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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苏人四[198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苏人四[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苏人四[198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苏人四[198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苏人四[1982]132号)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苏人四[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苏人四[198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苏人四[84]43号)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苏人四[1989]18号)
(13)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苏人通[1999]216号)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徐政人发[2004]24号)
〈完〉
遗属费范围
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者。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5]118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一) 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
(二) 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
(三) 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
(四) 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
(五) 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
(六) 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第四条: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凡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待遇,其计发标准分别按省统计局统计局公布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90%、85%、80%、75%。
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条: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0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养父母)和未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和职业班就读的子女)。
第六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
(二) 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属于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 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
方案一:
1、 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7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6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70—8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60—70元。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
2、 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11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80—9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90—100元。
方案二:
1. 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30%计发。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0%计发。按上述标准计发后,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 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40%计发。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0%计发。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选择其中的一个方案。无论按方案一或方案二的标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停止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生活)补贴的规定。
第七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逝世后,凡符合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论居住户口在何地,均应在选择的方案一或方案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
第八条:按本《暂行办法》享受的第四条伤残待遇和第六条(三)项待遇以及第十条退职生活费的,每年七月一日随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40%进行调整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在计发其待遇时以离退休人员死亡前一个月本人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可参照第六条(一)、(二)项规定办理,并以停薪留职前的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确定按云
劳(1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医疗期的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65%;医疗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享受本人停工医疗前一个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生活费,按此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第十一条:对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恶性肿瘤及其烈性传染病的职工,在计发其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时,企业应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对曾获得全国或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称号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其病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暂行办法》
第十条计发的基础上增加5%。
第十三条: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若有违者,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
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
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
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
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单位对单位邀请函
外国人来华办理商务,需要中方公司出具商务邀请函给对方。以便要来中国办商务的外国友人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出具有中方公司邀请他来参加展览、商务活动,以便拿到签证。。。
出具一份有公司抬头的邀请函,上面注明邀请对方来的原因,对方个人信息,护照号码及有效期,邀请对方在华时间,费用承担等。
在发给对方时,最好附一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对方在华日程表。
补充:但是肯定要有你们公司和他之间的关系证明了。
邀请信是邀请亲朋好友或知名人士、专家等参加某项活动时所发的请约性书信。它是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日常应用写作文种。在国际交往以及日常的各种社交活动中,这类书信使用广泛。但要注意,简洁明了,看懂就行,不要太多文字。
一、搬迁邀请函格式
单位(领导朋友等):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或本人)的关心和支持,使公司得以业务蓬勃发展,现公司已迁至 什么地方,诚邀请贵单位(或领导朋友)在(时间地点)参观公司新址,并赴本公司的庆典午宴。
落款:(单位、时间)
二、一般邀请函格式
尊敬的: 称呼
您好!
