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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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一篇

卫生监督大队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

6、廉洁公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

7、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

8、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

9、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10、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准备

1、 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4、规范着装、备好相关执法证件。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

(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隔离进行,分别记录。

8、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物),调查取证原件(物)确有困难的,须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此件(物)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

1、各监督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

2、受理的监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3、参与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认可的由综合科制作《审查认可书》,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审查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4、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

5、监督科在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科,派原审查人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验收。

6、验收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认可的,综合科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经验收人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验收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7、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

8、 申请人超过三日未来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监督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同时按规定及时转入卫生许可程序。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指导。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2、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况;

3、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社会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3、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四)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五)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卫生局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二篇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主 考 学 校:武 汉 大 学

专 业:行 政 管 理

准 考 证 号:XX

学 生 姓 名:XX

指 导 教 师:XX

工 作 单 位:XX

二○一四年九月

郑 重 声 明

本人呈交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签名: 日期:

摘 要

卫生监督执法是公共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起步较慢,加之外界对执法的干预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直接阻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新形势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 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和方向。本文从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出发,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制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究。以XX市卫生监督执法为例,结合专题调研法、定量分析法、收集资料法,发现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为完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加大卫生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预防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开展,同时,也由于我国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立较晚,对监督执法的研究还很少,卫生监督执法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监督监督执法体制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完善我国卫生监督执法体制加以研究,为群众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保障,保持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

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目 录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 1

2.研究现状 „„„„„„„„„„„„„„„„„„„„„„„„„„„ 1

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1)研究内容 „„„„„„„„„„„„„„„„„„„„„„„„„ 2

(2)研究方法 „„„„„„„„„„„„„„„„„„„„„„„„„ 2

二、卫生监督执法的概念

1.卫生监督执法的内涵 „„„„„„„„„„„„„„„„„„„„„ 3

2.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 „„„„„„„„„„„„„„„„„„„ 3

3.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要求 „„„„„„„„„„„„„„„„„„„ 4

三、XX市卫生监督执法的情况

1.XX市卫生监督执法的历史沿革 „„„„„„„„„„„„„„„„4

2.XX市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 „„„„„„„„„„„„„„„„„„ 5

四、XX市卫生监督执法的问题

1.卫生监督执法依据不足 „„„„„„„„„„„„„„„„„„„„ 5

2.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参差不齐 „„„„„„„„„„„„„„„„„„ 6

3.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不到位 „„„„„„„„„„„„„„„„„ 6

五、XX市卫生监督执法的原因分析

1.卫生监督执法立法滞后 „„„„„„„„„„„„„„„„„„„„ 7

2.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不完善 „„„„„„„„„„„„„„„„„„„ 7

3.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 7

六、解决XX市卫生监督执法问题的对策

1.健全卫生监督执法法律法规 „„„„„„„„„„„„„„„„„„ 8

(1)积极建言献策 „„„„„„„„„„„„„„„„„„„„„„„ 8

(2)强化宣传教育 „„„„„„„„„„„„„„„„„„„„„„„ 8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 9

2.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 9

3.加大卫生监督执法财政投入 „„„„„„„„„„„„„„„„„„ 9 结论 „„„„„„„„„„„„„„„„„„„„„„„„„„„„„„„„ 10 参考文献 „„„„„„„„„„„„„„„„„„„„„„„„„„„„„ 11 致谢 „„„„„„„„„„„„„„„„„„„„„„„„„„„„„„„„ 12

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三篇

邹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行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

责任制相结合, 实行综合执法、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监督所法制督察科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

督管理及考核评议。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

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

在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卫生局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十条 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

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 科长为本科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执法责任, 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

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及时向本科科长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各岗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执法,及时请示报告。具体包括: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三)依法抽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

(五)依法组织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卫生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七)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八)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各岗位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岗位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文明原则,实行法规标准公开,办证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八条 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科室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不申请强制执行的;

(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

(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

(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

(八)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活动及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四)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十五)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十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十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十八)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

(十九)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卫生行政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四篇

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所法制稽查科在所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六)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七)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 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 科长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和《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及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科室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执法,及时请示报告。具体包括: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三)依法抽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

(五)依法组织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卫生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七)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八)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应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文明原则,实行法规标准公开,办证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八条 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第五篇

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

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管职责。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

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

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

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

生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三条省、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

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小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

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

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

行化妆品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

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管理。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

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

应对能力。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

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

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

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

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

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大队】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

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

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

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

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各项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

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

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

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

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

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

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

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管理工

作。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

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

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

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

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市卫生监督所职责: 行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任务;对

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对各类卫生许可实施监管;组织实施

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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