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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夾湾路96号。
代表人冯向荣,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拍卖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
事实和理由: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与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宜昌四季花都
1-4号楼架空层系宜昌四季花都全体业主共有财产,2009年12月16
日星期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与湖北兴焱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楼架空层权属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该执行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
据,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该财产,剥夺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特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拍卖宜昌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待权属纠纷
判决后再恢复执行,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关于中止拍卖的函
湖北 拍卖有限公司:
因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与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委托贵公司拍卖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面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架空层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开发商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与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架空层权属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就架空层权属作出判决前拍卖该财产,侵犯了的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全体业主财产权利;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公司中止停止拍卖宜昌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
特此专函。
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暂停执行申请
青山法院执行局:
高斌、陈桂香关于与黄招招一案,已经向贵法院提出立案,再审和申诉,特要求停止执行鹤园小区24栋3单元702室房屋拍卖,此案属冤假错案,望重视!
申请人:
2015年5月9日
申请人: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蔚儒,住集宁区解放路41号。被申请人:集宁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住集宁区恩和路西段。因不服内蒙高院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内确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2011年12月30日特快专递寄到)。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申请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事项决定由集宁区法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事实与理由位于商都县城近3万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产,所有人宝辰公司先将其中一半(有产权的40%,免费使用和公用的10%)当时双方商定原则上各家一半)出售给我方,购房款交清后,对方拒绝过户,并未经我方同意偷偷整体抵押给银行,借款190万加利息共220万,无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该抵押物时,我方发现,提起诉讼,要求过户。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马上向集宁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10份。该院收到后执行员口头答应:停止拍卖,等待判决。但停了四个月,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拍卖,流拍后只变卖了115万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旧法的鉴定价为350多万(有卷中证据裁定书为证),明显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违返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3)项,直接导致内蒙高院二审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购房款,但该宗房地产的买卖已无法继续屡行,违约责任在宝辰公司。只好判决解除合同,由宝辰公司返还我方购房款和利息80万元(有卷中证据高院判决书为证),而宝辰公司连银行欠款都还不清,哪里有钱还我们。因此,本次违法执行违法变卖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国有资产损失120多万,我方损失按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元。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请确认集宁法院执行违法,市中院以执行过程与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我们又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备赔偿确认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复议决定维持中院1号决定。中院认定没有损害事实,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如果当时集宁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我们的房产现在还在,高院二审自然会判决办理过户,按鉴定后5年来房价至少翻1倍计算,我们一半的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现在是房钱两空,这不是损害事实吗?高院复议认定我方不具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希望支持我方申请。如果不予受理,烦请书面答复,以便另行反映。
《广东法院关于中止(终结)执行以及恢复执行的相关规定
汇总》
(陈克元 深圳律师 法学硕士)
在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中,有大部分案件经过执行后因各种原因被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对于这类案件能否恢复执行以及怎么恢复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四个法律文件。如何厘清这四个文件的关系,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粤高法发
[1999]46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号);
3、《关于不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11号);
4、《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粤高法发
[2007]26号)。
一、《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发[1999]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中止执行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2、案件审理中,裁判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六个月以上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3、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一年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但已二年以上(含二年)未按规定参加工商登记机关年检,经查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被执行人虽存在,但经过二年期间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5、被执行人在境外居住,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境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年仍无法执行的;
6、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终结执行的。
二、终结执行的裁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承办人在案件终结执行之前,应通知申请执行人在30天内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的,及时告知申请
人以下内容: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的经过,被执行人的状况,法院可能采取终结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被终结执行之后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条件,并做好笔录,存档备查。
2、承办人提出请求终结执行的书面报告,内容:基本案情、执行情况、终结执行的理由,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3、经过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对认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案件,应报庭长、院长批准。
三、终结执行案件的重新立案程序【中止拍卖申请书】
1、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的情形已消失,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执行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终结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应告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立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3、立案庭应根据执行机构的通知予以立案并在七日内交付执行机构开始执行。
4、确定重新立案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不撤销原终结执行的裁定。
5、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经审查,终结执行情形没有消失,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坚持重新申请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
四、终结执行案件的监督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执行或不予重新立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下级人民法院应将全部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复议人的申请复议后,经过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不予重新立案不当的,应在一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必须服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复议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驳回。
五、期限和收费1、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了结之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2、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立案执行,申请人已在原案缴纳了申请执行费的,不再收取。但申请执行人应缴纳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辖区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本规定范围内裁定终结执行案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11日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既可对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裁定中止执行,也可对其中某项内容裁定中止执行。
第四条中止执行的案件实行合议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关于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基础指南
目录【中止拍卖申请书】
法院拍卖房产概述 一、 法院拍卖房屋定义
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屋就是所谓的法拍屋或银主盘。
注:法拍屋不一定是从银行查封而来,私人查封也有
二、 法拍屋的法律特点
1. 买方律师无法作出业权质询
2. 卖方不负责清理物业内的任何杂物
3. 不得转名或转售,除非得双方同意
4. 按市价出售,以拍卖形式进行,以价高者得为主。
竞拍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 一、 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 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 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 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中止拍卖申请书】
五、 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 30 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 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
