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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建筑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建筑业税收行业延伸】
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试点前后业务处理【建筑业税收行业延伸】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视同提供建筑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
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异地预缴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金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税收优惠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016我区建筑业市场及建筑业税收发展的浅析
**地区建筑业市场及建筑业税收发展的浅析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逐步落实,西藏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地区经济也随之得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资金的不断注入,西藏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使得**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长,既带动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水泥、建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现就**地区建筑行业税收发展作一简要分析。
一、建筑业税收发展状况
由于西藏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使得建筑业税收收入在**地区占到了税收总体收入的27左右。从2016年----2016年这三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来看,**地区建筑业税收的发展总体是稳中有升,其中,2016年建安行业入库税收2983万元,2016年和2016年都为3577万元,而这三年建安行业税收分别占到了当年税收收入的29.55、28.32、24.08(剔除车购税收入)。虽然这个比例在逐年降低,说明了税收收入对建安行业依赖性的逐步减弱,但在目前,建安行业仍然对税收整体收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乃东县建安行业税收收入为例
2016年------2016年乃东县建筑业完成产值比例表
完成产值
(万元)
税收收入
(万元)
税收收入比列
2016年
18,052
802
4
2016年
24,643
1,076
4
2016年
28118
1,163
4
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建筑业税收每年都在增长,并且平均增幅达到了21。不过由于最近几年乡镇企业及持外管证的外来建筑企业不断增多,根据规定乡镇企业经营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持外管证的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交纳,使得2016年和2016年【建筑业税收行业延伸】
的企业所得税有所下降,尤其以2016年表现明显。2016年-----2016年建筑业的税收收入占到了乃东县收入的50左右,三年的比例分别为46、57、51。在个别县局,建安行业税收收税甚至占到了其税收收入的90以上,由此可见建筑业市场快速稳步的发展对**地区税收收入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从以上建筑业产值情况和建筑业税收增长情况看,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不断注入,城市基础建设的加快,才是地区建筑业得到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但在我区,民间和社会投资的力度与速度都还不如人意。
二、当前建筑业市场现状分析
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西藏政策制度不完善和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点多面广等特点,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等原因,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
(一)建筑业的成本高、利润相对较低
由于西藏地理环境及经济落后交通不方便等诸多因素相对其他省市来说建筑业的成本及费用开支要高。例如:某单位的办公楼实际造价为19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楼层为4层,工期为一年,该工程的成本为170万,利润占8,这样算来实际利润为15.2万。在这当中由于主体工程所需的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沙石等及装修所需的铝合金、地板、木版等包括税费等支出占总体工程的70,工程所需的如:水电工人、木工、泥工、等人员工资占工程总造价的20。这样我们从以上数字中看出工程材料和人员工资比例占的很大,主要原因由于**地区与其他地市比较,相对与拉萨的交通更为便利,以及在挑选材料品种和价格上存在着差异等原因,造成**地区所有大型工程除水泥、以及急需的材料在当地购买之外,主要材料都是在拉萨购进,不过拉萨市场价格相对内地市场价格还是要高出20。由于西藏经济不发达及人才的短缺情况,目前**的所有大型工程的技术工人都来自于区外,只有普工是当地农民工,根据西藏自治规定对区内雇佣的农民工人平均工资不得低于25元/天,所以地区建筑业企业的人员工资开支较大。根据了解我地区的工程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由于考虑到成本相对拉萨要高所以工程造价允许调高10,这也就使得地区建筑业的利润平均在12左右。另外,对于水利水渠工程由于地理环境及自然条件因素的原因,无标准以供参照,所以水利水渠工程的利润相对其他工程要高一些,大概在工程总造价的15左右。
(二)粗放的征管模式效率较低,个别施工单位搞资金体外循环,影响税收监控
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建筑企业、个体建筑队、无证施工队为承
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使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外循环。此外,由于目前我地区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不足,加之工程分布点多面广的现实,也造成了税务机关无力对各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由于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
的配合和协调,因此对在建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这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在竞标过程中税务部门也存在着监控盲点。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税务部门不能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建筑商作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就坐支,能进入小金库的也绝对不入账,工程收入也以为未结算、未付款等理由迟迟不予结转,甚至一些私营企业根本不设账或只是简单的以流水账来应付税务及相关部门。再者,一些建筑企业对转包工程不进行税款代扣,只提取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账凭证,虚增工程成本,致使建安行业税收征管力难度加大。
