然和无助,总有一种防范的心理,往往容易抱团,加上自身文化习俗与城市文化的差异,不能融入到城市社会之中。二是城市对少数民族居民不适应,有关部门思想准备不足,许多市民在心理上不理解、不接受,往往用另一种眼光看待他们甚至歧视他们。

xxxx社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于2016年5月11日正式揭牌成立,它是南京市首家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建立的“民族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也是区司法局精心打造的“法律服务社区全覆盖”的创新典范。

一、当前“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因少数民族居民法律维权意识淡薄而滞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容易产生的纠纷较多,主要是涉及相邻关系、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及继承类纠纷,对这些问题理解上有误差会直接导致矛盾的产生。其中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些是少数民族居民与外来打工者之间的矛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人采取的是暴力手段,从而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无形中触犯了法律;有些当事人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直接导致侵权人变本加厉,从而扩大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法律援助站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超前法律宣传、预防纠纷上还是在亡羊补牢。

(二)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民族政策、法规,把握不深。在了解少数民族居民情况方面缺乏细心,在化解矛盾方面缺乏耐心,法律援助还存在三个不到位:

⒈思想认识不到位。面对这一“送上门来的民族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没有把城市中少数民族工作上升到增进团结、维护稳定讲政治的高度,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费力不讨好”的事,跟不上城市促进少数民族工作发展的需要。

⒉法制建设不到位。面对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适应城市民族工作发展需要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对现实问题作出回答,对实际工作加以规范。 ⒊服务不到位。加强民族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前题和基础。还存在着不懂、不重视少数民族政策问题,法律援助工作有死角,“不愿做、不敢做、不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不够,造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守法规、不服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因民族意识强、民族风俗多、宗教信仰不一,法律援助工作处境显得被动。有些少数民族动不动就打着“少数民族”的牌子,强调个性的多,注意共性的少,有意或无意间使自己成了城市中一种“特殊公民”,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抓认识。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深入基层社区,曾到“民族之家”法律

援助站现场了解法律援助的情况,与正在工作站的值班律师进行了交流,对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表示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称赞是“小窗口有大作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延伸了法援的触角,扩大了法援的覆盖面,降低了法援的门槛,是加大惠民力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小区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展示了政府服务民生、关注民事、体察民情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有利于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少数民族、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良好风气,使少数民族群众过上幸福和谐的生活。少数民族人口囤住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同时也使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民族关系越来越复杂。如果进城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如果对他们的务工、经商缺乏积极引导、热情服务和规范管理,就会给城市的发展引发新的问题;如果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会影响城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少数民族人员与民族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联系,城市民族关系出了问题,势必会波及到民族地区,对此法律援助站工作者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容不得有半点的疏忽。【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二)抓责任。时刻牢记“法律援助服务”就是政府责任这个宗旨。法律援助工作者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因为有了法律服务才能有交流,有了交流才能有理解,有了理解才能有相互的尊重和感情。通过服务而使工作富有成效的鲜活例子有许多。真诚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热情服务,让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既是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要把热情服务作为工作目标,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尺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而绝不能因为是免费服务而忽略工作质量和水平。在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切实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三)抓措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让他们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娴熟的业务能力,为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律援助。联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法律素质、热爱少数民族工作的在职或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工作者、法律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等,充实到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来,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受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目的是要贴近群众、方便居民足不出户地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社区促进和谐建设。我们安排两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长期在工作站值班,面对面及时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一年多来,为200多名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为较困难的居民书写法律文书达30余件、完成了1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开展了8次法制宣传专题讲座、接待了参加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的代表。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工作才是为少数民族居民维权的具体措施。

(四)抓宣传。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普法工作涉及少数民族的方方面面,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向少数民族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册,举办免费的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其次,向少数民族群众传授与其息息相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等。在形式上采取多样性,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如援助律师针对老人面对面授课《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针对上学的孩子授课《青少年权益保护法》、采用多媒体播放法制宣传片以及开辟以案说法和法律问答的互动的形式。内容上突出重点性和新颖性,使

【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群众易学、易懂、易接受。从而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抓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在少数民族人群中,有许多是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的在少数民族群众中还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声誉。可以请他们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平息事端,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真心诚意地与他们交朋友,在关键时刻,关键问题上发挥骨干和榜样的作用。

只要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就能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维权工作,达到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民族大家庭的融合团结的目的。