对竞买人数,法律无明确规定,但行业共识,竞买人数应为2人以上,否则应中止拍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七、 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 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九、 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风险
法院不是专业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会出现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信息沟通的不对称,为竞拍人带来无法预见的风险。
一、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所有权证书经常出问题
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二、 房屋质量没保障——质量和瑕疵告知欠详,自行承担质量瑕疵
后果
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三、 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法律文书撤销,竞得人丧失合法依据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四、 购房成本风险——款项必须一次性支付、拍卖税费佣金成本高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
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五、 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的麻烦-或引发新诉讼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例如:房屋租赁人由于租约未到,拒绝搬离房屋,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实际入住人才搬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将房屋卖给第二手购买人,由于第二手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手购买人拒绝搬离。这种情况下,过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将全款退给二手购买人,拍卖人方可入住。
六、 其他—房屋遗留的杂物、琐事严重影响时效
法院拍卖房产涉及到债权等事务,会有有一些遗留问题,比如清场、清运等问题.可能处理起来有些麻烦,严重影响时效。
竞拍法院拍卖的房产的成本费用
一、 保证金
1.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
3. 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二、 拍卖费用构成
1、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拍卖成交佣金
2、个人所得税20%及营业税(5%)
3、契税
4、登记费
5、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照建设面积算)
6、《房地产证》贴花
7、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8、拖欠的水电费。
三、 资金成本、付款方式
评估拍卖申请书,评估拍卖是针对某个产品的一个市场股价,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也不能过于低于市场折中的一个价格,最后委托法院进行拍卖变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以下这篇是关于评估拍卖的申请书的范本。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评估拍卖申请书一:
申请人:××,男,××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评估、拍卖已经被××《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的压铸机和加热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XXX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评估拍卖申请书二: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XX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属于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XX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付申请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8日作出的XX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属于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XX号房产已于20XX年1月7日被贵院查封。
为了判决得以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权威,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且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这篇评估拍卖申请书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关于更多申请尽在:申请请示
第1篇: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申请理由: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该案涉案标的多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并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2、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省国立投资(控股)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解除“XX第一广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该案涉案标的1。2亿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诸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并已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尚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三、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
鉴于在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下达前,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适格之被告尚不确定,其审理显然难以进行;鉴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多起重大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以至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难以确定,该公司的清算工作无从开始,因而也就不存在解散该公司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予中止诉讼的规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重申请中止(2015)厦民初字第143号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
1、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4、、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7、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8、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第2篇: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新区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某花诉被告某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某一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和补发的结婚证。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均有异议。
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涉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结婚证是否合法等本案的重大问题,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结婚证及情况说明的合法予否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本案应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确须待行政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关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婚姻法》第8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郑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花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3篇: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及住址详见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王某某随后以民政局为被告、申请人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直至行政案件结束后恢复审理。
二、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太国用(2015)第003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但王某某对该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拒绝质证,现申请人及代理人均因“纪委办案、无法核实”而无法获取该土地使用证的档案材料,王某某拥有并拒不提供该土地使用证的原件,申请人及代理人均认为从保护王某某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审理与判决做到不枉不纵、节约司法资源、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及达到案结事了的终极司法目标(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4篇: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西安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第5篇: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被告人):谢某,汉族,1965年02月02日出生,西安市艺术学校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15)年碑民三初字第……号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刘某某以其支付了谢某租房押金10000元、租金27000元为由,诉求谢某返还押金和多付房屋租金,本案争议焦点是谢某是否收取过刘某某的押金和租金。对于该争议,也是贵院受理的谢某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贵院经审理做出了(2015)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支付了谢某押金和租金。谢某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谢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15)年碑民三初字第……号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审理。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篇一: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二: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请求事项:请求裁定中止“(2014)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XX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此致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三:申请人:皱伟琼被申请人:李金艳请求事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皱伟琼二O一O年十二月5日
篇四: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14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金鑫代笔已上交法院等批准)
申请人:
篇五: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范文一: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西安市××公司与申请人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并要求于2016年4月25日交换证据。由于本案自1996年至今,时间跨度较长,所涉本单位相关人员大部分已退休或调离,给收集证据带来困难。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10日,延期交换证据。特予批准。
范文二:
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人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因____________,申请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特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范文三: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申请人与
纠纷一案,因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申
请延长举证期限,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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