三、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建筑业税收发展的影响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四条,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它构建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笔者认为,未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原因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大多数企业都未附设专门的预制构件及其他构件厂,一般都是在建筑现场制造预制构件然后直接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根据规定这部分是不征收增值税,相对的规模较大的正规建筑企业为业务发展和确保质量的需要,附设了预制工厂,其预制产品同样的也是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两者差别只在于是否移送,而在税收上存在的差别很大,这样对于一些大型的附设工厂的建安企业来说,未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
根据藏财税字[94]117号及藏党发[99]113号文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凭所在地县以上乡镇企业局证明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虽然税务机关有权审查,但就目前而言,税务部门对只能对相关的资质证明及审批资料进行笼统的了解,而在企业审请乡镇企业资质证明的过程及是否具有乡镇企业资格认定时,税务部门未能参与,不能进行源头控管,致使地区部份建筑业企业为了免征企业所得税想尽办法领取乡镇企业证书及资质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营业税部分第二条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待遇。(国税发[1994]159号)根据以上规定,地区的军队工程除西藏军区后勤部文件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之外其他各税都应交纳。然而目前我区军队工程建设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着空白点,原因是由于有工程建设项目的部队单位,根本不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也不主动接受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这就使得承建地方工程与承建军队工程实际上形成了税收待遇的区别。要使军队系统真正的做到模范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我们仍有大量的要作。
经过以上对地区建筑业市场及建筑业税收有关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除要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建筑业纳税人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针对建筑行业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努力加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
可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工商、建设局、交通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如与建筑管理部门协议,对全地区建筑施工工程招标和承包合同实现信息共享,实行辅助项目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加强与审计部门配合,在工程竣工进行审计时代扣建筑业税收,真正实现税源控管,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建筑业税源信息。此外,尽快补充和修改某些政策上的漏洞,在政策上给予纳税人公平的税收待遇,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使建筑行业税收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是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的途径。
文章标题:对我省道路建设税收管理问题的调查与建议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西宁、海东及其周边地区和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公路、铁路建设纵横交错。建设投资和规模的空前,大大带动了我省道路建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省道路建筑营业税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具有流动性大、建筑形式多样、税收隐蔽性强等特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笔者从“两条干线”(公路干线和铁路干线,下同)的税收征管透析道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道路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十五”计划期间全省公路和铁路建设总投资223亿元,按照施工进度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7亿元,实际缴纳1.5亿元。所有道路建筑企业中几乎没有主动、按时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纵观全省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中80是个体经营,或是临时组建挂靠其他单位,或是仅给正规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而新建立的项目部,或是外省(市)来本省施工的企业,这些企业组建随意,分散灵活,有工程时集中,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筑工头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外省,其纳税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模糊,而且许多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间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个自治州及其所属各县沿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现场几乎找不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向施工企业现场的工人问询,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也不知道。造成难以进行税收管理的困难局面。
