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现状

| 留学生招聘 |

【www.guakaob.com--留学生招聘】

篇一:综合执法现状
城管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城管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 要]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即将启动,通过对城管综合执法在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明确城管执法部门的各项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末端执法与前端许可间的衔接机制,同时加快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出台,为城管综合执法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划转;信息共享

由于城管执法工作与普通市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从1997年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制度改革以来,全社会对于城管执法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即将开始。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就现阶段城管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综合执法现状】

一、全国较大城市城管执法现状

【综合执法现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17年来,全国656个城市中已有621个开展了此项工作,占城市总数95%,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大中城市,特别是近几年来,发展很快,职能在增加,队伍在壮大,成为除公安之外的最大执法力量。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和业务指导,全国城管整体上显得乱,体制、编制、职责,机构性质、名称、设置,队伍着装,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等差异很大。通过梳理,发现许多共性:一是体制方面。除中西部城市外,其余城市的城管部门,均纳入政府序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在队伍管理体制上,主要采用双重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主要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由市城管部门与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区政府为主,近年来呈现逐步增多之势。区、街两级城管部门,除少数几个城市外,均为统一管理,对街道(乡镇)城管,区城管部门具有人事任免权,街道(乡镇)具有考核权、任免建议权,同时负责经费保障。二是职能方面。部分城市的城管部门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是“7+X”模式,即除行使国务院确定的7个方面的职权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各地还根据当地情况,综合了其他执法权。三是机制方面。重视高位协调,成立高规格的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党政一把手兼任主要领导,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综合执法资源,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重视公安保障,通过成立公安城管队伍,或者实行公安日常派驻制、随队执法等,强化执法保障。

二、城管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问题

篇二:综合执法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综合执法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改革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本论

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基本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7年时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过,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各地方法制实践中二者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例如各地相关立法的名称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则大多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权作为一种制裁手段,不能独立于其他执法手段而单独存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尤其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被明确赋予了行政强制权。所以,我们认为,相较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更为准确。

(二)职能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的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所构成,俗称“七+X”。不过,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1]

(三)取得的成效

总体上来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总数比原有人员减少20%-30%,有的地方甚至减少一半以上。[2]这样从源头上减少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第二,划转执法权限,提升了执法效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划转后,一个执法机关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责,通过明确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改变了以往多支执法队伍分【综合执法现状】

兵作战或者推诿扯皮现象,执法力量却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执法水平和效率显著提高。

第三,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综合执法现状】

第四,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综合执法现状】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是,在十余年的法制实践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滞后于城市发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求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管理难度加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仍然缺少专门性立法。第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这两个条款只是授权性条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

篇三:综合执法现状
2015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文章标题: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㈠更新城市管理理念

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管理相对人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内自由选择,而不是让这些“弱势群体”为政府的“管理缺位”而埋单。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如纽约、伦敦、巴黎等城市中,街头的小摊、小贩和流浪者都作为一种独特的风景在城市的缝隙中生存,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㈡反省执法目标

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如城管执法中动辄就没收工具、扣押财物等),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应当明确,城管执法的目的不是与其他部门争利,更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使城市的运行更为流畅,使城市生活的人能够感觉更加和谐;不是以暴力将小摊小贩赶出城市,而是更加“善意”地进行管理,使管理者乐于按政府制定的规则活动。因为一个法治政府如果允许它的执法者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尤指财产权),那么这样的执法行为不但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与法治政府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远。

㈢创新执法机制

现行的城管执法机构,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而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影响了执法效果,解决此问题必须创新执法机制。如原有执法机构的有些职能多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彻底交由城管执法机构。并且在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编制、人员的转移,否则就会导致机构的膨胀,从而加重社会的负担,这也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初衷相悖。同时,还应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比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可与公安部门进行“联动式执法”。当然,机制创新的

篇四:综合执法现状
2016商务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篇五:综合执法现状
行政执法宣传标语大全

篇六:综合执法现状
2016全国农资打假督查情况报告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639106.html

    上一篇:写孤独的随笔

    下一篇:车间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