什么单位 将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什么地方 ,举办 活动,特邀您参加,谢谢。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xx 年 xx 月 xx 日
在应用写作中邀请函是非常重要的,而商务活动邀请函是邀请函的一个重要分支,写好它至关重要。
商务礼仪活动邀请函是商务礼仪活动主办方为了郑重邀请其合作伙伴(投资人#url#、材料供应方、营销渠道商、运输服务合作者、政府部门负责人、新闻媒体朋友等)参加其举行的礼仪活动而制发的书面函件。它体现了活动主办方的礼仪愿望、友好盛情;反映了商务活动中的人际社交关系。企业可根据商务礼仪活动的目的自行撰写具有企业文化特色的邀请函。
一般来说,商务礼仪活动邀请函的文本内容包括两部分:邀请函的主体内容和邀请函回执。
国内招标邀请通知书
xxx(单位名称):
xxx大桥工程是我省x年养路费计划安排的项目,经请示省交通厅同意采取招标的方法进行发包。
你单位多年来从事公路建设,施工任务完成得很好,我处深表赞赏,故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随函邮寄”桥梁工程施工招标启事”1份。接函后,如同意,望于x年x月x日上午x时到省交通厅食宿站(建筑街副1号,火车站前)领取”投标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并请按规定日期参加工程投标。
招标单位:xx省交通厅生产综合处
地址:省交通厅二楼209号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
x年x月x日
单位对单位邀请函 [篇2]尊敬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____________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化工、建筑、机电类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分就业,满足广大用人单位对各类专业人才日益增加的需求,同时增进高校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交流,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定于2016年12月15-16日在南京举办“____________供需洽谈会”,诚邀贵单位参会。
本次大会由“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部分组成,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校企见面交流会
1、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参会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会议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1、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参会对象:全体用人单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报到时间、地点
1、需要住宿的用人单位代表报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无需住宿的用人单位代表报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会务服务与费用
1、本次会议住宿、交通费自理,每单位收取会务费500元(包括资料费、参会代表15日晚餐、16日中餐等),在报到现场交清。
2、由于参会单位较多,每单位参会代表限2人,原则上不提供接站和预定返程车票服务。
3、为每家用人单位免费提供1个标准展位(3.0m×2.0m),提供两份午餐及茶水。洽谈会共设展位280个,订完即止。
五、参会办法
1、网上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场或传真申请:参会单位可于12月5日前详细填写好《参会回执》,到活动主办单位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活动主办方申请参会。
3、参会单位申请展位后,须传真经年检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派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办学许可证等)至主办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认展位。因故不能按时到会的,须于12月12日前以传真方式告知主办方,以便主办方进行协调安排。
·婚礼邀请函 ·宴会邀请函 ·讲座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校庆邀请函 ·生日邀请函 ·活动邀请函 ·英文邀请函
六、联系方式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参会回执(略)
单位对单位邀请函 [篇3]尊敬的用人单位:##
山东英才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占地1300余亩,在校生32000余人,是山东省规模较大的普通本科院校之一。涵盖了经济类、管理类、电子类、外语类、教育类、计算机类、建筑类、文法类、艺术类等70余个专业,每年毕业生约7000余人。我院下设11个二级学院,其中,建筑工程学院在院学生共2639人,每年毕业生500余人,设有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工程3个本科专业和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4个专科专业。
建工学院是一个具有自身发展特色、发展潜力和发展前途的工科二级学院。师资科研力量雄厚,现有专兼职教师60名,其中80%以上具有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职称,专职教师中在读博士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数达6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目前立项及完成教学、科研项目10项,出版教材、著作15部,发表论文百余篇,省级精品课程1门,校级精品课9门。学院还投巨资建设了建工实训中心,现有建筑结构、建材、暖通等六个实验室,及校内外多个实训基地。近年来学生在山东省首届招投标大赛中荣获一等奖、山东省测量技能大赛二等奖等。
我院毕业生专业理论扎实,动手操作能力强,沟通和社会交往能力突出。他们是学院的宝贵财富,也是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综合体现。殷切希望贵单位能够给他们机会,帮助他们成长,更期待您能够给我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督促我们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培养出更适合贵单位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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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老师##0531-8825217813791053377 传真:##0531-88252178##邮箱:###url# 单位对单位邀请函 [篇4]xx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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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五)内部成本核算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15]76号)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15]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15]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第2篇: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总体要求
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16〕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包村干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所有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组织在村(居)委公开栏公示拟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6月25日前,各村(社区)需将《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发送至民政办邮箱并将附件1――附件6(以上电子表格各村可从上述邮箱中下载,密码为)上报民政办,其中附件1和附件2需经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审核把关并签字。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民政办汇总附件1――附件7,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民政局(含电子版),并各留存一份纸质材料备案。附件1、附件2及《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上报。
(二)第二步(7月10日至19日):参与镇(街、区)互查阶段。
街道抽出3个工作组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镇(街、区)互查。
(三)第三步(7月20日至29日):迎接检查验收阶段。
迎接市纪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工作组对街道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审核标准,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以下情形应重点予以核查清退。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在校生已毕业的;
8、重新就业的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9、家庭成员去世,开支明显减少或经济状况好转的;
10、因人为单独立户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