(二)承包形式复杂多样,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施工企业的承包形式看,有口头承包、转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设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层层转包、有的建筑公司挂靠单位太多,管理相当混乱。从铁路和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看,多数采取了分包、转包。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现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缴,在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代扣代缴单位长期占用税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并将责任转嫁代扣代缴人现象。形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的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进而带来了责任追究问题。
(三)“以票控税”与“项目管理”不能齐举,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征收单位至今多数采取的还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纳税人上门开票,而忽视了纳税人仅对财务报销方索要发票才来税务机关开票,由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尤其对应纳税项目管理出现“真空”,企业财务核算失真。仅“两条”干线采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施工企业应纳税收流失或管理滞后现象比较严重。
(四)企业欠税有增无减,税务机关清欠乏力。企业欠税原因很多,归集起来无非两类:一类是客观所至,如施工企业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直接造成资金不足,使施工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另一类是纳税人主观故意延迟纳税,有意占压税款,税务机关虽然清欠但收效甚微,甚至有的企业停业或者关闭,税务机关无法或无从清欠,长期形成“死欠”。
(五)偷税手段多样,施工企业偷逃税现象普遍。许多施工单位、个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侥幸心理,税务机关查出来后他们便托关系、“走后门”,设法减轻处罚。而税务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每一户企业都检查,因此纳税人偷逃税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互相借鉴。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干一年算一年,当年挣了钱下年又到别处干或者找不到工程闲着,能不开票则不开票,能拖缴税款则拖缴税款。根据税务检查查出的问题可以将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和手段归纳为以下种种:一是用白条支取工程款,或将工程结算拨款作为工程预支款,长期不做纳税申报;二是将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业发票,在建设单位报账领取工程款,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三是外地施工单位、个人利用外地发票真伪以及是否纳税核实困难的现实情况,违反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税收征管规定,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四是将设备价值计入工程总造价,并以此计取了工程税费,在实际操作中却将设备款在建筑业纳税营业额中剔除,单独订立合同偷逃应纳税款;五是将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违约金、罚金、质量保证金等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抵减工程款,减少发票开票额少缴税款;六是将施工合同签小干大,偷逃印花税等。七是通过不法途径开具假发票领取工程款,造成偷税。
(六)部门协作不畅,税务机关前期介入管理困难。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既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先期参与权,也没有相关部门明确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同等情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由于前
区建筑业运行状况调研分析
按照省、市关于做好建筑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区目前建筑业经济走势,优质服务于经济发展,区统计局迅速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实地查看与召开企业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省市确定的调研内容和问题开展了调研活动,下面将调研情况把作以详细汇报。
一、建筑业运行情况
1、生产形势良好,总产值稳步增长。**年前三季度,全区建筑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亿元,比上年增长1.9倍。其中,建筑工程产值15亿元.
2、新签合同额快速增长。全区全年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额20亿元,同比增长96%。其中,本年新签合同额15亿元,同比增长51%,占总合同额的77%。
3、房屋施工规模继续扩大,新开工面积明显上升。**年前三季度,全区建筑企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07万平方米,比去年增长67%。其中,本年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4、竣工产值与上年持平,建筑业企业完成竣工产值3.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增幅。
二、调研中存在的问题
(一)本区建筑业市场份额被挤占,没有区外市场份额。由于我区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大多为三级、二级,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很难在大项目竞标中与区外建筑业企业相抗衡,很难与有实力的外来建筑业企业抢占市场。虽然我区建筑业企业新签订合同额快速增长,但都局限在本区范围内,没有区外建筑业市场份额,更没有在外省完成产值。
(二)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偏低,降低了企业盈利水平。建筑业企业施工人员队伍大部分是农民工,知识水平相对低,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足,对拓展建筑市场也有一定制约作用。2016年,全区建筑业企业年末从业人员为10758人,工程技术人员只有1133人,仅占全部从业人员10.5%。一级建造师23人,仅占全部从业人员0.3%。持证上岗人员3873人,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4.9%。
(三)项目各类手续还不完善。有些新开工建筑业项目手续不全问题严重,影响新开工项目建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给新开工项目入库带来困难,无法及时将这些投资项目纳入建筑业统计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
(四)建筑业企业总体实力较弱,高资质企业比重有待提高。目前建筑业企业面临的不仅是本区内的竞争,而且是全省全国甚至还有境外的企业竞争,没有强大的实力很难取胜。