篇三: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年3月,南京市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在全市开展“法润江苏春风行动”,集中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特殊人群困难家庭和子女帮扶行动。市法律援助中心以此为契机,开展法律援助惠民行动,联合南京财经大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深入本市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安德门劳务市场开展调研。本文以此次调研取得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梳理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现状,分析这一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旨在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一、调研结果分析——当前农民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对象在安德门劳务市场的农民工中随机抽取。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文化程度、理解能力层次不齐的情况,主要采取代填式问卷形式,由调查员现场询问并代为填写。现场共完成有效问卷87份,其中,受访者七成为男性。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一是对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42.7%的受访者与用人单位(雇主)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受访者中,又有26.5%属于本人主动要求签订但被用人单位(雇主)拒绝的情况。二是对于社会保险的认识比较全面。71.3%的受访者认为单位应该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92%的受访人知道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三是在发生工伤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能够选择依法理性维权。73.3%的受访者在发生工伤时,选择按照法律赔偿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权利被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46.3%的受访者会选择求助于劳动部门、法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39.8%的受访者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59.6%的受访者对追讨(加班)工资所需提供的证据有所了解。

2、就业压力成为维权的主要障碍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但是由于就业难,迫于用人单位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26.5%的受访者要求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被用人单位(雇主)拒绝,6.1%的受访者因为担心被解雇不敢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2%的受访者在权利被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因为担心被解雇而选择忍气吞声。

3、农民工对法律援助职能了解不足

调查显示,虽然大部分受访者都听说过“法律援助”这个名词,但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法律援助了解片面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帮助自己解决什么问题,也不清楚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和申请途径。在调查中,81.2%的受访者都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有47%的受访者错误的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减、免、缓交法院诉讼费,只有36.1%的受访者认为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律师代理等法律服务。此外,调查结果还反映出农民工群体对律师的信任度不够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中12.4%的受访者认为判决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

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现状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安德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来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

本次调查的891名受访者全部是安德门劳务市场的农民工,其中80%的受访对象年龄在35至50岁之间,只具有初中以下学历。受访者的就业范围集中在建筑装修和餐饮业这两个领域,职业以建筑工人、保安、家政保姆为主。就业范围小、工作稳定性差的现象在受访者中普遍存在。就业难度大使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只有66.3%的受访者可以按月结算工资,其中还有14.3%的受访者被扣了保证金,其余受访者的工资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年终结算、工程完工后结算、包工头与发包方结算后再向工人发放。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上述三种方式最容易发生工资大量拖欠的问题。

【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很多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仍然同意应聘。在调查中,26.5%的受访者要求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被用人单位(雇主)拒绝,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受访者中,有50%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之后全部被用人单位(雇主)收走,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无法拿出足够的书面证据。近五成受访者的用工单位(雇主)存在着违规扣押证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现象。近七成受访者的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保险。

上述农民工权益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工劳动技能低下,在劳务中介领域选择性就业面少,竞争压力大,即使知道这样对今后维权可能带来风险,但仍无奈选择被动接受。二是对用工企业高薪酬诱惑缺乏必要警惕和防范,轻信用工方口头承诺,不愿意在纠纷发生前就为法律规定权利而与用工方发生争执。三是农民工对劳动方面法律法规认知深度不够,仅仅了解一些一般较为浅薄的权利,一般仅知道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要定下工资标准、节假日和加班要有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帮助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许多法律具体性的规定知之甚少,且主动学习法律热情不高。

2、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足

近年来,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深入农民工群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这种趋势也在此次调查中得到了印证。但是,以往开展的各类普法宣传活动,都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介绍较少,再加上农民工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比较少,导致其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片面。为了深化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我市将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或申请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列入免于法律援助申请经济状况审查的范围,并且为农民工群体设立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受访者对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定义都不清楚,更不用说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群体提供的这些服务。此外,农民工群体对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信任度不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3、农民工自身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是当前社会农民工维权的一个现状,同时也是导致农民工维权艰难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调查显示,只有19.4%的受访者在权利被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会选择向法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求助。以往打工与用人单位(雇主)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占比13.5%,只有口头约定的43.8%,不懂得用书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仍占多数。而对于追讨工资时需要提供法律证据并知道具体需要哪些证据的不到37%,可见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