11、村(居)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数额较大、接近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
12、拥有并经常使用电脑、摄像机、车辆、数码相机、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二)合理核算和确定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三)合理核算和确定赡养费、扶(抚)养费。
根据省民政厅规定,赡养费、扶(抚)养费计算方法为: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标准为赡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费合并计算);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费不超过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40%。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扶(抚)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负担的赡养、扶(抚)养费。
四、几点要求
一是强化责任。农村低保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核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调查核查,确保核查工作实效。凡出现群众举报多、问题严重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今后,各村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切实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人事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精心打造“诚信待人、公正办事”的人事服务品牌,结合我局实际,对全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
1、取消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审批。
2、取消事业单位办理工资基金审批。
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公开办事程序
1、对人才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许可,承诺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14个工作日。
2、对因公出国人员政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退休费及办理退休手续核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科级公务员职位和行政职务任免、事业单位岗位和科级职数管理、公务员轮岗回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公务员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登记验证等,符合条件实行即时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打造“诚信待人、公正办事”的人事服务品牌
1、坚持依法行政,树立人事部门依法、规范、有序、公正的良好形象。我局已对17个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时限、收费、材料等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将分别在政府网站、市人事局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开,以方便群众查询,并接受群众监督。
2、加强沟通联系,主动提供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主动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服务;只要用人单位需要,在接到电话后1个工作日内上门提供各类人才服务。
3、规范收费标准,坚持阳光操作。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网站、服务指南等公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另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投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门户网站上公开答复。
接待部门:市人事局纪检监察室,正东路148号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县人事局服务承诺书为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效率和公开服务水平,优化人事工作环境,我代表县人事局特向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来我局办事的人员(含接听电话),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股室或具体经办人进行办理。所受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
二、实行限时办结
对日常工资审批业务,原则上当日办结,特殊情况一周内办结;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人才招聘、人事代理、毕业生报到事项,只要材料齐全,即时办结;对职称聘任,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对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审查,在主管部门上报后一周内完成。
三、实行政务公开
把程序透明、公开公正作为做好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及时、广泛向社会公开人事工作服务项目、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所需材料、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目前,我局主要的非税收费项目有: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事业单位初始登记费,每件300元;专业技术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单纯保管人事档案,每人每月5元;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笔试每人每科45元,面试每人80元。
四、实行廉洁从政
认真遵守廉政工作纪律,在考试录(聘)用、考核、干部调配、专家管理、职称评聘、军转安置、工资审批等工作中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不违规操作、不谋取私利。严格执行人事编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事程序,认真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做到依法、清廉、务实。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或发生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上级人事编制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管理规定,不断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4036036),设置意见箱,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和兑现。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承诺人:
西畴县人事局服务承诺书我是西畴县人事局局长陆仕荣。我谨代表西畴县人事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职,建设服务人事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讲求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不让单位的形象受到损害,不让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坚持透明公正,建设阳光人事
职称评定工作“三公开”:评聘政策、规定公开,推荐程序、办法公开,评审对象与结果公开;
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五公开”:考试录用政策公开,考试录用办法公开,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结果公开;
人才服务工作“五公开”:求职信息及用工信息公开,人才招聘、引进条件及程序公开,就业介绍办理程序公开,各项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三、限时办结,建设效能人事
做到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立即办,繁杂的事情协调办,份外的事情协助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工资调整、离退休福利费审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事业单位年检: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
大中专毕业生档案:1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县人事局承办、举办的各类考试结果: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人才流动:严把审核关,确保有序流动,凡经批准的人才流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人事争议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请书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退休审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经批准的在次月15日前办清手续;
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为民务实,建设廉洁人事