(五)经济效益水平仍有待提高。建筑业一直是国民经济中的“微利行业”,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建筑业进行了多项机制体制改革,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建筑业的发展仍没有改变依托人力和资本为主的局面,现代化程度总体上还处于一个不高的水平。我区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和产值利税率都于偏低水平。建筑业的收益水平较低的状况,不仅仅影响到它的产业地位,影响到它竞争力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影响它自身的成长发展。
(六)制度改革步伐仍须加快。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占总产值比重高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私营企业所占比重低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二是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数量大、比重高。这“一高一低”和实有资本的构成说明建筑业国有资本退出的步伐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仍须加快。
(七)建筑业企业的多元化经营能力,尤其是资本经营能力不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靠工程结算收入支撑,一旦工程不能衔接上,企业的存续、人员的安排就都会出现大问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需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地培育和提高企业的多种经营能力。
(八)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由于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低,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集中在建筑领域,建筑业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之一。低文化程度人员大规模进入城市施工作业,高学历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缺乏,导致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缺乏保障,更不利于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实现建筑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只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别无他途。年,随着
三、推动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年是“十二五”的第二年,随着我区固定资产投资的高速增长,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促进我区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筑企业“准入”门槛低,导致建筑队伍急剧膨胀,遍地开花。但现代建筑已非“钢筋加混凝土”那么简单,对建筑主体质量、工艺技术等都有很高的要求。我区建筑企业虽数量众多,但规模大、上等级、能承接大项目、竞争力强的企业还不多,目前全区特级企业还是空白。要在继续做大做强传统土建工程的同时,积极向基础安装、装饰装璜、市政工程、路桥、水利、电力等专业施工领域拓展。主动适应国家投资结构的调整和建筑市场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提高我区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适应国际化趋势,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大型企业集团和项目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通过发展房地产、建材、物业管理等业务,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企业。
(二)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对我区建筑业而言,也必须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动产业升级的核心和关键。“十二五”期间我区建筑行业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依靠科技推动产业升级。一是加强研发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大型专业企业,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起本企业的研发中心,开展工艺和工程技术研发,重视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带动全区建筑业科技水平的提升。二是加大建筑业科技投入,建筑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三是加大人才体系和职工队伍建设,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对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家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驾驭市场的综合能力。
(三)不断拓展建筑业的发展空间。 持续加大省内外市场的开拓力度,注重巩固和扩大传统市场,以占领制高点、减少空白点为思路,为建筑市场可能面临的战略转移建立“根据地”。支持企业以独立承包或与外埠承包商联营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省内外承包市场竞争。财政、金融、建设等部门要从多方面大力支持建筑企业走出省界,拓展市场,重点作好授信额度、投标保函、履约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资格、市场信息服务等工作。
(四)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建筑业在薛城区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把建筑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谋划建筑业发展思路,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建筑企业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各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把脉市场,尽快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利税、担保基金、人事用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企业减负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推动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重点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继续扶持非国有建筑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新新)
“税收分析是税收管理的眼睛。”税收分析在推进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税收管理思想和管理目标的转变,要求税收分析不能局限于税收计划完成进度分析,更应该注重从经济税收关系角度认识税收职能和目标实现的关联度。下面就永丰县经济税收协调发展作初步分析与思考。