三、深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强化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一是充实法律援助宣传队伍。充分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力量开展宣传。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走进劳务市场成为暑期社会实践课题,对学生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培训,以便其可以系统的深入劳务市场开展宣传。组建法律援助流动宣传队,宣传队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高校师生等共同组成,定期深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工地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在开展宣传的过程中,加强法律援助知识的介绍,通过发放法律援助申请手册等方法,帮助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三是拓宽法律援助宣传的途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农民工易于接触的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增强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熟悉度、好感度、信任度。

2、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缩短办理时间,注重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快速指派、快速办理,在一天内完成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等项工作,全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检查监督力度。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检查、监督、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回访受援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3、强化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

对农民工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也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特点,还可以充分利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增加农民工的自我维权能力,化被动保护为自我保护。

4、联合相关部门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配合,一方面加强对用人单位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加强社会文化道德建设,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平意识;另一方面,推动劳动监察部门强化保障监察力度,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利用媒体的影响力,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法院建立独立的劳动法庭,由参加审理的法官、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一同处理,由此平衡农民工所处的弱势地位;探索建立独特的劳动诉讼和争议仲裁程序。

(编辑:华华)

篇四: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转型期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相对要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同族同乡观念明显,使城市民族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也更加敏感和突出。如何做好少数民族维权工作,已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思考。

xxxx区xxxx街道健园社区现有回、蒙古、满、锡伯、藏族、苗、壮、畲族、布依族、土家族等十七个少数民族,共300多户,加之投靠亲戚来宁谋生的少数民族外来人口,达三千多居民,聚居现象普遍。由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认同感等原因,给城市管理带来明显的难度,呈现出“两个不适应”:一是少数民族居民不适应城市的生活,不懂得城市的管理规章,面对新的环境感到茫然和无助,总有一种防范的心理,往往容易抱团,加上自身文化习俗与城市文化的差异,不能融入到城市社会之中。二是城市对少数民族居民不适应,有关部门思想准备不足,许多市民在心理上不理解、不接受,往往用另一种眼光看待他们甚至歧视他们。

健园社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于2016年5月11日正式揭牌成立,它是南京市首家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建立的“民族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也是区司法局精心打造的“法律服务社区全覆盖”的创新典范。

一、当前“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因少数民族居民法律维权意识淡薄而滞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容易产生的纠纷较多,主要是涉及相邻关系、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及继承类纠纷,对这些问题理解上有误差会直接导致矛盾的产生。其中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些是少数民族居民与外来打工者之间的矛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人采取的是暴力手段,从而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无形中触犯了法律;有些当事人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直接导致侵权人变本加厉,从而扩大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法律援助站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超前法律宣传、预防纠纷上还是在亡羊补牢。

(二)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民族政策、法规,把握不深。在了解少数民族居民情况方面缺乏细心,在化解矛盾方面缺乏耐心,法律援助还存在三个不到位:

⒈思想认识不到位。面对这一“送上门来的民族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没有把城市中少数民族工作上升到增进团结、维护稳定讲政治的高度,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费力不讨好”的事,跟不上城市促进少数民族工作发展的需要。

⒉法制建设不到位。面对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适应城市民族工作发展需要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对现实问题作出回答,对实际工作加以规范。

⒊服务不到位。加强民族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前题和基础。还存在着不懂、不重视少数民族政策问题,法律援助工作有死角,“不愿做、不敢做、不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不够,造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守法规、不服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因民族意识强、民族风俗多、宗教信仰不一,法律援助工作处境显得被动。有些少数民族动不动就打着“少数民族”的牌子,强调个性的多,注意共性的少,有意或无意间使自己成了城市中一种“特殊公民”,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抓认识。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深入基层社区,曾到“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现场了解法律援助的情况,与正在工作站的值班律师进行了交流,对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表示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称赞是“小窗口有大作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延伸了法援的触角,扩大了法援的覆盖面,降低了法援的门槛,是加大惠民力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小区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展示了政府服务民生、关注民事、体察民情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有利于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少数民族、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良好风气,使少数民族群众过上幸福和谐的生活。少数民族人口囤住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同时也使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民族关系越来越复杂。如果进城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如果对他们的务工、经商缺乏积极引导、热情服务和规范管理,就会给城市的发展引发新的问题;如果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会影响城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少数民族人员与民族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联系,城市民族关系出了问题,势必会波及到民族地区,对此法律援助站工作者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容不得有半点的疏忽。