做到依法行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顾全大局,团结干事,维护群众利益,坚持公道正派、艰苦朴素、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我局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876—7622329。
人事局公开承诺书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构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县人事局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
一、工作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等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制定下发与其相悖的文件,不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擅自增设许可项目和办理环节,不额外附加、变更和提高许可标准,严格在许可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
三、依法履行职能,按照法定依据、权限、程序、时限实施行政行为,禁止擅自对工作对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增设行政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禁止接受相对人宴请、馈赠。
四、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
五、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用语文明礼貌,服务周到热情;对群众投诉、举报、控告、申诉及时按权限处理。
六、坚持科学文化、政治理论、部门业务、法律政策、办公技能等知识学习的有机结合,打造学习型机关,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理论素质。
七、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爱护单位公共设施,降低办公成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鹿寨县人事局
2016年6月12日
组织人事局公开承诺书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组织、干部人事、人才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管理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工作。
二、本年度重点推进工作
(一)在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方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稳步推进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选好配强社区“两委”班子。
(二)在优化新区大部门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在人才工作方面,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争取年内引进各类人才750人。
(四)在强化工青妇工作活力方面,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团建工作,实现已建党组织非公企业100%建立团组织;积极推进“志愿者之区”建设,努力使志愿者人数达到常住人口9%。
三、具体落实措施
(一)制定落实新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集中解决新区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9月30日前完成;选好配强社区“两委”班子,进一步完善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举办社区“两委”班子培训班,5月31日前完成。
(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行。
(三)制定人才工作配套制度,拓宽引才渠道,优化新区人才环境。
(四)深入推进已建党组织“两新”组织非公企业共青团组织的民-主化和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电子义工证办理,不断扩大社会群众参与率,孵化培育具备条件的义工组织注册为社会组织。
市人事局行政审批(服务)承诺书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决策和部署,遵循“便民、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宗旨,确保我局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工作顺利运行,对社会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1、全局23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办理。
2、我局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代表本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发权、初审权、相对审批权和组织协调督办权,对需送回单位审批的项目,由窗口全程代办,发放办结文书和有关证照。
3、人事局窗口按规定标准统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并进入财政专户。
二、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本着实际求是、精简效能的原则,对23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的法定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进行压缩,确定授权窗口全权办理即办件8项;其他项目15项,其中缩短承诺期限的项目6项,累计缩短承诺办理时限85天。分别为:
(一)即办件:共8项1、事业单位聘用(任)合同鉴证;
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试报名;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
4、职称外语考试报名;
5、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
6、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7、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报名;
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
(二)承诺件:共15项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准颁证(承诺期:初中级3天,高级按省人事厅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承诺期:3天)
3、市直行政机关举办公务员培训班审批(承诺期:5天、新增)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审核备案(承诺期:30天)
5、行政机关科级以下非领导职数审批(承诺期:5天)
6、公务员申诉与控告(法定期限90天、承诺期:60天)
7、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法定期限90天、承诺期:5天)
8、行政表彰奖励审批(法定期限30天、承诺期:5天)
9、科级以下干部出国政审(承诺期:5天)
10、干部调动审批(承诺期:市内调动4天,市外调动10天,副高以上职称按市委组织部规定执行)
1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手续审批(承诺期:5天)
1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订正审批(承诺期:5天)
1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困难补助审批(承诺期:3天)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退职)鉴定(承诺期:30天)
1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承诺期:30天)
三、优化服务措施,促进经济发展1、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限时办法制”、“一定性告知制”、“无缺位制度”、“责任追究制”。
2、实行政务公开。我局将所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制作“办事明白卡”,在窗口免费发放,同时将相关内容在人事人才网、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供办事人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3、凡收受办理项目,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决不拖延。相关科室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除公务员查档调档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两头跑”。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设勤廉机关成立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的落实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每季度由局监察室牵头,会同政工科、局办公室和窗口对“两集中一代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凡造成办件近期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的科室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监察室对服务对象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一般问题要当场予以回复,较为复杂的,5日之内予以回复。
投诉电话:0714—6516574
投诉受理部门:市人事局监察室(地址:湖滨大道1858号、509室)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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