一、永丰县经济发展与地方税收概况分析
(一)经济发展概况分析。
以2016年为例,对永丰县域经济发展和地方税收概况作如下分析
1.经济总量规模不断做大。:全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达105亿元,增长12.2%,增幅居全市第二。财政总收入11.56亿元,增长23.8%,增幅居全市第二。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达11%,比上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2.产业经济结构渐趋合理。呈现出农业产业化发展加速、工业经济发展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加速的特点,其中全年新增规模企业28家,总数达102家,新增量和总量均列全市第一,成为县域经济的顶梁柱,对壮大财政收入规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幅较大。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13亿元,增长22.2%,增幅居全市第二。特别是工业园区和城市建设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极大提升了永丰县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
4.工业项目建设进展显著。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44.7亿元,增长14.8%,增幅居全市第二。工业税收完成3.32亿元,增长62.97%,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28.72%。
(二)地方税收概况分析
1.地税收入总量分析:一是地方税收总量增长较快。全县地税收入总量2016年28026万元,到2016年达到52020万元,总量实现两年翻番。二是宏观税负保持持续增长。宏观税负由2016年的4.24%上升到2016年的4.95%,提高了0.71%。
2.地税收入结构分析:一是从税种结构看,营业税主体税种地位不变,耕、契两税成新的增长潜力。2016年营业税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为43.39%,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第一主力税种地位依然坚挺,同时由于加强了社会协税护税工作力度,耕、契两税成为地方税收增收主力,占总收入比重为19.34%。二是从产业结构来看,三产业对地方税收贡献不一。从统计数据得知,第一、二、三产业对应的地方税收结构分别为:0.3:36.4:63.3,尤其交通运输业、制造业、采掘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更是成为促进地税收入较快增长的主力军。三是从经济性质结构看,非公经济税收成为主力军。股份制企业提供的地方税收份额最大,国有、个体经营和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所占份额下降。2016年股份制公司上缴地方税收所占比重为47.7%,私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所占比重为16.4%,国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所占比重为13.6%,个体经营上缴地方税收所占比重为14.5%。
二、永丰县经济发展与地方税收关联分析
从以上分析情况看,永丰县域经济发展和地方税收的关联十分紧密,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 经济发展与地方税收增长总体协调。近几年永丰县地方税收弹性在3.53-2.56之间,总体表明了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正向同步,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
(二)经济发展对地方税收贡献不断加大。近几年,永丰县委、县政府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县域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对地方税收的贡献越来越大。2016年实现地方税收1.2亿元,从地税成立到迈上1亿元台阶用了16年;而从1亿元迈上5亿元台阶仅用了4年,税收增速呈加快态势,这既与地税部门加强征管是密不可分,但更多的是得力于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地方税收对建筑、房地产等投资性行业依赖较大。近些年来,随着永丰县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房地产业快速发展,2016年两行业入库地方税收20822万元,占全县地方税收比重为40%。
三、当前永丰县域经济税收发展的问题与不足
(一)高税GDp总量偏小,影响了地方税收总量的提高。在三大产业中,各产业的含税量各不相同,不同产业的含税量存在较大差异,对地方税收来说,第一产业是无税GDp,第二产业属于低税GDp,而第三产业属于高税GDp。永丰县第三产业总量较小、发展滞后、层次偏低、比重不高,为第二产业发展的配套服务不健全,所发挥的促进推动作用不强,影响了地方税收规模的进一步壮大。
(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比重过大,给地方税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较大难度。2016年永丰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完成地方税收20822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为40%。交通运输业完成地方税收14698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8.3%。由于房地产和建筑业是非生产型和服务型行业,其产生的税源呈现一次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加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这“三业”的税源缺口,将给地方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地方税收弹性系数波动加剧,影响了地方税源增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永丰县近三年地方税收弹性系数分别为3.53、3.12、2.56,地方税收弹性系数波动较大,2016年GDp每增长1%,地方税收增长2.56%,宏观税负相对偏高,经济税收负担相对加重,如果这种现状长期存在,将会不利于地方经济尤其是企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地方税源增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促进县域经济税收协调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一)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强GDp的税收能力。经济发展是地方税收的源泉。因此,要在不断加速扩张经济总量的同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形成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一在工业经济方面,主打“三类经济”,即围绕建设好“三个基地”(全省重要的水泥生产基地、全省碳酸钙新材料产业基地、全省最大的大理石板材加工基地),主打“石头经济”;围绕创建好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推动产业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主打“循环经济”;围绕发挥好品牌和产业基地优势,主打医药食品产业经济。二在农业经济方面,瞄准“多样、精致、高效”农业方向,做大规模、做足特色、做深加工,形成百名大户、千户农庄、万亩产业的发展格局,打造全省知名的现代农产名县。三在现代服务业方面,要加快旅游产业、现代商贸业的发展,强力推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努力构建省级区域性物流中心。四在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应当在继续推进工业核心化战略的同时,注重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质和量上都有一个实质性的提升,如围绕三大支柱产业扶持有配套的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产业的科学布局和分工,搞好产业辐射,延长产业链,形成生产要素互补、上下游产业配套、合理分工的产业布局,使非公有制经济对县域经济的贡献更好地从地方税收上体现出来。