(二)抓责任。时刻牢记“法律援助服务”就是政府责任这个宗旨。法律援助工作者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因为有了法律服务才能有交流,有了交流才能有理解,有了理解才能有相互的尊重和感情。通过服务而使工作富有成效的鲜活例子有许多。真诚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热情服务,让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既是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要把热情服务作为工作目标,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尺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而绝不能因为是免费服务而忽略工作质量和水平。在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切实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三)抓措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让他们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娴熟的业务能力,为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律援助。联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法律素质、热爱少数民族工作的在职或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工作者、法律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等,充实到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来,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受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目的是要贴近群众、方便居民足不出户地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社区促进和谐建设。我们安排两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长期在工作站值班,面对面及时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一年多来,为200多名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为较困难的居民书写法律文书达30余件、完成了1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开展了8次法制宣传专题讲座、接待了参加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的代表。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工作才是为少数民族居民维权的具体措施。

(四)抓宣传。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普法工作涉及少数民族的方方面面,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向少数民族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册,举办免费的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其次,向少数民族群众传授与其息息相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等。在形式上采取多样性,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如援助律师针对老人面对面授课《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针对上学的孩子授课《青少年权益保护法》、采用多媒体播放法制宣传片以及开辟以案说法和法律问答的互动的形式。内容上突出重点性和新颖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学、易懂、易接受。从而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五)抓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在少数民族人群中,有许多是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的在少数民族群众中还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声誉。可以请他们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平息事端,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真心诚意地与他们交朋友,在关键时刻,关键问题上发挥骨干和榜样的作用。

只要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就能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维权工作,达到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民族大家庭的融合团结的目的。

【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编辑:华华)

篇五: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xx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16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16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编辑:华华)

篇六:2016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5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文章标题: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我市是人口较多的农业大市,也是劳务输出大市,是全国重点劳务输出中转监测地。全市农业人口802万人,占人口总量的89.4。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目前已多达221万人。

当前,我市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的项目多,打工族的身影遍布全国。从行业来看,从事工业、加工业的占45,建筑业占18,交通运输业占5,饮食服务业占20,种植、养殖业占2,其他占10;从输出方面来看,往上海、江、浙方向的占44,往广州、深圳方向的占25,往北京、天津方向的占16,其他占15,外出农民工遍布全国各地。广东东莞厚街镇有我市阜南籍民工10多万人,几乎渗透到当地所有的经济领域;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20—34周岁占54.7,其中20—24岁占20,是各年龄段比重最高的一组;男性占59.6,女性占40.4。近两年来,女性劳动力外出找工作比男性要相对容易,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占13,初中文化占65;从技术结构来看,有初级技术占28,中等技术占12,高级技术占40。

一、充分认识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为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外出务工人员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责无旁贷。要通过我们的辛勤工作,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深情暖意,密切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间的关系,从而为营造党的十六大倡导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因此,要充分认识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外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向外出务工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到工地,开展宣传。要以农民工追讨工资为主题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并开展街头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148专线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咨询,要及时、耐心、热诚解答,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报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凡是外出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一律不作实质性条件审查,都应给予法律援助。要利用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要广泛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为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加强与信访、公安、仲裁、法院、工会、建设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我市已成立了“**市律师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工资志愿团”,组成以市司法局领导为主的志愿团领导小组,每年这一志愿团对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及时、便捷、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及时化解了各种将要发生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仅2015年,我们就接受外出农民工咨询867人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39件。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回工资972万余元;又如我市一17岁少女在昆山打工,因“三氯乙稀”中毒死亡,市中心及时派出人员赶往昆山,为受害少女提供法律援助,经不懈努力,为其追回50万元的赔偿,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使政府情系于民、为百姓办实事的形象在广大人民心目中更加提高。

三、建立长效的科学机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策。

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环境尚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侵害农民工利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用人单位故意不给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无报酬,劳动条件环境差,劳动安全无保障,发生工伤、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救治,随意搜查身体,监视居所,劳动福利差等等。

1、要改变务工人员的不利状况。要赋予其恰当、合法的身份,给其相应的权利;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城乡居民户口差别,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才能保障实现宪法和劳动法所倡导的平等权利。

2、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就业市场,建立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劳动力中介组织,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保障市场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迈进。

3、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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