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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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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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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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单位:元/月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说明: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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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 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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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2006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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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第二篇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川人发【2006】47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一律不得自行放宽政策规定,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反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经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 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中下列人员暂缓套改工资:

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6年7月1日仍在处罚期的下列人员:被羁押、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的有关规定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

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臵进行管理。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待国家具体政策规定下发后,再组织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并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期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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