(二)按照区域统筹发展战略,立足产业集聚集群抓好项目建设,壮大经济税源规模。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是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税源规模壮大的最重要途径。积极对接昌宁高速的开工建设,广昌到吉安高速的启动,衡茶吉铁路的东延,规划打造“四大重点区域板块”,即新老城区及周边统筹发展区域,藤田、陶唐产城融合统筹发展区域,龙(龙冈)上(上固)君(君埠)旅游产业统筹发展区域和全省知名农产名县统筹发展区域。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保持地方税源可持续增长。一是立足招大引强上项目。围绕我县的资源优势和初步形成的三大产业基础,瞄准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央企、科研院所招商,着力引进固投5000万元以上项目。二是是突出招商重点。在打通连接长三角、珠三角、闽西经济区交通大动脉的基础上,加强形势分析和监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三是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筛选一批传统优势企业、一批成长型企业、一批服务业企业,重点扶持,促其改造升级、靠大联强、做大做强,打造一批行业“小巨人”。
(四)加大地方税收管控力度,实现经济税源向税收的转化。经济是税收之源,要使经济税源有效转化为税收收入,必须通过强化税收管控实现。一是严格依法治税。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严格组织收入纪律,健全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管理、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横向互动机制,加大税收违法惩治力度,规范纳税行为,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二是加强税源监控。加强基础性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针对不同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实行重点监控,对新建、续建重大项目专人跟踪管理,分级监控。加快征管信息化应用进程,进一步整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源调查和分析,研究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准确把握税源变动。三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大力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社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积极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形成强大的税收征管工作合力。
汽车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各地的汽车经销商发展迅猛。以安徽省滁州市为例,经营汽贸行业的纳税人2015年底只有57家,2015年7月底已发展到121家。与火热的市场销售相比,汽贸行业实现的税款却不相称。2015年1月~7月汽贸行业的营业额35285.4万元,占整个批发业和零售业营业额的6.4%,而该行业实现的税收仅为131.2万元,占全市国税系统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的1.8%;全市国税系统汽贸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收负担率为0.37%,与全市国税系统批发零售业综合税收负担率1.32%相比,低了近1个百分点。68%的汽贸经营纳税人甚至出现了常年亏损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滁州市开发区国税局对汽贸行业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经调查、分析发现,汽贸行业税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销售滞后申报。部分企业通过滞后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滞后入账等手段,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二是人为调节实现税款。一些二级直销公司,只负责销售汽车,进货时不需支付现款,凭进项发票即可扣除税款,一旦月末有应纳税额实现,就要求公司总部增发汽车,从而增加库存汽车、加大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长期留抵、商业环节增值额与实现税金相背离、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相脱节。此外还有企业费用支出不规范,应计销售商品未做销售等问题。
为加强汽贸行业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汽贸行业分类管理。可将汽贸行业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厂家设立的直销公司(即一般只经营一种品牌,财务由总部统一核算),第二类是当地人自己成立的经销公司(即可以经营多种品牌车辆,资金财务与供应商无关),第三类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在目前的税收政策条件下,直销公司税款实现不正常,容易产生异常申报现象。直销公司可以调节自身税款实现的时间与数额。因此,在目前抵扣政策不调整的前提下,对直销公司税收管理的重点应是对库存商品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变更、注销过程监管。经销公司一般经营和实现税款较为正常,应重点监控其使用的发票和日常相关费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注意把握开票征税环节,以免税款应申报未申报、征收不到位现象发生。
2.加强汽贸行业分类税收负担率测算。经本次评估,初步测算各类汽贸经营户税收负担率为:汽贸行业总体税负在0.6%左右。主管国税机关要据此分析汽贸行业加强管理的重点对象和纳税评估范围,同时向纳税人提供税负偏低预警提示,并要求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低于预警值一定比例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完善汽贸行业税政规定和征管措施。一是确定行业预警值。税负预警值作为管理服务的一类指标,一旦确定,可由征纳双方共同遵照使用定期调整。二是对商业企业进项税抵扣政策进行调整,如实施实耗扣税制度,使得增值额与增值税额相配比,减少库存对税款实现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